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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移动10086楼里_天涯杂谈_天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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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 南京移动10086楼里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提交日期:2009-2-16 20:25:00 访问:33744 回复:702
我不是南京人, 但是这件事是发生在我一个南京朋友的身上,这是2月13日发生在南京中国移动10086大楼里的真实事情!
  
     被害者 朱洁 是我朋友的堂姐, 在情人节前一天, 在南京移动10086楼里 被人连刺超过12刀! 遇害身亡。。
    
     杀姐姐的 畜生叫普锐。 3年的感情,因为姐姐家里人反对,也不想再继续谈下去了,提出了分手,2月11号凌晨,他把我姐姐劫持到他家去,姐姐家人知道后,马上赶了过去。
    
     11号下午那畜生带着他妈到姐姐家求情,姐姐的母亲拒绝了他!!他妈居然坐在门口哭!求我姐姐!这种性格的人难道可以继续发展吗?? 自然姐姐并没有答应和好!
    
     后来普锐发了信息恐吓朱洁姐,姐和家人已经注意了,上下班都接送,却没想到在移动10086大楼里被害!!事发后,当场被抓获! 他,必死无疑,
    
     可是这件事牵扯到事发单位即南京移动, 移动却一直推说研究中,连花圈都没有一个送来!!谈判时居然问我们,他们有什么责任??? 难道朱洁姐不是你移动工作人员?她在10086工作了5年!连一个抚慰的表示都没有??已经3天了啊!! 姐遗体还在法医中心呀!!身上连件衣服都没有!,这叫人不心痛?人人都说入土为安,这样怎么入土??死不瞑目呀,家里人连续带他合了3次眼,才闭上啊!
    
     可是移动最可恨的,是封杀了南京,所有的媒体!所有的南京网站,不允许他们说一句,赔偿上,对我们家人来说,对他父母来说,人都死了,要钱还有什么用?就这一个女儿啊!!
     (事后他们见工作人员即朱洁姐已经死了, 称与他们移动没有任何责任,见被害者家人在追求责任 表示只作5万块人道补偿, 可是朱洁姐是被持刀冲到大楼里的歹徒连刺10多刀而死! 没人发觉? 没人阻拦 ? 大楼里保安是摆设吗!? )
    
    
     那畜生在移动公司把捅了姐姐心脏部位8刀,右胸口1刀!
     法医鉴定,身上超过12处刀伤, 
     对于移动方面,目前为止,移动封锁了南京所有媒体!!没有一家电视台,报社敢出面报道
     呵呵,您移动财大气粗!您想一手遮天!!
    
     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没有任何移动领导出面解决! 我想在移动工作的都知道, 大多数人,都不是移动本公司签定合同,而是与别的公司签定,外派到移动,
     也就是属于最低层的劳动用工者! 换句话说,这件事表明,在移动工作的大多数人 您的一切和移动基本没有任何关系,移动管不了你工作期间任何安全问题!! 死活,与他移动没有关系!
    
     呵呵,也就是在移动工作的人请注意,您连工地上的农民工的身份都不如!!!
    
     他的说法,你人死在移动公司,只是一个被害地点,你不属于移动人员!
    
    
     姐姐的遗体还在法医中心,解剖完,连衣服都没穿,放在冷藏保存里。。
     这是大公司做事的风范么?推卸责任,狡辩妄为 为了维护他的品牌形象,就丝毫不顾老员工的死活和工作安全?
    
    
     虽然目前 事情还没有到了上法庭那一步,但当无奈的家属们被逼到了那一步的时候, 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和辛苦, 痛苦悲伤的亲人一定会把你的推卸责任,颠倒是非的 丑恶行为,让世人所揭晓!!!
    
    
     我不是南京人, 远水救不了近火, 无法帮助我朋友什么, 看着他和他家人极大的悲痛 我真的很心痛。
     我知道天涯论坛有很多正义有责任感的 人们, 希望你们看到帖子能多帮 我们想想办法, 虽然害人者会被正法, 但推卸责任的移动, 难道就可以毫不相干吗? 社会的公道在哪?
    
