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7月23日一审宣判,醉酒驾车撞死4人的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
“审判长话音未落,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甚至有人发出了低声的欢呼。”
——仿佛回到数百年前的东门菜市,愤怒的人们朝着游街的囚车蜂扔石块,大叫着:杀人偿命!砸死他!砸死他!
这是一场原始的、粗暴的集体报复。
【集体仇恨的源泉】
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孙伟铭,应当承受一切的罪吗?
不!
睡卧屋檐瓦,俯看夜人家。落户成都的本盗,时常夜间行走作案,最惊的一件事,是时时飞驰而过飙车一族。轰鸣的马达,夺命的时速,长期如此。
即使白天,拥堵的街道上,北京来的朋友曾经惊愕地问我:成都人都这么开车?可怕。
正是长期以来,交警部门的不作为和放纵,孙伟铭才会长期无证驾驶,才会胆于酒后驾车,才会导致惨剧的发生。
惨剧有政府的责任!
街上有三成的司机并不担心违章,被拍到了打个电话交100元暗水,可免扣分;被抓到了打个电话找某某某,即可安然放行。
更别说虎啸而过、生死时速的军车、官车。
社会的集体腐败纵容了违章和肇事,纵容了孙伟铭们的长期存在。
惨剧有社会的责任!
这一切,都要孙伟铭来买单?
【集体报复的实现】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条明眼人一望便知不可成立的法条,被重扣在孙伟铭头上。
近期多起备受关注的重特大交通肇事案,3、5、7年不等的“交通肇事罪”量刑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立时凸显出来。
案件性质相同,量刑性质迥异,凸显了报复性的致命重拳。
“给酒后驾车敲响警钟”“对醉酒驾车量刑有示范意义”“严打”
——所有的词语,都透射出不公正裁量,都透射出集体报复的白色恐怖。
凭什么以一条虽不无辜的生命来帮社会敲警钟?来成为社会的示范?
司法公正有没有被操控、被驾驭?
领导,是领导要求“从重从快”的吧?不唯实、不唯书、只唯上的中国社会,“一切为民”、“一切为稳”的行政指南,会不会因为某级长官要“为民除害”的冲动,影响了司法的不公?
民意,是群众要求“以命抵命”的吧?那些与事无关却倚众叫嚣着惩罚与报复的人们,仇富妒权的天然仇恨倾斜了他们内心的天平,一辆“别克”就倾斜了他们内心的天平!
民意、社会道德从来也永远不会绝对公平,真正的法制需要在文明真正开化之前,独力支撑司法公正。而我们的法律、法律工作者,做到了吗?
正是如此,一场原始的、粗暴的、梦寐良知的集体报复得以实现。只有怀揣几根鸡毛的本盗,暗自唏嘘……
| 作者:awau 回复日期:2009-07-24 13:47:57 | |
| 作者:condoor 回复日期:2009-07-24 14:13:26 | |
作者:woshiwdl 回复日期:2009-07-24 14:03:44
杀人偿命,我觉得没错!而且他还杀了四个
当年小马杀了几个?为毛网上一片叫好?yj杀了几个?为毛还有人为他唱赞歌?老孙就不隐情?他就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还走这一步?
这是个问题。
| 作者:0一缕清风0 回复日期:2009-07-24 14:17:43 | |
| 作者:samens 回复日期:2009-07-24 14:19:10 | |
楼主对生命权缺乏起码的尊重,不要动不动就用"仇富"字语l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开一破别克算啥,就算有钱人?你搞笑哦!你醉酒开车,杀了4个人,给4个家庭带来无比的痛苦和灾难,这些人该怎样来获得慰藉?至少让更多的人知道你醉酒驾车就说杀人,杀人就要付出代价!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21:27 | |
作者:woshiwdl 回复日期:2009-07-24 14:03:44
杀人偿命,我觉得没错!而且他还杀了四个
如果本盗是死者亲属,也会这么想
但本盗若是法官,则会抛开这些,从法律来考量
杀人偿命?肇事司机存在杀人的故意吗?与路人有仇吗?有预谋吗?
且不说现在尚有许多真正的杀人者还未获死刑
| 作者:水心虫虫 回复日期:2009-07-24 14:27:24 | |
| 作者:大毛茎 回复日期:2009-07-24 14:27:41 | |
南京那个案子怎么没消息了?孙主要是没钱,有钱就摆平了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29:48 | |
作者:samens 回复日期:2009-07-24 14:19:10
楼主对生命权缺乏起码的尊重
尊重一方生命权,就要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吗?
如果确是其罪,确是故意杀人,可以,本盗也赞成;毕竟我们对罪的认识,还在冤冤相报的阶段。
但肇事司机之罪,还有很多社会管理的责任,
假使阁下某天过失使人致命,你会捍卫自己的生命权不?
| 作者:小庙菩萨比鬼贱 回复日期:2009-07-24 14:32:01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21:27
作者:woshiwdl 回复日期:2009-07-24 14:03:44
杀人偿命,我觉得没错!而且他还杀了四个
如果本盗是死者亲属,也会这么想
但本盗若是法官,则会抛开这些,从法律来考量
杀人偿命?肇事司机存在杀人的故意吗?与路人有仇吗?有预谋吗?
且不说现在尚有许多真正的杀人者还未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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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说因为有很多人抢银行没被抓住就认为抢银行是合法的吧?
| 作者:dewstar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0:29 | |
七七八八说了这么多,还不如千百年前刘邦一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 作者:天下大明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1:51 | |
疯狂的社会有疯狂的人,疯狂的人就有疯狂的办法!因果循环报应呀。不是不抱时候未到==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 |
什么歪逻辑?一个肇事逃逸就够判个死罪的了,何况还醉酒、超速、无证驾驶,何况还死了那么多人。
为什么有那么多民意?就是因为中国的法律太没用了!对于杀人凶手还心存怜悯,楼主是否太滥情了?如果犯罪以后都可以用改过自新来免罪,又怎么向那些无辜的冤魂交代?
法律不是冤冤相报,而是做了事、犯了错要承担责任。诚然,死者已矣,判处犯罪嫌疑人再重的罪都无法让死去的人复活,但是死者家属还活着,如何向他们丧失亲人的悲痛作一个交代?感情如果能够用金钱摆平,法律系统迟早有一天会崩溃。
胡斌才三年。如果孙伟铭终审死刑,法律界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信就走着瞧!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55:11 |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法律不是冤冤相报,而是做了事、犯了错要承担责任。诚然,死者已矣,判处犯罪嫌疑人再重的罪都无法让死去的人复活,但是死者家属还活着,如何向他们丧失亲人的悲痛作一个交代?
胡斌才三年。如果孙伟铭终审死刑,法律界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信就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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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个“交代”,就一定要错用法条来判人死罪?
这不正是集体报复?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公正的惩罚。
本盗以为,交通肇事更多的罪源在于社会管理,这才是元凶,而非司机本人,以死刑报复,重了!
为了满足仇富心理,给“胡斌案”施加压力,就一定要支持孙伟铭死去吗?
这样,不仅法律失去了公正,你们的内心也失去了正义
| 作者:屋塔上的小妖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1:56 | |
请问楼主认为在多次无照驾车、醉酒、超速、越中心双实线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死亡多少人才够得上判死刑?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2:32 |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什么歪逻辑?一个肇事逃逸就够判个死罪的了,何况还醉酒、超速、无证驾驶,何况还死了那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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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于主观,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驾车撞众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孙伟铭有这个杀死路人的故意吗?
| 作者:IAXJJ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4:47 | |
胡斌妈的一百万还是作用蛮大,三年和死刑,天壤之别!
胡斌妈的一百万还是作用蛮大,三年和死刑,天壤之别!
胡斌妈的一百万还是作用蛮大,三年和死刑,天壤之别!
胡斌妈的一百万还是作用蛮大,三年和死刑,天壤之别!
胡斌妈的一百万还是作用蛮大,三年和死刑,天壤之别!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4:51 | |
作者:屋塔上的小妖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1:56
请问楼主认为在多次无照驾车、醉酒、超速、越中心双实线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死亡多少人才够得上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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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盗内心来讲,一个人不死都该判死刑
但从目前法律来讲,非常遗憾,无论如何,都不能死刑
请反观下自己的内心,有没有因为仇恨,而扭曲法律的愿望?
搞辆大货车撞死楼主一家,司机判无罪,你是那姓孙的私生子吧,畜生,马哥和杨大侠杀了人,可他们都死了,杀人偿命,喝酒了就能杀了?王八蛋罗辑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3g.tianya.cn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8:35 | |
作者:IAXJJ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4:47
胡斌妈的一百万还是作用蛮大,三年和死刑,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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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6死7伤案”,交通肇事罪6年半
| 作者:屋塔上的小妖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9:42 | |
明知无照、酒后驾车、越双实线的危害还放任自己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且这位同志在出事前已有6次违章记录,并不是偶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正确
他如果冤枉,那死的那4个人冤不冤?就事论事,不要扯远了
| 作者:亡者遗物 回复日期:2009-07-24 15:10:41 | |
拿不出一百万来就别出来开车撞人,以为自己是欺实马啊
| 作者:yzrtz69 回复日期:2009-07-24 15:14:26 | |
可以打赌,这个判决绝对不是法官独立做出的,一定是奉了领导的旨意。从情理上死刑是合适的,但从法律上绝对是枉法。现在的法律是橡皮筋,是领导都可以玩一把。看来司法独立是太重要了
| 作者:看客来了 回复日期:2009-07-24 15:27:10 | |
| 作者:战斗一天 回复日期:2009-07-24 15:29:39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21:27
作者:woshiwdl 回复日期:2009-07-24 14:03:44
杀人偿命,我觉得没错!而且他还杀了四个
如果本盗是死者亲属,也会这么想
但本盗若是法官,则会抛开这些,从法律来考量
杀人偿命?肇事司机存在杀人的故意吗?与路人有仇吗?有预谋吗?
