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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陈艳共接嫖客4176个,卖淫成功10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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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xkcpa  发表日期:2009-11-21 16:01:00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陈艳共接嫖客4176个,卖淫成功1044次(日均10次)
一、控方指控刘仕华存折上的两万多元钱系容留陈艳卖淫所得。
  二、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称:2008年9月底至2009年3月期间,刘仕华和张安芬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的4间出租房,容留陈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陈艳分别与赵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这些出租房内从事了卖淫。 在警方的13卷卷宗里,有皮条客指证了陈艳卖淫的事实。其中,最重要的证词来自一名管姓的皮条客。他在今年7月自动投案。
  三、陈艳的卖淫期间:
  1、陈艳第一次卖淫时间:在2009年9月6日的笔录中说(见侦查卷五P40附件6)是在2008年10份的一天天快黑时,大约下午6点至7点之间,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跟张安芬,刘仕华三人去交通银行对面的出租房的路上,张安芬给我说让我“苦”钱给我爸看病。……而刘少碧2009年6月9日的笔录(见侦查卷八P119附件7),刘少碧说,是我父亲和我后妈张安芬让我去卖淫的,最先我后妈张安芬给我说的,是在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20左右,在王家桥村我们家住的地方,我父亲刘仕华和我后妈都有在,张安芬就跟我说叫我出去村子里喊人“苦”点钱帮我父亲医病。
  2、陈艳最后一次卖淫时间:2009年3月16日(未遂)。
  四、据警方询问笔录,管某声称自己和刘仕华一家是朋友,自己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陪李老三喝酒至深夜,还陪着他去把熟睡的陈艳叫醒。然后,他还帮忙向张安芬砍价,砍到了30元。事情结束之后,2人才离去。
  2008年12月27日,陈艳曾经被王家桥派出所以卖淫为由罚过1300元
  从以上的官方资料我们得知:
  1、陈艳卖淫所得:陈艳卖淫的动机是“苦点钱”给父亲治病,另外刘家的2万多元存款系陈艳卖淫所得,另外陈艳曾被罚款1300元。
  父亲刘仕华的病要靠自己亲生的未成年小学生陈艳卖淫来医治,警察没有查清这位“畜生不如”的父亲治病花了多少钱,估计应当在1万左右。
  由上推算出陈艳卖淫所得(扣除吃饭、穿衣、买安全套)应当为:10000(父亲治病)+20000(存折) +1300(罚款)=31300元
  2、陈艳卖淫的时间:2008年10月底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共135天,扣除来月经的时间25天(1次5天共5次)后能够卖淫的时间为110天。
  3、陈艳卖淫4次(4个嫖客)只成交1次
  4、陈艳卖淫1次的收入是30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一下:
   1、陈艳卖淫成功次数:31300元÷30(元/次)=1044次,
   2、按照4个嫖客成交1次,共接待了嫖客1044次×4=4176人
  3、平均每天接待嫖客4176人÷110天=38个
  4、平均每天成功卖淫:1044次÷110天=10次(四舍五入)
  5、陈艳每天的休息时间是多少:每天吃饭3次需要时间、上厕所几次需要时间,卖淫过程需要时间、嫖完后穿衣服并清洗需要时间、每次和嫖客谈价需要时间……
   6、昆明有多少嫖客?占人口比例多少?:仅陈艳1人五华区的王家桥村就接待了嫖客4176个(日38个),不知道昆明几个区、每个区多少村,昆明共有多少嫖客?嫖客占总人数的比例是多少?看来昆明是个“嫖城”
  7、陈艳1人要消耗1044个安全套,日均10个,到昆明卖安全套肯定发财
  8、本想到七彩云南旅游的,现在不敢了,因为:只要警察让警察的娘、老婆、妹妹、女儿4个女人说自己是卖淫女,指证我嫖了她们;再让警察的爹、叔叔、哥哥、同事说自己是嫖客,说我和他们是同行,我就被嫖客了。
   李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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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涛涛水声 回复日期:2009-11-21 16:12:52 
 
  ii沙发嫖客

作者:伏脉千里 回复日期:2009-11-21 16:16:52 
 
  有所思

作者:25时0分 回复日期:2009-11-21 16:18:08 
 
  
  不明真相的观众围观 ....
  
  

作者:taotjjj 回复日期:2009-11-21 16:21:41 
 
   牛,实在是牛。

作者:w1w2w33 回复日期:2009-11-21 16:23:14 
 
  昆=日比

作者:马甲30 回复日期:2009-11-21 16:25:53 
 
  被嫖客的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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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又晚了一步 回复日期:2009-11-21 16:27:18 
 
  谁知道真相?

