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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ong618 回复日期:2010-01-04 13:32:15 | |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此基础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既背离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故此,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假或与本案无关。
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下列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2、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3、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4、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作为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公诉人如何审查和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又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6、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缘何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被吊的伤痕。
7、公诉人及侦查机关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
8、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自揭谎言。
9、公诉人缘何不落实周永康书记有关“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的重要指示。
10、文强等另案在押嫌疑人的口供与李庄案何干。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曾表示在辩论阶段解释上述矛盾。但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过程中,全无对上述令人吃惊的或虚假或矛盾的证据的任何解释。辩护人第二次真诚的希望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并告知合议庭上述矛盾存在依然可以定罪的对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导致法庭认定据以指控的核心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宣告李庄无罪。
二、控辩双方证据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据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据说明
三、“法不诛心”与“腹诽之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核心证据除了因虚假、与事实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外,或许仅存的另外一种解读就是似乎可以证明李庄有过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动机或犯意。
那么,仅有动机或有过以眼神、眨眼的动作亦或假设还有口语表达翻供的犯意,而无实施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就能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吗?当然不能,因为缺少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另外两个要件:客观行为和客体。
“法不诛心”是法得以称为法且有别于专制的根本所在。暂且遮盖起控方核心证据存在的虚假与矛盾,权且认为李庄因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内心,即可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则与“腹诽之罪”无异。
“腹诽之罪”是封建时代“春秋决狱”的准则,早已为新中国法律所禁止。所以,假设李庄有过以眼神、眨眼等动作暗示或干脆以口语表达过希望龚刚模及其亲友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依国家现行法律依然不能定罪。况且李庄原本没有犯意,李庄申请伤情鉴定用以验证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就是明证。
四、辩护人特别强调,我们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因为此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法律包括在审理龚刚模的个案庭审中,也必须同时依《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保障包括李庄等律师依法履职的活动,而不能因片面理解证据认为李庄有犯意存在或犯意表达为由对正在执业的律师刻以刑罚。须知,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没有站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立面、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提出不同意见和证据的一方,打黑案件就很难成为铁案,因为它缺少构成铁案的法定程序和因素。至于包括李庄在内的辩护律师的言行,在控方看来如有不妥之处,就本案事实而言,则属执业道德范畴,与犯罪无涉。历史的教训证明,律师执业权益和律师制度蒙受践踏之时,同时也是逼供信盛行之时,“文革”就是明证。
值得借鉴的是,拨乱反正期间,在审判四人帮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国家尚处在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尚不完备时期,左倾思想余毒尚未消除,法治思想远非今日,尤其不具备如今我们国家已颁行的完备的刑法体系,但是我们党旗帜鲜明的确立和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判结果至今令人称道。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形成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为根据,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为准绳,衡量嫌疑人的行为涉罪与否。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与结果,依法不能定罪量刑。无罪推定、罪邢法定、存疑不诉、存疑不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新刑法原则。在李庄案中同样应予毫无差别的得以执行,这才是今天庭审的意义所在。惟其如此,才能贯彻周永康书记指示并强调的“打黑不是黑打,要严格依法办事,让事实说话,证据说话”。
就李庄案而言,落实周永康书记的上述重要指示,就必须让龚刚模出庭接受询问排除其检举口供的矛盾,必须让龚刚模当庭展示其手腕有无被刑讯逼供的伤痕这一事实说话,必须让被侦查机关拘押的证人获得证人应有的自由后到庭作证说话,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龚刚模伤痕是否系刑讯逼供所致的科学结论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被李庄伪造或帮助伪造、毁灭或帮助毁灭的证据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因李庄妨害伪证所致的事实说话。否则,在没有上述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庄构成犯罪,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周永康书记的重要指示。这一点请合议庭务必考虑。
五、特别说明
1、李庄案事发原因
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的寻找证据质疑办案部门及据以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打黑是全国性长期的政治部署,不仅在重庆进行。但唯有重庆做的声势浩大高潮迭起,吸引了媒体的更多关注。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甚至没有任何威胁。