且不说现在尚有许多真正的杀人者还未获死刑
=========================先搞清楚 不是故意杀人罪 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此判决是对漠视他人生命的有力震慑 活该孙伟铭既不是高官又非富豪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30:12 | |
作者:屋塔上的小妖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9:42
明知无照、酒后驾车、越双实线的危害还放任自己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且这位同志在出事前已有6次违章记录,并不是偶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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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可爱的妖妖MM,没有出于冲动,而是客观考虑法律来探讨。
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
饮酒前,司机的确“应该”“明知”“可能”出事,但“放任”了。不过,他放任的是酒后驾驶,不是撞死人。
饮酒后撞车逃逸时再出车祸致人死命,“明知”不好断定,个人认为醉酒司机不会“明知”,“希望”绝不可能。关键就是你说的“放任”,从现场勘察来看,司机是连环车祸中的车行轨迹来看,他并没有“放任”,而是试图“避免”,只不过因为饮酒和车速,未能避免惨剧。
现在感觉有一股言论,将孙案和胡案通过钱多钱少的原因联系起来,非常之阴险,这两案根本两回事,孙:无证,长期违章,醉酒,高速连续撞击逃逸,死四人,事后无明显悔意为自己辩解。胡:有证,未饮酒,撞击,死一人,事后马上报案,赔偿。这性质能扯到一块吗,管理者的失职也罢,受害者的压力也罢,社会的舆论也罢,就孙而言,作为一个负完全民事刑事责任的成年人来说,其罪可诛,其罪当诛!!请问LZ,如果您的亲人是4个人之一,以这样的犯罪情形,您还会这么的貌似从容,正义,正直,理性的侃侃而谈吗
| 作者:dqy1978 回复日期:2009-07-24 15:32:42 | |
如果这样的判决是公正的,那是否可以以此案为标准,以后都这么判?如果能成为标准,那他死的不冤;如果不能,那他就真的如楼主所说,是泄愤的窗口。
| 作者:ysyjjb 回复日期:2009-07-24 15:36:04 | |
楼主是个明白人,我支持你的看法和观点.我们需要真正的法制.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40:04 | |
已然群情激愤鸟~~~下个被石头砸死的该是本盗了
民情十分强大呀!悔不该半天出来作案~~~风紧~~本盗扯呼~~~~
| 作者:kaping 回复日期:2009-07-24 15:40:49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提交日期:2009-7-24 13:31:00 访问:
这是一场原始的、粗暴的集体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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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懦怯的、卑劣的枉法裁判
| 作者:后果还是1 回复日期:2009-07-24 15:41:04 | |
| 作者:苯苯的小陆 回复日期:2009-07-24 15:47:58 | |
首先这不是交通造事罪,OK?
楼主是文盲吗?低能吗?还是白痴?
如果是正常驾驶,即便撞死40人,都不可能判死邢,因为那叫事故,叫意外!是交通罪里的,而他不是!
他这和手枪乱打人,扛着炸药包马路上乱跑没有任何区别,即便没有人死亡,一样应该判死邢,这种社会渣子,有什么值得同情的地方?又何况那4条人命又如何解释?
| 作者:天城管 回复日期:2009-07-24 15:51:05 | |
武汉一留学生醉驾撞死人 被判驱逐出境
2009-07-24 12:55:17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21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武汉一名留学生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肇事者被判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楚天都市报7月24日报道 非洲留学生查尔斯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这是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现年29岁的查尔斯来自非洲卢旺达,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去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查尔斯驾车行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次日,武汉市公安局对查尔斯行政拘留。
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查尔斯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查尔斯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子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由于查尔斯无实际赔偿能力,其朋友自愿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予以准许。鉴于查尔斯系初犯、无前科且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故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来源:楚天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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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评论共219条 显示161条)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网易广东网友 ip:113.65.*.*: 2009-07-24 13:08:58 发表
这事怎么不和国际“接轨”?又来“国情”
回复转贴支持[389]反对[0]举报
网易上海网友 [海空雄鹰]: 2009-07-24 13:11:26 发表
黑鬼撞死我们国人只赔那么点钱 还有没有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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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河南郑州网友[aimar] ip:123.6.*.*: 2009-07-24 13:16:53 发表
大家好,我是科特迪瓦来的留学生。你们中国人命真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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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广州网友[+++++] ip:124.15.*.*: 2009-07-24 13:17:44 发表
晕……这是一个什么国度呀??????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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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jiangwx_net]: 2009-07-24 13:06:48 发表
什么东西 ,,,,8W元=一条命,,,,
我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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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广州白云网友[123] ip:116.22.*.*: 2009-07-24 13:21:16 发表
如果在中国撞死外国人,赔偿80W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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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无锡网友 [侵日华军]: 2009-07-24 13:15:49 发表
哎~~~!!**国人命贱啊~洋大人吉祥,洋大人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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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河北石家庄网友 ip:121.29.*.*: 2009-07-24 13:59:03 发表
汗... ...都不用判刑么?再说只赔了8万啊?杭州那公子哥可是赔大发了,赔了好几十万还给判了三年,看来有钱也比不上当外国人强啊!洋大人就是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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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济宁网友 ip:60.211.*.*: 2009-07-24 14:00:54 发表
日你先人板板的,黑人撞死中国人就赔8万,如果是白人干的,还不倒贴了!
| 作者:我妹又闻花 回复日期:2009-07-24 15:51:53 | |
| 作者:messer1 回复日期:2009-07-24 15:56:34 | |
早该这样判的,我成都的,成都法官判得太对了,不说别的,意义重大,至少在成都地区有警示作用。
| 作者:陕北碎娃 回复日期:2009-07-24 16:06:07 | |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6:06:35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55:11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法律不是冤冤相报,而是做了事、犯了错要承担责任。诚然,死者已矣,判处犯罪嫌疑人再重的罪都无法让死去的人复活,但是死者家属还活着,如何向他们丧失亲人的悲痛作一个交代?
胡斌才三年。如果孙伟铭终审死刑,法律界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信就走着瞧!
----------------
为了一个“交代”,就一定要错用法条来判人死罪?
这不正是集体报复?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公正的惩罚。
本盗以为,交通肇事更多的罪源在于社会管理,这才是元凶,而非司机本人,以死刑报复,重了!
为了满足仇富心理,给“胡斌案”施加压力,就一定要支持孙伟铭死去吗?
这样,不仅法律失去了公正,你们的内心也失去了正义
——————————————
问题就在于法律的标尺有问题,不死人就不会主动改进。坦白说,中国的法律就是恶法,没有代表正义的资格。更何况,请正面回答我,对于4名死者的各位家属来说,什么才是正义?
你所谓集体报复的提法根本上就错了,不要动不动就跟仇富扯上关系。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惩处。在法律面前当然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不能因为给予一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就放弃另外4个无辜生命及其家属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正义是相对的,仁慈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个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他的生命也没有理由得到别人的尊重。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6:12:04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2:32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什么歪逻辑?一个肇事逃逸就够判个死罪的了,何况还醉酒、超速、无证驾驶,何况还死了那么多人。
---------------------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于主观,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驾车撞众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孙伟铭有这个杀死路人的故意吗?
————————————
在老美那里,醉酒驾车就可以判成二级谋杀,谋杀就是故意。醉酒、无证、越双实线、超速,当所有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累积在一起,你认为还不是故意?醉酒不是精神病,能够控制行为而不去控制,这算过失?
| 作者:阿波吃得 回复日期:2009-07-24 16:12:06 | |
成都中院的那些法官们
我无法指责你们不能忠实于法律而独立特行
因为你们的法律素养
与那个闯祸的法盲差不多一个水平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条明眼人一望便知不可成立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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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一望便知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作者:瑶酷儿 回复日期:2009-07-24 16:22:47 | |
啊。。。开别克车还不是富豪啊??? 因为我听说,车的价钱是他身家的10%。。。
那算下来也是好几百万的身家了,我一直觉得只要是开车的就是有钱人额,包括开QQ车的都是有钱人。。。
| 作者:mvarxer 回复日期:2009-07-24 16:22:54 | |
街上有三成的司机并不担心违章,被拍到了打个电话交100元暗水,可免扣分;被抓到了打个电话找某某某,即可安然放行。
更别说虎啸而过、生死时速的军车、官车。
社会的集体腐败纵容了违章和肇事,纵容了孙伟铭们的长期存在。
惨剧有社会的责任!
这一切,都要孙伟铭来买单?
========================================================
很遗憾,大部分人都看不懂LZ的帖子。
上来就骂!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6:25:55 | |
中国法律需要多少条人命来买单?不杀鸡就不足以儆猴,牺牲一个人可以在往后救活千万人,够本了
| 作者:雪地孤狼 回复日期:2009-07-24 16:37:21 | |
不得不说,和杭州富家子弟胡斌撞死人案相比,这个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本人无意为成都的这个家伙辩解,只是觉得两者差距实在太大了.
先来看看两者的相同之处:
1.驾车2.撞死人
再来看不同之处:
1.成都的撞死四人,杭州的撞死一人;2.成都的醉酒驾车,杭州的状态清醒;3.成都的是在公路上撞车致人死,杭州的是在闹市区撞的人;4.成都的撞车后逃跑,杭州的撞人后主动报警并等police到来;5,成都的开的是别克,杭州的开的是三菱跑车,故杭州人更有钱,从事后可以赔对方家属100W+RMB也可以看出来.
基本就是这些,欢迎大家补充.
从不同之处可以看出,成都的人,撞死的人多,又是醉酒驾车,撞车后又逃跑,性质确实恶劣,但是,同样有网友指出:杭州的是在清醒状态下闹市区撞的人,同样好不到哪去;而成都的是在醉酒之后,神志不清之时撞的人.如此看来,双方在这点上基本半斤八两.即使再加上撞死四人,且撞人后逃跑,似乎判死刑也太严重了.要不然,就是杭州的判轻了.
