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法庭争执惹怒法官 律师被铐篮球架暴晒40分钟”新闻中提到的何律师,感谢大家对我的理解和支持,让我屈辱的内心宽慰和温暖了很多。下文是一封写给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信》,我准备下周一亲自交到检察院,由于考虑到对今后执业生涯和其他方面的影响,我在贴《控告信》时,把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我的全名略去了,希望大家理解。
关于对澄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洪猛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信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所何某。在2009年7月10日上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洪猛对我实施非法拘禁达40多分钟,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2009年7月10日上午8:40左右,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澄江县人民法院第10法庭开庭,我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洪猛独任审判,开庭前15日左右,我方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当事人。
庭审开始后,核对完当事人和出庭人员身份,洪猛法官口头通知我方,法庭决定不追加当事人。随后,庭审依次进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发表了案件实体方面的意见,刚开始发表应当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方面意见时,洪猛法官打断我说,法庭已经决定不追加当事人,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无须对该问题发表意见。我想我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也就未对该意见进行阐述。庭审经过调解阶段后,就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打印好的庭审笔录交给我,要求核对无误后签字,我接过庭审笔录,开始阅读,第1页主要记录的是开庭的时间、地点、法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情况、权利告知等内容,我没有异议,就在第1页的页脚位置签上自己的名字,随后翻到第2页。由于我方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我特别注意了庭审笔录对该事实的记录,但我阅读几遍并未找到相应的记录,我就对提出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洪猛法官对我说,法院笔录不可以更改,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另行书面提交。由于还要提交代理意见,我也未坚持要补正庭审笔录,就说,因为庭审笔录记录得不完整,我方庭后提交书面意见,笔录我方不签字。洪猛法官非常不耐烦地说,你爱签不签。这时,我就将庭审笔录第1页上的签名用笔划掉(因为我担心被误认为同意庭审笔录的内容),然后在第2页的页脚位置写上“由于补正庭审笔录的申请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上自己的姓名,然后将笔录交给洪猛法官。洪猛法官接过笔录一看,顿时暴跳如雷,大声对我说,你算什么东西,法院的笔录是你可以在上面随便乱写的吗?我说,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是我的权利,同样我也有权利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洪猛法官随后大声叫到,你以为法院是你家吗,拘留起来!然后叫书记员去叫法警。
我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就因为庭审笔录的签字问题,法官居然要拘留代理律师,但我看到洪猛狂暴的样子,不像是在吓唬人,于是就用电话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报告。我刚打电话报告完情况后,洪猛法官对我说,你在法院的文件上乱写乱划,严重违反规定,你有三个选择,要么拘留,要么罚款,要么写检查,你自己选吧。我对他说,我有权利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也有权利写明不签字的原因,我没有什么错,我绝对不会写检查。正在这时,书记员刚好把两个法警带到法庭内,洪猛法官就对法警说,卡起来,带下去。两个法警来到我面前,要我把手里的律师袍、电脑包放在桌子上,拉过我的手,把手铐卡在我的双手上。
由于以上情况是在庭审刚结束时发生,双方当事人在等待签署庭审笔录,旁听人员又都是双方的亲属,所以,在洪猛法官叫法警在法庭上把手铐卡在我双手的时候,法庭内除了法院的人,还有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约15人左右。我作为代理律师,就这样被法官在庄严的国徽下,在维护法律威严的法庭里,无辜地被戴上了手铐。
在两个法警的推搡下,我戴着手铐,被从二楼的法庭,带到我法院建筑区外面的一块露天篮球场上。法警把我推到一个篮球架下来,打开我左手的手铐,卡在一根篮球架铁杆上,就这样,手铐一端卡着我的右手,另一端卡着篮球架铁杆,我被拷在了篮球架上。法警告诉我不要乱动后,就走回办公室乘凉去了。我拿出我的手机对准右手和篮球架铁杆拍了几张照片,正在这时,法警跑出来,一把抢了我的手机,说洪猛法官交待,没收我的手机。法警拿了我的手机就走了。由于直接从法庭出来,我当时穿着整齐、打着领带,不但忍受着被手铐卡在篮球架铁杆上、在夏日火热的太阳暴晒下痛苦,还承受着路过的行人异样的目光。由于没有戴手表,没有手机,不知过了多久,一个法警出来打开手铐,告诉我副院长要和我谈话,我被带到法警大队办公室,一个自称是洪副院长的人告诉我说,法院没有作出拘留我的决定,我可以走了,要我理解法院和法官的难处。
随后,我走出法院,在法院大门口遇到我的当事人父子俩,他们见我出来,快步上前,一人扶着我的一支胳膊,轻声对我说,别怕,出来就好,官司我们不打了。刹那间,一直坚强的我,差点未忍住眼框中的泪水。这是多么的讽刺啊,律师本来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保护者,但我却还需要当事人来保护我、来安慰我,我把头转到一旁,尽量调整自己的情绪,极力维护从在法庭上被戴上手铐那一刻起早已被践踏殆尽的一点点律师的尊严。
根据我事后查看手机通话记录,10:44分时我打电话通知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10:50通知他我已经被手铐卡在篮球架上,之后我的手机被没收,一直到11:45我拿回手机通知我们主任手铐已经打开为止,我被澄江法院用手铐卡了45分钟以上。另外,我的手机发还给我后,我发现,我用手机照的照片已经被全部删除了。
澄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洪猛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是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更为了律师执业环境的好转,让我的同事、同行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再也不要经历这类荒唐的遭遇,我希望相关部门认真、严肃地处理此事。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洪猛法官在未获得院长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口头决定对我采取拘留措施,并在法庭内当众宣布,当即命令法警给我戴上戒具,把我卡在露天篮球架上达40多分钟之久,其间,还扣押我的手机,删除手机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中“(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所列情形第6项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在此,我请求贵院对洪猛进行立案处理。
云南某律师事务所
何某律师
