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我女儿李佳在萧山区金一社区开了一个美容美发小店。小店刚刚开张,在当地横行霸道的黑恶势力李荣等人便来索取“保护费”,李荣28岁。我女儿李佳性格懦弱,慑于李荣等人的淫威,只好违心屈从。拿到“保护费”后,李荣承诺:今后店里如若有事,我们会帮你摆平。自此之后,李荣便隔三差五地来店里拿钱,李佳每次只好忍气吞声。 7月10日前后,因有人来店里闹事,李佳打电话要李荣来摆平,可李荣却以种种借口推脱。李佳气急之下,对李荣说:那你今后就别想再来收‘保护费’”。李荣听后恼羞成怒,扬言要教训李佳。2008年7月14日晚12点,一位熟人喊李佳到他家吃夜宵,李佳去了后发现李荣也在。这位熟人后来向交警说,二人见面后言语不和,李荣便开始大打出手,揪住我女儿李佳的头发,猛击李佳头部。后李佳借机逃出门外,李荣追到门外再次暴打李佳,这位熟人怕出人命,上前劝阻。李佳乘机逃走。李荣见状,摆脱阻拦又骑摩托车追赶.约十多分钟后,李荣骑车返回,告诉这位熟人说:李佳不行了。两人立即赶往200多米处的现场,只见李佳躺在马路旁的花坛边,口吐白沫,不省人事。两人叫了一辆面包车把李佳送往医院,7月23日,我女儿李佳死亡。李荣声称李佳坐他的摩托,从摩托上摔下来。事发8天后李荣才被关押。一个多月后,8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女儿李佳的死亡为交通违章所致,且由肇事人李荣负全部责任。交警大队以无证驾驶为由,对李荣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第14天时,办案人员通知我去和李荣沟通说要放人。试想,一条人命换来的是对嫌疑人1 5天的拘留,天理何在啊!当我提出质疑时,办案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他没有犯罪,我们就得放人”!由于我的据理力争,加之市局领导的干预,他们才将此案移交杭州市萧山区市北派出所处理。
然而,市北派出所一不调查,二不取证,仅凭交警大队转去的材料便作出对李荣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书中,警方竟把事发地点都搞错了,如李荣等人吃夜宵的地方是熟人的住处,处罚决定书却认定为金一社区夜宵摊内吃夜宵。李荣本是有妇之夫,“认定书”中我女儿却成了打手李荣的女朋友。甚至,办案人员竟然把我在医院里交钱的发票写成了李荣交的钱。由于办案人员的玩忽职守,大量证据流失,如我女儿当时所穿衣物是重要证据之一,却不去提取……
更令人气愤的是,办案人员隐藏证据,我女儿李佳被送进医院后曾拍有4张X光片,应该也是重要证据之一,然而这样的证据却没有依法随案卷移送,直到开庭时,我向他们追问,办案人员竟然说搞丢了,后来在我的多次请求下,他们才到医院复制了一份……
9月1 6日,市北派出所传讯喊李佳来吃饭的那位熟人,开始我也在场,这位熟人说李佳是被李荣打死的,并说他知道目击证人的住处,并且详细描述了李荣暴打李佳致死的过程。此时,市北派出所的副所长拍了两下桌子说:“作这种证是让人家掉脑袋的,别人不敢做,你敢(作证)啊!胆子倒不小”看我在场,派出所所长便要我回避。约30分钟后,我被再次叫进来,所长对那位作证的熟人说“你向李小兰赔礼道歉”熟人看着我没有说话。所长又对熟人说“你跟李小兰说没有这回事”。熟人看着我仍然没有说话。
由于对处罚不服,我到杭州公安局、省公安厅反映情况,他们置之不理。有一天,在省公安厅,他们嫌我烦,就让派出所把我关押了半天。我感到冤屈,于2008年10月下旬到北京上访。在信访部门,萧山方面的人把我接回去,让我等待判决。我要求公安局重新调查,当时一位公安局长对我说“等判决后再重新调查”。到2009年3月26日判决下来,李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物质损失47万余元(至今一分钱未兑现)。
但是对这样的判决,我仍有很多疑点:
第一、警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交通事故的证据不足。交警部门鉴定摩托车车况安全可靠,未有损伤迹象。还有,事发现场一无刹车痕迹,二无碰撞痕迹,三无车辆超速认定,请问何来交通事故。案发当时,现场道路平坦宽阔,摩托车也未撞未翻,完好无损,这样的交通事故,能不令人生疑吗?交警部门的“尸检报告”说我女儿李佳系接触粗糙大平面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但并未确认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警部门认定李佳是“坠车后受伤致死”,奇怪的是,当时我女儿正在逃命,李荣在追打她,十几分钟后我女儿就躺在地上不省人事了。我女儿怎么可能去坐李荣的摩托车? 后来警方出示的照片中,只有绿化带石条上我女儿的呕吐物的照片,却没有我看到我女儿留在石条上的疑似血印的照片。