作者:lxkcpa 回复日期:2009-11-21 16:45:39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仕华姐姐刘世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仕华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充分考虑了法庭的调查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警方的取证程序违法。对刘仕华、张安芬、刘少碧的取证程序都存在着超时传唤,非法拘禁,诱供逼供的违法情形,除此之外,对刘少碧的传唤由于没有法定监护人到场也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能够证明警方违法传唤,诱供逼供的证据如下:
  
  1、警方抓获刘仕华、张安芬的时间是2009年6月7日上午11时(见侦查卷二《抓获经过》P6-9附件1),而警方侦查卷中提供的传唤通知书上(见侦查卷一《传唤通知书》P3,P6附件2),传唤刘仕华的时间是2009年6月8日零时至6月8日12时,张安芬和刘仕华是同时被带走的,而张安芬的传唤通知书上的时间却是2009年6月8日13时至6月9日1时,很显然,警方企图以一纸传唤通知书来掩盖他们超时传讯刘仕华、张安芬的事实,但是警方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却暴露了警方实际传唤刘仕华、张安芬的具体时间,从6月7日上午11到6月8日12时,警方对刘仕华的传唤时间也已经达25 个小时,而对张安芬的传唤结束时间到6月9日1时,已经达38个小时之久。
  
  2、《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侦查卷十P42-45附件3)。
  
  从里面罗列的鉴定材料所形成的时间至少可以看出从2009年6月8日至6月11日,张安芬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下没有人身自由,这是警方非法传唤的又一证据,且由于超过24小时,有关人员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据此,辩护人认为,该案非法拘禁刘的家人达一个星期之久,非法拘禁达七人以上,已经构成犯罪。在非法拘禁情况下获得的证据,如果得到法院的采纳无异于是鼓励犯罪。
  
  3、证人刘娜娜当庭证言。
  
  刘娜娜当庭说到,她们姐妹四人也是6月7日上午被带到五华区公安局,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星期之久,最后离开公安局的那一天中午警察带她们姐妹几人到普吉派出所,那时她的母亲张安芬还在接受警方的讯问,直到深夜警察才放张安芬带几个小孩子回家。
  
  4、2009年10月9日律师为刘仕华所做的会见笔录(附件4)及刘仕华10月10日的当庭指认。
  
  刘仕华当庭陈述了他在接受审讯时受到了威胁和利诱,一开始没关到看守所时,警察威胁他如果不认罪就不放他全家,后来关到看守所后,又利诱他,如果认罪就放他出去。开庭时他指认了对他威逼利诱的检察官,他说,他们说让我法庭上劝张安芬认罪,如果不认罪就判张安芬的刑,把我放出去,还可以再讨个婆娘,律师来会见时,叫我说什么都不知道。
  
  上述四组证据足以证明,警方对张安芬、刘仕华的传唤已经严重违反传讯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有关审讯人员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在此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同时,侦查人员在审讯又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使得刘仕华、张安芬不能自主地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供述,这样的供述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排除。
  
  昆明市五华区联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昆明市五华区观音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见侦查卷十三P62,P64,附件5)表明,刘少碧在接受讯问时没有合法的监护人在场,对刘少碧的询问是在非法的。
  
  这两个证明材料显示,李红英与张美香分别是联家社区和观音寺社区指派的刘少碧的临时法定监护人。同时这两份证明材料显示,李红英是昆明市五华区尹家村8组人,而张美香是观音寺新村人。
  
  刘少碧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而对陈艳的所有询问,警方一共安排了两个所谓的法定监护人到场。而这两个监护人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刘仕华在押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刘少碧的生母下落不明,但是刘少碧还有其他亲属,比如,刘少碧的姑姑还有叔叔等可以作为监户人。法律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时,才可以由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假设刘少碧没有一个亲属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也应当由刘少碧老家毕节的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或者现在租住地王家桥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怎么可以让五华区联家社区和观音寺社区作为监护人呢?而且这些社区指定的监护人也不是本社区的居民。
  
  在没有合法的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警方获取的刘少碧证言,同样缺乏合法性依据,法庭不应采信。
  
  
  
  第二,控方指控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的证据主要来自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刘少碧的证言,前面已经论述上述供述和证言的取得程序非法,应当排除。退一步讲,即便控方提供的上述供述及证言获取的程序合法,但是由于控方提供的很多证据相互矛盾,排除不了诸多合理怀疑,也不能当然得出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的结论。
  