2009年7月11日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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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1 15:37:22 | |
|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1 15:39:33 | |
云南法官非法拘禁律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http://club3.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09926
法庭争执惹怒法官 律师被铐篮球架暴晒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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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研究勒瑟生 回复日期:2009-07-11 15:42:06 | |
| 作者:糊涂团长 回复日期:2009-07-11 15:50:26 | |
哈哈!在中国本来权大于法!忍忍吧!你是斗不过它们的!你真以为中国是法制社会啊?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3g.tianya.cn | 作者:虎之后 回复日期:2009-07-11 15:50:37 | |
| 作者:斫 回复日期:2009-07-11 15:50:44 | |
法院不是居委会,没有息事宁人一说。支持楼主把官司打到底、
| 作者:大国小民 回复日期:2009-07-11 15:51:46 | |
|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1 15:52:42 | |
法庭争执惹怒法官 律师被铐篮球架暴晒40分钟
昨天,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事发后,云南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随即赶到澄江了解情况。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对省律协工作人员说:“事件主要责任在法官,法官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按法律程序办,法院也觉得事件发生得意外。”
事件起因
庭后签字引发纠纷
昨天,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先生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澄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独负责审理此案。
上午8点40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齐后,法官宣布开庭。被告方律师何先生当庭提出:“审判长,本案原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原告的媳妇追加进入本案参加诉讼,我们15天前向法庭申请要求追加诉讼当事人,法庭的意见是什么?”审判法官说:“不用追加了,我现在口头告诉你。”
事后,何律师转述了他与法官的对话。何律师说:“审判长,不同意追加原告媳妇为当事人,是不是遗漏了当事人,程序上存在问题。”随即,洪法官说:“你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时阐述观点,现在不用说了。”上午10点40分左右,庭审结束后,法官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我拿过笔录,首先在笔录第一页上签了字,翻开笔录第二页,笔录上遗漏了我的辩论观点。”何律师说,辩论观点遗漏了,把“法官口头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观点补在笔录。”此时,法官说:“不准动笔录,有什么意见可以另外提交书面意见。”何律师说:“笔录是记载整个庭审过程,如果不加上,我就不签字。” “随便你签不签字,你爱签不签。”法官当即回答。随即,何律师把自己签在第一页上的名字划掉,并在第二页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
法官拿过笔录一看,大声说:“你有哪样权利在上面随意写字。” 何律师回答:“这是庭审笔录,代理人有权在上面签字,代理意见不完整的,我有权利在上面写上自己的意见。”
事件经过
法官叫法警把律师铐起来
法官说:“我之前就告诉过你,这个事不要扯了。书记员,去把法警叫来,把他(何律师)拘留起来。” 书记员走出法庭去叫法警。何律师说:“拘留可以,必须有完备的拘留手续,比如要法院院长签字同意才可以。”
此时,法庭旁听席上坐有15名旁听群众,目击了何律师和法官的对话。法官坐在审判席上沉默了3分钟左右,又向何律师提出:“给你(何律师)3个选择:一是拘留,二是罚款,三是写检查。”何律师回答:“在笔录上写拒签笔录的原因是我的权利,所以,检查我是绝对不会写的。”很快,书记员带着两名法警走进法庭。法官说:“把他(何律师)铐起来带走。”法警掏出手铐,把何律师铐了起来带出法庭,带到法院篮球架上铐起来。何律师回忆:“我被铐时,还特别看了一下手机,应该是上午10点50分左右。”
上午11点半,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得知情况后,来到法院法警大队了解情况,随即叫法警把何律师的手铐打开,并把何律师叫到办公室了解实情经过。此时,何律师被铐在篮球架上晒太阳已有40分钟左右。
据何律师转述:当洪副院长了解情况后,对何律师说:“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他(审判法官)拘留你没有按程序办理手续,对不起你了,请你理解。”
何律师离开法庭时,眼角都湿润了。尤其是被告方当事人再次开车到法院接何律师时,他面部通红,不知说什么好。何律师心想:“我一个律师帮人打官司,竟然会遭遇如此非法待遇。”
|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1 15:54:05 | |
初步结果
院长出面向被铐律师道歉
下午,澄江县法院院长潘万江打电话给何律师,请他再次到法院办公室向他了解情况。据何律师转述:“潘院长当场给他道歉,并说要整顿法官队伍,他(潘院长)对这件事表示遗憾,说用手铐铐律师肯定是不对的,请你(何律师)谅解,你(何律师)有什么请求,可以提出来。”
何律师说:“我相信被非法戴手铐,不是院长的意思,如果法院队伍中有这样的法官,我建议把这样的法官清理出法官队伍。” 潘万江思索一番后,表示一定会处理法官的,会给何律师一个说法。
何律师说:“事情发生了6个小时,当事法官一直没有出面把事情的经过说清楚,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
下午4点,记者来到澄江县法院,潘万江不在办公室,副院长洪家敬也离开法院。记者打电话给潘万江,他说:“我在玉溪,在电话里说不清楚事情的经过。”记者一直向潘万江求证法官非法拘留律师的事实,对方一直强调电话里说不清楚,随即挂断电话。记者来到何律师被铐的篮球场,何律师说:“我就是在这个篮球架下被非法拘留了40分钟。我曾经在法院当过10年的刑事法官,2005年离开法院转行当律师,这种事情还是头一次遇到。”
据了解,省律协相关人员已赶到澄江县法院了解情况。
| 作者:无心之落寞人 回复日期:2009-07-11 16:01:46 | |
| 作者:马陵人家 回复日期:2009-07-11 16:03:16 | |
呵呵,要是三权分立了,再加上中国的特色,再加上无人民监督,再加上权贵嚣张,再加上特色的民主,呵呵,更好看!
|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1 16:11:23 | |
对《请伍皓部长解释律师被铐篮球架》一帖的回复
。。。。。。。。。。。。。。
伍 皓
2009年7月11日,于云南迪庆高原
http://club3.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10224
| 作者:超级五毒 回复日期:2009-07-11 16:13:23 | |
法官非法拘禁律师涉嫌刑事犯罪,要求云南检察院立案查处
作者:超级五毒 提交日期:2009-7-11 14:11:00 访问:89 回复:6
根据云南网新闻报道: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澄江县法院某法官指令两法警铐在篮球架下40分钟,此案在程序上未经法院批准,事实上也无拘禁的理由。此人的行为不仅是侵犯该律师的人身权利,更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羞辱,也玷辱法官群体的素质。两法警无视法律规定,肆意拘禁公民,暴露出执法意识淡薄。同时上述三人的行为彰显其人性之卑劣,动机之恶毒!
