请 求 书
请求人:柯华杰,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人,住阳新县兴国镇莲花池社区宝莲小区73号。
请求事项
一、 请求撤销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关于黄公复字(2009)第0000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阳新县公安局关于阳公交(2009)第00045号及第000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肇事司机陈琼负全部责任。
二、依法追究市、县公安局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市公安局对该事故的前因后果未作实事求是的客观调查和分析,没有查出造成该事故的真正成果。
1、在复核过程中市公安局没有找过任何一方调查、取证、复核过。使之原阳新县公安局没有查清的,只采信肇事司机陈琼的妄想逃避责任的假口供、和违法采信假鉴定结论,没有证据的是非颠倒的事实。堂而皇之成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任划分公正,调查认定程序合法。”
2、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双方的车辆在同一方向上行驶。相反有一距事故地点268米处的交通监控视频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两事故车不是同一方向行驶。如是同一方向行驶,那也无法造成追尾。并有湖北省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证。而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一齐否认公安交通部门自己的监控录像是证据。
3、 阳新县公安局为了使事故定为我方“追尾”成立。请了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做了一个“虚假的车速鉴定”。被我方识破后,我方要求重新申请鉴定,由县交警大队委托湖北省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所鉴定重新鉴定。但在重新鉴定的鉴定书下来之前、在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之前,县公安局为赶快造成即成事实,违规违法地作出了所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图保护有钱人陷害老百姓造成冤案。事实上湖北省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所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已作出了鉴定,且及时送到了县公安局,其中已然得出了真实的车速结果。从这个结果证明了肇事轿车不是在兴国大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而是证实了肇事轿车是从面粉厂叉道上驶入兴国大道在转向时,故而造成了此次事故。面对这份重新鉴定的鉴定书,县公安局不与采纳并给出“责任划分认定书已作出”的回复,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市公安局完全忽视,根本没有采信武汉理工大的真实鉴定,并且对这个至关重要的证据进行了完全否定。
4、阳新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王宏才对现场勘查图进行四处伪造,市公安局并没有
进行实地核实。
5、经过阳新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王宏才多次删除的现场照片,而其中有一张照片可以清楚的看出,轿车不是在直行中被撞,而是在斜行时被撞,而市公安局却从没有查看核实过。
二、县公安局没有查出证据我方是“追尾”,对方是同一方向行驶,反而监控视频录像和两个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完全可以证明:我方与轿车不是同方向行驶的“追尾”,而是由轿车从面粉厂岔道上横冲至兴国大道(属借行驶)我方行驶的前方转向造成的。市公安局没有核查这一决定该事故真正成因的证据和事实同时,市公安局根本没有调查过事故真正的成因和事实。
三、县公安局在调查该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程序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没有核实和纠正:
1、县公安局自始至终由王宏才一人办理此案,这触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县公安局不组织抢救伤员,事故发生的当天办案人员勘查完现场就断言我方负全部责任,唆使轿车方不出治疗费抢救伤者,自始至终都说没有叫轿车方出钱治疗的道理。至使轿车方到现在分毫末出。这严重确犯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3、县公安局严重违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二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不但没有按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而且还对现场勘查图进行了四处伪造和删除有证据价值的现场照片。妄想吻合轿车方虚假的想逃脱责任的假口供。这是明显的渎职和包庇行为。
4、县公安局严重违犯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款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行为不作深入仔细的调查。如肇事轿车从何时何地驶入兴国大道、办案人员对这一重要的实事根本没有过问,
对受害人柯昌花至今还没未作过调查等。
5、县公安局严重违犯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等重新进行的两个司法鉴定(省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确定之前(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之前)就抢前作出是非颠倒的“阳公交字(2009)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县公安局身为执法单位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做假鉴定,坑害受害者。这严重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十五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7、县公安局4月3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4月4日通知轿车方领取认定书和肇事车辆让她好去市局支队“活动”。而我方却在4月9号才接到通知我方领取认定书,这是何等不公正,何等的偏袒有钱的人!
四、本人确信市局领导应是“青天”,千万未料,可怜我五访局长却在8月15日得到一个使人不可相信的“浑天”答复意见“经查阳新县公安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黄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请问:这是黄石市公安局吗???程序在什么地方合的是哪一家的法???事实是青红还是皂白???证据何处有之???可见黄石市公安局同样跟其下属
一样是不调查、不复查、不分析,坐在豪华的办公室里作出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坑害受害人的结论。
综上所述,市公安局在没有作充分的调查和认真的复核、分析事故成因和扼杀真实的司法鉴定证据、当事人真实口供的情况下作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任划分公正,调查认定程序合法。”和维持阳新县公安局阳公交字(2009)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故而请求撤销,重新认定,把颠倒的责任更正过来,使之真正做到责任划分公正、合法。严厉追究市、县公安局的执法犯法、知法违法的一切不法行为和责任。以正国法之威,真正做到执法公正,执法为民,使黄石市公安局真正成为老百姓的“青天”。请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让老百姓有尊严的活着”,让我们穷苦老百姓有尊严的
活着!!!
谨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莲花池社区宝莲小区73号
柯华杰(父亲柯愈义代求)
联系电话:13197021286 1368718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