  1、矛盾一,9月份在缘生缘游戏厅旁边的小胡同里租房被控方指控为是为了让刘少碧卖淫,这与刘仕华,张安芬供述,刘少碧陈述相矛盾,刘、张供述及刘少碧陈述,刘、张让刘少碧卖淫的时间是在2008年10月底,那控方指控刘仕华、张安芬2008年9月23日在缘生缘游戏厅旁边的小胡同里租房是为了让刘少碧卖淫的依据何在?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刘仕华、张安芬的辩解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其在此租房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小工住,只不过后来小工没来只好空了一个月,后退掉。据刘仕华,张安芬的当庭陈述,控方提供的根陈军的证言及证人刘娜娜的当庭证言,可以看出,刘仕华,张安芬在外租房的原因是因为有小工要来昆明,刘仕华要给他们提供吃住的地方,家里住房紧张不够用才不得不在外面租房的,如果不能排除因家里住房紧张而不得不在外面租房这个事实,那控方得出刘仕华在外租房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给女儿卖淫这样的结论就太牵强了。控方提供的陈军的证言也显示,陈军断断续续在刘家居住直到春节后才算彻底离开刘家。
  
  2、矛盾二,刘少碧关于张安芬要求她卖淫的具体时间,地点相矛盾。刘少碧在2009年9月6日的笔录中说(见侦查卷五P40附件6)是在2008年10份的一天天快黑时,大约下午6点至7点之间,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跟张安芬,刘仕华三人去交通银行对面的出租房的路上,张安芬给我说让我“苦”钱给我爸看病。……而刘少碧2009年6月9日的笔录(见侦查卷八P119附件7),刘少碧说,是我父亲和我后妈张安芬让我去卖淫的,最先我后妈张安芬给我说的,是在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20左右,在王家桥村我们家住的地方,我父亲刘仕华和我后妈都有在,张安芬就跟我说叫我出去村子里喊人“苦”点钱帮我父亲医病。……对刘少碧来说,让她去卖淫这样的事情对她来说应当是一件刻骨铭心的事情,她怎么会说的前后不一致呢?而根据房东李慧明提供的租房记录(见侦查卷十三P13附件8)10月份刘仕华已经在他们家租住的地方进大门左手又租了一间房,当时租房的理由是给小工住。与此同时,刘仕华也在交通银行对面的小巷里租了一间房,如果不是给小工住,刘仕华没有必要同时租两间房,在家里租一处,在外面又租一处。如果单单是给刘少碧卖淫,家里左边的那个房子就没必要租了。
  
  第三,控方指控刘仕华,张安芬存折上的两万多元钱(见侦查卷十三P52附件9)系容留陈艳卖淫所得,这一部分的指控,经过法庭调查纯属子虚乌有。
  
  根据刘仕华,张安芬的当庭陈述,及证人刘仕友提供的证言,朱少平的当庭证言,可以证实这两万多元钱系刘仕华承包工程的合法所得,在对此项指控被当庭证实不实的情况下,控方认为有没有这两万元卖淫收入不影响本案容留卖淫罪的成立。辩护人赞同控方的这一说法,确实有没有收取卖淫的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辩护人要说的是,如果对这两万元卖淫所得的的指控被证明纯属虚构,那控方有什么理由让人们相信对刘仕华的其他的指控都是客观的呢?比如,在外面租房就是为了让女儿卖淫这样的指控有根据吗?站得住脚吗?经得起质问吗?前面也提到了本身这些能够证实刘仕华,张安芬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在取证程序上就存在违法的问题,人们更有理由相信,刘仕华以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并不是事实真相。
  
  第四,控方以刘仕华,张安芬在3.16事件中存在调包行为,存在处女膜造假行为,存在事发后让陈艳在外面租房逃避警方追查的行为,以此认定刘仕华知道女儿卖淫,所以才帮女儿逃避,才去做假,再结合在外租房的行为,公诉人进而推论出刘仕华存在容留女儿卖淫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种推论太荒谬,太主观,更没有事实依据。
  