澄江县法院法官与法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该律师行为合法,不应当被拘禁及限制人身自由,但全然不顾上述事实,将无辜的律师长时间铐在公开场合,其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为此,要求云南检方对澄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和两名法警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请云南省省政法系统最高领导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孟苏铁同志督查处理。
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19199.shtml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star=1&replyid=2909926&id=2909926&skin=0&page=1
| 作者:超级五毒 回复日期:2009-07-11 16:17:25 | |
LZ,这事情绝对不能私下处理,必须公布此案的查处过程。
希望你不要辜负兄弟们的努力,一定从严惩处,不能妥协,否则对不起大家!
| 作者:天生我菜 回复日期:2009-07-11 16:29:30 | |
| 作者:超级五毒 回复日期:2009-07-11 16:33:29 | |
| 作者:竹林侠隐 回复日期:2009-07-11 16:36:12 | |
| 作者:消灭小鬼子 回复日期:2009-07-11 16:39:59 | |
顶起来,法院干部的法律意识都这么淡薄?何谈依法治国?
| 作者:su27139 回复日期:2009-07-11 16:43:14 | |
| 作者:无翼鸟2009 回复日期:2009-07-11 16:49:36 | |
法官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强烈要求严惩法官,还律师尊严还法律尊严
| 作者:扬州府才子71 回复日期:2009-07-11 16:51:16 | |
这是他妈的什么法官啊,
县令,比他更懂法律。
这就是中国,中国法官,
全世界的法官,来向我们中国先进法官同志学习。
| 作者:无翼鸟2009 回复日期:2009-07-11 16:53:21 | |
你活该,不尊重法官,想干吗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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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严重脑残,你和这个法官一样是严重的法盲加土匪,这样的法官还需要尊重?
| 作者:LHW9631 回复日期:2009-07-11 16:57:49 | |
靠,什么.............................鸟................
『贴图专区』[社会万象]河北鹿泉:乡镇书记全武行,市委书记看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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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作者:蓝心杀手 提交日期:2009-07-04 19:55:37 访问:102080 回复:1556
2009年06月30日中午13:40分,河北省鹿泉市银山花园酒店门前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党委书记暴打上访群众的恶性事件。
当时拍摄者正好路过,看到酒店大门前聚集了很多上访群众,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走过去看看,顺便打开了拍摄键,没想到竟然拍到了一场如此精彩的画面。
据上访群众介绍,他们于当日上午10点已到鹿泉法院进行上访告状,在40多度的高温下于法院门口等待两个多小时。结果下班之后,人家领导分乘座驾扬长而去,对上访群众不理不睬。
当群众发现领导座驾驶向银山花园酒店后迅速赶到,要求见面仍不可得。他们在酒店门口忍受饥饿高温又等候1个多小时后,酒足饭饱的领导才纷纷走出酒店。
中午在酒店宴请这些领导的是鹿泉市山尹村乡党委书记王彦龙,他出门看到上访群众后非常恼火,又看到有人正在拍摄更是火上加火,冲过来就要抢夺相机。在遭到上访群众的阻拦时,王彦龙开始大肆施暴,拳打脚踢,穷追猛打,充分展示了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公仆形象。
而在整个施暴过程中,鹿泉市市委书记安树国在旁好整以暇地看热闹,没有任何制止的表示。最后,王彦龙胜利了,安树国满意地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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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上不了图。大家过去看好了。大量证据。。。。谢绝跨省,我就复制粘贴而已。。。。。。单独转载斑 竹不给发,呵呵被逼的。
| 作者:我住淮河畔 回复日期:2009-07-11 17:03:30 | |
这种法官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坚决要求按法律程序严惩这个流氓
| 作者:飞来横福 回复日期:2009-07-11 17:04:29 |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 |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 作者:dingrm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2:04 | |
曝晒40分钟?怎么有点像古时候的曝晒3日那种感觉?
一切酷刑惩罚沉睡百年后终于又重现江湖,洪猛将一统江湖!
| 作者:沅水可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4:16 | |
依据刑法第238条之规定,该法官涉嫌非法拘禁罪,应迅速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 作者:r1mcb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4:40 | |
看来如果可能的话
这个法官是想把律师拉出去用狗头铡砍掉的
欺压百姓贯了,代表百姓惯了。报应必随之而来!!!!!!!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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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人是不是有病,平时牛不牛B关这个案子什么事?退一万步说就算牛B就该被靠在篮球架上曝晒40分钟?你这是什么狗P逻辑?
有病?5毛?澄江县法院的狗?
| 作者:扬州府才子71 回复日期:2009-07-11 17:27:48 | |
真TM把我雷晕了,法官,哪是法官啊,县太爷也没你牛比啊
| 作者:江上理花 回复日期:2009-07-11 17:28:10 | |
| 作者:大灰机在飞 回复日期:2009-07-11 17:38:15 | |
这个很正常的啦···法官队伍里很多不是科班出身的·····法盲多了···你要他们那些三四十岁的法官去参加现在的司法考试···我以人头担保···绝大多数过不了····
| 作者:骑着乌龟去攻城 回复日期:2009-07-11 17:38:50 | |
| 作者:被黑社会 回复日期:2009-07-11 17:40:37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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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配当律师?!
| 作者:沅水可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42:28 | |
据何律师转述:当洪副院长了解情况后,对何律师说:“这个法官性子急,案子多,压力大,他(审判法官)拘留你没有按程序办理手续,对不起你了,请你理解。”
看了法院副院长的这段话,让人有话想说:一个法院副院长对被铐律师说:“对不起你了,请你理解。”让人产生太多联想。作为法律工作者(公务员),对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法律案件第一反映是“请你理解”!试问,这是什么话啊。跟他的身份一点也不符合。更不要谈他前面敷衍的原因,什么该法官性子急啊,案子多,压力大之类的话。以及,后面提到的整顿队伍了。因为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本身就不执行法律了(语言上表现的太明显了,是人就看的懂),那整顿就失去了前提,还谈什么其他呢?一切就不要谈了。动不动就给人出选择题的法官不出现才怪呢?什么一是拘留,二是罚款,三是写检查。这样飞扬跋扈,这明显是一种强权。如此一来,人民的权利自然无法保障。建议,院长不要在那些什么性子急上找原因。简直是忽悠人嘛!
| 作者:超级五毒 回复日期:2009-07-11 17:44:36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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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狗东西也配称律师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46:59 | |
作者:maikosan 回复日期:2009-07-11 17:27:45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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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人是不是有病,平时牛不牛B关这个案子什么事?退一万步说就算牛B就该被靠在篮球架上曝晒40分钟?你这是什么狗P逻辑?
有病?5毛?澄江县法院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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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有病!狗P不通就在这里充正义。有事情不能一分为二的看,还以为自己抓住真理,真正的脑残!只会闹哄哄的起哄。身为律师难道就不知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抗辩吗?造成那样的后果难道自己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身为律师连自己的感情都控制不了。
| 作者:扬州府才子71 回复日期:2009-07-11 17:48:59 | |
这样的法官,我靠,真的....