第二、我女儿死亡不到2个多小时,交警部门便匆匆签发“火化通知书”,明明没有“尸检”, “火化通知书”上却赫然写明“尸体已检验”的字样,这合法吗?交警大队在一未做尸检,二未作责任认定,三未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便匆忙开出火化通知书,要强行火化李佳尸体,后在公安局的干预下,李佳尸体才得以保全。我要求找其他部门的法医鉴定我女儿的伤情,交警部门却派本部门的法医先后两次对我女儿的尸体进行检验。由于对女儿的死亡原因感到怀疑,我坚持不火化女儿的尸体,女儿的尸体至今仍停放在殡仪馆里。
我很怀疑我女儿李佳死于李荣的暴打,而并非交通事故。所谓的交通事故不存在,是凶手李荣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向警方单方编造的谎言,不能作为警方定案的依据。
在此,我强烈肯求各方为我作主,重新调查此案,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恳请热心的律师援助我!
申诉人:李小兰
联系信箱:muqinkongsu@sina.com
muqinkongsu@sohu.com
2009年4月29日
这是一个多么黑暗的社会 !
梦回晚清
六月飘雪日日有
http://blog.sina.com.cn/muqinkongsu
受害者母亲李小兰搜狐博客:
http://muqinkongsu.blog.sohu.com/
受害者李佳母亲李小兰视频讲述地址:
母亲的讲述(一) http://v.ku6.com/muqinlixiaolan
母亲的讲述(二)http://v.ku6.com/show/1UBn0UF8yeaDeD2O.html
看了这个帖子,想起了04年春节后走访上访村的情景,
许多人被一桩发生在亲人中的惨案彻底改变了命运。
看来现在想活得开心只有天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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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的杭州,骄阳似火,酷热难当。大地象蒸笼,令人窒息。
省政府门口一位中年妇女头顶烈日,手举喊冤牌,双膝跪地,泪如雨注,声声喊冤……
在她的申诉书中,我们看到这样一段文字:“我是一个苦命的单身母亲。多年来和女儿相依为命。含心茹苦把女儿抚养长大。女儿是我的精神支柱和全部希望。现女儿被人打死却沉冤难雪。我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漫漫喊冤路我不知怎样走下去,何时才是尽头?包公在哪里?青天在何处?谁为我申冤?谁为我作主?我泣诉,我跪求……”
她叫李小兰,43岁,为给冤死的女儿讨回公道,她被迫走上一条布满荆棘,坎坷不平的喊冤之路……。
打工姝惨死萧山
死者叫李佳,23岁,湖南省东安县人。4年前来萧山打工。2008年4月,李佳在萧山市建设四路开了一家小店,从事美容美发服务。小店刚开张,当地的黑恶势力李荣(安微定远县人)等人便上门收取“保护费”并说以后店里若要有事,有他出面摆平,此后,隔三差五李荣便会来店里要钱,李佳只好忍气吞声,违心屈从。7月10日,有人酒后来店里闹事,李佳便打电话要李荣前来摆平,可李荣推三阻四不愿前来,李佳气愤地说:“你要不来,以后就别想收取“保护费了”。李荣恼羞成怒要教训李佳,7月14日晚12时许,在其好友阿水(张伟洲)的住处,李荣以吃夜宵为名,要阿水约李佳前来,二人见面后言语不和,李荣便大打出手,从室内打到室外,李佳被多次打倒在地。阿水怕出人命,出面劝阻。李佳乘机逃跑。李荣又骑摩托车追赶,在大约200米处追上李佳后,李荣再次暴打李佳,直到李佳昏倒不再挣扎,李荣方才住手,后李佳被送住医院,经抢救无效于7月23日死亡。
事发后,李荣为逃避罪责,向负责办理此案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编造了交通肇事的谎言,并说李佳是“坠车受伤死亡”。8月22日,萧山区交警大队仅凭李荣的一面之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此案草率认定为“交通事故”。一桩人命大案便由此冤沉海底!