当然,纯属个人观点,俺的意思:不是成都的判重了,就是杭州的判轻了.
| 作者:maohuWW 回复日期:2009-07-24 16:42:39 | |
“不是成都的判重了,就是杭州的判轻了”排~~~~~~~~~~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6:43:27 | |
| 作者:lshark 回复日期:2009-07-24 16:46:41 | |
| 作者:贫僧能整一壶 回复日期:2009-07-24 16:50:04 | |
理性的分析。马路杀手的养成是需要土壤和环境的。LZ比哪些闹哄哄的愤怒青年好多了!!偶顶你!!
| 作者:zukoly 回复日期:2009-07-24 16:50:44 | |
社会的集体腐败纵容了违章和肇事,纵容了孙伟铭们的长期存在。
惨剧有社会的责任!
| 作者:fupp 回复日期:2009-07-24 16:51:43 | |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千刀万剐也不为过。
| 作者:绿色的梧桐 回复日期:2009-07-24 16:52:12 | |
| 作者:疯子的宣言 回复日期:2009-07-24 16:52:15 | |
| 作者:寂静顺禅思 回复日期:2009-07-24 16:57:25 | |
| 作者:fupp 回复日期:2009-07-24 16:59:15 | |
撞死第一个,逃跑,还继续开,撞死第二个,还继续开,撞死第三个,还继续,四条人命哎。这位孙大圣还有人性吗?
支持楼主某些观点,只能说有些人该杀未杀,但此人绝对该死。不然在牢里吃睡几年,出来只会更加为害。
| 作者:我好想儿子 回复日期:2009-07-24 17:09:00 | |
判得罪与罚相当!对于尊重他人生命的人,且造成多人死亡的,判死若干次都不为过。
杭州的,我个人认为判轻了!
还有上面一个回贴中的一个黑人酒后撞死人且逃逸的竟然连刑都不判,可见,我国人命多贱!
| 作者:这是谁的号 回复日期:2009-07-24 17:13:04 | |
看看就知道这家伙没什么钱了 ,对比那个3年一条命的杭州70马 。他要是出个500W赔偿下,这样就只要判12~14年了。就算小学幼儿园没得过小红花、四好学生奖等等等,有时候也扶老婆婆过马路, 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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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人不对以上言论负责,拒接跨省追捕、跨星系追捕。谢谢。
| 作者:水中邪月 回复日期:2009-07-24 17:14:03 | |
为马加爵叫好的好像不多吧。
不过为杨大侠叫好的倒真不少
| 作者:邓州流民 回复日期:2009-07-24 17:14:58 | |
| 作者:水中邪月 回复日期:2009-07-24 17:15:34 | |
记得事件发生之后。学校里的同学们基本上都是支持判马加爵死刑的。当然更多的是对教育现状的反思
| 作者:长岛英杰 回复日期:2009-07-24 17:16:30 | |
非洲留学生查尔斯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这是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现年29岁的查尔斯来自非洲卢旺达,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去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查尔斯驾车行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次日,武汉市公安局对查尔斯行政拘留。
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查尔斯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查尔斯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子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由于查尔斯无实际赔偿能力,其朋友自愿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予以准许。鉴于查尔斯系初犯、无前科且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故作出前述判决。
楼主,你同情孙伟铭,我没意见。
可我想问你:对于无缘无故被剥夺生命的四个人,你想说什么?活该吗?
我就纳闷了,那些大叫该杀的,学过法律吗,如果没有,这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你凭什么那么肯定说该杀。如果刑事判决以社会舆论为倒向,那对你,对我,对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不是什么好事,因为没准哪一天,法律条文上保护你权利的那些条文就会在社会舆论的叫嚣声中被执法者忽视了。判死刑,确实死者家属和社会大众都觉得大快人心,但是从中国法治的进程上讲,这一判决,会导致中国法治倒退十年。以后再有这样的判决,你们再加一句吧,赶上严打了!!!!一群法盲,在这傻乐呵,看你们不顺眼。
| 作者:忽忽悠悠就瘸啦 回复日期:2009-07-24 17:18:33 | |
| 作者:不是人民的错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5:27 | |
| 作者:血执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6:06 | |
我们可以杀了孙,但杀不了产生孙的制度
能做的只是冷眼看着被杀与杀人一遍又一遍无聊的重复
我们满足了复仇的欲望,却阻止不了下一次伤害的发生
| 作者:wrtyu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6:42 | |
那么楼主认为要撞多少个才算危害公共安全呢?100个你也闲不够吧.
如果开车杀人就不必犯死刑,那么那位纵火夺去公交车20几条人命的,改成开车撞人不更好.开车撞人就绝对不能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你什么狗屁逻辑.
| 作者:黄雨青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7:27 | |
我觉得楼主这文章说过头了。如果是胡斌一案的话,我支持楼主的说法,因为的确有暴民,但这次案子和胡斌案有本质不同。
胡斌没酒后驾车,肇事后没逃逸,也没造成人员大量伤亡,案发后还积极赔偿。而孙伟铭酒后驾车本来就违法,撞死了一个人还算是交通肇事,但是他连续性撞死了几个人,这就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了。因为你为什么不在第一次撞死人之后就停下来,反而要逃逸导致更大的悲剧发生,所以我觉得胡斌案量刑有些重,但这次案件判死刑是合理的。
| 作者:马甲H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7:29 | |
| 作者:逆水行舟常乐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8:20 | |
赶紧改判杭州飙车和黑鬼撞人案,要不孙伟铭太冤了!!!!
| 作者:沧海云中人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8:35 | |
| 作者:黄雨青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9:03 | |
作者:血执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6:06
我们可以杀了孙,但杀不了产生孙的制度
能做的只是冷眼看着被杀与杀人一遍又一遍无聊的重复
我们满足了复仇的欲望,却阻止不了下一次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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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孙死刑的话,那是说的过去的。
| 作者:wrtyu 回复日期:2009-07-24 17:30:52 | |
为什么会出现多起司机把人撞伤以后,再回过头来碾死的恶性事件,就是我国法律对撞死人判得太轻了.
| 作者:看看网里都有谁 回复日期:2009-07-24 17:34:49 | |
楼主错的离谱了!
违法了,就该承担违法的责任!
你把法律对犯罪的惩治,看作是简单的“怨怨相报”?
你把惩治罪犯对社会的警世,看作“原始的、粗暴的、梦寐良知的集体报复的白色恐怖”,那你且说说,法律惩治罪犯的意义何在?
如果说肇事者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本人不认同!
他明知无照驾驶违法,明知酒后驾驶违法,但却“放任”这种违法行为而造成四名无辜的路人死亡,这不是“故意”在违法?是什么?
他确实是没有“有目的”,“故意的”要去撞死张三,李四,但他“故意违法”的结果,却是对不特定的,众多的,公共人员的生命安全的侵害。这个有错吗???
| 作者:黄雨青 回复日期:2009-07-24 17:35:10 | |
作者:雪地孤狼 回复日期:2009-07-24 16:37:21
不得不说,和杭州富家子弟胡斌撞死人案相比,这个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本人无意为成都的这个家伙辩解,只是觉得两者差距实在太大了.
先来看看两者的相同之处:
1.驾车2.撞死人
再来看不同之处:
1.成都的撞死四人,杭州的撞死一人;2.成都的醉酒驾车,杭州的状态清醒;3.成都的是在公路上撞车致人死,杭州的是在闹市区撞的人;4.成都的撞车后逃跑,杭州的撞人后主动报警并等police到来;5,成都的开的是别克,杭州的开的是三菱跑车,故杭州人更有钱,从事后可以赔对方家属100W+RMB也可以看出来.
基本就是这些,欢迎大家补充.
从不同之处可以看出,成都的人,撞死的人多,又是醉酒驾车,撞车后又逃跑,性质确实恶劣,但是,同样有网友指出:杭州的是在清醒状态下闹市区撞的人,同样好不到哪去;而成都的是在醉酒之后,神志不清之时撞的人.如此看来,双方在这点上基本半斤八两.即使再加上撞死四人,且撞人后逃跑,似乎判死刑也太严重了.要不然,就是杭州的判轻了.
当然,纯属个人观点,俺的意思:不是成都的判重了,就是杭州的判轻了.
-------------
这两案子没可比性
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定义不一样
胡斌一案关键一点就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胡斌是飙车。
酒后开车量刑不论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都比清醒开车重,两者不存在半斤八两之说,美国甚至把酒后驾车定位一级谋杀罪。
就我看来,酒后驾车判刑就是判死刑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你明知酒后不清醒还开车,主观上就是不把人命当回事。而胡斌此案不同,没有证据证明胡斌主观上有致人死地的愿望。
| 作者:面包上抹豆腐乳 回复日期:2009-07-24 17:36:42 | |
楼主的分析有理有据,全面透彻。支持你!