我无话说了,
真是TM的法官,简直侮辱了法官一词。
| 作者:明日明月明日有 回复日期:2009-07-11 17:56:00 | |
曝晒40分钟?小心下次对你做游戏“火烧小鸟”!!!
曝晒40分钟?小心下次对你做游戏“火烧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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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晒40分钟?小心下次对你做游戏“火烧小鸟”!!!
| 作者:ldhcs 回复日期:2009-07-11 18:07:44 | |
许昌魏都分局副局长张永杰,连广普,张睿爽等人,将嫌疑人于大龙,田歧虎,采取了令人震惊的,残忍多样的刑讯逼供手段,将二人致残的事。抓的人不按他们所谓掌握的材料去讲,他们就把被抓的人衣服脱光,用毛巾裹住双手,再用绳子反吊,只允许脚尖着地,一吊就是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如果还不照他们的意思说,就用芥末油强行灌入嫌疑人的鼻中,看到他们要死不成,要活无门,痛苦不堪,到处乱撞的样子,怕被抓的人把头碰破,就给他们戴上摩托车头盔。这些都是小儿科,更可怕的是,负责人张永杰亲自动手,命令连某某等哥们儿,用电警棍极其侮辱人格绝后的方式,长时间击打那些人的阴部(鸡鸡)、咪咪、嘴、耳朵等敏感部位
| 作者:度村 回复日期:2009-07-11 18:16:33 | |
把那个法官杀了,在把那个院长也杀了,再把管他们的上一级的法院的院长也杀了!一个小小的法官能那么放肆不就是有这些院长给撑腰吗?
| 作者:我是下饭菜 回复日期:2009-07-11 18:30:02 | |
| 作者:吧啦KD 回复日期:2009-07-11 18:31:24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
还律师咧~ 瓜娃子一头! 装啥大瓣蒜呀?
法官拘人要有上级签字,要有院里的决定,法官没那么大权力。
那个成年傻比法官,等着挨收拾吧!
| 作者:yq_ho 回复日期:2009-07-11 18:34:18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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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律师咧~ 瓜娃子一头! 装啥大瓣蒜呀?
法官拘人要有上级签字,要有院里的决定,法官没那么大权力。
那个成年傻比法官,等着挨收拾吧!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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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律师咧~ 瓜娃子一头! 装啥大瓣蒜呀?
法官拘人要有上级签字,要有院里的决定,法官没那么大权力。
那个成年傻比法官,等着挨收拾吧!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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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律师只能选择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不签名,不能注明不签名的理由或划掉前面的签名吗?还有你说的“申请补正”是向原审法院申请补正还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如果是前者的话,恐无效。退一万步说,即使律师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违反了相关规定,法官也无权在院长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就对律师实施拘留,否则就是非法拘禁。
坚决支持律师控告该法官侵犯人权触犯刑律!这样无法无天专横霸道的法官必须免职,他不仅是对当事律师个人的侮辱,而且是对律师职业的蔑视和凌辱。请省律协帮助维权,首先解决检察院立案的问题。
| 作者:吧啦KD 回复日期:2009-07-11 19:16:29 | |
使劲儿整!把云南公检法里的成年傻比们都给招惹来这里耍。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你没有律师行业者的正义感,只有八卦婆的无聊。那条法律法规确定庭审笔录上只准当事人背书画押,不准当事人注明不签字的缘由?你把注明不签字的缘由歪曲成随意书写是无中生有,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怀疑你不是那霸道法官的狐朋狗友,就是与那受害律师有过节而趁机落井下石的小人。
| 作者:钢索上的舞者 回复日期:2009-07-11 19:24:44 | |
律师,很了不起吗?在我国法律体制下,在庭审中你们起的作用有多大,有多少律师是靠关系吃饭。
你以为这是台湾呀,在庭审现场树一块液晶显示屏,把庭审笔录实时显示,庭审结束,辩护方逐字核对后签字。
告诉你,我知道的一个县只有一个镇法院是电脑输录的,其余的都是笔录。
即使当事人验证无误签字又怎么样,做笔录时故意加大字距,在空白处做文章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要以为凭舆论就能摆平,我看律师和法官谁的屁股都不干净,大家都等着互相掐吧!
| 作者:jieko 回复日期:2009-07-11 19:34:38 | |
| 作者:wendy_c 回复日期:2009-07-11 19:35:03 | |
楼主做律师之前本身就是法官,这事要是没上新闻,楼主你觉得下一部形势会如何走向?官官相护你应该会知道的,要想这法官对你有个交待,在这个国家,有点难.....
| 作者:吧啦KD 回复日期:2009-07-11 19:43:59 | |
多一句嘴,那个鸣冤的律师回家烧一注香拜拜菩萨吧!
想想,万一,拥有拘留签字权的院长是当事法官的老丈人咋办?
给你捏鼓个撕毁法律文书,在场工作人员作证,弄一个新闻发布会,看你还到哪里喊冤?
| 作者:幽闭山谷 回复日期:2009-07-11 20:30:59 | |
| 作者:小名片 回复日期:2009-07-11 21:37:03 | |
| 作者:老笨80 回复日期:2009-07-11 21:44:51 | |
一个践踏法律无视人权的畜生,不配做法官.强烈要求将此人开除出法官队伍.