办案人员枉法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没有证据指控办案人员“贪脏”,也没有证据指控他的的徇私,但许多迹象表明,他们的确在玩忽职守,枉法办案。
——认定为“交通事故”事实不清,导致李佳死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李佳怎么上的李荣的车?怎么坠的车?是故意还是意外?李佳的死亡和李荣的违章行为有何因果关系?他们吃夜宵的地方分明是“阿水住处”怎么成了“金一夜宵摊”?李荣系有妇之夫,李佳何时成了李荣的女朋友?
认定为“交通事故”证据不足:一是仅有的尸检报告不足以认定李佳是“坠车受伤死亡”。二是没有相关的目击证人。三是没有现场勘验报告。四是没有车辆状况及车速鉴定报告。五是李佳的衣物当是重要物证,由办案人员没有及时提取,致使该物证无处寻觅。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要强行认定?这正常吗?
——7月23日,李佳死亡不到2个小时,办案人员在“一未尸检,二未定案,三未处理的情况下,急匆匆签发火化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赫然写明“已尸检”。这样做合法吗?
——案发后,萧山公安局曾以“无证驾驶”为由,作出对李荣拘留14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受害人之母李小兰提出质疑时办案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他没有犯罪,到时我们就得放人。你说:他打死了你的女儿有证据吗?”你拿证据呀!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刑事案件都要有受害方举证才能立案,那还需要公安警察。对案件“侦破”吗?退一步讲,就按他们认定的“交通事故”而言。难道“交通肇事致死人命”就没有犯罪吗?
——李荣的好友阿水目睹了李荣毒打李佳的全过程,李佳死后,阿水不止一次的告诉李小兰“李佳是被打死的”并说愿意作证还可提供其他目击证人(有录音为证)在市北派出所调查取证时,阿水作了如实陈述。不料办案人员大发雷霆,拍着桌子说:作这种证是要人家掉脑袋的,别人不敢作,你敢啊!(有派出所录音为证)当时该所所长看到李小兰在场时便要其回避。约半小时后,李小兰被通知再次到场,此时阿水一反常态说:“以前说的都是假的,目击证人也不存在,并为此向李小兰道歉,办案人员如此恐吓、威胁证人原由何在?”