  且不说上述调包行为,外女膜造假行为,在外租房逃避打击的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即使上述行为客观存在,也不能得出刘仕华存在故意容留卖淫的故意这样的结论来。2008年12月27日,陈艳曾经被王家桥派出所以卖淫为由罚过1300元,而刘仕华并不认可这个处罚,而是认为是警察对他们的敲诈,因为当时警方说如果不拿钱,就把女儿带走关起来,被逼无奈才拿钱把女儿赎出来。而控方认为这一次事件恰好证明刘仕华知道陈艳卖淫这个事实,需要厘清的是,警方这次以刘少碧卖淫为名索取1300元是事实,但是被处罚(索取)1300元就一定能得出刘少碧确实卖淫了这个结论吗?杜培武当年一审被判处死刑,可是杜培武杀人了吗?另外,即使有调包行为,辩护人也只能理解为刘仕华为保护女儿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据此,能够推断出他可能知道女儿卖淫了,但不能据此推断出他故意容留女儿卖淫,得出他故意容留女儿卖淫还要拿出故意容留的证据来,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辩护人认为即使是刘仕华知道女儿卖淫,对女儿的卖淫行为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而没有主动为女儿卖淫提供场所和方便的话也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第五,张安芬6月17日的笔录同样不应采信。
  
  控方坚信张安芬、刘仕华构成容留卖淫罪的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张安芬6月17日在普吉派出所做的笔录,控方认为这份笔录是张安芬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做出的,应当真实可信。但辩护人并不认可控方的这种结论。对张安芬的笔录过程没有录相,只是有签字,据张安芬讲,警察这次让她到普吉派出所的理由是要张安芬在一些搜查扣押的笔录上签字,根本没有给她做这份笔录,而张安芬不认识字,警察让签字就签字,而与此同时,警察也将张安芬的两个女儿带到了派出所,给这两个孩子做了笔录,做笔录的过程进行了录相,辩护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给两个小孩子做笔录有录相,而给张安芬做笔录就不录相,在开庭前,辩护人曾申请要求法院调取审讯张安芬时的录相,警察刚开始说有,但之后又说弄丢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回过头来,总体上再看这个案件,警方给很多所谓的重要的证人做笔录时同时进行了录相,而且提供给了法院,为什么偏偏给本案的当事人被告人刘仕华,张安芬的录相不提供给法院,这是为什么?
  
  第七,控方提供了很多证人证言,有的还有录相,控方认为这么多的证据足以证明刘仕华,张安芬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辩护人认为这么多的证据除了刘仕华的供述,张安芬的供述及刘少碧的陈述与刘仕华,张安芬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有关联外,其他都那些证据对指控刘仕华,张安芬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没有多少帮助,仅对证明刘少碧有没有卖淫有帮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刘仕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依法判决刘仕华无罪。
  
  
  
  辩护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常伯阳
  
  
  
  2009年11月11日
  

作者:fxl0210 回复日期:2009-11-21 18:34:18 
 
  狗日的这帮警察和法院,他妈的都是GONGCHANDANG培养出来的人渣!!!老子是ZONGSHUJI的话,全拉出来枪毙了!!!!!!!!!

作者:怀梦伤秋 回复日期:2009-11-21 19:03:32 
 
  有链接吗?具体内容??

作者:看热闹的飘过 回复日期:2009-11-21 19:18:24 
 
  3

作者:我是人剑合一 回复日期:2009-11-21 19:28:27 
 
  顶。无语。

作者:arisheng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2:30 
 
  无语

作者:mokey123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4:41 
 
  飘过

作者:落花情llz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4:48 
 
  不说了,

作者:zjping258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4:59 
 
  果然是昆哪,昆的很有特色!!

作者:QL1000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6:21 
 
  RI

作者:酒酣扬意跨神骢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7:53 
 
  
  一定要把假案办成铁案
  

作者:不想当炮灰1990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7:59 
 
  日比日月

作者:偶一个人就好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9:36 
 
  不可思议,还是人吗?

作者:amberlea 回复日期:2009-11-21 19:44:21 
 
  日月日比,不愧是昆明.zf真伟大

作者:大秦游侠 回复日期:2009-11-21 19:44:22 
 
  质疑该贴是否真实 每天10次,可以吗? 若是真的!那牵涉的水绝对很深!!!!!!强烈关注

作者:我是真的布要敛 回复日期:2009-11-21 19:46:08 
 
  曰比日月敬言察太牛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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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手绘人生 回复日期:2009-11-21 19:47:08 
 
  原来昆明才是国内最大的红灯区啊...