    
    
     法制现场,零距离这些。 遇上稍微有些背景的单位,电视台完全不敢插手!
     西祠网站,只有任何有关帖子,10分钟内一律删除,并且封掉IP!
     我朋友不会上天涯, 只有由我这个外地人 来天涯替他向 南京本地的兄弟姐妹们求助!
    
    
     希望在南京的人们 能够多关注多重视这一类老百姓的生死事!
    
     http://user.qzone.qq.com/56052536?ptlang=2052 这是受害者朱洁姐姐生前的空间,如果您有心,也许你们并不认识,但是希望可以祝福她在天堂可以过的很好。。
    
     这是她的生前照片。。 才照的艺术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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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胖孩子 回复日期:2009-02-16 20:46:57 
 
  你们作为家人的悲伤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移动的确没责任.私人事情导致的悲剧,难道让公司算工伤吗?而且封锁媒体一说,比较无聊,这种事情对死者,对死者家庭和对公司,都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情杀,凶手必然会伏法,也谈不上有冤情,让媒体曝光有好处吗?只能让当事人家庭更痛苦,然后给别人作几天谈资而已!
  死者很可怜,遇到性格偏执的男人,家人节哀吧!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6 23:52:46 
 
  移动营业厅就是摆设,保安都是白痴,警察都是傻B

作者:玄海道人 回复日期:2009-02-17 00:08:02 
 
       11号下午那畜生带着他妈到姐姐家求情,姐姐的母亲拒绝了他!!他妈居然坐在门口哭!求我姐姐!这种性格的人难道可以继续发展吗?? 自然姐姐并没有答应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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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奇问一句,为什么要求情?

作者:fifacai 回复日期:2009-02-17 00:53:55 
 
  不知道如何说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00:56:50 
 
  移动的责任就在于,自己的员工在岗期间,在工作地点被害身亡。虽然从技术角度讲,C类员工确实不算移动的正式员工,但从法律既成事实角度讲,她们无论工作、用餐都在移动公司,使用的通讯工具也是移动公司的,所穿服装、所领福利也都是移动公司的,这些都不能从事实角度否认她是移动公司员工。只是没有跟移动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协议。瞥开这种用工制度是否符合新劳动法规定不谈,打个比方说,一个农民工,在工作的工地身亡,无论他与工地是否签定有劳动合同,都应视为正常劳动过程负伤身亡,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所以,移动有责任。有很大责任。

作者:zhxichz 回复日期:2009-02-17 12:23:57 
 
  我是南京的,怎么没听说这件事啊?
  不会是网特造谣吧?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2:45:29 
 
  你怎么不说说男的是12580的?并不是男的持刀冲进移动的大楼把这个女的杀了的吧?
  
  这个和移动有什么关系?或者说移动有什么责任?
  
  你在移动工作,移动付你工资,难道移动员工的家务事也要移动公司过问?劈腿移动也要管?那某一方劈腿的事情有没有向移动汇报啊?
  
  另外说一句,移动没有不让你姐姐光着身子吧?是谁不让她入土为安的?
  

作者:tww630 回复日期:2009-02-17 13:11:41 
 
  不要是非黑白颠倒了,不知详情在这里高谈阔论什么!没人当你是哑子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3:15:44 
 
  拿死人赚钱才最卑鄙.
  
  南京移动真是有钱啊,这样都给5万.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3:40:15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3:15:44 
    拿死人赚钱才最卑鄙.
    
    南京移动真是有钱啊,这样都给5万.
  
  ---------------------
  你人性泯灭。这种话都说得出来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3:42:51 
 
  我在南京也没听过这件事。
  不过我宁愿相信这是真的,因为这一切发生起来一点都不会意外。
  而且,确实有媒体在强势企业面前低头的事实

作者:绅士一生 回复日期:2009-02-17 13:50:37 
 
  老百姓都是弱势群体,我们能怎么样呢?
  
  移动这种霸王企业,是我们能够理论的吗?
  