敢问路在何方
了解情况的人都知道,李小兰的确是一个苦命的女人,早年离婚,中年丧女,她没文化,无职业,无收入,无住处。在杭州举目无亲。为给女儿申冤,她南走北奔,几次昏倒在马路上。她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而且债台高筑,现已是借贷无门。她的泪已干,心已灰。她徘徊过,绝望过,也想过陪伴女儿一死了之,是朋友的宽慰和好心人的帮助才使她在为女儿伸冤的道路上艰难的走下去。我们无法想象她还能走多远,她还能坚持多久。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查清事实,严惩罪犯。更希望那些善户的人们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为正义而呐喊,帮助这个可怜的女人早日走完这条艰难而又崎岖的喊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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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飞雪
化之全是泪也
古有包拯
今不知有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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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包拯
为民伸冤
还我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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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么认识受害母亲李小兰的
2009年4月27日,我在回京列车上,正好与湖南打工民妇李小兰邻座,于是就认识了。当时旅途劳顿,她念念叨叨、红着眼圈向周围其他乘客讲述着她的故事,我开始在看书,累了就睡觉,并未细听她在向对座人说了些什么,但一个晚上过去,列车在进入黎明的华北大地后,我开始感到她周围的人群开始因她讲述的故事而开始言语激动起来,并伴随着旁听者们的沉重叹息,那是一种情绪激烈的骚动,有的乘客甚至开始大声为她鸣冤。这时,我索性放下教育我的书本,开始了解李小兰的“念叨”,这一了解,让我大吃一惊,原来冤情如此深重。
李小兰有一个女儿叫李佳,自从她十多年前离异以来,李佳便于她相依为命,被李小兰奉为掌上明珠,多年前,李小兰带着女儿,离开湖南永州市东安县老家,千里迢迢奔赴浙江杭州萧山区打工,因李小兰小学还未毕业,所以就只好在酒店或宾馆当卫生勤杂工,收入极微薄,女儿初中毕业后,因家贫就没有继续上学,早早就开始上班养家糊口。李小兰说女儿很孝顺,发工资后总要买些衣物来孝敬她,在女儿李佳出事前,李佳还主动承诺不久将来会给母亲买辆电动车代步,但现在这都成了抱恨的遗愿。
火车继续飞奔,而我开始仔细关注起这个蹊跷的死亡案。经过了解,我发现有许多疑点,远非所呈现的那么简单。而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湖南打工妹惨死在萧山,申冤之路又如此漫长,谁又来帮助可怜的母亲呢!!!
李佳出事是在2008年7月,出事后,7、8月的杭州,骄阳似火,酷热难当。大地象蒸笼,令人窒息。省政府门口一位中年妇女头顶烈日,手举喊冤牌,双膝跪地,泪如雨注,声声喊冤……
在她的申诉书中,我看到这样一段文字:“我是一个苦命的单身母亲。多年来和女儿相依为命。含心茹苦把女儿抚养长大。女儿是我的精神支柱和全部希望。现女儿被人打死却沉冤难雪。我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漫漫喊冤路我不知怎样走下去,何时才是尽头?包公在哪里?青天在何处?谁为我申冤?谁为我作主?我泣诉,我跪求……”
43岁的李小兰,为给冤死的女儿讨回公道,从此被迫走上一条布满荆棘,坎坷不平的喊冤之路……
简言之,这个事件起因是在浙江杭州萧山打工的湖南母亲李小兰因女儿李佳拒交当地黑-社-会-保-护-费而被致死的案件。
在与受害母亲李小兰的攀谈中,我也逐渐发现了此案有许多疑点至今未澄清,此案疑点确实很多,如果是故意开车将李佳撞死,这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交通肇事,希望有媒体关注这起案件。
