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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天地』[热门话题]博弈中的“角力”

访问数:2221   回复数:13
楼主作者:司法劳教  发表日期:2009-1-16 18:59:11
  博弈中的“角力”
  
   【背景】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禁毒法》未明确执行管辖权,因此该法颁布后,原先对强制戒毒工作负有重要职责的公安、司法两家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问题展开了“博弈”,在这场“博弈”中,两家均以《禁毒法》为依据,演绎了各显其能、力争作为的主力军角色,彰显其社会责任者形象。
  
  【作者语】本文非理论调研文章,仅为关心国家禁毒工作的劳教同仁们了解资讯提供些许帮助,仅此而已。故收集、整理了公安、司法两家在《禁毒法》颁布之后各自的“作为”,以飨读者。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于《禁毒法》未明确执行管辖权,一场博弈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角力”开始了¨¨¨
  
  司法行政机关:《禁毒法》颁布后,由于国务院委托公安部起草《禁毒法》的实施细则,也就是《戒毒条例》,此举立即引起司法部的高度警觉,为了争取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司法部以《禁毒法》为依据,向国务院提出成立戒毒管理局的请求。在2008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劳教工作会议上,许多省(市、区)司法厅(局)长们向部领导提出疑问,在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实施后,司法劳教戒毒场所怎么办?在此次会议上,司法部一位副部长在会上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及担心,用了“12字”——“严正以待、据理力争、寸土不让”来宽慰厅局长们,同时也表明了司法部对此问题的态度和高度关注。2008年1月8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加快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做好劳教戒毒和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在司法部高层领导的力声推动下,全国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及劳教系统开始了积极争取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协调工作,并出现了“各自为营、各显其能、力争作为”的局面。在协调进程中,全国劳教系统在收治问题呈现出“三种模式”:一是以安徽省为代表的“行政委托”模式。安徽省公安厅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将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工作交由司法行政劳教管理部门执行;二是以浙江、重庆为代表的分段收容模式,这种形式其实质是过去公安强戒与劳教戒毒的翻版,也就是公安机关执行一段时间(3个月到6个月)而后转送司法劳教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各管一块;三是以北京为代表的省份,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协调不成功,目前北京市劳教系统已放弃了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工作。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按照司法部劳教局《关于近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原强制戒毒劳教所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以配合全国司法戒毒场所顺利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取得执行管辖权,并力求在收治工作上取得成功,实现平稳过渡和转型。为此,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纷纷按照部劳教局的要求,在2008年6月1日前,或下通知要求所属各劳教单位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或由省(市、区)司法厅(局)、劳教局领导亲临场所授牌挂牌,出现了热闹异常的场面。然而,在全国各省劳教场所竞相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如,陕西省劳教系统各单位纷纷按照省劳教局生卫科的通知要求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而该省有许多隶属于地方司法局管理的市属所,在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中,因未经所属司法局认可及地方编制部门同意,擅自加挂牌子,引起了地方部门的不满。其实这种未经编制部门审批同意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因此,这种擅自加挂单位牌子的行为也难怪受到地方编制部门的指责。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该《通知》除了对司法部职能进行部分调整外,其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三条还明确了司法部劳教局负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能。即“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并在第三部分内设机构中同意司法部劳教局加挂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在国家赋予司法部劳教局承担戒毒管理职能的机构改革带动下,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也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争取强制隔离戒毒职能,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大部制”改革已成趋势,并出现了上海市劳教局因上海市机构改革被撤消,而成为上海市司法局内设机构的降格尴尬局面,但也出现了利好消息,那就是广东省劳教局经广东省编办同意,于2009年1月4日加挂了戒毒管理局的牌子,这一利好消息有可能为推进广东省劳教系统实现强制戒毒工作的成功转型赢得先机。据传新疆自治区劳教局也将在2009年加挂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在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加挂强制隔离戒毒牌子进程中,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条件不一,因此速度进程也不一,可以说是发展不平衡。在安徽、贵州、广东等作为较好的省份中,除了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外,这些省份的司法厅长们在其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可以说是功不可没,这主要得益于这些领导在该省所处的政治先机在发挥作用。如安徽省司法厅长孙建新原为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贵州省司法厅长刘伟为该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目前,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仍在继续努力,积极争取,沟通协调,大力推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工作。我想这种不稳定、不确实的局面将会在国务院《戒毒条例》出台前的相当长的时间内长期存在。
  
  
1#作者:司法劳教  回复日期:2009-1-16 19:29:00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由于属于执法上游,因此占据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先机,拥有比司法行政机关更具优势的主动权,这一点在《禁毒法》条款中随处可见,无论是在收容环节还是在决定环节,抑或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变更上均凸显了其优势。正是由于《禁毒法》未明确执行管辖权,客观上形成了公安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主动地位。
  