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在案发前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依旧没有给李庄留出刑事辩护的余地,在开庭前就采取了强制措施。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2、虽然错拘错捕李庄,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虽然有报道重庆打黑斗争特别聘有律师为案件质量把关,相信重庆有关办案部门在认定李庄伪造证据、决定抓捕时,应该先经谨慎论证,做到万无一失或十拿九稳。而实际效果是,李庄案件出现较大争议。作为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大多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
在某种意义上,我理解在高强度打黑斗争中,难以避免因专业能力有限或劳累压力太大出现闪失和动作变形。“小“如侦查程序出现逼供,“大”如开庭前抓捕辩护律师的重大行动。一旦论证不足、核实不周、证据虚假或矛盾,即做出决策或上报建议,则可能给领导机关传递不准确信息,进而会引发令人困扰的麻烦。
3、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对重庆,李庄案的发生和发酵可能出乎意料。李庄事件可能多少转移了在全国获得高度赞誉的重庆打黑斗争的关注重点,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关注。
刑事辩护是现代法治、宪政的表现,也是刑事司法体系整体运作的不同分工。无论李庄行事方式、工作风格有多大的缺陷或毛病,无论其是否构成了对重庆办案部门的不尊敬或不敬畏,无论李庄事件给重庆市的打黑运动或领导引发多大困扰、争议和麻烦,都不宜据此进行定罪。
4、李庄已经被错拘、错捕、错诉,但愿法院勿再判错。
无须回避,李庄事件已被业界和学界归结为权力与法律的冲突,从李庄被拘捕、报道、起诉、审判的过程,难以得出“权力小于法律”的结论,并有众多权威人士认为最终事件如何解决也应决定于权力。我与陈有西律师的辩护可能都难以影响李庄事件的解决方向。理论上权力的边界应是法律,但对于在重庆审理李庄案,实际却难以形成如此共识。
重庆拥有基层与中高级共三级法院,李庄的审判显然跳不出重庆。对于重庆要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不同群体可能有不同解读――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作为辩护人我与社会公众一样,内心对李庄案既存有查清真相、独立审判的期待,同时又抱有对这种期望更为沉重的怀疑。
但无论如何,作为应该依法独立审判的法院,查清事实是审判的关键。虽然播放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对办案部门有些不便,但如果录像确有李庄教唆诱导翻供的信息,对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言,这是最简单有效的还原事实和据以判决的事实基础。如果有录像但拒不提供和播放,而仅仅以将获死罪,努力求生的在押人员的自相矛盾的检举口供对辩护律师定罪,实际可能使李庄案再次面临争议。
李庄被错拘,是行使行政权力中的错误,如果李庄案被错判,则是使用司法审判权去维持或掩饰行政权力造成的错误,或将使李庄事件付出司法公正和政府信任的双重代价。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六、尾声
虽然李庄案尚未宣判,虽然外界并不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由于(中国青年报)颠倒黑白的报道,实际许多人自信已经知道案件结果。“不知真相,已知判决”这是特别值得警觉的社会心态和法治现象。
作为辩护律师,我与广大社会民众一样坚决拥护重庆依法打黑促进和谐保的重大举措。李庄事件虽然与打黑有关,但打黑和拘捕刑事辩护律师实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重庆有三级法院,如果偏离事实、证据、法律,将李庄定罪,在现实情势下,李庄几乎难有翻案的余地。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是不寒而栗的局面。
作为负责任的辩护人,需要提醒法庭的是,李庄案件倍受社会瞩目,尤其被法律界高度关注,又因为李庄作为一个或有性格特点的普通律师,确实因此给重庆带来了麻烦或争议,因此该案的判决从“讲政治”的高度,更是攸关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司法形象、政府公信。更应该独尊事实,依法判决。
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现行法律,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也是对重庆负责。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局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解脱。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李庄辩护人:高子程
2009年12月30日
| 作者:jong618 回复日期:2010-01-04 13:33:41 | |
版主也太夸张了吧,转载个辩护词都不让,能不能说个理由?
| 作者:jong618 回复日期:2010-01-04 17:00:56 | |
“重庆有三级法院,如果偏离事实、证据、法律,将李庄定罪,在现实情势下,李庄几乎难有翻案的余地。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是不寒而栗的局面。”
重庆不同意将李庄异地审理的原因有三:
一、李庄案件必须牢牢地被重庆司法系统掌握
二、李庄案件如被判无罪将会向广大刑诉辩护律师释放一个坚定的信息,这将给重庆打黑带来阻力,势必拖延打黑的进程,这在政治上对重庆官方是不利的。
三、在打黑的过程中重庆警方确实存在瑕疵,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事实上如果办案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来办案,结案率是很低的。笔者做过职侦和公诉,其中的曲折还是略知一二。
基于以上原因,目前重庆的官场震动已经很大,如果再爆出一些负面影响将使得打黑出现负面影响,这是官方断然不允许的。
但其实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官方应大力推动法治建设,而不是阻碍这一进城。当社会是个不讲理的社会,是一个意志做决断的社会,那这个社会是不稳固的,不论掌权者是多么清廉。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就是明证。
| 作者:yuye41 回复日期:2010-01-04 17:31:46 | |
对李庄动手早了点,应在他的计划实施的中后期动手,叫他铁证如山。
| 作者:玫瑰成灰 回复日期:2010-01-04 18:03:45 | |
高律师棉里藏针,不仅懂法律,也懂政治,确实是个低调的律师。
一个窝里钻出来的能有什么好货色?我说不来大道理,谁是吃人不吐骨头还乱吠的东西我就骂谁。我一个重庆老百姓今天好不容易得来的好日子不能被那么一群专学着舔屁股的人给毁了。我不为谁说话,我就为自己说话,那些吼着为李庄辩护的人没一个是好东西,除了钻字眼找漏还会什么?文字游戏一大堆,最终还是逃不掉。
| 作者:蓝宝石火与冰 回复日期:2010-01-04 18:12:02 | |
| 作者:ydisd 回复日期:2010-01-04 20:49:30 | |
当社会是个不讲理的社会,是一个意志做决断的社会,那这个社会是不稳固的,不论掌权者是多么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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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
| 作者:重庆就是一黑窝 回复日期:2010-01-04 21:23:11 | |
三篇辩护词,经典.希望异地审理能到江浙沪.
我也同意,江浙沪相对公正。最好就是上海和杭州两地。
| 作者:杀无赦809 回复日期:2010-01-04 22:24:03 | |
作者:律师有种再删我ID 回复日期:2010-01-04 18:04:04
一个窝里钻出来的能有什么好货色?我说不来大道理,谁是吃人不吐骨头还乱吠的东西我就骂谁。我一个重庆老百姓今天好不容易得来的好日子不能被那么一群专学着舔屁股的人给毁了。我不为谁说话,我就为自己说话,那些吼着为李庄辩护的人没一个是好东西,除了钻字眼找漏还会什么?文字游戏一大堆,最终还是逃不掉。
难不成在不厚大人到重庆之前的时间你都投胎在猪身上?
| 作者:兜里的锥子 回复日期:2010-01-04 22:49:05 | |
高子程说的重庆公检法和高层听得进去吗?早就昏了头,现在没有智慧,只有强权
如果重庆高层明智,依法判李庄无罪,那么真是令人敬佩!