是的,很需要律师介入,启动抗诉程序。李小兰为此事曾登门杭州数十家律师事务所,但都被当地律师以种种理由推拖了。因为律师接案后害怕受报复(因涉及黑-社-会),另外这个案件花费也非常大,据业内人讲,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上百万,否则因钱就办不了事情。李小兰也是没有办法,才跑到北京来的。
据母亲李小兰讲,女儿李佳出事是在子夜,出事后,黑-社-会收保-护-费打人者李荣不让报-案,李小兰在出事后几小时才赶到现场,随后不顾李荣阻拦,坚持报了案,派-出-所来后,没有仔细调查就很快把此案转给了交警处理,此间事故现场也被破坏,并未保护好现场。而交警在事故处理拍照时,李佳倒地后脑袋磕在路边花坛石条上的一个血印,竟然遗漏掉没有拍照下来。
而李小兰认识的一个熟人(在此为保护目击人,暂不提名字),曾目击李佳是在李荣追打后逃出屋门,跑向深夜马路花坛边的,该熟人说,当时李荣骑摩托车赶上李佳后,下车一脚把李佳踹倒在地(李佳尸体因还未火化,现在死者李佳小腿窝后还能看到被踹的青斑),然后李佳仰面摔倒在花坛边,这时李荣就就揪住李佳的头发,猛力朝花坛石条上磕砸(李佳尸体因还未火化,死者李佳第二次尸检被鉴定右枕骨骨折,属于大面积粗糙物接触而致,很吻合当时李荣这种揪住李佳头发猛力朝花坛石条上磕砸的情况),而这个杀人现场细节还原,因李小兰认识的这个熟人(在此为保护目击人,暂不提名字),因受到派-出-所长拍桌子恐吓这个熟人,这个熟人便翻供不敢再作证了。
荒诞的交警接手处理后,在事发8天内,重大杀人嫌疑人李荣在此8天内,并未被关押,讯问,而是被放走,直到第8天,在李小兰坚持下,才被收押,而这8天,是足以给有黑-社-会背景的重大-杀-人-嫌-疑-人李荣提供串供、统一各方口径,以及活动各方关系的。真真是天理何在啊。
事发后,死者李佳的住院费由李小兰交费(发票在李小兰手上),但却在警方调查中被写成住院费由李荣交费。另外,死者李佳进医院后,死者身上衣物等证据也没被警方保存,至今不知下落。而且死者住处遗物和死者店铺物什等转让均由重大杀人嫌疑人李荣处理后再转交给死者母亲李小兰。一些重要证据人为遗失……,其他一些具体案情因头绪较多,请各方点击阅读受害母亲李小兰的文章讲述《萧山冤案—— 一位湖南打工民妇的血泪讲述 》,见诗生活网站诗人论坛2009年5月2日第#7623:2995号主贴,可以进一步了解案情经过。(网址 http://bbs.poemlife.com:1863/forum/add.jsp?forumID=69&msgID=2147476024&page=1)
回到文章最初,在火车上尽管有许多人同情受害母亲李小兰,但没有人有具体施救办法,我看李小兰孤苦无依,很可怜,我就说到京后把她介绍给媒体朋友,希望对推动案件进展有帮助。到京后,诗人王家新、宋琳、林萧、骆驼、高岭、亢霖、吕约、唐晓渡等,以及律师刘晓原(曾为杨佳案辩护律师)、律师高占强,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师生等先后为受害母亲李小兰不论是在京生活上,案情媒体咨询上,还是案件律师咨询上,给予了一些实质性帮助,大家为其开设博客、上传文章,录制视频、打印复印诉状资料,电话或上网查询等等。特别是诗人林萧,给予李小兰在京生活上的帮助最大。另一些诗人如廖伟棠、余怒、回地、汤凌、楚歌、欧南、李以亮、阿齐、白垩、阿伍、童子、花花飞花、陈律、明迪、杨子、罗广才等在诗生活网上和邮件中看到事件报导和求救帖后,也进行了声援支持,他们的发言不仅令人感动,也让人看到了当代诗人的真诚和良知。
客观讲,受害母亲李小兰的事情已是一个当代社会的“李小兰事件”,且有一定基层代表性,对此(类)事件的良性推进,各方好心人功不可没。在诗生活网上,有诗友质疑,参与“李小兰事件”的诗人们是否自感自豪或神圣,在此我要说,在对待“李小兰事件”上,真心帮助李小兰的诗友们并未感到什么神圣,而是一种知情后的义务和责任。相信任何一个好心人要见到李小兰,都只能感到无比的沉重和心酸,在救助弱势人群时,诗人们没觉得自豪,只觉得他们自己很无力当然心情也很难过,因为不能给与受害母亲李小兰切实、解决问题的帮助,好在现在有一些诗歌圈子外的好心朋友已经参与到救助上来了,事件关注度在明显扩大,但愿“李小兰事件”就此会有良性转机和未来希望。李小兰曾对我说,如果她北京之行看不到希望,她将回杭州萧山采取激烈行动,玉石俱焚。我们都不希望悲剧继续扩大,也不希望事态扩大,否则还要搭进去一些人命。所以事情的情况此时已经是十分的焦迫和十万火急,希望大家明白这一点。