其实就事件本身造成的严重后果来说孙伟铭并不冤,但这个后果有多方因素,包括法律制定过松过宽,执行单位渎职不作为,而这些责任全由一个人来承担又确实不公平。
如果法律法规以此案为标准发生变革还好,如果不能,就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个大笑话,真正铁面无私的标尺是钱。
| 作者:国家一级铁匠 回复日期:2009-07-24 17:37:22 | |
楼主法盲 无证醉酒驾车 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哪错了 哗众取宠 不是这个判错了 而是这个判得不一样 法有教育指引功能你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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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月华流 回复日期:2009-07-24 17:40:27 | |
是否有这样一种隐患:
如果开车撞死人都轻判了,比如杭州案,那么这些喜欢飙车的人就更加会没有顾忌了。
LZ怎么看?
| 作者:风之流云 回复日期:2009-07-24 17:41:26 | |
谢谢可爱的妖妖MM,没有出于冲动,而是客观考虑法律来探讨。
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
饮酒前,司机的确“应该”“明知”“可能”出事,但“放任”了。不过,他放任的是酒后驾驶,不是撞死人。
饮酒后撞车逃逸时再出车祸致人死命,“明知”不好断定,个人认为醉酒司机不会“明知”,“希望”绝不可能。关键就是你说的“放任”,从现场勘察来看,司机是连环车祸中的车行轨迹来看,他并没有“放任”,而是试图“避免”,只不过因为饮酒和车速,未能避免惨剧。
==========================
这个人可是无证驾驶。没有能力但去开车,其行为本身就是“放任”,也就是“开车”这个行为可能会带来“撞人”这个行为,但司机没有为了“开车”而置“撞人”于不顾,也就是法律上讲的“间接故意”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7:43:21 | |
谢谢一些朋友的理解
我的意思再简单说说:
一
我本人是赞成“乱世重典”,但不赞成“乱世乱典”。
交通肇事的根源有制度层面、有腐败层面的很多问题,根源不在法律惩罚过轻。
所以“首例”死刑案的产生,或者短时间能够有震慑作用。
但终究治标不治本。悲剧一定还会发生。
除了泄愤杀掉肇事者,我们真正应该做什么?
二
公愤不可以代表公正,舆论不可以影响司法。
毕竟当前的政府,格外重视民情舆论而又拥有足够的司法决断力。
毕竟我们的法律还有那么多的含混处可以灵活操作。
当“首例”死刑案一出现,非同其他同性质案件判罚的出现,
或许平了民愤。
但法律的尊严却被不应该的践踏了。
越想越来气,说他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老百姓这么说也就罢了,法院也这么判,还有点专业素质吗。他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对比,过失比故意绝对有更多的法理和事实的依据。先从动机上看,虽然犯罪构成里犯罪动机并不是个决定性的因素,但是也很重要,他无证驾车这么久了,曾多次违章,为啥偏这次他跟社会较上劲了,非得故意撞死个把人他才舒坦,你们觉得合理吗?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有多种多样,你们周围应该也有无证驾驶的人吧,只是出于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过于自信的态度,开着车跑街上乱窜,你能说他是故意犯罪吗,他没撞到人,你能说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吗?这个人烂醉后驾车,到这个时候还是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你们去查查刑法明文规定,醉酒后驾车是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危害行为,在结合他本人当时的状态,重度醉酒,他那时候还能理智的故意去撞死人吗,那么紧张的状态下,他很可能就跟个受了惊的动物一样乱跑乱撞,这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吗?的确醉酒不是判断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你喝了酒,犯了罪,法律该怎么判你还怎么判你,不会因为你判断力的减弱而姑息,但是行为的性质该是什么还是什么啊,不能因为他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这两个因素加起来,就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了啊。那这是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 作者:黄雨青 回复日期:2009-07-24 17:45:35 | |
客观点说吧,这案子判的是不错的。也不是什么仇富引起的。孙伟铭在撞死第一个人的时候,还可以说是交通肇事?可他为什么不停下来,还要继续撞第二个?第三个?撞死第一个算交通肇事,但你还继续撞下去,就是主观上的故意伤人了。
胡斌不一样,人家撞人后没逃逸,也没证据证明其故意杀人,按交通肇事罪来看,判三年我觉得合理。但是赔100万也实在是重了,在这案子,倒的确有仇富心态
| 作者:wrtyu 回复日期:2009-07-24 17:48:47 | |
楼主你回答我一个问题就够了,4个人也许对你来说觉得太少,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假设他这么一直撞下去,一直撞死了100个人,你是不是仍然觉得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判死刑.
| 作者:黄雨青 回复日期:2009-07-24 17:50:13 | |
作者:crystal_20090724 回复日期:2009-07-24 17:44:11
越想越来气,说他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老百姓这么说也就罢了,法院也这么判,还有点专业素质吗。他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对比,过失比故意绝对有更多的法理和事实的依据。先从动机上看,虽然犯罪构成里犯罪动机并不是个决定性的因素,但是也很重要,他无证驾车这么久了,曾多次违章,为啥偏这次他跟社会较上劲了,非得故意撞死个把人他才舒坦,你们觉得合理吗?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有多种多样,你们周围应该也有无证驾驶的人吧,只是出于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过于自信的态度,开着车跑街上乱窜,你能说他是故意犯罪吗,他没撞到人,你能说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吗?这个人烂醉后驾车,到这个时候还是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你们去查查刑法明文规定,醉酒后驾车是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危害行为,在结合他本人当时的状态,重度醉酒,他那时候还能理智的故意去撞死人吗,那么紧张的状态下,他很可能就跟个受了惊的动物一样乱跑乱撞,这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吗?的确醉酒不是判断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你喝了酒,犯了罪,法律该怎么判你还怎么判你,不会因为你判断力的减弱而姑息,但是行为的性质该是什么还是什么啊,不能因为他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这两个因素加起来,就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了啊。那这是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
问题是他撞死第一个人的时候为什么不停下来?他当时还能开车就说明其神智基本清醒的,神智不请早醉倒了,不可能开车。
酒后驾车违法是因为酒精会麻痹大脑,但不代表酒会让驾驶者完全失去意识。
| 作者:照腰镜 回复日期:2009-07-24 17:52:54 | |
交紧可能确实如你所说的不作为,但是,驾车撞人者是三岁小陔吗?闯了祸怪管教不严,说得过去吗?作为一个成年人,独立人格在哪里,是非黑白不分也许受风气影响,但每一种行为带来的后果该知道吧,这后龀不是社会惩罚机制,而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难道你觉得他不应该担此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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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开心逸客 回复日期:2009-07-24 18:05:00 | |
| 作者:klaus12 回复日期:2009-07-24 18:21:57 | |
作者:wuyong3236 回复日期:2009-07-24 15:30:37
现在感觉有一股言论,将孙案和胡案通过钱多钱少的原因联系起来,非常之阴险,这两案根本两回事,孙:无证,长期违章,醉酒,高速连续撞击逃逸,死四人,事后无明显悔意为自己辩解。胡:有证,未饮酒,撞击,死一人,事后马上报案,赔偿。这性质能扯到一块吗,管理者的失职也罢,受害者的压力也罢,社会的舆论也罢,就孙而言,作为一个负完全民事刑事责任的成年人来说,其罪可诛,其罪当诛!!请问LZ,如果您的亲人是4个人之一,以这样的犯罪情形,您还会这么的貌似从容,正义,正直,理性的侃侃而谈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顶,我觉得楼主才是一个真正不懂法的网络推手为赚钱出卖良心的人,我就是成都的我为我们成都中院这样判感到自豪。同时我走在成都的大街上的时候也更加放心了。我不知道楼主看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没有,如果你没看过请不要凭空臆测。
| 作者:哈哈哈口 回复日期:2009-07-24 18:26:00 | |
| 作者:哈哈哈口 回复日期:2009-07-24 18:26:54 | |
作者:天城管 回复日期:2009-07-24 15:51:05
武汉一留学生醉驾撞死人 被判驱逐出境
2009-07-24 12:55:17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21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武汉一名留学生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肇事者被判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楚天都市报7月24日报道 非洲留学生查尔斯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这是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现年29岁的查尔斯来自非洲卢旺达,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去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查尔斯驾车行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次日,武汉市公安局对查尔斯行政拘留。
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查尔斯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查尔斯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子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由于查尔斯无实际赔偿能力,其朋友自愿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予以准许。鉴于查尔斯系初犯、无前科且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故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来源:楚天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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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评论共219条 显示161条)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网易广东网友 ip:113.65.*.*: 2009-07-24 13:08:58 发表
这事怎么不和国际“接轨”?又来“国情”
回复转贴支持[389]反对[0]举报
网易上海网友 [海空雄鹰]: 2009-07-24 13:11:26 发表
黑鬼撞死我们国人只赔那么点钱 还有没有王法
回复转贴支持[322]反对[0]举报
网易河南郑州网友[aimar] ip:123.6.*.*: 2009-07-24 13:16:53 发表
大家好,我是科特迪瓦来的留学生。你们中国人命真便宜!
回复转贴支持[288]反对[3]举报
网易广东广州网友[+++++] ip:124.15.*.*: 2009-07-24 13:17:44 发表
晕……这是一个什么国度呀??????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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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jiangwx_net]: 2009-07-24 13:06:48 发表
什么东西 ,,,,8W元=一条命,,,,
我操!!
如果在中国撞死外国人,赔偿80W够了吗?
回复转贴支持[170]反对[0]举报
网易江苏无锡网友 [侵日华军]: 2009-07-24 13:15:49 发表
哎~~~!!**国人命贱啊~洋大人吉祥,洋大人走好!!
回复转贴支持[160]反对[1]举报
网易河北石家庄网友 ip:121.29.*.*: 2009-07-24 13:59:03 发表
汗... ...都不用判刑么?再说只赔了8万啊?杭州那公子哥可是赔大发了,赔了好几十万还给判了三年,看来有钱也比不上当外国人强啊!洋大人就是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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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济宁网友 ip:60.211.*.*: 2009-07-24 14:00:54 发表
日你先人板板的,黑人撞死中国人就赔8万,如果是白人干的,还不倒贴了!
天啊,还让不让人活
作者:雪地孤狼 回复日期:2009-07-24 16:37:21
不得不说,和杭州富家子弟胡斌撞死人案相比,这个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本人无意为成都的这个家伙辩解,只是觉得两者差距实在太大了.
先来看看两者的相同之处:
1.驾车2.撞死人
再来看不同之处:
1.成都的撞死四人,杭州的撞死一人;2.成都的醉酒驾车,杭州的状态清醒;3.成都的是在公路上撞车致人死,杭州的是在闹市区撞的人;4.成都的撞车后逃跑,杭州的撞人后主动报警并等police到来;5,成都的开的是别克,杭州的开的是三菱跑车,故杭州人更有钱,从事后可以赔对方家属100W+RMB也可以看出来.