声援
|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1 21:45:25 | |
pig717199网友:
您的《请伍皓部长解释,惹怒法官 律师被铐篮球架》(注:应为伍皓副部长)一帖,我在下乡调研途中,抽中午休息时间上网时看见了,现在有点空余时间,就抓紧给您回个帖。首先感谢您提供了这个信息。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将律师铐于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如果属实,我认为是一起恶劣的事件。
但事件发生在法院系统,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问题应该由法院系统自己去调查处理。从宣传部门的职责出发,一是支持媒体舆论监督,这条新闻是我们《春城晚报》率先报道出来。二是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回应舆论监督,积极调查处理和整改,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
看到此帖后,我随即发短信督促相关部门重视并立即调查处理,并尽快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我在短信中已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田成有副院长引起高度重视,我在短信中说:“此事《晚报》今天报道后,网络上有蔓延之势,望吸取公安机关躲猫猫、小学生被指卖淫等事件教训,不要等形成全国性舆论焦点再来重视和处置。建议迅即发表声明,表明态度,同时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有关情况随时向媒体和公众公布,不要等到调查结果出来才发布,调查组开展工作的进展情况,也应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以坦荡的力量赢得媒体,以求真的力量赢得信任,以人格的力量赢得公众,才能避免酿成又一起公共舆论的轩然大波。”
短信发出后,已得到高院肯定的答复:“好的。”请您相信,云南省建设“阳光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用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在就“躲猫猫”事件回答香港中评社记者提问时的话说,云南省不愿意也没有打算掩盖任何事情,不怕别人来问三问四,云南省这么大,我们不能保证云南省所有角落都不发生任何事情,但能保证问题一旦出现,都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请您相信,此事件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一定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给媒体和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伍 皓
2009年7月11日,于云南迪庆高原
YUN NAN是某人身上若干个毒瘤中糜烂的最重的一个
| 作者:一粒微尘一缕烟 回复日期:2009-07-11 22:26:06 | |
此贴必受关注,律师都随便拷了,老百姓更心神不宁中…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3g.tianya.cn | 作者:吧啦KD 回复日期:2009-07-11 22:38:57 | |
短信发出后,已得到高院肯定的答复:“好的。”请您相信,云南省建设“阳光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用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在就“躲猫猫”事件回答香港中评社记者提问时的话说,云南省不愿意也没有打算掩盖任何事情,不怕别人来问三问四,云南省这么大,我们不能保证云南省所有角落都不发生任何事情,但能保证问题一旦出现,都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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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仔细喽~:“建设“阳光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 而非法院如何如何。
伍付部长不会又在涉嫌忽悠广大人民群众吧?
| 作者:跟着影子流浪 回复日期:2009-07-11 22:40:47 | |
| 作者:验证成功 回复日期:2009-07-11 23:28:49 | |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坐等结果\.....
A:党内严重警告...取消法官资格....后勤待遇也不赖...
B:按法律办.从重处罚...三年.
C:道歉....然后和何律师搞和谐
| 作者:法律卫士007 回复日期:2009-07-12 00:26:23 | |
支持您,并会时刻关注此情况的最新进展,您并不孤单!
| 作者:嘿倌加咴墒 回复日期:2009-07-12 00:48:21 | |
|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2 01:21:14 | |
今天中午在看到凯迪网友曝料云南玉溪澄江县法院发生一起法官将律师铐于篮球架的事件,我一方面对网友的帖子进行了回复,另一方面从我的职责出发,将情况向省高院领导同志作了报告,提出公开透明认真调查处理,并积极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及时向媒体和公众通报调查处理情况的建议。省高院领导同志的态度十分鲜明,完全接受我的建议。傍晚,我又打通电话,直接向许前飞院长请示,建议今天就要积极回应媒体的舆论监督,不要按照传统的做法,等调查清楚才向公众公布,那样做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不够尊重。许前飞院长的想法与我不谋而合,立即对有关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夜里11点半左右,我收到省高院新闻中心负责同志发来的短信:“伍副部长,云南网已发我院责令玉溪调查一文,新浪等门户网站已转载,新华社、春城晚报等纸媒明日见报,特报告,感谢您的指导。”
我在网上搜了出来,转贴于此。我想,省高院能这么快就对舆论监督做出回应,确实比过去进步多了。我真诚地希望网友们能够看到这种进步,支持和鼓励这种进步,不要用不理智的“语言暴力”扼杀这种进步,我也愿意和网友们共同期待省高院能够尽快给媒体和社会公众一个公开透明的、可以信任的调查处理结论。
http://club3.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10846&star=1#3875783
| 作者:猫_非_猫 回复日期:2009-07-12 01:22:24 | |
律师被法官铐室外暴晒续:省高院责令立即调查
(http://news.sohu.com/20090711/n265149993.shtml)
7月11日,有关新闻媒体报道了澄江县法院发生“律师被拘留”事件。 报道称,7月10日,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
事发后,云南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随即赶到澄江了解情况。
7月11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得悉了澄江县法院发生“律师被拘留”事件后,高度重视,责令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玉溪中院现已组成以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自力为组长的调查组,于7月11晚赶赴澄江县调查情况,调查组表示,有关情况将随即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
| 作者:打扫垃圾 回复日期:2009-07-12 01:41:31 | |
| 作者:程序合法 回复日期:2009-07-12 09:33:38 | |
何律师,请你绝不要接受法官和法院的"道歉",不要与他们私下和解,一定要坚持立案,争取给法官判刑,至少要开除公职,让他永远离开法官队伍.云南法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你个人的权利,更是对所有公民权利的公然藐视.
| 作者:法克占卜妮子 回复日期:2009-07-12 09:45:59 | |
你还干什么律师啊,攒够钱抓紧移民,这个国家让它自己烂下去吧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3g.tianya.cn | 作者:3020340 回复日期:2009-07-12 09:49:34 | |
法官是法庭上的国王,律师装逼就干他不惯包,如果法官连律师都控制不了,怎么控制庭审,不用审案子了.你说不签就不签,你说签什么就签什么,法官就太没有尊严了,法律也太没有尊严了,中国的法律就是执法不力,要不能有新疆的事.对刁民用严法!
正常程序没法说里的,就来网上。曝光,就不信还没地方说理了??
支持下
所以说嘛,以中国现在的法制状况,想好好地做个出庭律师其实很辛苦,还是搞非诉案子好。
| 作者:善于发现 回复日期:2009-07-12 10:29:21 | |
中国的法官很多都太年轻,满身戾气怎么公正判案,20多岁的法官让美国由律师而法官的心智成熟经历丰富的人一言不发,暗暗惊叹中国不可战胜。
作者:钢索上的舞者 回复日期:2009-07-11 19:24:44
律师,很了不起吗?在我国法律体制下,在庭审中你们起的作用有多大,有多少律师是靠关系吃饭。
你以为这是台湾呀,在庭审现场树一块液晶显示屏,把庭审笔录实时显示,庭审结束,辩护方逐字核对后签字。
告诉你,我知道的一个县只有一个镇法院是电脑输录的,其余的都是笔录。
即使当事人验证无误签字又怎么样,做笔录时故意加大字距,在空白处做文章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要以为凭舆论就能摆平,我看律师和法官谁的屁股都不干净,大家都等着互相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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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但问题的根源还不是某些法官?
作者:打扫垃圾 回复日期:2009-07-12 01:41:31
道歉如果有用,要法律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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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会只是道歉,否则律师肯定不会答应。都是成年人了,又不是小学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作者:最恨枪手 回复日期:2009-07-12 10:45:43 | |
作者:xiaoxizi2009 回复日期:2009-07-12 10:00:27
法官是法庭上的国王,律师装逼就干他不惯包,如果法官连律师都控制不了,怎么控制庭审,不用审案子了.你说不签就不签,你说签什么就签什么,法官就太没有尊严了,法律也太没有尊严了,中国的法律就是执法不力,要不能有新疆的事.对刁民用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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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性十足,法官就能违法乱纪了??