在此,我希望“李小兰事件”能最终拨云见日,真相大白,昭雪天下。
以上陈述,可能和中国当代诗歌无关,但又和中国当代诗歌内核的一些精神形成却又实质相连,不是吗。
2009年5月4日 下午 北京
我佩服你的勇气。这个黑暗的社会,需要你和你无畏的抗争。感谢你。
了解情况的人都知道,李小兰的确是一个苦命的女人,早年离婚,中年丧女,她没文化,无职业,无收入,无住处。在杭州举目无亲。为给女儿申冤,她南走北奔,几次昏倒在马路上。她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而且债台高筑,现已是借贷无门。她的泪已干,心已灰。她徘徊过,绝望过,也想过陪伴女儿一死了之,是朋友的宽慰和好心人的帮助才使她在为女儿伸冤的道路上艰难的走下去。我们无法想象她还能走多远,她还能坚持多久。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查清事实,严惩罪犯。更希望那些善良的人们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为正义而呐喊,帮助这个可怜的女人早日走完这条艰难而又崎岖的喊冤之路。
强烈要求反贪局独立于受人大或政协监控,而不是政府监控,中国的腐败,需要尽快完善体制,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把手的权利太大,需要限制,监督部门需要与政府分开,只对检查院或法院负责,要求政检法分开,不受地方政府的财政控制,最大程度上杜绝官员之间的管管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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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花开—那夜”:不会吧,我就是中国人,中国现在建和谐社会,应该不会有这样的事的
告知大家:受害母亲李小兰搜狐博文、优酷网视频、猫扑网发帖、榕树下发帖等均被屏蔽。此新浪博文5月2号被删,现重新上传。
受害母亲李小兰5月8日被北京警方带往马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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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信访干部的苦恼
2009年5月10日是母亲节,告知大家:受害母亲李小兰2009年5月9日凌晨1点左右,在房间里被4个男人暴打十多分钟,眼睛被打肿,
全身痛。一耳膜疑似被打穿孔。半边头痛,背痛,腿痛,现在全身痛。
2009年5月10日是母亲节,告知大家:受害母亲李小兰2009年5月9日凌晨1点左右,在房间里被4个男人暴打十多分钟,眼睛被打肿,
全身痛。一耳膜疑似被打穿孔。半边头痛,背痛,腿痛,现在全身痛。
李小兰有可能还会被暴打,请她保护好自己。被打傻后就可能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要小心!!!!!
受害母亲李小兰:我女儿李佳死亡案的几个疑点
现就萧山区交警大队萧公(交)认字[2008]第0076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李佳死亡系交通违章所致的认定提出疑点如下:
1、李佳怎么上的车?怎么坠的车?是故意还是意外?为什么要坠车?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2、现场道路平坦,行人稀少,且一无刹车痕迹,二无碰撞痕迹,三无车辆毁损痕迹,四无车辆超速认定,交通事故从何说起?
3、当时李佳在逃命,李荣在追打,李佳怎么可能会乘坐李荣的摩托车?
4、既然李佳能从摩托车上坠地受伤致死,那么说明当时摩托车速度一定很快。然而按现场距离和时间推算,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从打架现场到所谓故事现场不足150米;从李荣骑车追赶李佳到李荣返回告诉阿水“李佳不行了”,总共不过10多分钟,在这段时间里,李荣追赶李佳需要时间,返回也需要时间,也就是说,李荣和李佳直接接触的时间为短暂,李荣根本没有机会说服李佳上车,并把车速加大到足以让李佳摔死的速度。试想,时间如此短暂,距离如此之近,一个逃命、一个追打,竟然说逃命者从追打者的摩托车上摔死了,这符合逻辑吗?