基本就是这些,欢迎大家补充.
从不同之处可以看出,成都的人,撞死的人多,又是醉酒驾车,撞车后又逃跑,性质确实恶劣,但是,同样有网友指出:杭州的是在清醒状态下闹市区撞的人,同样好不到哪去;而成都的是在醉酒之后,神志不清之时撞的人.如此看来,双方在这点上基本半斤八两.即使再加上撞死四人,且撞人后逃跑,似乎判死刑也太严重了.要不然,就是杭州的判轻了.
当然,纯属个人观点,俺的意思:不是成都的判重了,就是杭州的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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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不同呢?
1.有照 无照
2.未喝酒 醉酒
3.报警 逃逸
杀人偿命,我觉得没错!而且他还杀了四个
------------问题是死了几百人的矿难,溃坝,有谁偿命了??????
| 作者:腊肉香肠汉堡包 回复日期:2009-07-24 18:52:39 | |
| 作者:钛阳 回复日期:2009-07-24 18:56:41 | |
楼猪这么悠闲,
还是为死者们想想吧。
他们无缘无故被人撞的魂飞魄散,
楼猪怎么不为他们喊冤呢?
撞死他们之前,有没有人问过他们是否愿意受死?
死人与活人最大的区别,
莫过于活人可以出钱保命,
遇难者却只能在半空中默默看着这一切。
当然,
他们必定会认真关注楼猪的所做所为。
愿逝者安息~
希望活着的人不再被车撞。
如果楼主全家在人行道上被无辜撞死四口人,希望楼主还能说出这番话。
前几年有个法学专家,满世界呼吁废除死刑,后来儿子被杀了,又坚决要求判凶手死刑。
这类虚伪的装逼犯不少。
| 作者:出门在千里之外 回复日期:2009-07-24 19:13:49 | |
我只想对楼主说,就此案判死刑正确。因为他明知喝酒后驾车可能出危险、他开了,这是主观;明知追尾后不能逃、他逃了,这是主观;明知超速逃可能出事故、他又超了。这都可以说他是故意的,所以说死刑没错!!!支持死刑!!!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3g.tianya.cn
| 作者:只想一生有你 回复日期:2009-07-24 19:20:29 | |
没有考过驾照的人,首先他不懂得怎么上路,上路之后有一些交通指示信号他看不懂,怎么避让车辆,该走哪条车道,他都不知道,如果让一个没有学过驾驶的人上了立交桥有可能都下不来!!!
所以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开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完全变成了一个不知道规则的马路杀手,就像是一个盲人在马路上跑步!!
| 作者:庄纯结 回复日期:2009-07-24 19:21:39 | |
有人说很多杀人犯没判死刑他就不能判,我就纳闷了,许多强奸犯没被抓,我就可以随便日你家的女人了吗?请问?既然我们决定不了制度,但是我们可以拒绝这个制度产生的垃圾,哪怕是一个极小的垃圾,不是有个故事,一个海浪打来过后,一堆鱼在沙滩上挣扎,一个小男孩聘了命把鱼扔回海里,别人问他你扔这么多鱼谁会在乎,你能救的了所有的鱼吗,那个男孩拿起一条鱼扔向大海,回答:这条在乎.并不在乎自己的呼吁能清除多少垃圾,但是却不能放弃努力,不然连孙这种杀人狂魔都死不了的话,那要法律来有何用
作者:大盗圣鸡毛 提交日期:2009-7-24 13:31:00 访问:7183 回复:110
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7月23日一审宣判,醉酒驾车撞死4人的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
---------------------------------------------------------------這個死刑犯是你爹還是你哥,早點準備好棺材哦
| 作者:庄纯结 回复日期:2009-07-24 19:26:01 | |
孙这种没证的人驾驶车辆本来就是一个隐性的杀手,相信他自己知道这点,明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他开了,他就存在着杀人的动机,喝了酒并没有醉倒,为何杀了一个人之后还不停下,要连杀4个,如果楼主家是被这样一个喝了酒的杀人狂魔灭满门,他把你家女人全都杀死并且分尸,明知道杀人不对他杀了,明知道分尸不对,他分了,就因为他喝了酒,就不能判他死刑,请问楼主你还会出来喊法律很公平吗?
| 作者:左红尘 回复日期:2009-07-24 19:28:24 | |
| 作者:猛男误入寡妇村 回复日期:2009-07-24 19:29:39 | |
楼主何以得知他不是故意杀人?他告诉你的?你推测的?换言之无任何证据证明他没杀人的爱好。亦无任何证据证明他有杀人的爱好。那么一切就要站在中间的立场来判断。明知道酒后驾车危险却故意酒后驾车,这是事实吧?酒醉三分醒,难道你会相信电视里面那些酒后XX然后醒来扮无知的剧情?那只证明你NC。驾车撞死人后恶意逃逸,证明此人是清醒的,然后继续撞死人,这就是故意杀人了,判死刑绝不为过
| 作者:sky9890 回复日期:2009-07-24 19:33:06 | |
看新闻,说他长期无照驾驶,这就是有犯罪故意了,该死。
建议直接击毙这个驾车歹徒。喝酒驾车就是明知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但还要坚持侵犯。说白了 ,就是故意杀人
| 作者:sidejz 回复日期:2009-07-24 19:44:40 | |
无照酒后驾驶。据说之前有80多次违章。
妈的从来就没拿社会制度,甚至人命当回事!!
法院杀的好。
这类垃圾不宰几个起不到震慑的作用。总以为撞死人拿几个钱就没事了。
我敢肯定,这人枪毙之后,酒后驾车数量肯定大幅减少。
人就是这样,不见棺材不落泪!!!
| 作者:嗒嗒嘀嘀 回复日期:2009-07-24 19:45:21 | |
| 作者:风铃VS刀声 回复日期:2009-07-24 19:50:42 | |
| 作者:w3636 回复日期:2009-07-24 19:54:19 | |
对无证又酒后驾驶撞死多人,对成都市这代表性的恶性事故,应严惩.对类似肇事者都决不可姑息迁就!
| 作者:haiblue 回复日期:2009-07-24 19:55:01 | |
作者:血执 回复日期:2009-07-24 17:26:06
我们可以杀了孙,但杀不了产生孙的制度
能做的只是冷眼看着被杀与杀人一遍又一遍无聊的重复
我们满足了复仇的欲望,却阻止不了下一次伤害的发生
| 作者:晓寒1207 回复日期:2009-07-24 19:55:13 | |
我不同情他,只是他父母就惨了,家里没钱赔给死者家属,已经到处借钱,我看了新闻,他爸爸为了这事已经快倾家荡产了,睡天桥下面去了。孙伟铭什么人呀,自己撞死人给别人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还连累自己父母,特别是新闻回放刚装完人时的新闻,愤怒的家属把气撒到他爸爸身上,他爸爸都给人跪下了,哎……可怜天下父母心
参照这个案例,胡斌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车裂。
| 作者:小牛他爹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0:30 | |
| 作者:望月冲凉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2:26 | |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条明眼人一望便知不可成立的法条,被重扣在孙伟铭头上。
你懂什么法律
我看你是瞎子
把烧饼的称号扣在你头上一点不重
一个应该判处五马分尸的败类,竟然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 作者:918射日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2:57 | |
对于孙之流社会是需要复仇的!
楼主的父母如果是在这样车祸中死去除外。替孙谢谢你了。
| 作者:望月冲凉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4:10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29:48
作者:samens 回复日期:2009-07-24 14:19:10
楼主对生命权缺乏起码的尊重
尊重一方生命权,就要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吗?
如果确是其罪,确是故意杀人,可以,本盗也赞成;毕竟我们对罪的认识,还在冤冤相报的阶段。
但肇事司机之罪,还有很多社会管理的责任,
假使阁下某天过失使人致命,你会捍卫自己的生命权不?
=======================
“过失使人致命”
楼主,你知道什么叫“放任”吗,知道什么叫“间接故意”吗
整一个法盲
| 作者:望月冲凉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5:28 | |
尊重一方生命权,就要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吗?
=======================
我杀了你
但是大家要尊重我的生命权
| 作者:风与木然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5:47 | |
| 作者:只想一生有你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6:48 | |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正因为醉酒后开车已经意识不清醒了,危害性才最大,所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才非常大。所以才严惩酒后开车。无意识了不是酒的错,而是明知不酒后开车危害性这么大,还要酒后开车,这才是主观故意!!!!!!!
作者:亡者遗物 回复日期:2009-07-24 15:10:41
拿不出一百万来就别出来开车撞人,以为自己是欺实马啊
------------------------------------------------------------作者:crystal_20090724 回复日期:2009-07-24 17:17:31
我就纳闷了,那些大叫该杀的,学过法律吗,如果没有,这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你凭什么那么肯定说该杀。如果刑事判决以社会舆论为倒向,那对你,对我,对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不是什么好事,因为没准哪一天,法律条文上保护你权利的那些条文就会在社会舆论的叫嚣声中被执法者忽视了。判死刑,确实死者家属和社会大众都觉得大快人心,但是从中国法治的进程上讲,这一判决,会导致中国法治倒退十年。以后再有这样的判决,你们再加一句吧,赶上严打了!!!!一群法盲,在这傻乐呵,看你们不顺眼。
------------------------------------------------------------就是因为法律不健全,量刑太轻,才出现了这么多撞死人的事件。
| 作者:maxholt 回复日期:2009-07-24 20:09:14 | |
他家没钱啊,钱能通天,老师叫我别信!我现在完全信了,钱啊,我要挣钱啊.
| 作者:别说了睡吧 回复日期:2009-07-24 20:10:23 | |
这个判决太正确了,
首先你喝酒是故意的,你长期无照驾驶,难道不是故意的?你不要说你无照驾驶是酒后不清醒才干的,难道一个成年人不知道无照驾驶的后果?