作者:flyfriend 回复日期:2009-07-12 10:46:02
作者:xiaoxizi2009 回复日期:2009-07-12 10:00:27
法官是法庭上的国王,律师装逼就干他不惯包,如果法官连律师都控制不了,怎么控制庭审,不用审案子了.你说不签就不签,你说签什么就签什么,法官就太没有尊严了,法律也太没有尊严了,中国的法律就是执法不力,要不能有新疆的事.对刁民用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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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性十足,法官就能违法乱纪了??
-------------------------------------------------------------------------------围观五毛。
| 作者:追风轻骑 回复日期:2009-07-12 10:49:53 | |
社会在呻吟,人民在流泪。 谁还能保护我们?????????
| 作者:陈玄礼 回复日期:2009-07-12 10:54:58 | |
| 作者:野猪大联盟 回复日期:2009-07-12 10:56:21 | |
在中国没有真理可言,那些所谓的权势就是真理,所以啊我们这些老百姓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变态!
| 作者:enick 回复日期:2009-07-12 10:57:24 | |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中国法官的素质大家心里都知道。法官贪才会让律师和当事人无奈送礼、搞关系。问一下每个打官司的老百姓,你送东西给法官的时候你是心甘情愿的吗?
这个问题再清楚不过了,甚至不需要逻辑推理,就可以得出结论,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掌握司法审判权的人。
就跟官场腐败一样,你能说那些贪官腐败的根源在于老百姓吗?
支持何律师。
| 作者:enick 回复日期:2009-07-12 11:06:39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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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配当律师?你这种人十足的法盲,还以为自己法律如何精通呢
中国的法制啊,看来还是当法官好!律师法官有的时候就是同班同学,但是地位的悬殊确很大!
1.当面或者背后都坚决支持何律师!
2.以云南的习惯,要坚决注意防止---被躲猫猫!
3.事情已经发生到专业人员的身上,作为云南法制水平的体现,应该有追求一个法律结果的勇气!既是为何律师本人,也是为了云南的全体律师,更是为了云南的全体人民!
4.要防止来自于行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压力,毕竟:仕可杀,不可辱!不要被行业主管部门的什么大局为重啊人家已经道歉啊的话所迷惑,他们的阳痿不能够延续到何律师你的身上!
5.你现在是为民请命.注意言行规范,不要被人家抓住反击的把柄!
| 作者:shj722 回复日期:2009-07-12 11:15:05 | |
| 作者:宪法顶个圆圈 回复日期:2009-07-12 11:20:18 | |
作者:shj722 回复日期:2009-07-12 11:15:05
这种法盲都能当法官,彻底无语~~~
| 作者:毛毛虫813 回复日期:2009-07-12 11:21:47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凭心而论,你可以算是澄江县法院的狗!而且,把你作为狗是对狗的侮辱!人家云南省高院都发现的问题,你在干什么,还有点是非概念没有啊
| 作者:汉唐服饰 回复日期:2009-07-12 11:36:35 | |
孤岛小兵
本文阅读地址:http://book.tiexue.net/book_15341.html
东海,无名小岛。一座灯塔,一个兵。兵有名字,很普通——李栋梁。六年,他和无名岛、灯塔共同见证了一个很普通的字眼——坚持。他有血有肉,有情有爱,但他选择了坚持,就放弃了很多很多。
他有泪,不常流,似珍珠一般,深深滴在心里........
他要坚持,坚持,用时间来证明自己,用忍耐来坚持自己的选择。
他的故事开始了.
| 作者:三只梅花鹿 回复日期:2009-07-12 11:39:20 | |
司法蛮横腐败,
公平被任意践踏,这个国家离心离德。
最近几年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说明了什么?
广告,咔嚓。/六月。举报广告请移步**[版务处理]天涯杂谈广告举报处理专帖**-- fdsgfryhtut-- 操作时间:2009-7-13 18:49:10 -- 1912883
| 作者:宜昌律师 回复日期:2009-07-12 12:36:14 | |
作者:程序合法 回复日期:2009-07-12 09:33:38
何律师,请你绝不要接受法官和法院的"道歉",不要与他们私下和解,一定要坚持立案,争取给法官判刑,至少要开除公职,让他永远离开法官队伍.云南法官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你个人的权利,更是对所有公民权利的公然藐视.
| 作者:沅水可见 回复日期:2009-07-12 13:00:09 | |
| 作者:三天两夜的江湖 回复日期:2009-07-12 13:02:18 | |
律师的权利都保障不了 又怎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又怎么能促进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值得反思呀同志们。。。。
| 作者:亮乖乖 回复日期:2009-07-12 13:11:22 | |
| 作者:九飞九飞 回复日期:2009-07-12 13:57:23 | |
| 作者:幽闭山谷 回复日期:2009-07-12 14:10:39 | |
就这样被法官在庄严的国徽下,在维护法律威严的法庭里,无辜地被戴上了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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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你该清楚了吧?
你以为你是什么玩意儿?你美国大片,港产剧看多了?
我们的论坛里有一条狗。一直在为它那无耻的主子,狂叫。我要把法律的规定粘过来,让那畜生闻一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5.htm
民事诉讼法解释
116、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滚回狗窝去吧,畜生!!!律师记名笔录补正或者不补正的情况属于法律,明定的权利!!!
| 作者:黄种人 回复日期:2009-07-12 14:21:12 | |
| 作者:幽闭山谷 回复日期:2009-07-12 14:21:18 | |
忘了问一句,你确信你开庭的地方是法院?确信那个法官不是临时工?
| 作者:q小宝p 回复日期:2009-07-12 14:29:21 | |
你还真以为是法制社会啊,忍忍就过去了,这种事太多了
| 作者:游客登录1 回复日期:2009-07-12 14:35:09 | |
| 作者:龙卷苍海 回复日期:2009-07-12 14:40:56 | |
| 作者:我将归去燃烧 回复日期:2009-07-12 14:55:16 | |
操,这样的法官简直是在挑战我们法律人的底限,不把洪猛这个败类顶下台誓不罢休。
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这种狗屎法官,晚上用铁棍打死算求了,,根本就不是个东西。无耻到了极点,,哪个兄弟知道人肉搜索的发起。。。我们要看看他是怎样获2得法官法职位的,,,还要看看那个道歉的JB负院长和它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勾结?