  谴责一下路过。。。。

作者:ythj 回复日期:2009-02-17 13:50:46 
 
  对的 这件事是真的 不要追究是谁的责任了 倒霉的都是父母啊~~~~~~~~~~~~~~

作者:百家湖 回复日期:2009-02-17 13:52:07 
 
  被害人真可怜

作者:彪悍的河蟹 回复日期:2009-2-17 13:53:41 
 
  神奇的国度每天都发生这神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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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quaxxi 回复日期:2009-2-17 13:55:43 
 
  确有此事,男的好象是12580的,都是C类工即派遣制人员,这两天移动内部在通报,本来C类工在移动的待遇就很低,这下C类工日子可能更不好过了吧,南京媒体没见报道可能确如楼主所说被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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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quaxxi 回复日期:2009-2-17 13:57:56 
 
  确有此事,男的好象是12580的,都是C类工即派遣制人员,这两天移动内部在通报,本来C类工在移动的待遇就很低,这下C类工日子可能更不好过了吧,南京媒体没见报道可能确如楼主所说被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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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05:51 
 
  移动以抚恤金的名义拿一点钱出来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支出,比如员工家属大病,包括亡故,都可以在公司报销或者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就这个帖子的本意而言,可以看出完全不是这回事.对移动横加指责,但是,你能告诉我们,在这件事上,移动的责任在哪里么?

作者:aquaxxi 回复日期:2009-2-17 14:07:18 
 
  看来孟非也不敢惹移动,他也是假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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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4:09:59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05:51 
    移动以抚恤金的名义拿一点钱出来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支出,比如员工家属大病,包括亡故,都可以在公司报销或者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就这个帖子的本意而言,可以看出完全不是这回事.对移动横加指责,但是,你能告诉我们,在这件事上,移动的责任在哪里么?
  --------------------------
  靠,最简单的道理:人命关天。在你企业死人了,没有责任?所以说说会道德沦丧呀。

作者:自己别人 回复日期:2009-02-17 14:17:35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2:45:29 
    你怎么不说说男的是12580的?并不是男的持刀冲进移动的大楼把这个女的杀了的吧?
  
  如果在工作的场所被杀,移动应该有点责任吧。
  
  其实,早死早超生!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18:39 
 
  你说说有什么责任?
  你来移动上班,出了事故,这个就算是在路上,也算工伤.因为你为了工作这个目的负伤.
  但这个事情呢?女的为什么死了呢?
  因为女的劈腿,男的杀了她;因为男的是禽兽,杀了她;因为这个因为那个,原因很多,难道因为移动,死人了?
  南京长江大桥上每年都死很多人?是不是南京路桥管理处每个人都要赔钱?仅仅就是因为人死在你大桥上?

作者:我特别陈凯歌 回复日期:2009-02-17 14:28:19 
 
  作者:玄海道人 回复日期:2009-02-17 00:08:02 
         11号下午那畜生带着他妈到姐姐家求情,姐姐的母亲拒绝了他!!他妈居然坐在门口哭!求我姐姐!这种性格的人难道可以继续发展吗?? 自然姐姐并没有答应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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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奇问一句,为什么要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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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本地小姑娘,因为男朋友没钱不想继续了。男朋友生气杀了她,和移动扯什么扯?关移动什么鸟事??????
  
  

作者:自己别人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4:38 
 
  清越,你是不是脑袋有屎啊,在你移动上班被杀,你一点责任没有?

作者:俺真是痛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4:42 
 
  好像是女的先劈腿的吧,不就是嫌男的没钱了吗,本来就和移动没关系,移动都给了5万了还想怎么样啊,拿死人来讹诈是最无耻的

作者:澈蓝宫主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5:02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2:45:29 
    你怎么不说说男的是12580的?并不是男的持刀冲进移动的大楼把这个女的杀了的吧?
    
    这个和移动有什么关系?或者说移动有什么责任?
    
    你在移动工作,移动付你工资,难道移动员工的家务事也要移动公司过问?劈腿移动也要管?那某一方劈腿的事情有没有向移动汇报啊?
    
    另外说一句,移动没有不让你姐姐光着身子吧?是谁不让她入土为安的?
  