。。。。请问这难道不是在明知的情况下犯的事?你撞了一个人以后还知道逃跑,这难道不是故意的?逃跑中接连撞着几辆车又继续逃跑,如果真的已经无意识不清醒了,估计早就停车摊倒在车上了吧?
这个人没有关系没有背景我信都不信,我也是成都人,深知现在本地交通系统作风,无照驾驶还敢违章六次,想想平常人敢么?
其次,现在开车的人越来越多,如果这样无照酗酒高速,撞人逃逸都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不能量到最高刑罚的话,说实话,以后开车的人根本不会太在乎你行人的生命,撞死人了最多也就判个刑赔点钱,反正不会偿命。
再次,如果这样都不能叛死刑,以后要谋杀一个人就太容易了,直接找机会开车撞死就行了,事前先灌点酒就可以了,绝对不会偿命,太值得也太容易操作了。
最后,总有人把这个事跟杭州的七十码扯在一起,我觉得一码归一码,不管杭州的怎么判,那是杭州法院的事,
成都这个事情,不可能因为你杭州是三年,成都就必须要跟风判三年(难道非要全国堕落成一样?),判死刑是完全合理的。]
至于杭州的事大家有多少意见,请不要扯到成都这个案子里来,影响成都这个判决。
| 作者:伊耆 回复日期:2009-07-24 20:12:00 | |
我们作为一个人,首先是社会人,而不是政府人,你是需要为社会负责任,而不是处处要政府来管着你。中国的法律不是太严了,而是太松了,当然,严格的法律需要严谨的法制社会,我们社会还很欠缺。
这次判决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判决,而没有超出其之外,是有判决标准的,我认为量刑是合理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其本身就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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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别说了睡吧 回复日期:2009-07-24 20:15:45 | |
现在网上老有一群人拿有钱没钱有权没权说事,
好象因为成都这个司机没钱没权所以才被判了死刑,
大有用钱权之说影响成都判决的趋势,难道成都这个司机,大家真的认为应该判个几年了事??公正地判了死刑,就不爽了???。
作为一个成都本地人,我的身边没有一个人说这个判决不公,
成都电视台也为此做了专题,采访的市民以及律师,
也没有一个人说此判决不合理,
为啥到了网上,就这么多人反对判死刑了??
| 作者:699399 回复日期:2009-07-24 20:16:26 | |
作者:ysyjjb 回复日期:2009-07-24 15:36:04
楼主是个明白人,我支持你的看法和观点.我们需要真正的法制.
| 作者:听取娃声一片 回复日期:2009-07-24 20:17:36 | |
| 作者:只想一生有你 回复日期:2009-07-24 20:18:32 | |
无照驾驶的危害性极大,无照驾驶危害性相当于在食堂里投毒、相当于拿着一把刀在人群里乱砍。
没有考过驾照的人,首先他不懂得怎么上路,上路之后有一些交通指示信号他看不懂,怎么避让车辆,该走哪条车道,他都不知道,看不懂哪里可以掉头,看不懂哪里可以停车,没有学过驾驶的人看不懂汽车大灯、小灯的作用,不懂得正常车距是多少,不懂得主干道、次干道谁优先行驶,什么车给什么车让路,不懂得什么叫“借道行驶”如果让一个没有学过驾驶的人上了立交桥有可能都下不来!!!
所以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开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完全变成了一个不知道规则的马路杀手,就像是一个盲人在马路上跑步!!
所以说没有说过驾驶的人无证开车的危害性就相当于在人群中投下了一颗炸弹,相当于一个人拿着机关枪朝不确定的人群开枪,无证驾驶不出事才叫怪!!!不撞死人才叫怪!!!!
| 作者:内心的彷徨 回复日期:2009-07-24 20:18:34 | |
楼主是什么心态呢?还嫌死得不多吗?再不从严惩治,恐怕下一个被撞死的就是你!
| 作者:无风雷益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1:16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55:11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法律不是冤冤相报,而是做了事、犯了错要承担责任。诚然,死者已矣,判处犯罪嫌疑人再重的罪都无法让死去的人复活,但是死者家属还活着,如何向他们丧失亲人的悲痛作一个交代?
胡斌才三年。如果孙伟铭终审死刑,法律界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信就走着瞧!
----------------
为了一个“交代”,就一定要错用法条来判人死罪?
这不正是集体报复?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公正的惩罚。
本盗以为,交通肇事更多的罪源在于社会管理,这才是元凶,而非司机本人,以死刑报复,重了!
为了满足仇富心理,给“胡斌案”施加压力,就一定要支持孙伟铭死去吗?
这样,不仅法律失去了公正,你们的内心也失去了正义
=================================================
竖子欲籍此成名吗?
| 作者:aivan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1:22 | |
看了此帖。。。。。
我终于理解了一句话。。。。。
无知者无畏!!!!!!!!!!!!!!!!!!
| 作者:西才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1:37 | |
作者:随风606265 回复日期:2009-07-24 18:33:21
作者:雪地孤狼 回复日期:2009-07-24 16:37:21
不得不说,和杭州富家子弟胡斌撞死人案相比,这个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本人无意为成都的这个家伙辩解,只是觉得两者差距实在太大了.
-----------------------
重新整理一下:
相同之处:
1.驾车
2.撞死人
不同之处:
1.成都的撞死四人,杭州的撞死一人;
2.成都的醉酒驾车,杭州的状态清醒;
3.成都的是在公路上撞车致人死,杭州的是在闹市区撞的人;
4.成都的撞车后逃逸,杭州的撞人后主动报警并等police到来;
5,成都的开的是别克,杭州的开的是三菱跑车,故杭州的更有钱,从事后可以赔对方家属100W+RMB也可以看出来.
6.成都的无驾照,杭州的有驾照
| 作者:只想一生有你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2:47 | |
无照驾驶的危害性极大,无照驾驶危害性相当于在食堂里投毒、相当于拿着一把刀在人群里乱砍。
没有考过驾照的人,首先他不懂得怎么上路,上路之后有一些交通指示信号他看不懂,怎么避让车辆,该走哪条车道,他都不知道,看不懂哪里可以掉头,看不懂哪里可以停车,没有学过驾驶的人看不懂汽车大灯、小灯的作用,不懂得正常车距是多少,不懂得主干道、次干道谁优先行驶,什么车给什么车让路,不懂得什么叫“借道行驶”,没有学过驾驶的人更不懂得什么时候可以超车什么时候不能超车,凡是没有学过驾驶的人,让你上了高架桥,十有八九你会下不来。有时候你在高桥上转来转去最后又走回了原路,因为他们压根就看不懂路标、信号!!!如果让一个没有学过驾驶的人上了立交桥有可能都下不来!!!
所以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开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完全变成了一个不知道规则的马路杀手,就像是一个盲人在马路上跑步!!
所以说没有说过驾驶的人无证开车的危害性就相当于在人群中投下了一颗炸弹,相当于一个人拿着机关枪朝不确定的人群开枪,无证驾驶不出事才叫怪!!!不撞死人才叫怪!!!!
| 作者:康桥老牛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3:23 | |
成都马路上的车,估计有一半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完全是司机们的不道德,有一半是交警和背后的腐败造成的。成都的司机最喜欢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认识谁谁谁在交通队,出了事搞得定的。另外,估计路上的很多司机的驾照都是买来的,拿到驾照的时候会不会开车还是一个问题。
当然,故事里的这位爷也太狠了,死了也不冤
| 作者:我看这里不删帖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4:29 | |
姓孙的前面有6次记录,我不知道那几次都怎么判的?胡斌3年,这个判死刑,怎么也说不过去
| 作者:我不清楚说什么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4:29 | |
我是成都人,我也开车。我支持对孙的判决。
理由是:如果孙这样的人再多一点,或者我运气不好碰到孙这样的驾车者,我将可能因此成为受害者。
| 作者:z2k2008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5:12 | |
酒后开车,死伤那么多无辜的冷,还包括孕妇和婴儿,赶上一小型恐怖活动了。确实不能以单纯的交通肇事来判断。
判决稍重了一点点,不过还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只判个三五年,估计民意会更不满的。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4:51
作者:屋塔上的小妖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1:56
请问楼主认为在多次无照驾车、醉酒、超速、越中心双实线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死亡多少人才够得上判死刑?
-------------------
从本盗内心来讲,一个人不死都该判死刑
但从目前法律来讲,非常遗憾,无论如何,都不能死刑
请反观下自己的内心,有没有因为仇恨,而扭曲法律的愿望?
…………………………………………………………
中国没有法律,楼主一边玩泥巴去
| 作者:jioa959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7:23 | |
谁叫他没有钱呢?
交通部门当然不会在他事发后说他饮酒只有70 cc,自然也不可能只判他三年喽
| 作者:ff_zhao 回复日期:2009-07-24 20:29:31 | |
死了孕妇和婴儿,几个家庭被他给撞碎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很多司机都认为自己喝点酒开车没什么大不了的,出了事大不了赔点钱。。。。
这就是一个给他们参照的例子
| 作者:大头菇 回复日期:2009-07-24 20:31:03 | |
中国人有钱了,车多了,可交通法规还像处于10年前阶段,社会进步了,法律是不是也该进步?再说,仇富的人,我想大家和我一样是讨厌他们嚣张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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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慕容靖 回复日期:2009-07-24 20:33:49 | |
一群法盲在叫嚣~~人情上确实该死~法理上有些勉强~
| 作者:天涯猪妹夫 回复日期:2009-07-24 20:36:58 | |
| 作者:牛联社75 回复日期:2009-07-24 20:37:48 | |
理性批判:
1.本案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人认为定性准确,孙某行为和交通肇事中的酒后驾驶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因为他长期无证驾驶。
打个比方,如果孙某喜欢炸鱼,知道炸药要炸死人,但是他为了炸鱼,每天都把炸药带在身上去河边,结果某天路上爆炸,死了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他是爆破工,有执照,违规操纵违规运输,就是非法生产运输罪。
所以这两个案子在性质上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地做横向比较。
2.量刑上为什么会出现争论,首先要搞清楚罪名的问题,上面已经分析了。
另外的原因就是本案受到上层、舆论以及公众的关注。
最高院已经有了 少杀慎杀 的精神,尊重生命,向废止死刑努力,
而公众情绪激昂,可以理解,
上层一要平民愤,二要警示后来者,也对本案进行影响,
这个时候法院的作用已经不是很独立了,所以又了死刑的结果
。而这正反应出我国司法独立性的缺失。在这种集体缺失理性缺乏对法律的尊重的情况下,司法独立和尊重生命的道路也就更为艰难。
所以,从公众到政府,都应该反省,在司法独立和尊重生命这两个问题上,你们处于什么位置,会造成什么影响,你们自身有没有深刻的反省和自我觉醒的意识,如果你们没有,那我们司法独立的基础在哪里??!!!