| 作者:马甲我爱你3 回复日期:2010-01-04 23:01:21 | |
| 作者:lucky随云 回复日期:2010-01-04 23:09:30 | |
| 作者:幽谷泠音 回复日期:2010-01-04 23:12:23 | |
,这是一场政治运动。“打黑”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为看自身的政治利益。一方面是“打黑”能得到了老百姓直观上支持,另一方面是“打黑”能打掉不听自己话的官僚,“保护伞”群体关系网最顶部的可能就是他最大的目标。山城现在打掉的黑社会都是前任时期的,越打涉及的官员就越大,最后殃及了前任汪。抓住了汪的把柄之后就开始要挟汪要跟山城合作了。结果就是汪领广东企业家带上了几百个亿去山城投资去了。
2,这是一场报复。关于李先生被抓,其实说白了就是整人报复。老薄与老彭在当年是很不合的。老爸当年的对手的儿子在我的地盘权力内了,换成你还会放过吗?在政治场混下来的都是“心狠手辣”的高手。
3.这是一场当权者意淫回归“人治"毕露,同时也是跟中国法治渴求者之间的一次较量,而裁判其实就是老百姓(遗憾的是中国老百姓的独立思维长期被受强奸),遗憾的是中国的愚民太多,屁民又被太“屁”.在中国几代领导人的努力下,法治进程相比以前要好了很多了。但是总有那么一些手握公权力的官员,总想着“自己说了算”的人治,而不是‘法律说了算”的法治社会。这些人幻想着回去封建社会或当今的朝鲜那多好啊,所以在21世纪都过了近10个年头了,还会出现文革时期的“那一套”来耍。其实这种让法治沉沦让“人治”回头的“退步”,所给老百姓带来的危害远远比“黑社会”的危害要大的多。黑社会要打,但绝对是不能牺牲多年建立的法治社会的“进步”为代价的。我们党和党领导人正确而坚持的提出建立法治社会,这也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与支持,而当今就有这么极少数猫时代陈旧思想的支持者出来唱反调。可惜的是我们的大多群众思想还处在早期人治理理念当中,以为犯罪的人应该抽胫剥皮,有人站出来指责说“不可以这样”,然后说的这个人也被理所当然抽胫剥皮了。这种老百姓普遍封建遗留的思想很容易被某些“厚脸皮薄情义”的阴险狠辣之徒利用,而那些老百姓理性状态下一直渴望的“法治”却被蒙上了一层纱。清醒吧,广大的善良老百姓,别那纱蒙上你眼睛。
| 作者:幽谷泠音 回复日期:2010-01-04 23:15:00 | |
,这是一场政治运动。“打黑”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为看自身的政治利益。一方面是“打黑”能得到了老百姓直观上支持,另一方面是“打黑”能打掉不听自己话的官僚,“保护伞”群体关系网最顶部的可能就是他最大的目标。山城现在打掉的黑社会都是前任时期的,越打涉及的官员就越大,最后殃及了前任汪。抓住了汪的把柄之后就开始要挟汪要跟山城合作了。结果就是汪领广东企业家带上了几百个亿去山城投资去了。
2,这是一场报复。关于李先生被抓,其实说白了就是整人报复。老薄与老彭在当年是很不合的。老爸当年的对手的儿子在我的地盘权力内了,换成你还会放过吗?在政治场混下来的都是“心狠手辣”的高手。
3.这是一场当权者意淫回归“人治"毕露,同时也是跟中国法治渴求者之间的一次较量,而裁判其实就是老百姓(遗憾的是中国老百姓的独立思维长期被受强奸),遗憾的是中国的愚民太多,屁民又被太“屁”.在中国几代领导人的努力下,法治进程相比以前要好了很多了。但是总有那么一些手握公权力的官员,总想着“自己说了算”的人治,而不是‘法律说了算”的法治社会。这些人幻想着回去封建社会或当今的朝鲜那多好啊,所以在21世纪都过了近10个年头了,还会出现文革时期的“那一套”来耍。其实这种让法治沉沦让“人治”回头的“退步”,所给老百姓带来的危害远远比“黑社会”的危害要大的多。黑社会要打,但绝对是不能牺牲多年建立的法治社会的“进步”为代价的。我们党和党领导人正确而坚持的提出建立法治社会,这也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与支持,而当今就有这么极少数猫时代陈旧思想的支持者出来唱反调。可惜的是我们的大多群众思想还处在早期人治理理念当中,以为犯罪的人应该抽胫剥皮,有人站出来指责说“不可以这样”,然后说的这个人也被理所当然抽胫剥皮了。这种老百姓普遍封建遗留的思想很容易被某些“厚脸皮薄情义”的阴险狠辣之徒利用,而那些老百姓理性状态下一直渴望的“法治”却被蒙上了一层纱。清醒吧,广大的善良老百姓,别那纱蒙上你眼睛。
| 作者:秋白独秀 回复日期:2010-01-04 23:33:57 | |
才能贯彻周永康书记指示并强调的“打黑不是黑打,要严格依法办事,让事实说话,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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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不是黑打——原来在政委之上的常委已经说过了啊
陈有西律师从法律入手给下面听,高子成律师从讲“讲政治、顾大局”入手给上面听。这个配合牛,既重法律又重现实。
讨 论
假若在监狱的犯人突然举报原来给他代理的律师,过去曾经教唆他不要承认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还有亲戚也有人说律师曾经教他不要什么都给公安说。虽然犯人、家属、亲戚都心动过,但是没有照律师的话去做(这样犯人、家属、亲戚没有范306罪行),现在犯人举报律师犯了306条的罪行,希望获得立功减刑。
1如果律师的罪行成立,犯人是不是轻松的立功,轻易的获得减刑。
2.这个举报是否可信。是否需要进一步当面质证,以变真假。
3.如果这个举报成立。是否构成306条犯罪的要件。
| 作者:泡泡堂16 回复日期:2010-01-04 23:41:41 | |
| 作者:浔阳江畔寻梦客 回复日期:2010-01-04 23:48:06 | |
陈有西律师从法律入手给下面听,高子成律师从讲“讲政治、顾大局”入手给上面听。这个配合牛,既重法律又重现实。
确实厉害!