  
  
  顶这个,看不出移动在这件事上有什么责任。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5:40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18:39 
    你说说有什么责任?
    你来移动上班,出了事故,这个就算是在路上,也算工伤.因为你为了工作这个目的负伤.
    但这个事情呢?女的为什么死了呢?
    因为女的劈腿,男的杀了她;因为男的是禽兽,杀了她;因为这个因为那个,原因很多,难道因为移动,死人了?
    南京长江大桥上每年都死很多人?是不是南京路桥管理处每个人都要赔钱?仅仅就是因为人死在你大桥上?
  
  --------------------
  你倒会举例子。一个是社会公共场所,一个是工作场所。其实,即便如此,如果大桥是每年死很多人,路桥管理处确实应该反省。不过这一点好像国内人已经固化思维了,不会想到这一点吧。
  其实不管任何原因,在你工作场所被人加害了,你企业没责任?最少,你没有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这就是责任。其次,管理不善。你说杀了一两刀还可以理解,竟然杀了那么多刀,直至人死亡,这样的企业,太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那些:见义勇为、还有平时喊的口号到哪里去了?
  
  

作者:特色…的涉秽主义 回复日期:2009-2-17 14:36:05 
 
  我们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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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7:07 
 
  作者:自己别人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4:38 
    清越,你是不是脑袋有屎啊,在你移动上班被杀,你一点责任没有?
  
  ****************************
  你尽可以旁征博引,来说明移动有什么责任.
  

作者:rdst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9:58 
 
   我也听说过一些情况,说一下,算是对这个事件的补充,但毕竟是听说,如有不对之处就放屁。
   听说,男的和女的谈了很长时间恋爱,但好像女方家一直不太同意,女的家中为她重新介绍了男友,据说最近快要结婚了,这时女的才和男的摊牌。简单说,就是女孩劈腿,导致男的一时冲动(冲动是魔鬼),所以警方定位是感情纠葛导致凶杀。
   男的也是在移动工作,当天请假后,凭移动工作证跑到10086二楼(不是持刀冲进大楼,移动的大楼管理还是很严格的,非本公司员工不登记核实清楚找谁是进不了大楼工作区的,不相信的同志可以试试),把女的叫到公共走道谈了一会儿,没有结果才拔刀杀人的,事后想跑,大楼的保安一边封锁大楼通道,一边将女的送到附近医院抢救,男的最后也是在大楼地下室抓住的,此事属于突发事件,不要说保安、警察,神仙也没办法,警方最后也说公司直接管理没有责任。
   事发后,听说省移动的相关领导就分别到现场和医院,处理此事,要求医院不惜代价抢救(多说一句,男的下手实在太狠,12刀,8刀在心脏附近,没抢救回来),比较倒霉的还是10086的几个现场目击者,受惊吓不说,还到警局录笔录到了很久,疲惫不堪,据说为此还请了心理疏导。此事属于严重刑事案件,死者和杀人者都在移动工作,发生地点也在移动大楼,确实对移动公司影响非常不好(发生在那个公司身上,对公司来说都是大麻烦),移动也不方便发表什么说明,听说准备等南京警方最后定论后,由警方将此事对外发布。
   个人看法,感情纠葛,对错他人无法评论,但男的确实比较狠心,不知怎能下这样的狠手,12刀呀。杀人者自己一时的冲动,两条生命为此将消失,对双方的家庭和周围的朋友、同事,甚至单位都是非常严重的伤害。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4:45:00 
 
