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禁毒法》未明确执行管辖权,因此该法颁布后,原先对强制戒毒工作负有重要职责的公安、司法两家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问题展开了“博弈”,在这场“博弈”中,两家均以《禁毒法》为依据,演绎了各显其能、力争作为的主力军角色,彰显其社会责任者形象。
【作者语】本文非理论调研文章,仅为关心国家禁毒工作的劳教同仁们了解资讯提供些许帮助,仅此而已。故收集、整理了公安、司法两家在《禁毒法》颁布之后各自的“作为”,以飨读者。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于《禁毒法》未明确执行管辖权,一场博弈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角力”开始了¨¨¨
司法行政机关:《禁毒法》颁布后,由于国务院委托公安部起草《禁毒法》的实施细则,也就是《戒毒条例》,此举立即引起司法部的高度警觉,为了争取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司法部以《禁毒法》为依据,向国务院提出成立戒毒管理局的请求。在2008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劳教工作会议上,许多省(市、区)司法厅(局)长们向部领导提出疑问,在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实施后,司法劳教戒毒场所怎么办?在此次会议上,司法部一位副部长在会上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及担心,用了“12字”——“严正以待、据理力争、寸土不让”来宽慰厅局长们,同时也表明了司法部对此问题的态度和高度关注。2008年1月8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加快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做好劳教戒毒和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在司法部高层领导的力声推动下,全国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及劳教系统开始了积极争取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协调工作,并出现了“各自为营、各显其能、力争作为”的局面。在协调进程中,全国劳教系统在收治问题呈现出“三种模式”:一是以安徽省为代表的“行政委托”模式。安徽省公安厅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将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工作交由司法行政劳教管理部门执行;二是以浙江、重庆为代表的分段收容模式,这种形式其实质是过去公安强戒与劳教戒毒的翻版,也就是公安机关执行一段时间(3个月到6个月)而后转送司法劳教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各管一块;三是以北京为代表的省份,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协调不成功,目前北京市劳教系统已放弃了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工作。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按照司法部劳教局《关于近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原强制戒毒劳教所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以配合全国司法戒毒场所顺利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取得执行管辖权,并力求在收治工作上取得成功,实现平稳过渡和转型。为此,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纷纷按照部劳教局的要求,在2008年6月1日前,或下通知要求所属各劳教单位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或由省(市、区)司法厅(局)、劳教局领导亲临场所授牌挂牌,出现了热闹异常的场面。然而,在全国各省劳教场所竞相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如,陕西省劳教系统各单位纷纷按照省劳教局生卫科的通知要求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而该省有许多隶属于地方司法局管理的市属所,在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中,因未经所属司法局认可及地方编制部门同意,擅自加挂牌子,引起了地方部门的不满。其实这种未经编制部门审批同意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因此,这种擅自加挂单位牌子的行为也难怪受到地方编制部门的指责。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该《通知》除了对司法部职能进行部分调整外,其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三条还明确了司法部劳教局负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能。即“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并在第三部分内设机构中同意司法部劳教局加挂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在国家赋予司法部劳教局承担戒毒管理职能的机构改革带动下,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也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争取强制隔离戒毒职能,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大部制”改革已成趋势,并出现了上海市劳教局因上海市机构改革被撤消,而成为上海市司法局内设机构的降格尴尬局面,但也出现了利好消息,那就是广东省劳教局经广东省编办同意,于2009年1月4日加挂了戒毒管理局的牌子,这一利好消息有可能为推进广东省劳教系统实现强制戒毒工作的成功转型赢得先机。据传新疆自治区劳教局也将在2009年加挂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在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加挂强制隔离戒毒牌子进程中,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条件不一,因此速度进程也不一,可以说是发展不平衡。在安徽、贵州、广东等作为较好的省份中,除了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外,这些省份的司法厅长们在其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可以说是功不可没,这主要得益于这些领导在该省所处的政治先机在发挥作用。如安徽省司法厅长孙建新原为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贵州省司法厅长刘伟为该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目前,全国各省市区劳教系统仍在继续努力,积极争取,沟通协调,大力推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工作。我想这种不稳定、不确实的局面将会在国务院《戒毒条例》出台前的相当长的时间内长期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