5、事发时间为7月中旬,正值盛厦,李佳仅穿夏装,若是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上摔下,必然会造成身体表皮大面积擦伤和流血,当时我在医院并没有看到这样的情景。相反,后来的尸检报告更符合死者被殴打致死的特征。
6、7月23日,李佳死亡后不到2个小时,交警大队一未做尸检,二未作责任认定,三未对事故进行处理,便匆忙开出火化通知书,要强行火化李佳尸体,后在公安局的干预下,李佳尸体才得以保全。他们如此违规办案,各种原因不令人生疑吗?
7、事发后,交警大队以无证驾驶为由,对李荣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第14天时,办案人员通知我去和李荣沟通说要放人。试想,一条人命换来的是时嫌疑人1 5天的拘留,天理何在啊!当我提出质疑时,办案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他没有犯罪,我们就得放人”!由于我的据理力争,加之市局领导的干预,他们才免强将此案移交市北派出所处理。
8、然而,市北派出所一不调查,二不取证,仅对“李荣用手打李佳头部”作出对李荣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书中,他们竟把事发地点都搞错了,如李荣等人吃夜宵的地方是某熟人住处,处罚决定书却认定为在金一社区夜宵摊内吃夜宵,还把我女儿李佳说成是有妇之夫李荣的女朋友。
9、证人在派出所详细描述了李荣暴打李佳致死的过程。此时,派出所的领导拍了两下桌子说:“作这种证是让人家掉脑袋的,别人不敢作,你敢啊!”。一桩人命大案,办案如此不负责任。难道这正常吗?
受害者母亲李小兰
2009年5月7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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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小兰,杭州市萧山区人。去年7月,我女儿被人毒打致死,至今尸体仍停放在殡仪馆里。
案发后,凶手买通了办案人员,强行将此案认定为‘交通事故’一桩人命大案就此冤沉海底。
为给女儿伸冤,我四处奔走。今年5月8日我到北京信访局上访,5月9日杭州市信访局驻京办事处的官员把我带到一家旅馆里,并安排四名保安对我进行监视。在办事处官员的授意下,四名保安先是对我搜身,扣押我的手机,中断我与外界的联系,并抢走了我身上仅有的190元钱。然后四名保安一起对我拳打脚踢,残酷毒打,多次把我打倒在床上,地上。是我拼命呼救才使我免遭不测。我被打得浑身是伤,眼睛乌青,肿得象个桃子,数日后仍睁不开眼睛。
我国法律规定,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可杭州的官老爷们如此践踏法律,他们为何如此害怕上访!
残酷毒打只能摧残我的躯体,却更加坚定了我继续上访的决心,只要我还有一口气,我就要继续上访,去杭州,去北京!
我也知道,这条路前途未卜。也许我会被他们打死;也许我会被他们秘密关押;也许我会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治罪判刑......当我走投无路之日,我也许会血溅天安门!
善良的朋友们,父老乡亲们,如果真正到了那一天,我不求你们为我鸣怨,只求你们为我为鉴,牢记古训:怨死别告状1法律不佑咱老百姓啊!