  作者:俺真是痛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4:42 
    好像是女的先劈腿的吧,不就是嫌男的没钱了吗,本来就和移动没关系,移动都给了5万了还想怎么样啊,拿死人来讹诈是最无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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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脑里不要一根筋还好?男女之间的矛盾或责任,那是主因,谁对谁错,不是楼主发帖的重点。即便,退一万步,女生很坏。这和移动有没有责任有什么关系?
  我一直还是认为,这是奴性在作怪。好像是移动或者什么强实在施舍一样。其实,保护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工作、及人生安全是企业的第一大事。
  再则,一条生命,就值5万,也只有那些奴才知道自己不值钱。
  我的结论:主因行凶者必然用生命付出代价,而次要责任的移动,不要依赖自己的强势,欺压弱势,勇敢地承担起你该承担的责任,这才是对社会树立起效益、道德的双楷模。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46:20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5:40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18:39 
      你说说有什么责任?
      你来移动上班,出了事故,这个就算是在路上,也算工伤.因为你为了工作这个目的负伤.
      但这个事情呢?女的为什么死了呢?
      因为女的劈腿,男的杀了她;因为男的是禽兽,杀了她;因为这个因为那个,原因很多,难道因为移动,死人了?
      南京长江大桥上每年都死很多人?是不是南京路桥管理处每个人都要赔钱?仅仅就是因为人死在你大桥上?
    
    --------------------
    你倒会举例子。一个是社会公共场所,一个是工作场所。其实,即便如此,如果大桥是每年死很多人,路桥管理处确实应该反省。不过这一点好像国内人已经固化思维了,不会想到这一点吧。
    其实不管任何原因,在你工作场所被人加害了,你企业没责任?最少,你没有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这就是责任。其次,管理不善。你说杀了一两刀还可以理解,竟然杀了那么多刀,直至人死亡,这样的企业,太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那些:见义勇为、还有平时喊的口号到哪里去了?
  ********************************
  第一.移动有责任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你说的很对,但请注意,是工作场所.如果因为任何工作行为导致员工受到伤害,那就是工伤,移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请问,两个移动员工因为感情纠纷在隐蔽的楼梯间里发生的故事,移动如何预防?如何干预?
  第二,管理不善我不敢苟同.你说的"杀了一两刀还可以理解"我怎么也理解不了,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请注意你的逻辑,男的杀了女的,怎么成了移动没有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54:47 
 
  再则,一条生命,就值5万,也只有那些奴才知道自己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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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钱来度量一条生命,只能说明你自己的价值观.
  
  这里,真诚建议有关人士有关方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会告诉有关白痴,谁应该为死者负责,应该付多大的责任.

作者:自己别人 回复日期:2009-02-17 15:00:06 
 
  这和杀人的原因没什么关系,谁没事杀人玩,又看了下主贴,如果如楼主所说,我觉得移动很变态,很不负责任。
  
  可是这件事牵扯到事发单位即南京移动, 移动却一直推说研究中,连花圈都没有一个送来!!谈判时居然问我们,他们有什么责任??? 难道朱洁姐不是你移动工作人员?她在10086工作了5年!连一个抚慰的表示都没有??
  可是移动最可恨的,是封杀了南京,所有的媒体!所有的南京网站,不允许他们说一句,赔偿上,对我们家人来说,对他父母来说,人都死了,要钱还有什么用?就这一个女儿啊!!
       (事后他们见工作人员即朱洁姐已经死了, 称与他们移动没有任何责任,见被害者家人在追求责任 表示只作5万块人道补偿, 可是朱洁姐是被持刀冲到大楼里的歹徒连刺10多刀而死! 没人发觉? 没人阻拦 ? 大楼里保安是摆设吗!? )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5:03:31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5:40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18:39 
        你说说有什么责任?
        你来移动上班,出了事故,这个就算是在路上,也算工伤.因为你为了工作这个目的负伤.
        但这个事情呢?女的为什么死了呢?
        因为女的劈腿,男的杀了她;因为男的是禽兽,杀了她;因为这个因为那个,原因很多,难道因为移动,死人了?
        南京长江大桥上每年都死很多人?是不是南京路桥管理处每个人都要赔钱?仅仅就是因为人死在你大桥上?
      
