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黑幕 ——关于对仲裁员毛文宪刘一松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举报 2002年在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现了一份由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员毛文宪,刘一松违反仲裁程序,背离事实,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残害民生的一份枉法裁决书,2002年申斥人在上海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诉劳动仲裁要求补办用工劳动关系和补加社会保险费,交了本应该得到公正裁决的仲裁费,又明明白白的提交了有效的工作证及相关有效证据,然后到了毛,刘这两个畜生仲裁员手里,在没有确立事实用工关系的情况下,便迫不及待先开庭对补加社会保险费进行裁决,且采用了被诉人的伪证,出现了一份玩弄法律文字游戏的枉法裁决书,裁决书上竟然变成了申诉人没有提供在被诉人处工作的证据,按程序不管主体,使得该裁决书能够顺利成章的展开,合法的帮助了私营企业逃补交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又为日后对自己枉法罪行找好了托词,造成了申诉人近六年的劳动关系的成立,社保缴费记录缺失。明目张胆的把同宗劳动纠纷案件分割成二个自相矛盾的裁决结果,他们或收受贿赂,或有特殊关系,把事实于不顾,把民生保章于不顾,把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于不顾,依仗自己懂一点法律,愚弄当事人,阴险狡诈,可恶之极,申诉人向有关部投诉至今,已有九年,一直没有追责性的回复,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造成矛盾在不断地激化,依然执迷不悟,袒护腐败行为,欺压劳动者合法保障权益,严重破坏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存在深层次的潜在危机.追责无门,劳动者的民生保障到底在哪里?社会的保障机制在哪里?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3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法律也无奈这种人时侯.“这种人”可以不称他为人,而是一只披着人皮的禽兽。“这种人”是社会的败类,人类的渣子。这种恶人只会惹事生非,拢乱社会治安,欺负弱小,根本就不配活在现在到处宣扬的“和谐社会”上。诅咒他们死是灭绝他们的最好方法,出门就让车撞死它,吃饭就噎死它,打雷就劈死它,总之,恶棍你不得好死,还是早日归西吧。 两份裁决书自相矛盾,畜生仲裁员见利忘法,想怎么裁决就怎么裁决,哪里有维权的法律.仲裁员如此徇私枉法,必有腐败问题存在.腐败案不能只抓大的不抓小的.如果一个公民在社会的法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都保证不了的话,还算什么法制社会。就凭“此人多次来信,均以回复,属于重复来信,不予再回复”的狡辩回复,损坏的是你们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损毁的是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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