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回复 作者:dingggg131 回复日期:2012-1-6 21:06:00
190#回复 作者:dingggg131 回复日期:2012-1-6 21:21:00
191#回复 作者:dingggg131 回复日期:2012-1-6 22:03:00
;1; 反腐
中共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丶市长黄兴囯在你们担当天津父母官期间天津人民涌现一个伟大儿子反腐斗士并得到中共中央的信任和重托代表到天津工作丶巡视。你们感到无比自豪这了不起的事情说明中共中央对天津反腐高度重视丶关杯丶关注,我是代表人民亲身体会伟大关爱,。令请天津市委丶政府,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不要充当东丽区南大桥村支书曹春伟为首黑社会保护伞丶接受人民监督丶服从命令将中共中央大令落实到位。
丁建新;身份号码;120102186209070716;手机;13102126790;盗用拆迁人身份实施黑社会入户抢劫犯罪
控告状
领导您好:
我叫丁建新,家住天津市中心城区东丽区南大桥村南河沿4号北院,在2007年8月29日上午6点,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村长马还乡和张聪等四人闯入我家,马张二人还张口大骂,给你钱你不要,一分钱也不给你,对于他们远远低于国家法定的价格,我坚决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我的房子和宅基地,对于我合法的要求,马张二人说不听话就打跑你。下午,1点半左右,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村长马还乡和张聪纠集100多不法分子,突然闯入我家,他们进屋就砸,他们见值钱有用的物品就揣进衣袋,他们强行把我从屋中架走,在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行政裁决书更没有法院裁定书,没走任何法定程序,顷刻之间,将我价值几百万元,有土地使用证的275.74平米的房子实际用地400多平米的房屋宅基地夷为平地,搞房地产开发建临月里2号楼。此举已触犯了2002年4月1日全国人大关于对黑社会的认定办法,3人以上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侵财行为就是黑社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从公然强行拆毁我的房子,已触犯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是: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九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行人员不按国家法定价格给我补偿,采用黑社会手段抢劫我价值几百万宅基地和房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入户抢劫犯罪和抢劫数额巨大的犯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触犯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 入户抢劫的;
……
4. 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
……
由于南大桥村党总支书记曹春伟指使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从人员的行为,造成我至今无家可归,四处漂泊。根据国办发【2004】46号令,八、所设定的高压线……“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8年10月14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下放督导工作座谈总结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升级,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要求 领导依法追究南大桥村党总支书记曹春伟、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从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我的房子和宅基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赔偿精神损失。
此致
为盼
丁建新
联系电话:13102126790
2009.11.16
92#回复 作者:dingggg131 回复日期:2012-1-6 22:13:00
1; 反腐
中共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丶市长黄兴囯在你们担当天津父母官期间天津人民涌现一个伟大儿子反腐斗士并得到中共中央的信任和重托代表到天津工作丶巡视。你们感到无比自豪这了不起的事情说明中共中央对天津反腐高度重视丶关杯丶关注,我是代表人民亲身体会伟大关爱,。令请天津市委丶政府,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不要充当东丽区南大桥村支书曹春伟为首黑社会保护伞丶接受人民监督丶服从命令将中共中央大令落实到位。
丁建新;身份号码;120102186209070716;手机;13102126790;盗用拆迁人身份实施黑社会入户抢劫犯罪
控告状
领导您好:
我叫丁建新,家住天津市中心城区东丽区南大桥村南河沿4号北院,在2007年8月29日上午6点,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村长马还乡和张聪等四人闯入我家,马张二人还张口大骂,给你钱你不要,一分钱也不给你,对于他们远远低于国家法定的价格,我坚决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我的房子和宅基地,对于我合法的要求,马张二人说不听话就打跑你。下午,1点半左右,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村长马还乡和张聪纠集100多不法分子,突然闯入我家,他们进屋就砸,他们见值钱有用的物品就揣进衣袋,他们强行把我从屋中架走,在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行政裁决书更没有法院裁定书,没走任何法定程序,顷刻之间,将我价值几百万元,有土地使用证的275.74平米的房子实际用地400多平米的房屋宅基地夷为平地,搞房地产开发建临月里2号楼。此举已触犯了2002年4月1日全国人大关于对黑社会的认定办法,3人以上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侵财行为就是黑社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从公然强行拆毁我的房子,已触犯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是: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九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南大桥村党总支部书记曹春伟指使下,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行人员不按国家法定价格给我补偿,采用黑社会手段抢劫我价值几百万宅基地和房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入户抢劫犯罪和抢劫数额巨大的犯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触犯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 入户抢劫的;
……
4. 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
……
由于南大桥村党总支书记曹春伟指使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从人员的行为,造成我至今无家可归,四处漂泊。根据国办发【2004】46号令,八、所设定的高压线……“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8年10月14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下放督导工作座谈总结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升级,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要求 领导依法追究南大桥村党总支书记曹春伟、南大桥村长马还乡和张聪及随从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我的房子和宅基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赔偿精神损失。
此致
为盼
丁建新
联系电话:13102126790
20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