国外的司法独立精神,体现在法官可以考虑公众、舆论和政府的声音,但是不会被这些东西牵制,这是个主动和被动的问题,而在中国,这种关系往往被颠倒了,是公众和政府在影响法律,甚至在一定程度控制左右法律。
这两个案子如果我来判,
1 杭州小胡交通肇事罪,7年顶刑,赔偿再高50万,因为法院可以调查,你有这个经济基础,再来个司法上的终身禁驾。
理由: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把闹市区和改装考虑成特备恶劣情节当然现在还没有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成都孙先生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他的生命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尊重生命是基本的原则,是人类的理性、文明和爱的共同准则。
如果大家认为小胡判轻了,大家应该推动立法修改法律,尊重制度和程序,这就是民主和进步的精神。
集体的疯狂只会让我们失去民主和理性,失去民主和理性导致失败的社会现象,失败的社会现象导致失败国家,失败国家导致司法和制度的失败。
希望大家理性批判,共建和谐。
| 作者:跌色绊倒 回复日期:2009-07-24 20:42:41 | |
| 作者:过客无恋 回复日期:2009-07-24 20:43:26 | |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55:11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法律不是冤冤相报,而是做了事、犯了错要承担责任。诚然,死者已矣,判处犯罪嫌疑人再重的罪都无法让死去的人复活,但是死者家属还活着,如何向他们丧失亲人的悲痛作一个交代?
胡斌才三年。如果孙伟铭终审死刑,法律界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信就走着瞧!
----------------
为了一个“交代”,就一定要错用法条来判人死罪?
这不正是集体报复?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公正的惩罚。
本盗以为,交通肇事更多的罪源在于社会管理,这才是元凶,而非司机本人,以死刑报复,重了!
为了满足仇富心理,给“胡斌案”施加压力,就一定要支持孙伟铭死去吗?
这样,不仅法律失去了公正,你们的内心也失去了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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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社会一个交代,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让藐视法律的人付出代价,有时可能是生命。
这不是集体报复,这是在清除肌体的毒瘤,是整个机体健康运转。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惩罚犯罪。
交通肇事更多的罪源在于社会管理,对元凶处以死刑,正是社会管理在起作用,正是社会管理的体现
这样做不仅法律不会失去公正,人们的内心的正义也会更加彰显
这两个案子如果我来判,
1 杭州小胡交通肇事罪,7年顶刑,赔偿再高50万,因为法院可以调查,你有这个经济基础,再来个司法上的终身禁驾。
理由: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把闹市区和改装考虑成特别恶劣情节当然现在还没有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成都孙先生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他的生命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尊重生命是基本的原则,是人类的理性、文明和爱的共同准则。
如果大家认为小胡判轻了,大家应该推动立法修改法律,尊重制度和程序,这就是民主和进步的精神。
集体的疯狂只会让我们失去民主和理性,失去民主和理性导致失败的社会现象,失败的社会现象导致失败国家,失败国家导致司法和制度的失败。
希望大家理性批判,共建和谐。
量刑上为什么会出现争论,首先要搞清楚罪名的问题:
本案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人认为定性准确,孙某行为和交通肇事中的酒后驾驶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因为他长期无证驾驶。
打个比方,如果孙某喜欢炸鱼,知道炸药要炸死人,但是他为了炸鱼,每天都把炸药带在身上去河边,结果某天路上爆炸,死了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他是爆破工,有执照,违规操纵违规运输炸死了人,就是非法生产运输罪。
所以这两个案子在性质上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地做横向比较。
另外的原因就是本案受到上层、舆论以及公众的关注。
最高院已经有了 少杀慎杀 的精神,尊重生命,向废止死刑努力,
而公众情绪激昂,可以理解,
上层一要平民愤,二要警示后来者,也对本案进行影响,
这个时候法院的作用已经不是很独立了,所以又了死刑的结果
而这正反应出我国司法独立性的缺失。在这种集体缺失理性缺乏对法律的尊重的情况下,司法独立和尊重生命的道路也就更为艰难。
所以,从公众到政府,都应该反省,在司法独立和尊重生命这两个问题上,你们处于什么位置,会造成什么影响,你们自身有没有深刻的反省和自我觉醒的意识,如果你们没有,那我们司法独立的基础在哪里??!!!
国外的司法独立精神,体现在法官可以考虑公众、舆论和政府的声音,但是不会被这些东西牵制,这是个主动和被动的问题,而在中国,这种关系往往被颠倒了,是公众和政府在影响法律,甚至在一定程度控制左右法律。
| 作者:在月光下漫步 回复日期:2009-07-24 20:48:08 | |
楼主说道点子上了,
三鹿的问题,
真的只是三鹿的问题吗?
最重的罪不是酒后,而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至人死亡的已经等同于持械过失杀人,再加上逃逸就是故意杀人了,仅此就基本够上死刑了。不会开车的人启动汽车,汽车已经等同于凶器,因此无证驾驶的即使全部安全行驶,没有任何违规,抓到就是拘役半个月,而有证酒后驾车也是安全行驶的,抓住仅仅是罚款。
规则虽然是这样,但如果不扩张影响,基本都能用钱摆平,死者家属如果不是富豪家庭一般都会接受赔款合解,这个和故意杀人最本质的区别是双方并无仇恨,本就是不相干的两个人,判死刑基本就是个人损失有利于社会的结局,死刑一成立,本来就相对较少的赔偿也难以执行,而且死者也活不过来了。所以这类案件以前很少有判死刑的,并不是法律上不够死刑,而是死者家属不深究。
| 作者:芝诺的乌龟 回复日期:2009-07-24 20:52:41 | |
| 作者:只想一生有你 回复日期:2009-07-24 20:59:59 | |
这么说吧,醉酒驾驶和无照驾驶撞死人都就应该判死刑,但是比醉酒驾驶危害性更大的是无照驾驶。
无照驾驶的危害性极大,无照驾驶危害性相当于在食堂里投毒、相当于拿着一把刀在人群里乱砍。
没有考过驾照的人,首先他不懂得怎么上路,上路之后有一些交通指示信号他看不懂,怎么避让车辆,该走哪条车道,他都不知道,看不懂哪里可以掉头,看不懂哪里可以停车,没有学过驾驶的人看不懂汽车大灯、小灯的作用,不懂得正常车距是多少,不懂得主干道、次干道谁优先行驶,什么车给什么车让路,不懂得什么叫“借道行驶”,没有学过驾驶的人更不懂得什么时候可以超车什么时候不能超车,凡是没有学过驾驶的人,让你上了高架桥,十有八九你会下不来。有时候你在高桥上转来转去最后又走回了原路,因为他们压根就看不懂路标、信号!!!如果让一个没有学过驾驶的人上了立交桥有可能都下不来!!!
所以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开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完全变成了一个不知道规则的马路杀手,就像是一个盲人在马路上跑步!!
所以说没有说过驾驶的人无证开车的危害性就相当于在人群中投下了一颗炸弹,相当于一个人拿着机关枪朝不确定的人群开枪,无证驾驶不出事才叫怪!!!不撞死人才叫怪!!!!
每当走人行道横过街道的时候,你都会担心司机有没有喝醉、会不会撞过来让你当场横尸街头的时候,你就会觉得成都的法院判决正确!
| 作者:我喜欢凑热闹 回复日期:2009-07-24 21:01:02 | |
| 作者:yq_ho 回复日期:2009-07-24 21:03:47 | |
作者:gy831103 回复日期:2009-07-24 20:46:49
这两个案子如果我来判,
1 杭州小胡交通肇事罪,7年顶刑,赔偿再高50万,因为法院可以调查,你有这个经济基础,再来个司法上的终身禁驾。
理由: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把闹市区和改装考虑成特别恶劣情节当然现在还没有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成都孙先生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他的生命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尊重生命是基本的原则,是人类的理性、文明和爱的共同准则。
如果大家认为小胡判轻了,大家应该推动立法修改法律,尊重制度和程序,这就是民主和进步的精神。
集体的疯狂只会让我们失去民主和理性,失去民主和理性导致失败的社会现象,失败的社会现象导致失败国家,失败国家导致司法和制度的失败。
希望大家理性批判,共建和谐。
量刑上为什么会出现争论,首先要搞清楚罪名的问题:
本案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人认为定性准确,孙某行为和交通肇事中的酒后驾驶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因为他长期无证驾驶。
打个比方,如果孙某喜欢炸鱼,知道炸药要炸死人,但是他为了炸鱼,每天都把炸药带在身上去河边,结果某天路上爆炸,死了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他是爆破工,有执照,违规操纵违规运输炸死了人,就是非法生产运输罪。
所以这两个案子在性质上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地做横向比较。
另外的原因就是本案受到上层、舆论以及公众的关注。
最高院已经有了 少杀慎杀 的精神,尊重生命,向废止死刑努力,
而公众情绪激昂,可以理解,
上层一要平民愤,二要警示后来者,也对本案进行影响,
这个时候法院的作用已经不是很独立了,所以又了死刑的结果
而这正反应出我国司法独立性的缺失。在这种集体缺失理性缺乏对法律的尊重的情况下,司法独立和尊重生命的道路也就更为艰难。
所以,从公众到政府,都应该反省,在司法独立和尊重生命这两个问题上,你们处于什么位置,会造成什么影响,你们自身有没有深刻的反省和自我觉醒的意识,如果你们没有,那我们司法独立的基础在哪里??!!!