作者:一盒烟抽3天 回复日期:2009-11-21 19:47:33 
 
  没有围观,只是路过

作者:accell 回复日期:2009-11-21 19:51:05 
 
  昆明zf强奸案:zf共强奸民意4176次,强奸成功4176次(日均10次)

作者:stayman 回复日期:2009-11-21 19:53:24 
 
  作者:大秦游侠 回复日期:2009-11-21 19:44:22 
    质疑该贴是否真实 每天10次,可以吗? 若是真的!那牵涉的水绝对很深!!!!!!强烈关注
  

作者:鸡大哥 回复日期:2009-11-21 19:56:36 
 
  嫖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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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想回家过年2009 回复日期:2009-11-21 19:57:55 
 
  广告,咔嚓。/六月。举报广告请移步[版务处理]天涯杂谈广告举报处理专帖[2009]-- 想回家过年2009-- 操作时间:2009-11-24 09:02:35 -- 1912883

作者:liangbanana 回复日期:2009-11-21 20:01:59 
 
  此案我一直在关注,但是我无语,我不敢说,我从事禁嫖工作十来年,知道这里面的许多事,我唯一佩服的,就是昆明的警察真是大胆包天啊,不敢想像啊!这样的事也做的出来!!!

作者:我本无言001 回复日期:2009-11-21 20:11:01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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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吾善爆菊 回复日期:2009-11-21 20:15:52 
 
  不明真相 路过

作者:雷达表 回复日期:2009-11-21 20:19:08 
 
  三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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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客座流氓 回复日期:2009-11-21 20:25:46 
 
  超越了无耻~~~~~~~~~~~

作者:横刀立马去泡妞 回复日期:2009-11-21 20:29:10 
 
  这样的父母简直无耻

作者:wjm1961 回复日期:2009-11-21 20:32:40 
 
  临时性的不明真相顶一下

作者:da_sheng 回复日期:2009-11-21 20:36:20 
 
  昆明警方为什么就能一手遮天

作者:汪承华 回复日期:2009-11-21 20:36:48 
 
  他妈的。

作者:陆羽飘 回复日期:2009-11-21 20:37:12 
 
  日均10次?
  太
  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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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叶知秋随夜雨 回复日期:2009-11-21 20:41:19 
 
  太多不平事,表示愤慨!

作者:_秋瞑 回复日期:2009-11-21 20:41:48 
 
  神奇的国度~~`

作者:翁少连 回复日期:2009-11-21 20:43:47 
 
  土地被征用合法权益被剥夺上访上诉无门
  我叫翁少连,女,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星村人,身份证号:330324197202120687,手机:13106128483,我们村集体承包土地被征用,土地被征用后政府返回第三产安置地,批给村集体建安置房,分配给土地被用的失地村民,2006年2月24日五星村村委召集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认了《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该方案享受安置房分配资格的第一条第1款是农业户,第五条安置房按户分配每户分配一套安置房,我的土地被征用是农业户,我自己和我儿子一个户口,符合安置方案的第一条第1款,但村里不给我分配安置房,说我无权分配安置房,理由是我是女人户口,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表决议通过的《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我都有权分配本村安置房。但至今3年多,我上访瓯北镇人民政府、永嘉县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均回答安置房属地方政策与法律无关、属村民自治范围,政府不能管。我起诉至永嘉县法院瓯北法庭,瓯北法庭裁定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安置房分配属村民内部事情,法院不受理,村委有自治权。我又上诉到温州市中院要求受理此案,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我是完全符合村规民约的,同时符合国家法律的,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法院和政府的信访部门都说现在村民自治比国家法律还要大。法院不受理政府管不了,上访上诉无门。
  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村村规民约均有权享受本村的安置房分配的,我是户主,我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没有分配到本村安置房,反之村书记潘云明是定销户口没有土地被征用劫能分配到3套安置房,部份居民户口也能分配到安置房,我是农业户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户不能分配安置房???这是什么世道///???我上访、上诉3年多,,,现在上访无门,上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请高人帮帮忙,我终身感谢。翁少连,手机:13106128483。
  下图: 一, 我的身份证,户口
   二,《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
   三,温州市信访复核科的答复件
   四,永嘉县瓯北法庭不受理的裁定书
  

作者:王寅辉 回复日期:2009-11-21 20:45:06 
 
  震惊!小学生卖淫还是很少听见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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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念99 回复日期:2009-11-21 20:48:40 
 
  我是一个懦弱的人,但我想拿起枪......