| 作者:浔阳江畔寻梦客 回复日期:2010-01-04 23:50:25 | |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呵呵,外交辞令的扮矮!
| 作者:5200yj 回复日期:2010-01-04 23:51:21 | |
逻辑慎密,语言精炼,思维敏捷,视野开阔,方法机智,棉里藏针。赞一个!!!
| 作者:浔阳江畔寻梦客 回复日期:2010-01-04 23:51:49 | |
| 作者:浔阳江畔寻梦客 回复日期:2010-01-04 23:53:57 | |
对于重庆要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不同群体可能有不同解读――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
这个才牛!
| 作者:浔阳江畔寻梦客 回复日期:2010-01-04 23:59:24 | |
其实李庄真判了也无所谓了,一是自愿,二是心安:有如此同仁的展示,死也心甘了,何况牢狱之灾?李庄、康达在网民中的深入人心可是黄金难买的!
在全国许多媒体的高度关注下,这是重庆市法院和江北区法院表现审判质量的好机会。坚信江北区法院必定会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公平、公正、准确的宣判李庄案件。
在全国许多媒体的高度关注下,这是重庆市法院和江北区法院,向全国人民展现重庆市审判质量的好机会,让全国人民更多的了解重庆法院,坚信江北区法院必定会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公平、公正、准确的宣判李庄案件。
| 作者:hli9260 回复日期:2010-01-05 00:10:22 | |
好文啊,抽丝剥茧,丝丝入扣,稍微有一点判断的人都有自己的主见了。
也希望重庆公诉方也把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公布出来,权当是一次普法教育了
注:我这也是转载。呵呵
| 作者:hli9260 回复日期:2010-01-05 00:11:41 | |
二、控辩双方证据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据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据说明
相信这里面有很多内容。只是不方便披露。
看来康达很讲政治。
坚决支持在法律基础上打击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就是黑社会,不是黑社会就不能当成黑社会,有些处于两者的边缘,有些黑社会组织还有轻重之分,总之,要实事求是。我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律师等,应该以法律为基础,各司其职,才能保证准确无误,才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关于李庄案件,在全国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下,这也是重庆市法院和江北区法院,向全国人民展现重庆市审判质量的好机会,让全国人民更多的了解重庆法院的审判质量(包括近期一系列审判黑社会犯罪的质量),坚信江北区法院必定会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公平、公正、准确的宣判李庄案件。
| 作者:黄瓜条子 回复日期:2010-01-05 02:31:12 | |
| 作者:黄瓜条子 回复日期:2010-01-05 18:35:25 | |
看花眼了,搞错了,晕死,对不起,解封解封
操作人:黄瓜条子
| 作者:jong618 回复日期:2010-01-05 19:22:52 | |
| 作者:欧阳拥军 回复日期:2010-01-05 19:27:45 | |
这不完全是为刑事犯作辩护的路子,这也像是为政治犯辩护。不错
| 作者:涂起凡 回复日期:2010-01-05 20:17:47 | |
高律师和陈律师的辩护词,真的一个从法律,一个从政治角度,珠联璧合,但是做为办案的法官,面临的却是一个很难抉择的境地。流芳或遗臭,在此一举。显然么宁已经完成了这一壮举。
有良知的人,不应当沉默,走向朝鲜的路,并不是很远,但走向香港或台湾,显然不是五十年所能达到的。
| 作者:寒江雨雪隐 回复日期:2010-01-05 22:19:41 | |
目前,从李庄案的现有资料来看,李庄无罪应该是没有太大争议空间的事,争这个问题,太没技术含量了。强讲他有罪,5毛还有情可原,作为法律人,太掉格了。
| 作者:zymzfz 回复日期:2010-01-05 22:24:12 | |
| 作者:无法无天001 回复日期:2010-01-05 22:36:25 | |
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在重庆铁山坪一般警察也可以办成铁案。
| 作者:伐鲨 回复日期:2010-01-05 22:52:03 | |
是否可以这样解读。
“虽然李庄案尚未宣判,虽然外界并不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由于(中国青年报)颠倒黑白的报道,实际许多人自信已经知道案件结果。“不知真相,已知判决”这是特别值得警觉的社会心态和法治现象。”
--判决有罪就是颠倒黑白。
“作为辩护律师,我与广大社会民众一样坚决拥护重庆依法打黑促进和谐保的重大举措。李庄事件虽然与打黑有关,但打黑和拘捕刑事辩护律师实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辩护领域是律师自留地,我的地盘我做主。
“重庆有三级法院,如果偏离事实、证据、法律,将李庄定罪,在现实情势下,李庄几乎难有翻案的余地。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是不寒而栗的局面。
作为负责任的辩护人,需要提醒法庭的是,李庄案件倍受社会瞩目,尤其被法律界高度关注,又因为李庄作为一个或有性格特点的普通律师,确实因此给重庆带来了麻烦或争议,因此该案的判决从“讲政治”的高度,更是攸关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司法形象、政府公信。更应该独尊事实,依法判决。”
--判了阿庄,哼哼,先派十万打进山城,否则就是遍地狼烟。
“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现行法律,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也是对重庆负责。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局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解脱。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事实、法律行不通,就讲政治,反正得无罪。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估计够呛。
姑妄言之,姑妄听之。各位看客莫恼。
| 作者:法缘老仙 回复日期:2010-01-05 22:57:59 | |
作者:寒江雨雪隐 回复日期:2010-01-05 22:19:41
目前,从李庄案的现有资料来看,李庄无罪应该是没有太大争议空间的事,争这个问题,太没技术含量了。强讲他有罪,5毛还有情可原,作为法律人,太掉格了。
同感!!!