李小兰
20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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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李小兰之女李佳的第二次尸检报告:
理 化 检验
据萧公毒化[2008]556号示:在送检的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农药,在胃内容中未检出安定。
分析意 见
1、死者右枕部头皮损伤,对应处颅骨骨折,双侧枕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水肿软化伴广泛出血,结合理化检验结果及病历资料,分析认为李佳系颅脑损伤死亡。
2、尸体体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多位于体表突出部位,无锐器和制式工具形成的损伤;右枕部挫伤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外轻内重,体现了接触粗糙大平面物体致伤特征。
3、颈部皮肤虽有部分颜色改变,但皮下及肌肉均未见出血。
根据案情、病历资料及尸体检验所见,分析认为:死者李佳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评点: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然而在这份尸检报告中,并没有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加盖印章一枚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北执勤中队”章;另一枚章残缺,能见的字样为“……警察支队……鉴定专用章”
http://blog.sina.com.cn/muqinkongsu
本博客评论:关于“李佳案”,颇具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刘晓原律师在其博客中评价道“看完李小兰(李佳的母亲)的案情陈述,让人感觉此案疑点确实很多”,本博同仁在看过案件的原始材料后,也感到交通事故的证据并不充足,其中还有颇为蹊跷之处。仅就李佳尸检来说,为什么萧山某交警大队还未尸检就急于火化李佳尸体?在李小兰的哭诉下,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干预才保存下李佳尸体,萧山某交警大队不得不先后两次对李佳进行尸检。然而,第一次尸检报告仅有一句话,甚至连公章都没有盖一个,可以说敷衍草率到家。第二次尸检报告倒是写了两百多字,盖的却不是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而是交警部门的鉴定专用章,也没有鉴定人签名。报告提到死者系因颅脑损伤死亡“右枕部挫伤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外轻内重,体现了接触粗糙大平面物体致伤特征”,如何接触粗糙大平面物体?报告并未提及。考虑到该交警部门曾经想以蒙骗的手段火化李佳尸体的事实,我们不得不对此份报告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表示严重怀疑。我们强烈呼吁当地公检部门重新调查此案,请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李佳进行尸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与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关,为了生命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我们值得努力!
看到网上众多网友的留言,我们在对现实失望之余又感到一丝欣慰。尽管在“李佳案”和李小兰申诉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过多的冷酷和无情,但正义、良知和同情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这是让我们坚持下去的力量!我们将李小兰上-访遭毒打的事披露于网,据说被某些信访干部指为“违法”,奇怪的是,打人的人未被绳之以法,被打的人说出真相却“违法”了!请问这是违哪家的“法”?也许,那些不顾百姓疾苦,只怕出“乱子”破坏当地政府美好“形象”的所谓“公仆”正连日紧盯本博客的言论。如果你良知尚存,希望这些言论能触动你那已被体制异化的冷漠的心;如果你良知已死,希望你看了这些议论后辗转难眠。钳民之口胜于防川!尊重民意、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才能化解矛盾,推动事态良性发展!
理 化 检验
据萧公毒化[2008]556号示:在送检的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农药,在胃内容中未检出安定。
分析意 见
1、死者右枕部头皮损伤,对应处颅骨骨折,双侧枕颞顶部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水肿软化伴广泛出血,结合理化检验结果及病历资料,分析认为李佳系颅脑损伤死亡。
2、尸体体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多位于体表突出部位,无锐器和制式工具形成的损伤;右枕部挫伤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外轻内重,体现了接触粗糙大平面物体致伤特征。
3、颈部皮肤虽有部分颜色改变,但皮下及肌肉均未见出血。
根据案情、病历资料及尸体检验所见,分析认为:死者李佳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评点: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然而在这份尸检报告中,并没有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加盖印章一枚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北执勤中队”章;另一枚章残缺,能见的字样为“……警察支队……鉴定专用章
哎!!P民的地位啊!
建议标题修改为:
“杭州!杭州!又是杭州!惊天命案!至今不见青天!!!”
李小兰——母亲的控诉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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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掌中天涯wap.tianya.cn ,我也要用手机发表留言!
受害者母亲李小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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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F,Dang,还有救吗???
广告封杂谈发言权两年/老猫笨笨_2008-- 呼我吧88_2009-- 操作时间:2009-6-5 16:41:43 -- 16598731
小发廊?这边很多这种小发廊都涉H,这种事情JC肯定不想承认就草草收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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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母亲李小兰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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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李佳母亲李小兰视频讲述地址:
母亲的讲述(一) http://v.ku6.com/muqinlixiaolan ;
母亲的讲述(二)http://v.ku6.com/show/1UBn0UF8yeaDeD2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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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道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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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毛,你们心里最有数。嗯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