作者:akeidang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2:02 
 
  不管发生没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事情的真相是怎样的,
  单是传出这样的事情,就是一种深深的悲哀。

作者:吧啦KD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2:20 
 
  昆明府衙役真能编,祸害百姓就记住了“象睡死猪”这个生动,合理可信都懒得往外掏了。
  
  

作者:lygleave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3:48 
 
  你下面的枪吗

作者:zuizuizs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4:45 
 
  顶起。。有深度。。

作者:history101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5:05 
 
  越来越有意思了

作者:日均10次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6:26 
 
  劳模啊

作者:翁少连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6:51 
 
  土地被征用合法权益被剥夺上访上诉无门
  我叫翁少连,女,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星村人,身份证号:330324197202120687,手机:13106128483,我们村集体承包土地被征用,土地被征用后政府返回第三产安置地,批给村集体建安置房,分配给土地被用的失地村民,2006年2月24日五星村村委召集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认了《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该方案享受安置房分配资格的第一条第1款是农业户,第五条安置房按户分配每户分配一套安置房,我的土地被征用是农业户,我自己和我儿子一个户口,符合安置方案的第一条第1款,但村里不给我分配安置房,说我无权分配安置房,理由是我是女人户口,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表决议通过的《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我都有权分配本村安置房。但至今3年多,我上访瓯北镇人民政府、永嘉县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均回答安置房属地方政策与法律无关、属村民自治范围,政府不能管。我起诉至永嘉县法院瓯北法庭,瓯北法庭裁定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安置房分配属村民内部事情,法院不受理,村委有自治权。我又上诉到温州市中院要求受理此案,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我是完全符合村规民约的,同时符合国家法律的,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法院和政府的信访部门都说现在村民自治比国家法律还要大。法院不受理政府管不了,上访上诉无门。
  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村村规民约均有权享受本村的安置房分配的,我是户主,我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没有分配到本村安置房,反之村书记潘云明是定销户口没有土地被征用劫能分配到3套安置房,部份居民户口也能分配到安置房,我是农业户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户不能分配安置房???这是什么世道///???我上访、上诉3年多,,,现在上访无门,上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请高人帮帮忙,我终身感谢。翁少连,手机:13106128483。
  下图: 一, 我的身份证,户口
   二,《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
   三,温州市信访复核科的答复件
   四,永嘉县瓯北法庭不受理的裁定书
  