| 作者:无法无天001 回复日期:2010-01-05 23:12:10 | |
作者:Summerwoods 回复日期:2010-01-05 21:37:37
高律师和陈律师的辩护词,真的一个从法律,一个从政治角度,珠联璧合,但是做为办案的法官,面临的却是一个很难抉择的境地。流芳或遗臭,在此一举。显然么宁已经完成了这一壮举。
有良知的人,不应当沉默,走向朝鲜的路,并不是很远,但走向香港或台湾,显然不是五十年所能达到的。
-------------------------------------------------------------现在终于知道邓小平给香港50年的期限可能太短了
强烈要求薄政局辞职!!!还重庆一个法制的重庆!!!
| 作者:无酒不丈夫 回复日期:2010-01-06 08:25:59 | |
高子程律师实为我辈风范,陈有西律师相对不足。尤其高子程内敛,绵里藏针,值得学习
陈有西律师从法律入手给下面听,高子成律师从讲“讲政治、顾大局”入手给上面听。这个配合牛,既重法律又重现实。
确实厉害!
作为一个十年工龄广义的法律工作者,赞叹一声。
| 作者:onionme 回复日期:2010-01-06 09:04:22 | |
打黑不能出问题,估计官方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定案,以后呢还有二审再审,拖一段时间再说,等打黑基本结束,这个事情估计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
| 作者:hli9260 回复日期:2010-01-06 09:11:54 | |
从辩护词上看,陈有西和高子程的及李庄律师这几篇辩护词都应该是庭前准备好的。希望有各位律师庭审后更新过的辩护词。
| 作者:王玉光律师 回复日期:2010-01-06 09:14:21 | |
比较保守,证据方面虽然有漏洞,不妨碍认定犯罪的成立,应从律师职责、制度,国家法治辩护。
| 作者:轩辕黄地1 回复日期:2010-01-06 09:23:31 | |
这篇辩护词跟陈有西的正好相方,陈有西是铿锵有力,高子程是绵里藏针,两相呼应才叫绝啊!!!陈有西是激烈与公诉人(甚至法院)对搏,高子程是点了他们搞政治的痛,又给了他们台阶下!!!有趣!!
| 作者:LWZHOU 回复日期:2010-01-06 09:43:25 | |
分 析:只是假设,不代表现实。
在法律基础上,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打击黑恶势力,是全国人民,全世界都赞赏和支持的,也是应该提倡的。但是,假定在执行打黑的过程中百分之百的全部定性准确,试问,为了节约资源,还需不需要法院判决、律师辩护。我认为,在现代司法中,指控过火点、辩护过轻点、法院来评点(判)才是最佳的文明法治,法院中立的判决不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也不会影响打黑的效果,反而增强了打黑的效果,比如,指控10个案子,有9个成立,一个不成立,这些都是非常正常的,不一定非要十全十美,这样才能更完美的办成一个个铁案。我认为,在全世界,所有的刑事指控不可全部达到100%的准确和定性,如果能够达到100%的成立,就不需要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和和刑事律师了。
关于在重庆发生的李庄案件,希望有关李庄案的正反法律意见、正反评论、所有事实和可能的事实,能够全面客观的展现在对本案有决定权的人们那里,目前状况下,这样是比较好的选择。如果对本案有决定权的人们不能全面了解整个正反方面的正反法律意见、正反评论、所有事实和可能的事实,以及事件的真实情况,就有可能导致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决定,如果发生,这有可能招致........
| 作者:jong618 回复日期:2010-01-06 14:47:00 | |
指控过火点、辩护过轻点、法院来评点(判)才是最佳的文明法治.
李庄案的关键是公检法和律师的地位问题以及司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节点所在。
| 作者:西安马后炮 回复日期:2010-01-06 14:53:52 | |
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
这就是中国大部分铁案的现实啊!
| 作者:深圳一律师 回复日期:2010-01-06 15:45:33 | |
| 作者:黑三黑四 回复日期:2010-01-06 15:48:54 | |
点评李庄案律师辩护 失败(转载)
不是学法律的,仅只基于常识指出辩护律师的问题,请各位指正。
基础之辩
刑法306条
————————————————————————————————————————————————————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
第二、
(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律师诱导而为。
这个问题最后讲。
(3)、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辞影响构成犯罪,对“被告”言辞影响不构成犯罪。
辩护失败。
律师试图利用该条款的文字歧义,试图给出对“被告”影响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个人的理解(这点律师可以指点)无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都适用李庄的行为,前者“伪造证据”,唆使当然是帮助的一种形式,后者“引诱证人”被告在“证明事实真相”上当然兼具“证人”身份,我国立法并不会留下“唆使证人伪证犯罪”“唆使被告伪证”不犯罪的漏洞,至于具体是哪个条款适用我并不知道。这点资深法律专家可以指正。
而依据辩护律师的辩护,“唆使证人伪证犯罪”“唆使被告伪证”不犯罪完全不符合逻辑。即使提请释法,律师的辩护和理解也是错误的。
而且律师试图用指代不明的“言辞影响”蒙混过关,当然也可自认高明,但并不起作用。
(4)、没有“辩护人教唆罪”,……
辩护失败。
律师试图把“唆使被告伪证”等同于“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其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完全没有说服力。谁会认同“唆使伪证是基本辩护功能”?