      --------------------
      你倒会举例子。一个是社会公共场所,一个是工作场所。其实,即便如此,如果大桥是每年死很多人,路桥管理处确实应该反省。不过这一点好像国内人已经固化思维了,不会想到这一点吧。
      其实不管任何原因,在你工作场所被人加害了,你企业没责任?最少,你没有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这就是责任。其次,管理不善。你说杀了一两刀还可以理解,竟然杀了那么多刀,直至人死亡,这样的企业,太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那些:见义勇为、还有平时喊的口号到哪里去了?
    ********************************
    第一.移动有责任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你说的很对,但请注意,是工作场所.如果因为任何工作行为导致员工受到伤害,那就是工伤,移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请问,两个移动员工因为感情纠纷在隐蔽的楼梯间里发生的故事,移动如何预防?如何干预?
    第二,管理不善我不敢苟同.你说的"杀了一两刀还可以理解"我怎么也理解不了,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请注意你的逻辑,男的杀了女的,怎么成了移动没有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
  
  ----------------------------
  针对第一、多看主帖,有4个小时的争吵,难道不能干预?难道不能说有什么是下班后再说?或者调解?如果不能调节,可以不可以帮助寻找警察?或者干脆让他先下班解决问题?这些工作他们做了吗?或者做到位了吗?说到底:企业没有管员工的死活,或者至少是麻木的。
  针对第二、突然拔刀当然作为局外人是措手不及的。这就是可以理解的地方。而杀那么多刀,却没有一个人制止就不理解了。要知道受害的是自己的同事而不是陌生人(即便陌生人也要制止呀,这不是宣传的吗?),可见移动对“同事”或者“员工”的概念是多么的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就是:一则是你员工,二则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你都还如此推三阻四,区区5万打发,这体现了他的社会责任心和社会良心吗?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5:08:28 
 
  任何人,请把他想象发生在你自己身上会怎么样?或者如果你认为自己是那种息事宁人的人,那么请你在想想,如果你有委屈,哪怕是误解,却没有一个听你投诉、给你讨论的地方,你会怎么样?那么这又符合社会的发展方向吗?

作者:放学去摇头 回复日期:2009-02-17 15:09:52 
 
  郭Q要是在就好了

作者:polymer20040521 回复日期:2009-02-17 15:14:30 
 
  定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5:14:51 
 
  作者:自己别人 回复日期:2009-02-17 15:00:06 
    这和杀人的原因没什么关系,谁没事杀人玩,又看了下主贴,如果如楼主所说,我觉得移动很变态,很不负责任。
    
    可是这件事牵扯到事发单位即南京移动, 移动却一直推说研究中,连花圈都没有一个送来!!谈判时居然问我们,他们有什么责任??? 难道朱洁姐不是你移动工作人员?她在10086工作了5年!连一个抚慰的表示都没有??
    可是移动最可恨的,是封杀了南京,所有的媒体!所有的南京网站,不允许他们说一句,赔偿上,对我们家人来说,对他父母来说,人都死了,要钱还有什么用?就这一个女儿啊!!
         (事后他们见工作人员即朱洁姐已经死了, 称与他们移动没有任何责任,见被害者家人在追求责任 表示只作5万块人道补偿, 可是朱洁姐是被持刀冲到大楼里的歹徒连刺10多刀而死! 没人发觉? 没人阻拦 ? 大楼里保安是摆设吗!? )
  
  请你看清楚了,谁是"持刀冲到大楼里的歹徒"??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5:22:57 
 
  这样的事,应该引起人们对强势企业里三六九等的员工分类、以及同工不同酬的社会深层次问题的重视,这就是现代的“剥削”
  其次,要确实保护员工的权益就要从这些龙头或者垄断企业着手,否则,无助绝望的永远是“工人”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5:23:27 
 
  tong8931,你还是先把你思维捋捋吧.
  越说越搞笑.
  捅一刀可以理解--捅十几刀怎么还没人管?--移动同事感情冷漠--杀了那么多刀,直至人死亡,这样的企业,太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
  
  你以为放慢镜头啊?一刀没人管10刀人就来了?最后成了移动把女的杀了?