作者:日均10次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7:27 
 
  好5倍

作者:灬云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7:54 
 
  一天38个 ,太假了,专业的也没这水平,别提一小学生了

作者:wxz1123 回复日期:2009-11-21 20:57:59 
 
  ~~~~~~~~~~~~~~~~

作者:烟台山 回复日期:2009-11-21 21:01:27 
 
    为何一项关系到别人生育权的重大政策,根本就不用经过民众同意,甚至连表面形式的听证都没有?这莫非是另类的民主?不明白。前方的路依旧坎坷,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一个国家的公民,无法保障自己的生育权,恐怕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话又说回来,即便生了,普通民众的我们能养活的起么?改革开放的成果都到哪里去了?这是谁的错?说不得也。大家还是继续念自己的《思旧赋》吧,不让说话,还可以眨眼睛嘛。
  

作者:﹎Captain↗ 回复日期:2009-11-21 21:03:02 
 
  日比。日月。牛。。

作者:猫眼看鬼 回复日期:2009-11-21 21:08:47 
 
  关注

作者:秀峰浪子 回复日期:2009-11-21 21:09:56 
 
  作者:w1w2w33 回复日期:2009-11-21 16:23:14 
    昆=日比
  

作者:青_雉 回复日期:2009-11-21 21:17:17 
 
  关注
  
  
  
  

作者:yunya33 回复日期:2009-11-21 21:19:03 
 
  执法经济搞的好,执法创收顶呱呱

作者:zxsazx 回复日期:2009-11-21 21:19:58 
 
  一天38个 ,太假了,专业的也没这水平,别提一小学生了
  

作者:htzyhtzy 回复日期:2009-11-21 21:20:43 
 
  
  

作者:猫眼看鬼 回复日期:2009-11-21 21:23:58 
 
  [原创]江晚秋的文章:昆明警方办“铁案”的“互相印证”
  文章提交者:江晚秋
  
  昆明警方办“铁案”的“互相印证”
  江晚秋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主任姚志宏对“南方周末”记者说:“陈艳浮出水面之后,经过教育,把真话说出来了,刘仕华、张安芬容留陈艳卖淫,给她提供场所,提供工具。所以我们6月8日立案,对刘仕华、张安芬采取措施,他们两个人的交待与陈艳的交待是相互印证的。”(南方周末、09、7、23)
  公安机关办案,当然要“互相印证”,互相不能印证的案子,就是假案错案冤案,就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那末,昆明警方在“3、16小学女生卖淫案”中是如何“互相印证”的呢?本帖摘抄部分材料说明如下:
  
  张安芬:一个女警察拽着我的头发,要我坐好,我就这样(在铁凳子上)坐了两天,他们叫我认陈艳卖淫,我不肯,第三天,他们说我们全家连亲戚朋友都被抓进来了。在普吉派出所,他们拿出陈艳做的笔录,念给我听,叫我按照他们念的(细节)说。我已经没有办法了,所以,他们怎么说,我就怎么认!
  
  陈艳:他们要我承认我卖淫,我爸妈也知道,并且是他们叫我去卖淫的。我不同意,他们说,我一家都被抓进来了,只要我承认了就把我们一家人都放了。他们把用手机拍的我弟弟妹妹、爸爸妈妈的照片给我看,我就相信是真的了,他们怎么教,我就怎么说了。
  
  陈艳:起初他们还要我承认我两个妹妹也卖淫,我不同意,后来他们也就不逼我了。我记不清是什么时候我承认自己卖淫的了,具体教给我的“卖淫”细节,我记不清了,好多天没有睡觉,实在是晕。我只记得,他们教我承认我爸妈租的房子就是为了让我卖淫的,还有我卖淫的钱都是给了爸爸妈妈。
  
  陈艳:“我之所以承认自己卖淫,一是为了救家人,二是我实在熬不住了,但是我没有想到我承认后,他们反倒将我爸爸关进了看守所。我很后悔,也怨恨他们不守信。以前,我不知道卖淫什么意思,现在我知道了……”(新民周刊\09\7\9)
  
  其实,张安芬、陈艳母女俩还算是坚强的女性,非常了不起!如果换了我,不用说在铁凳子上不吃不喝坐三天三夜,就是坐上三个钟头,我也受不了了,昆明警方就能“互相印证”了。
  
  昆明警方办案的“互相印证”,并非自“3、16小学女生卖淫案”始。早在办“杜培武杀人案”时,他们就创造了如此办“铁案”的规则。下面这段材料是从杜案的材料中摘抄的:
  
  从测谎的当天晚上开始,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杜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
    这仍然不能令杜培武屈服。审讯人员又用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那些审讯人员有的跟杜培武熟悉,他们在用刑的时候,冷冷地对杜培武说:“对不起了!……
    
    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下了不屈的头颅,他开始“供述杀人的罪行”。
    “为了不挨打,我不仅要按照审讯者的要求说,而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的意图。”杜培武说。(昆明杜培武案“备忘录”、2009、7、4、猫眼看人)
  
  杜培武还是一个硬汉,他经受了严刑拷打后不得不招供。要是换了我,不用说高压电警棍电我的脚和手指,就是拷在铁门上,脚下凳子抽掉,三分钟我就受不了啦,或者他们说声最可怕的“对不起了……”,我的精神就会立即崩溃,立即就让他们“互相印证”了!
  
  昆明警方有铁凳子,有手铐、脚镣、铁门,有高压电警棍,再加上利用亲情逼供、诱供,最要紧的,还有缺乏人性的“对不起了……”完全可以相信,他们办任何案件,都是能“互相印证”的!都是能办成“铁案”的!
     200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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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emo 回复日期:2009-11-21 21:24:29 
 