  《禁毒法》颁布后,全国公安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上开展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活动,目的之一就是展现公安机关在国家禁毒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曾作客央视《面对面》栏目,就《禁毒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并阐述了公安机关在禁毒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李远征也在新闻访谈节目上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等问题回答媒体提问,这一系列的“动作”充分说明了公安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态度。
  
  从公安机关的行动来看,全国公安机关在《禁毒法》颁布后,其行动统一、步调一致,公安部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强制戒毒所所牌及其他标识都应更换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所牌及相应标识。所牌及其他标识的样式仍按照2006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强制戒毒所基础工作规范手册〉的通知》(公监管[2006]98号)中规定的式样制作,但文字中凡涉及“强制戒毒所”的一律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所”。2008年8月14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又针对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工作下发了《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公安强制戒毒所的更名问题、原强制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执行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戒毒费用的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规范化管理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问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和管理问题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份文件是公安机关在《禁毒法》施行后,公安强制戒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规范近期公安强制戒毒工作的行动指南,其充分说明了公安机关试图力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决心和态度。在这份文件的指引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也相继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加大了推进力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某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下发的文件得到印证。如,2008年8月19日,XX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对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下发了《关于编报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年建设计划的通知》,《通知》说,根据《禁毒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08]44号)等有关政策法律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省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落后等问题,适应新形势需要,总队拟于近期向厅党委专题汇报我省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作。为此,要求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会同当地禁毒部门认真调研,提出本市公安强制戒毒所五年建设计划,并汇总上报。
  
  12月4日至5日,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现场会又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张新枫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总结经验,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禁吸戒毒工作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建设管理好戒毒康复场所的决心和信心。特别要充分认识到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是促进禁毒工作深入开展、有效解决海洛因成瘾人员重返社会难的有效途径;体现了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关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兼顾了吸毒人员及其亲属的愿望,符合当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要求及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会议还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建设,完善管理,尽快彰显戒毒康复场所的成效。目前正在建设和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加快建设步伐,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戒毒康复场所要科学合理选择生产项目,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戒毒康复场所要尽快安置一大批康复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确保可持续发展;要抓好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要始终坚持戒毒康复场所的公益事业性质、坚持康复人员自我管理为主、自愿入所、场所内自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戒毒康复场所的社会影响。
  
  张新枫还对2008年全国禁毒重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年内和明年的禁毒重点工作了部署。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禁毒部门负责同志和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及全国公安机关42个在建的戒毒康复场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海南省、甘肃省公安厅、三亚市公安局、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云南省昆明市、开远市公安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戒毒康复中心负责人作了经验交流。
  
  张新枫的话语再一次证明了公安机关在戒毒工作上的态度。我们是否可以从公安部领导的讲话中得到这样一种信息,那就是——透过领导讲话给我们传递的是一种公安机关坚定维护强戒工作职能,绝不轻言放弃的声音?
  
  上述摘取的公安、司法两家在《禁毒法》颁布后的“作为”,仅是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劳教机关在这场“博弈”中的缩影,笔者截取其中一些片断试图说明在这场博弈中的“角力”情况,以求窥一斑而知全貌之效。然而,这场由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管辖权引发的博弈,这种“中原逐鹿”的角力,最终谁能摘得“头名状”,最终花落何家,我们将拭目以待!
  
  
2#作者:young7801  回复日期:2009-1-16 23:48:00
  不错,顶
3#作者:kffjj  回复日期:2009-1-17 11:39:00
  有利可图,争!无利可言,推!
   两家“和亲”吧。“大部制”无非是重新梳理以下“金字塔”的结构而已,无所谓“利好”。高层官员的“角力”足已见得利益的巨大。若是“烫手的山芋”那将又是另一翻景象了。
4#作者:纯情老卫  回复日期:2009-1-17 18:33:00
  
  
  
  公安与司法的"斗争",司法从来没赢过.
  
  
  
5#作者:司法劳教  回复日期:2009-2-26 22:55:00
  我整理得不好吗?怎么没人关注这话题.
6#作者:荷香清清070  回复日期:2009-2-27 16:24:00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一年以后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评估,决定其是否继续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这个是谁说了算?如何进行操作?
  是否和原来劳教人员的“三试”一样因不具可操作性而失去意义?
7#作者:司法劳教  回复日期:2009-5-2 9:56:00
  角力中的劳教场所可怜可悲.
8#作者:司法劳教  回复日期:2009-5-2 17:10:00
  很希望与劳教同仁交流强隔工作.QQ:1976609
10#作者:ncbd  回复日期:2009-9-14 18:05:00
  1111
11#作者:司法劳教  回复日期:2011-6-26 17:41:00
  博弈的结果今天见分晓了。这是个没有悬念的角力。
  重新顶起!
12#作者:司法劳教  回复日期:2011-6-26 17:44:00
  戒毒条例今天正式开始实施了。
  到目前为止,全国仍有许多省份的劳教局尚未加挂戒毒局的牌子,劳教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的执法主体受到质疑。
13#作者:630105abc  回复日期:2011-11-7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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