目前这个法制环境比较恶劣,我们真希望何律师你挺住!我们支持你!法庭不是你家的,同样也不是狗法官家的。一个知法,执法者狂妄到如此地步,我们很觉悲哀!你一定赢,这个狗法官一定要清除出政法队伍,否则我们不会答应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作者:共娼党 回复日期:2009-07-12 17:49:56 | |
靠,你还以为你真是在法治社会啊?
你们律师只是摆设而已
| 作者:人生悲苦 回复日期:2009-07-12 18:00:59 | |
| 作者:独望天涯 回复日期:2009-07-12 18:42:29 | |
| 作者:13楼卧倒 回复日期:2009-07-12 18:54:24 | |
*****天涯广告提醒您:喝茶要喝铁观音,看帖必看铁树心-- 13楼卧倒-- 操作时间:2009-8-8 12:31:47 -- 16877081
| 作者:洋芋喳喳 回复日期:2009-07-12 19:03:14 | |
告他狗ri的,这是什么法官,这tmd就是个猪 狗不如的东西。中国的法官有几个是真正守法的。
| 作者:往家的路 回复日期:2009-07-12 19:13:09 | |
| 作者:ldz8500 回复日期:2009-07-12 19:15:47 |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三十种方法大曝光
江苏 阜宁县检察院非法拘禁刘萍已经进行赔偿,可至今还暂扣受害人的20.9万元没有退还,阜宁检察院伪造证据、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人员一个也没处理!http://gmlqdxl.blog.sohu.com/ 受害人:刘萍 联系号码:18912576816求助!
| 作者:wt7006 回复日期:2009-07-12 19:24:54 | |
首先,我和搂主是同行。
其次,如果搂主所述真实,那么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人身、名誉损害问题,如果是虚假的,我的发言也是虚言。
文中提到的洪法官,在践踏宪法,法律及法官职业规则,同时,他的行为更为恶劣的是,他在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洪法官的所做的一切,完全违反法律,这样的法官不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在诋毁、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行为与强奸无异。所以,对于这样的法官,应当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是什么样的国家阿?!这是什么样的法制阿?!在这样一个文明的国际环境中,我们看到的是白色,红色的恐怖!很多法官明着一套,暗着一套,至少还不敢撕下遮羞布,可这样的洪法官,如此胆大妄为,如此肆无忌惮,难道我们是国民党、民主党在执政吗???呐喊!呐喊!!呐喊!!!
| 作者:告诉我如何悲伤 回复日期:2009-07-12 19:26:39 | |
| 作者:hiwrw 回复日期:2009-07-12 19:35:05 | |
首先质疑这个何律师的专业水准,申请书已经在法院的卷宗里面,法官可以在庭审中答复亦可以在判决书中进行说明。其次,法院开庭需要一定的秩序,笔录没有记错,却动不动就不签名,律师的职业道德去哪里了?现在部分律师(请注意,我说的是一部分,并非全部,请别对号入座)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的做人准则,动不动就和当事人说法院收受贿赂,要当事人除律师费外额外给律师钱去疏通法官,而当事人听信律师的话给钱之后,律师就中饱私囊,而可怜的法官却无端成了当事人眼中的需要用钱来勾兑的恶人。律师的这种做法,极大的损害了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如果官司碰巧赢了,就得意的宣称多亏自己跟法官关系好,一旦运气不好,官司输了,律师鼓动当事人上诉,上访,还要和当事人讲法院如何如何黑,不仅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我质疑楼上这位究竟有没有看清楚帖子。
楼主说得很清楚,他不签字的原因是笔录不完整,而笔录不完整自然就可能歪曲事实真相,他当然有权要求修改,既然不修改,他当然有权拒绝签字
| 作者:西林牛 回复日期:2009-07-12 19:56:44 | |
能在强势的国家专政者与弱势的屁民中混吃的人也不全是好鸟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3g.tianya.cn
| 作者:心接梅花 回复日期:2009-07-12 20:14:43 | |
怎么会这样啊,这样还要法院和法官干嘛,直接用狗头铡算了,谁不听话就拉出去铡了,要那些法院和检察院干嘛,不是浪费吗?
| 作者:告诉我如何遗忘 回复日期:2009-07-12 20:35:46 | |
| 作者:我们又三年 回复日期:2009-07-12 21:08:50 | |
| 作者:三天两夜的江湖 回复日期:2009-07-12 21:09:58 | |
公民不仅包括律师 也包括当事人 更加包括千千万万的老百姓
当然也包括身在公、检、法、司任职的每一个人
我们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不能以自身的职务和地位来看待
更重要是要站在民主、法制、自由的角度公平的来看
尊重公正和事实的角度来看
今天你是领导 你是身居要职的一员 你是国家干部 但不要忘了你也是最基本的公民 你也同样要受法律的平等约束和保护
换了这事在你身上 你即便不是律师 但你最起码也是当事人吧
连替你代言的人都受到了如此鲁莽的对待 你的权利又怎么得到合法保护呢
希望这个事件能引起各界人士的深思和重视 毕竟我们是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相信公平 相信法律!
| 作者:要抗争 回复日期:2009-07-12 21:46:45 | |
| 作者:青城道人 回复日期:2009-07-12 22:17:55 | |
| 作者:CAVOO 回复日期:2009-07-12 23:18:59 | |
| 作者:Fayhu 回复日期:2009-07-12 23:26:26 | |
作者:wt7006 回复日期:2009-07-12 19:24:54
首先,我和搂主是同行。
其次,如果搂主所述真实,那么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人身、名誉损害问题,如果是虚假的,我的发言也是虚言。
文中提到的洪法官,在践踏宪法,法律及法官职业规则,同时,他的行为更为恶劣的是,他在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洪法官的所做的一切,完全违反法律,这样的法官不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在诋毁、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行为与强奸无异。所以,对于这样的法官,应当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是什么样的国家阿?!这是什么样的法制阿?!在这样一个文明的国际环境中,我们看到的是白色,红色的恐怖!很多法官明着一套,暗着一套,至少还不敢撕下遮羞布,可这样的洪法官,如此胆大妄为,如此肆无忌惮,难道我们是国民党、民主党在执政吗???呐喊!呐喊!!呐喊!!!
| 作者:浩泽活水站 回复日期:2009-07-12 23:31:28 | |
| 作者:共娼党 回复日期:2009-07-12 23:34:53 |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真搞笑!