  10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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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foshafo 回复日期:2009-11-21 21:27:16 
 
  神奇的国度~~`
  

作者:pmpo 回复日期:2009-11-21 21:27:59 
 
  可能吗

作者:z19789180 回复日期:2009-11-21 21:28:33 
 
  云南的治安绝对是全国一流。
  
  一切都在昆明公检法的掌握之中,P民再有理也是歪理。
  
  昆明警方在无理也是正理。
  
  记得昆明的“躲猫猫事件”就是昆明公检法联合起来给全国人民演
  
  出了一场大戏。

作者:江南第一书生 回复日期:2009-11-21 21:31:40 
 
  广告,咔嚓。/六月。举报广告请移步[版务处理]天涯杂谈广告举报处理专帖[2009]-- 江南第一书生-- 操作时间:2009-11-25 10:46:05 -- 1912883

作者:呛拌萝卜皮 回复日期:2009-11-21 21:33:08 
 
  没想到天下竟然会有这么样的父母,没想到祖国的花朵已经这样……

作者:wmms1 回复日期:2009-11-21 21:36:00 
 
  ....................
  
  
  
  
  
  
  很X很XX

作者:gongmin111 回复日期:2009-11-21 21:40:29 
 
  小学生卖淫羞辱了谁???????????
  再挑战人类的道德底线!连起码的人性他也没有了!

作者:胡说一句封杀十年 回复日期:2009-11-21 21:41:24 
 
  童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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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rpdi 回复日期:2009-11-21 21:41:47 
 
  珠三角最黑最烂的路在哪里?——惠州!广东最黑最烂的路在哪里?——惠州!中国最黑最烂的路在哪里?——惠州!国道324线惠州段是收黑罚款的罪恶之源,明明限速70KM/H,也不知道怎么60KM/H也能超速50%以上!君不见——省道244新丰到惠河高速小金口段,新丰县境内的路的质量简直象高速公路,而一到惠州境内,到处是深30~100公分的深坑,水泥全部破碎成碎块状,那能叫路吗——可惜那天一直愤怒,忘了拍它几张“艳照”供网友分析想象惠州交通局腐败之深之恶!!!深惠高速,惠州段前几年就是上述省道244惠州段的翻版,前几年开始封路,几个农民工手工断断续续修了几年,造成常年堵车,好不容易完工,一年不到,又要大修了,同是深惠高速,深圳境内的一期旧路质量竟然比惠州境内刚修完的质量还好!——奇快,真是让人拍案惊奇!!!查!查!查!惠州交通局必有惊天腐败!!!!
    惠州,地理位置,历史机遇,好过周边的东莞多少倍??人家东莞,前有广州,后有深圳,前后夹击,要资源没资源,要机遇没机遇,可朴实的东莞人愣是一个镇的实力就比LTM惠州市还强!LTM惠州市长想知道原因吗?——你去看看东莞修的路你就知道了!!!你去东莞开开车转转,有你那么多黑罚款吗!!!你惠州靠几个黑罚款就能发达起来吗!!条件比你差有东莞一个镇的实力就比你强了,条件比你好的广州深圳你更不用想了,舔人家屁股还嫌你嘴脏呢!好好反思反思吧——惠州市长!
  

作者:bhgq2008 回复日期:2009-11-21 21:43:57 
 
  神奇的云南……
  
  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作者:不明真相一小民 回复日期:2009-11-21 21:45:10 
 
  围观,不明真相中。。。。

作者:爿i片 回复日期:2009-11-21 21:46:19 
 
   昆=日比

作者:非洲法师 回复日期:2009-11-21 21:48:21 
 
  作者:酒酣扬意跨神骢 回复日期:2009-11-21 19:37:53 
  
    
    一定要把假案办成铁案
  
  
  早就知道他们要这样办~但是没想到办得这样没水平~

作者:未读基本法 回复日期:2009-11-21 21:57:45 
 
  昆

作者:winhogo 回复日期:2009-11-21 22:05:25 
 
  不要什么都在前面加上“人民”二字,别以为加了就代表了俺们

作者:屁儿卡裆 回复日期:2009-11-21 22:07:48 
 
  可以去申报全国劳模了。要不,三八红旗手也行啊!!

作者:最爱小蓉 回复日期:2009-11-21 22:11:12 
 
  辗转天涯,看到都是黑暗啊


作者:木有身材的女人 回复日期:2009-11-21 22:11:20 
 
  我想看看我能不能回复帖子。。。。

作者:slimdrippy 回复日期:2009-11-21 22:11:24 
 
  我晕有这等事

作者:木有身材的女人 回复日期:2009-11-21 22:12:26 
 
  天啦,我能回复了,泪......

作者:realsmlie 回复日期:2009-11-21 22:12:29 
 
  呼唤杨佳

作者:swsyc 回复日期:2009-11-21 22:17:36 
 
  顶上去

作者:zhun_gui 回复日期:2009-11-21 22:20:02 
 
  真是个神奇的地方
  

作者:yumikazama 回复日期:2009-11-21 22:22:15 
 
  无语了

作者:普洱老茶人 回复日期:2009-11-21 22:27:48 
 
  神奇的地方尽出神奇的事。
  你当天下人都是白痴,和你躲猫猫。
  笑看昆明成昆暗。

作者:761793829 回复日期:2009-11-21 22:32:18 
 
  无语
  
  
  

作者:ironger 回复日期:2009-11-21 22:34:55 
 
  不可信

作者:风雨鹭岛 回复日期:2009-11-21 22:40:41 
 
  此案破坏了我对仇和历来的好感,看来如此张扬的人或许也是作秀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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