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9 23:13:10 某QQ网友
作者:咨询师 提交日期:2006-9-12 08:18:37
9月11日,刘先明诉范爱民侵权一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和解,和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为:
范爱民在其所著《精细化管理》和《向军队学管理》两书中,未经刘先明许可,有部分文字使用了刘先明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了对刘先明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范爱民向刘先明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刘先明撤诉,两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范爱民负担。
这是真的,还是假的?书面道歉在哪里? 他给了你什么好处,让你放弃追究他?为什么不追究下去啊?你一开始闹得那么大,到处发帖,我们文化圈的人都在看着,现在不了了之,还被他反咬一口酸葡萄心理等好多无耻的话,结果我们只看到和解了,为什么不让他在网上公开道歉?
2006-09-20 09:57:24 文月
书面赔礼道歉就算了
2006-09-20 09:57:40 某QQ网友
那也要给他惩戒,不能让他抄袭有理啊
2006-09-20 09:57:40 文月
他没抄袭有理
2006-09-20 09:57:57 文月
在法院里,他很“诚恳”
2006-09-20 10:02:21 文月
谢谢你的关注
2006-09-20 10:02:44 某QQ网友
不用谢,我想知道结果而已
2006-09-20 10:04:18 某QQ网友
他竟然对我们说全部是你付的诉讼费,还什么都没得到
2006-09-20 10:04:22 文月
那就把和解书,发给你看一看
2006-09-20 10:20:14 某QQ网友
他再没给你其它的好处?
2006-09-20 10:20:51 文月
没给我什么好处,我也不要他给我什么好处
2006-09-20 11:10:40 某QQ网友
他已经在圈中传言说你什么都不懂,一个乡下佬
2006-09-20 11:10:52 某QQ网友
尽会惹事
2006-09-20 11:10:48 文月
爱面子,怕被揭丑
2006-09-20 11:11:26 文月
公告他抄袭、道歉、赔偿,就行了
2006-09-20 11:11:49 某QQ网友
呵呵
2006-09-20 11:11:46 文月
他如果再惹事,我就把和解书发到网上
2006-09-20 11:12:07 XXXXXXXX
干脆现在发吧
2006-09-20 11:12:02 文月
现在没必要
2006-09-20 11:12:16 某QQ网友
给我们观众一个交待
2006-09-20 11:12:11 文月
已经交代了
2006-09-20 11:12:29 某QQ网友
呵呵
2006-09-20 11:12:22 文月
我写的“句号”是个交代
以上是某QQ网友9月19-20日在QQ上与本人对话的主要内容,可能也代表了一部分网友的想法,需要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以免有人散布不准确的信息,这样才算真正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为尊重网络、尊重网友、尊重法律,现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全文公布如下:
和解协议
原告刘先明
被告范爱民
案由:侵犯著作权
范爱民所著《精细化管理》和《向军队学管理》两书中,未经刘先明许可,有部分文字使用了刘先明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了对刘先明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刘先明诉至法院。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范爱民向刘先明表示歉意(已执行);
2、范爱民赔偿刘先明经济损失48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3、两案诉讼费共计1620元,减半收取,由范爱民负担810元(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审判员:何喧
2006-9-11
(双方当事人签字)
刘先明
2006年9月11日
范爱民
200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