第三
辩护失败。
对被告人宣读同案人证词。我不知道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但常识告诉我们,这会导致串供,因此是不合适的。
程序之辩
律师:律师还没向法院举证,证据还没形成,何来“伪证犯罪”。本案还没有开庭,还没有“证”。
辩护失败。
龚伪证的笔录,已经经公安机关记录,证据已经形成,必然呈交给法院。
如果律师的辩护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不存在罪犯“毁灭证据”这种说话,因为这证据都还没有呈交法院,根本就不是“证据”。如果有也仅只在法院保管之后“毁灭证据”,完全不符合常识。
依据律师辩护,律师甚至明确告诉被告和其他证人“你要诬陷他们”被发现,也不可能是伪证,因为法院没开庭,何来证?同样完全不符合常识。
我想这里完全是律师的曲解,提请释法也应得到这样的结果。
律师辩护再次失败。
吴家友律师诬陷李庄。
先存而不论。
| 作者:黑三黑四 回复日期:2010-01-06 15:52:45 | |
其它
下面再说说基础之辩第二点。
(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律师诱导而为。
律师很精明,律师们也都知道,有些事实是无法绝对证明的,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只能结合一系列证据和当时的情景认定事实。
比如这样的情况:小弟问老大此人如何处置,老大“抹脖子”示意,这种情况如何能绝对证明老大唆使杀ren?又比如花钱买凶,又没有录音如何证明?
但这种情况下老大即使没有明说“杀了”,但教唆杀人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同样,李庄在问“你被打没有时”向被告眨眼睛,再加上被告的检举,以及吴家友律师证言,以及其它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才“认定”。
陈有西律师和李庄律师正是因为,有些东西无法绝对证明。比如/“和吴家友律师的对话又没录音”/“对被告又没有明说”/……/想讲辩护推向绝对证明来脱罪。
但是不要忘了,法院可以依据一系列事实认定。
因此,律师辩护失败。
任何案件,如果没有录音录象作为直接的证据,罪犯都可以说公安机关陷害,所有的一切都是公安机关安排的。
如何绝对证明?显然不可绝对证明。同样,法院可以认定事实。
下面再说说,陈有西律师在天涯公布的文件。文件明确指出了,公安机关陷害李庄,龚刚模、吴家友诬陷李庄。
我感到这是有问题的,至少已经构成了诽谤,涉不涉及违法我不知道。
公安机关发布内容那是他们的权力,因为他们是公安机关,但律师不是。
另外,既然李庄的律师指控公安机关陷害李庄,龚刚模、吴家友诬陷李庄。这是很严重的指控。
这里的问题是李庄和李庄的律师为何不控告他们?而仅仅把这些指控当成为李庄脱罪的工具。
我以为,李庄和李庄的律师都不敢,因为诬告可能加刑或者判刑。所以只敢把这种严重的指控仅仅当成脱罪的工具,心里面虚得很。
最后,再说一个简单的生理常识,吊打八天八夜,血流受阻,两只手如果不是全部坏死的话,至少部分必须得做手术切除了。
这就是听到吊打八天八夜后应有的常识判断。
写完之后,感到无限的悲哀。
因为我们律师的职责,应是依据事实,是被告免罪减罪。但现在的律师们为了被告免罪减罪,已经完全不顾法律和律师应有的尊严了,坑蒙拐骗,编造事实无所不用啊。
再说一遍,我没学过法律,仅只依据常识分析。但只要律师们列出其辩护依据的法律条款,我们都可辩论。
| 作者:黑三黑四 回复日期:2010-01-06 15:53:46 | |
其它
下面再说说基础之辩第二点。
(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律师诱导而为。
律师很精明,律师们也都知道,有些事实是无法绝对证明的,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只能结合一系列证据和当时的情景认定事实。
比如这样的情况:小弟问老大此人如何处置,老大“抹脖子”示意,这种情况如何能绝对证明老大唆使杀ren?又比如花钱买凶,又没有录音如何证明?
但这种情况下老大即使没有明说“杀了”,但教唆杀人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同样,李庄在问“你被打没有时”向被告眨眼睛,再加上被告的检举,以及吴家友律师证言,以及其它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才“认定”。
陈有西律师和李庄律师正是因为,有些东西无法绝对证明。比如/“和吴家友律师的对话又没录音”/“对被告又没有明说”/……/想讲辩护推向绝对证明来脱罪。
但是不要忘了,法院可以依据一系列事实认定。
因此,律师辩护失败。
任何案件,如果没有录音录象作为直接的证据,罪犯都可以说公安机关陷害,所有的一切都是公安机关安排的。
如何绝对证明?显然不可绝对证明。同样,法院可以认定事实。
下面再说说,陈有西律师在天涯公布的文件。文件明确指出了,公安机关陷害李庄,龚刚模、吴家友诬陷李庄。
我感到这是有问题的,至少已经构成了诽谤,涉不涉及违法我不知道。
公安机关发布内容那是他们的权力,因为他们是公安机关,但律师不是。
另外,既然李庄的律师指控公安机关陷害李庄,龚刚模、吴家友诬陷李庄。这是很严重的指控。
这里的问题是李庄和李庄的律师为何不控告他们?而仅仅把这些指控当成为李庄脱罪的工具。
我以为,李庄和李庄的律师都不敢,因为诬告可能加刑或者判刑。所以只敢把这种严重的指控仅仅当成脱罪的工具,心里面虚得很。
最后,再说一个简单的生理常识,吊打八天八夜,血流受阻,两只手如果不是全部坏死的话,至少部分必须得做手术切除了。
这就是听到吊打八天八夜后应有的常识判断。
写完之后,感到无限的悲哀。
因为我们律师的职责,应是依据事实,是被告免罪减罪。但现在的律师们为了被告免罪减罪,已经完全不顾法律和律师应有的尊严了,坑蒙拐骗,编造事实无所不用啊。
再说一遍,我没学过法律,仅只依据常识分析。但只要律师们列出其辩护依据的法律条款,我们都可辩论。
| 作者:法歌 回复日期:2010-01-06 15:54:00 | |
| 作者:黑三黑四 回复日期:2010-01-06 15:54:55 | |
既然李庄的律师指控公安机关陷害李庄,龚刚模、吴家友诬陷李庄。这是很严重的指控。
这里的问题是李庄和李庄的律师为何不控告他们?而仅仅把这些指控当成为李庄脱罪的工具。
--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啊。
| 作者:无法无天001 回复日期:2010-01-06 18:12:32 | |
现在是否能下判李庄有罪的视听资料证据都掌握在李庄手里,当过特种兵的李律师确实牛。法官都遭他搞闷了,要和谐,过年了。该放就放,但是要做好李庄的思想工作。