国外的司法独立精神,体现在法官可以考虑公众、舆论和政府的声音,但是不会被这些东西牵制,这是个主动和被动的问题,而在中国,这种关系往往被颠倒了,是公众和政府在影响法律,甚至在一定程度控制左右法律。
找点专业说下,下面引用的都是都是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一些规定,以及法学界对交通肇事罪所做的分析。首先是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要求行为人一方面确实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并且顺其自然地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构成犯罪。到目前为止,我们讲的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问题,是一个行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先大体的对照一下,孙的行为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接着再看具体的一些规定:“如果肇事司机是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也就是说被害者一点错都没,纯粹飞来横祸),那么要求肇事司机造成以下后果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上。”这么着看,孙的行为肯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再接着细说,如果有下面几种严重情形,即使肇事司机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也要构成交通肇事罪追究他的责任:“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一下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的;(6)逃逸的。”孙具备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三种情形。从可观方面看,毫无疑问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
| 作者:zyzou 回复日期:2009-07-24 21:07:09 | |
我支持楼主!说白了,就是既没钱又没关系的傻B干了一件错事,结果就被当成了鸡,儆那些不以为然的猴,历史证明,大多数的鸡都白死了,因为猴是人养的。无证驾驶!我同事昨天才买了个驾照,一天车都没摸过,有关系呗!政府该上上心了!
| 作者:武林名捕 回复日期:2009-07-24 21:07:40 | |
这个不是交警部门不作为所致,所述交警不作为太过于片面了。
实际上这是千年中华民族道德沦丧的开始而已,是全社会道德的一个缩影而已。
没有接触处理交通事故,大家可以没有体会到亲人离去的悲痛。ZF部门为了政绩,拼命压缩交通事故的上报数字,缩水的数字每年交通事故死亡8万6千人,实际交通事故死亡达每年达60万左右,难道大家在报纸、电视看到过吗?我经常接触这些数字,所以背后的水分还是了解的。
无证、醉酒驾驶显示生活很多,摩托车无证无保险不系头盔等等,很多事交通危险的行为,交警查扣这些车辆很有难度的,严格查处还会引起群众不满,管松了是故上升很快,;喝酒的甚至袭击交警,采取一些硬措施围观群众还起哄交警打人等等,这也是很矛盾的工作。
实际上,无证,醉酒驾驶就应该上升到一个档次,违者判刑。
乱世还须重典。
上面说无证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的,找出法条来好好看看,无证驾驶是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有明确规定。这个案子定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我认为关键是主观罪过形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 作者:只想一生有你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0:00 | |
成都孙某,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连撞4辆车,造成4死1伤,然后再次逃逸,然后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性质极端恶劣,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连撞4辆车,造成4死1伤,然后再次逃逸,然后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性质极端恶劣,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连撞4辆车,造成4死1伤,然后再次逃逸,然后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性质极端恶劣,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连撞4辆车,造成4死1伤,然后再次逃逸,然后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性质极端恶劣,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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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麦客-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0:52 | |
| 作者:lyd168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2:02 | |
街上有三成的司机并不担心违章,被拍到了打个电话交100元暗水,可免扣分;被抓到了打个电话找某某某,即可安然放行。
更别说虎啸而过、生死时速的军车、官车。
社会的集体腐败纵容了违章和肇事,纵容了孙伟铭们的长期存在。
惨剧有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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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如果这次没有死刑,那就会有更多的孙伟铭出现,必须要有死刑的代价,孙伟铭们才不会那么多。
楼主硬要为他叫冤,那下次希望有另一个孙伟铭出现在你生活中。
如果舆论直接影响司法,不知道还要那么多专业的法律人干吗
| 作者:肆陆玖捌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4:27 | |
| 作者:tuwen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6:23 | |
| 作者:中大法律人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8:30 | |
我觉得判得没什么问题,倒是媒体舆论过分渲染这件事,和杭州飙车案联系在一起来说,那就会因两案结果反差过大导致公众不平。
在现在杀人偿命还是最为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的中国社会,提倡什么“尊重生命,少杀慎杀”毫无意义。连制度、教育、文化的还没达到那种人文关怀的程度,杀多几个人可能还能帮这个浮躁混乱的社会降降火气,促进河蟹~国家当然也是想看到呢~
| 作者:ruixi22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9:17 | |
假如你能有“500万”交“税”??
“人民的公仆”保证你2年后出来!!!!
| 作者:秋_日_斜_阳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9:43 | |
作者:wuyong3236 回复日期:2009-07-24 15:30:37
现在感觉有一股言论,将孙案和胡案通过钱多钱少的原因联系起来,非常之阴险,这两案根本两回事,孙:无证,长期违章,醉酒,高速连续撞击逃逸,死四人,事后无明显悔意为自己辩解。胡:有证,未饮酒,撞击,死一人,事后马上报案,赔偿。这性质能扯到一块吗,管理者的失职也罢,受害者的压力也罢,社会的舆论也罢,就孙而言,作为一个负完全民事刑事责任的成年人来说,其罪可诛,其罪当诛!!请问LZ,如果您的亲人是4个人之一,以这样的犯罪情形,您还会这么的貌似从容,正义,正直,理性的侃侃而谈吗
你和兰州烧饼说这个是讲不通的..
| 作者:中大法律人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0:55 | |
作者:constontine 回复日期:2009-07-24 21:12:06
如果舆论直接影响司法,不知道还要那么多专业的法律人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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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制度和文化下,法律从来都是工具,法律人怎么可能独立?
| 作者:SAW1987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1:34 | |
| 作者:tai314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2:48 | |
杀人偿命,我觉得没错!而且他还杀了四个。我觉得应该给个死缓
| 作者:我找处女结婚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3:26 | |
很多发达国家都没有死刑的,心胸宽广一点,任何事情都是社会的产物。
| 作者:只想一生有你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4:07 | |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成都孙某,“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连续两次撞死人逃逸: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最没有人性的是他在逃逸过程中又连续撞死4人伤1人,然后又再次逃逸。并且不肯认罪,不肯赔偿(注:赔偿属于民事惩罚,判了死刑民事赔偿也不能少),性质极端恶劣,他还有一点人性吗?这样的判死刑都是最轻的,应该千万万剐,附带民事赔偿,没收全部财产!!!!!!!
本来就改死啊`` 无证驾驶还醉酒撞死四人``这样的人杀十次嫌少!!
| 作者:愚民政策好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4:39 | |
| 作者:中大法律人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7:48 | |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6:06:35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4:55:11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法律不是冤冤相报,而是做了事、犯了错要承担责任。诚然,死者已矣,判处犯罪嫌疑人再重的罪都无法让死去的人复活,但是死者家属还活着,如何向他们丧失亲人的悲痛作一个交代?
胡斌才三年。如果孙伟铭终审死刑,法律界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信就走着瞧!
----------------
为了一个“交代”,就一定要错用法条来判人死罪?
这不正是集体报复?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公正的惩罚。
本盗以为,交通肇事更多的罪源在于社会管理,这才是元凶,而非司机本人,以死刑报复,重了!
为了满足仇富心理,给“胡斌案”施加压力,就一定要支持孙伟铭死去吗?
这样,不仅法律失去了公正,你们的内心也失去了正义
——————————————
问题就在于法律的标尺有问题,不死人就不会主动改进。坦白说,中国的法律就是恶法,没有代表正义的资格。更何况,请正面回答我,对于4名死者的各位家属来说,什么才是正义?
你所谓集体报复的提法根本上就错了,不要动不动就跟仇富扯上关系。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惩处。在法律面前当然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不能因为给予一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就放弃另外4个无辜生命及其家属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正义是相对的,仁慈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个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他的生命也没有理由得到别人的尊重。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6:12:04
作者:大盗圣鸡毛 回复日期:2009-07-24 15:02:32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9-07-24 14:42:25
什么歪逻辑?一个肇事逃逸就够判个死罪的了,何况还醉酒、超速、无证驾驶,何况还死了那么多人。
---------------------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于主观,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驾车撞众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孙伟铭有这个杀死路人的故意吗?
————————————
在老美那里,醉酒驾车就可以判成二级谋杀,谋杀就是故意。醉酒、无证、越双实线、超速,当所有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累积在一起,你认为还不是故意?醉酒不是精神病,能够控制行为而不去控制,这算过失?
狂奔的例子很举得很好。
在行政不作为、社会规则无法约束某些人实施对他人确实有损害的行为或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时,法律是最后一个纠正的机会。比如某些产品行业有严格责任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禁制令等制度。
在提倡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的西方尚如此,何况是中国?再说此人已造成了4人死亡的结果。在美国,不是死刑也得坐上几百年牢。
天涯网友的水平确实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很多很多人并没有看懂楼主的意思,或者根本就没有好好看楼主的文章!!
| 作者:lyc8866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9:12 | |
者:SAW1987 回复日期:2009-07-24 21:21:34
楼主强 奸他 妈 可以判无罪
---------------------------------------------
有罪.除非,除非,楼主妈也强 奸楼主
成都这个已经被判死刑了,我们期待着南京吧?更加期待法律能有个改变来约束这些民愤极强的事件.
| 作者:bblr001 回复日期:2009-07-24 21:30:08 | |
楼主,那你来给量个刑吧!无德司机多的是,出了人命案赔钱了事,顶多想胡斌飙车案那样象征性的判三年,估计以后大家走在路上都要小心了,你丢的是命,人家陪钱就了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