应该是社会主“没法治”国家!
| 作者:xlking 回复日期:2009-07-12 23:42:59 | |
| 作者:天驱001 回复日期:2009-07-13 00:00:23 | |
| 作者:转个佧佧 回复日期:2009-07-13 00:13:16 | |
新闻说老百姓不懂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找警察,法院?哎,大家说这个法懂了有用吗?父母告诉我们不要跟他们对干,这才是社会经验啊,社会跟父母,我们更应该相信谁,还是自己手中的拳头?
| 作者:最后的影子 回复日期:2009-07-13 01:30:09 | |
律师被法官铐室外暴晒续:省高院责令立即调查
(http://news.sohu.com/20090711/n2651499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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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现在还轮不到高院说话
现在该说话的是检察院!
| 作者:我是天呀过客 回复日期:2009-07-13 09:34:25 | |
轻轻的“躲猫猫”走了,
正如轻轻的“洪铐铐”来了,
我轻轻的一铐,
不带走一条人命......
| 作者:超级五毒 回复日期:2009-07-13 09:57:03 | |
| 作者:CIQ首席帅哥 回复日期:2009-07-13 10:08:12 | |
作者:wish2222 回复日期:2009-07-12 19:45:34
我质疑楼上这位究竟有没有看清楚帖子。
楼主说得很清楚,他不签字的原因是笔录不完整,而笔录不完整自然就可能歪曲事实真相,他当然有权要求修改,既然不修改,他当然有权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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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随意拘人肯定要受到处分的,这样的法官大家共同谴责之。但是律师恐怕也有自己做的不对的地方,你有权不签字,可是这位律师当时是怎么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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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何律师把自己签在第一页上的名字划掉,并在第二页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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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恐怕是违反了法律的吧,你对庭审记录有异议,你可以不签字并且提出申请,法院也要将你不签字的情况写在附件中,但是你却将你的意见写在了笔录上面,这是一个专业律师所做的吗?
| 作者:akacat 回复日期:2009-07-13 10:15:33 | |
作者:徐海礁 回复日期:2009-07-11 17:11:50
作为律师,我只能这样说,你活该被拘,你连最基本的规则都不懂还当什么律师,扮什么可怜?你有拒绝签名的自由,也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的权利。如果真的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还有一系列救济程序可以采取,而且一旦成立,当属错案。我看该律师平时做人一定也够牛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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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在庭审笔录上随意书写算什么罪需要刑拘?
| 作者:FK506 回复日期:2009-07-13 10:57:25 | |
洪猛他妈还真猛!!!!!!!!!!!!!!!!!!!!!!!!!!!!!!!!!!!!!!!!!!!!!!!!!!!!!!!11
| 作者:金成日 回复日期:2009-07-13 11:00:50 | |
| 作者:打开天窗 回复日期:2009-07-13 11:16:46 | |
| 作者:歪里巴人 回复日期:2009-07-13 11:19:01 | |
| 作者:山西律师 回复日期:2009-07-13 11:21:24 | |
坚决支持何律师!该法官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惩处.法律面前一律师平等在这次事件中一定要得到落实,否则将是对中国法律最大的讽刺!
何律师,我认为你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我作为律师支持你!一定要及时通告最新进展,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处理.同时,如果需要我们全体律师同仁将全力配合你的维权行动!
| 作者:擅解人衣2 回复日期:2009-07-13 11:26:47 | |
法官啊,法官!给你们的D一点面子都不留了啊,就这么点底裤你也要撕掉,你也太恨了啊。D给你的工资少了么?????????
| 作者:黎明月黄昏雨 回复日期:2009-07-13 11:28:50 | |
中国本来就没有法律,要你们律师不过是充个门面,没有把你当庭击毙就烧高香了,相信法律不如相信人民币。
| 作者:山西律师 回复日期:2009-07-13 11:30:13 | |
作者:xixihaha嘻嘻哈哈 回复日期:2009-07-12 19:39:43
首先质疑这个何律师的专业水准,申请书已经在法院的卷宗里面,法官可以在庭审中答复亦可以在判决书中进行说明。其次,法院开庭需要一定的秩序,笔录没有记错,却动不动就不签名,律师的职业道德去哪里了?现在部分律师(请注意,我说的是一部分,并非全部,请别对号入座)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的做人准则,动不动就和当事人说法院收受贿赂,要当事人除律师费外额外给律师钱去疏通法官,而当事人听信律师的话给钱之后,律师就中饱私囊,而可怜的法官却无端成了当事人眼中的需要用钱来勾兑的恶人。律师的这种做法,极大的损害了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如果官司碰巧赢了,就得意的宣称多亏自己跟法官关系好,一旦运气不好,官司输了,律师鼓动当事人上诉,上访,还要和当事人讲法院如何如何黑,不仅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对笔录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应当指出来,注明不签字的理由又有何不可.签了字认为不当,可以划掉,均无可非议,因为他本质上是尊重事实,反映庭审的实际情况,是必要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有上述行为,更没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应当被拘禁.
楼上这位应当就事论事,说那些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与本事件应如何处理有什么关系>?
| 作者:itzxi 回复日期:2009-07-13 11:39:32 | |
| 作者:天使之翼86 回复日期:2009-07-13 11:40:17 | |
作者:糊涂团长 回复日期:2009-07-11 15:50:26
哈哈!在中国本来权大于法!忍忍吧!你是斗不过它们的!你真以为中国是法制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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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真的是法治社会啊
| 作者:JC杂谈者 回复日期:2009-07-13 11:57:12 | |
| 作者:海底明灯 回复日期:2009-07-13 12:38:38 | |
程序就是程序,程序没错就不要滥用职权。律师都挨虐待,平民百姓怎么办?
| 作者:海底明灯 回复日期:2009-07-13 12:41:12 | |
轻轻的“躲猫猫”走了,
正如轻轻的“洪铐铐”来了,
我轻轻的一铐,
不带走一条人命......
这个形象
| 作者:宪法顶个圆圈 回复日期:2009-07-13 12:46:36 | |
| 作者:宪法顶个圆圈 回复日期:2009-07-13 12:49:49 | |
| 作者:怎么了得 回复日期:2009-07-13 13:08:55 | |
| 作者:79分贝 回复日期:2009-07-13 13:16:10 | |
| 作者:暴力反抗机器 回复日期:2009-07-13 14:18:13 | |
| 作者:佛光2008 回复日期:2009-07-13 14:54:09 | |
澄江县法院应该将这位性子急的法盲庭长扫地出门,或者用手铐在同一篮球场铐45分钟.
想问问,如果人人都是杨大侠,社会会怎么样啊,还会被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