对关于龚刚模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的问题。龚刚模十四岁便出来混江湖,他所做那些事情,枪毙十次都绰绰有余!说实在的,警方怎么对他都不为过!对这一个老江湖,如果不让他尝尝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他会轻而易举地招供吗?非常时期总是要采取一些非常手段的嘛。至于他是否遭遇“刑讯逼供”,想必地球人都知道!只是表面工作没做好。其实李庄就是安徒生的童话“皇帝新衣”里哪个说了真话的“小孩”而已!中国有句古话“童言无忌”。当作没说过没听见就行了。
没有公正的法律程序,法院审与不审都是一样的,结果已经被定调了,公检法联合行动,谁有那样大的力量和公检法联合斗啊!看来李庄只能不得不成为一个法律的牺牲品啊!
只是论坛,不代表法律或者事实
李庄在自辩词中说,09年12月6日晚,(不是指控的12月3日)吴到酒店找我,当着马晓军、龚云飞面对我们大家说:经了解,龚刚模确实在铁山坪基地被打过,给他看伤的两名医生我都认识,一个姓王。我当时请求安排会见,吴也答应试试看。晚些时候我送吴到楼下门口,语重心长地对吴讲:事关重大,尽力想办法找到那两位医生。吴解释:这些医生也是警 察,我们原来是同行,人家不愿意和你见面,更不可能出庭为你作证。人家还要在重庆混啊!我对吴半开玩笑说:如果没办法,你就出庭帮我作证吧,把你打听到的消息如实在法庭上讲出来,这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嘛。吴大惊失色,予以拒绝。
根据新闻报道,2010年1月5日龚刚模在法庭上说,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其先前举报李庄也是真的。这样,李庄会不会因为在取证过程中,希望找到医生作证而构成伪证罪呢。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李庄在龚刚模先说了被刑讯逼供后,经进一步了解确信其说后(从李庄到中院反映情况就可以证明李是相信龚刚模说的被刑讯逼供),所以李收集相关证据是履行律师的职责,只要李庄没有要求医生作假证,李庄就不构成本罪,为什么,因为,如果李庄见了医生,李庄告诉医生说,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是不是真的,(这一点,李庄不构成犯罪),之后的情况有可能是:
(1) 医生回答说,不是真的,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如果李庄在这时要求、威胁、利诱医生违背事实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并付诸实施,李庄就构成伪证罪。
(2) 医生回答说,是真的,龚刚模确实受到了刑讯逼供,如果李庄要求医生证明龚刚模受到了刑讯逼供,不构成伪证罪。
(3) 龚刚模实际是否被刑讯逼供,与李庄是否构成伪证罪没有必然关系,请看306条中: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里,李庄收集证据,包括人证,即或失实,只要李庄不是故意,仍然不构成伪证罪。
李庄案件中,龚刚模向李庄说被刑讯逼供,李庄进一步了解后也相信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这时李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失实,只要不是故意的,就是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李庄也不构成伪证罪。
李庄找医生作证是否构成作伪证罪
只是论坛,不代表法律或者事实
李庄在自辩词中说,09年12月6日晚,(不是指控的12月3日)吴到酒店找我,当着马晓军、龚云飞面对我们大家说:经了解,龚刚模确实在铁山坪基地被打过,给他看伤的两名医生我都认识,一个姓王。我当时请求安排会见,吴也答应试试看。晚些时候我送吴到楼下门口,语重心长地对吴讲:事关重大,尽力想办法找到那两位医生。吴解释:这些医生也是警 察,我们原来是同行,人家不愿意和你见面,更不可能出庭为你作证。人家还要在重庆混啊!我对吴半开玩笑说:如果没办法,你就出庭帮我作证吧,把你打听到的消息如实在法庭上讲出来,这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嘛。吴大惊失色,予以拒绝。
根据新闻报道,2010年1月5日龚刚模在法庭上说,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其先前举报李庄也是真的。这样,李庄会不会因为在取证过程中,希望找到医生作证而构成伪证罪呢。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李庄在龚刚模先说了被刑讯逼供后,经进一步了解确信其说后(从李庄到中院反映情况就可以证明李是相信龚刚模说的被刑讯逼供),所以李收集相关证据是履行律师的职责,只要李庄没有要求医生作假证,李庄就不构成本罪,为什么,因为,如果李庄见了医生,李庄告诉医生说,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是不是真的,(这一点,李庄不构成犯罪),之后的情况有可能是:
(1) 医生回答说,不是真的,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如果李庄在这时要求、威胁、利诱医生违背事实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并付诸实施,李庄就构成了伪证罪。如果医生没有付诸实施,不构成伪证罪,因为306条中说“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306条中没有说“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或者准备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2) 医生回答说,是真的,龚刚模确实受到了刑讯逼供,如果李庄要求医生证明龚刚模受到了刑讯逼供,不构成伪证罪。
(3) 龚刚模实际是否被刑讯逼供,与李庄是否构成伪证罪没有必然关系,请看306条中: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里,李庄收集证据,包括人证,即或失实,只要李庄不是故意,仍然不构成伪证罪。
李庄案件中,龚刚模向李庄说被刑讯逼供,李庄进一步了解后也相信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这时李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失实,只要不是故意的,就是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李庄也不构成伪证罪。
| 作者:欢乐时光01 回复日期:2010-01-07 10:15:04 | |
| 作者:无法无天001 回复日期:2010-01-07 11:16:32 | |
重庆最好的办法是对李庄无罪释放。
如果有罪判决一经宣判,由于判决不是保密文件,李庄方必定会公之于众,并针对判决书的一子一词进行分析,广大的法律人将从各个方面进行批判,这肯定会将延烧出更大的风波,重庆将处在更大的风口浪尖上。
李庄律师案再持续争论下去,二审,再审,再再审,一直拖到18大,没有赢家。
该份有罪判决会被从民主法治、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瑕疵、律师辩护权利、文革联想、道德等各个方面遭到前所未有的批判,甚至导致重庆“打黑”的舆情转向,背上抹不去的污点。这已不是一份单纯的法律判决,将面对各个方面的检验。
| 作者:橡胶恶魔果实 回复日期:2010-01-07 12:58:03 | |
不同意楼上的意见
判有罪对中国法治建设更有利 要长远看
既然有的人选择了遗臭万年 那需要一些牺牲换来流芳百世
| 作者:潇洒月亮 回复日期:2010-01-07 23:29:25 | |
两位大律师的辩护词写的很精彩!
=============本人更欣赏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有理,有据.不愧于大律师.
历史记载5·12不予仲裁不予受理在中国是无法无德社会
| 作者:透心蓝蓝 回复日期:2010-01-08 19:50:34 | |
| 作者:jong618 回复日期:2010-01-09 16:35:07 | |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现实就是希望需要很多人来走路
| 作者:两江草民 回复日期:2010-01-12 06:09:20 | |
| 作者:两江草民 回复日期:2010-01-12 16:31:35 | |
| 作者:两江草民 回复日期:2010-01-12 16:42:39 | |
| 作者:铝丝007 回复日期:2010-01-12 17:02:29 | |
其实把政治强加到此案中来,实在是中国法治改革的悲哀!
虽然法律脱离不开政治,但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竟然为政治而行使法律,只能说悲哀!
强权下的“法治”还有人民需要的公正吗?
| 作者:hlslz 回复日期:2010-01-12 17:13:20 | |
请广大律师半夜睡不着的时候,摸着良心想想:你们是不是走得太远,起码应该有个最低的道德标准吧?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李庄违法捞人捞钱,另外品德也败坏——嫖娼学历造假等,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人,却是你们心目中的英雄!!!!!!!!!!!!!!!!!!!!!!!!
| 作者:hlslz 回复日期:2010-01-12 19:29:33 | |
说说我为什么没脑子?具体点?李庄没捞钱吗?没嫖娼吗?学历是真的吗?
| 作者:两江草民 回复日期:2010-01-13 00:47:27 | |
| 作者:两江草民 回复日期:2010-01-13 00:51:10 | |
作者:hlslz 回复日期:2010-01-12 19:29:33
说说我为什么没脑子?具体点?李庄没捞钱吗?没嫖娼吗?学历是真的吗?
-------------------------------
李庄没捞钱,钱是给事务所的,不是给李庄一个人的,用来支付助理律师的工资,秘书的工资,前台的工资,办公室房租,税金。
李庄没嫖娼,具体大家都知道。
李庄文凭为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文凭为假,只有重庆5毛的谣言。
作者:hlslz 回复日期:2010-01-12 19:29:33
说说我为什么没脑子?具体点?李庄没捞钱吗?没嫖娼吗?学历是真的吗?
======================================================
如果你觉得捞钱了,你可以向康达所、北京律协举报。单位最恨私下捞钱的员工,一定会开除。
如果你觉得嫖娼了,你可以向重庆警方作证,人家正缺证据呢,给你的赏钱肯定比十个五毛都多。
如果你觉得学历造假,你同样可以向康达所、北京律协举报,不比在这发贴来得痛快?
检方说嫖娼警方查嫖娼已经贻笑大方,你还在这说得象真的一样,你那脑子呀,有点儿也不大。
| 作者:江山月木 回复日期:2011-04-24 13:50:02 | |
.........................
| 作者:云云同痛 回复日期:2011-05-06 18:10:34 | |
| 作者:郭梓旭 回复日期:2011-05-07 12:25:29 | |
重庆打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李庄犯罪,千人所指,万民唾弃!
律师界出现李庄这样的败类,即说明李庄懂法犯法,心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李庄被审判关押,是李庄咎由自取的结果。象李庄这样肆意践踏法律的律师,只要触犯法律,露头一个,就打一个!
支持重庆司法界,全国十三亿人民的支持,任何律师界里的败类、李庄之流的罪犯,都休想兴风作浪!
提请全国司法警察,密切注意律师中的犯罪行为,象李庄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见到一个,抓住一个,绝不能让罪犯漏网!绝不能让李庄之流的罪犯逍遥法外!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民主与法治,坚决镇压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犯!
@gongzhenggg 2010-01-04 12:52:34
作者:gongzhenggg 回复日期:2010-01-04 12:5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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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是法官收受贿赂的中介而已。没有一个好东西。
| 作者:有意荣枯草 回复日期:2011-12-09 07:21: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