作者:俺真是痛啊 回复日期:2009-02-17 15:25:23 
 
  说到最后就是嫌移动给的钱少,如果凶杀案是移动应该负主要责任,那5万的确是太少,可LZ有哪条依据可以证明呢,如果你觉得钱赔少了那你可以直接去起诉啊,为什么非要依靠舆论来逼迫呢,就算是报纸上登了又怎么样,读者看了也只会当做一起普通的情杀案件,会直接写你姐姐的名字吗,看的人会知道究竟是死者是谁吗。更何况LZ所说的也只是片面之词,前面也有朋友说了移动并没有置之不理事后也是有行动。错就错在案件是发生在移动这么个财大气粗的公司里,要是发生在一间没钱的小公司里恐怕又要另当别论了吧。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5:47:30 
 
  作者:俺真是痛啊 回复日期:2009-02-17 15:25:23 
    说到最后就是嫌移动给的钱少,如果凶杀案是移动应该负主要责任,那5万的确是太少,可LZ有哪条依据可以证明呢,如果你觉得钱赔少了那你可以直接去起诉啊,为什么非要依靠舆论来逼迫呢,就算是报纸上登了又怎么样,读者看了也只会当做一起普通的情杀案件,会直接写你姐姐的名字吗,看的人会知道究竟是死者是谁吗。更何况LZ所说的也只是片面之词,前面也有朋友说了移动并没有置之不理事后也是有行动。错就错在案件是发生在移动这么个财大气粗的公司里,要是发生在一间没钱的小公司里恐怕又要另当别论了吧。
  -------------------------------------------
  你的反问看似够牛气:你可以直接去起诉亚。似乎站在了真理的制高点。那么,既然不怕起诉,那么你为什么怕舆论呢?朱市长不是也说了吗,要经得起的网络的监督,你怕什么?因为你心里有鬼,因为你知道:一介小民要通过起诉来控告垄断性强势群体,难于上青天,便于你摆平。
  我看错不是错在财大气粗的移动公司里面,要是发生在家乐福或者知名外企里面,你的观点就不一样了。是吗?你真逗。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5:56:19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5:23:27 
    tong8931,你还是先把你思维捋捋吧.
    越说越搞笑.
    捅一刀可以理解--捅十几刀怎么还没人管?--移动同事感情冷漠--杀了那么多刀,直至人死亡,这样的企业,太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
    
    你以为放慢镜头啊?一刀没人管10刀人就来了?最后成了移动把女的杀了?
  ------------------
  这就是你的理解?
  抑或你的引导?
  如果那些你实在不理解。那么就一句话吧:是你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被人加害,你认为没有责任说得通吗?
  不知道你自己有没签劳动合同,或者自甘当奴才,否则你应该知道南京市劳动合同里有这一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证乙方安全文明生产。
  那么它保证乙方“安全”了吗?(再次请不要混淆概念,我只是说移动负次要责任)

作者:gy10366 回复日期:2009-02-17 16:10:16 
 
  我也是南京的,从没有听说此事。真的吗?

作者:utmat 回复日期:2009-02-17 16:11:48 
 
  其他不说,封杀消息的做法比较恶心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6:12:52 
 
  一个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形像,可以选择发布或者不发布某些信息.这句也许让你感觉到不快,但这就像做广告一样,可以宣传自己好的一面,同样也可以不自暴家丑,只要不是三聚氰胺等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
  
  移动可以发布一个"某某人于某某时间在我公司遇害 ,表示深切哀悼",但是他同样也可以不发布.为什么?遇害人不够条件,或者说遇害人不是社会公众人物,受关注度不够.
  
  另外,舆论并不是造谣中伤,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LZ如果尊重事实,就不会刻意隐瞒凶手是12580工作人员的事实,也不会忽略移动相关人员事后都采取了哪些行动.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6:17:16 
 
  乙方所发生的,不是工作事故,不是不安全生产,
  
  是刑事案件!是发生在楼梯间这个隐蔽的非工作岗位的刑事案件!
  
  

作者:等待战争 回复日期:2009-02-17 16:35:33 
 
  就事说事
  
  先不说那受害女人之前如何,就那行凶男人的做法就必须要暴光!严惩!!!
  
  警察有责任!(出警慢,处理有问题)
  
  移动有责任! 这事说难听点,媒体一般不敢报,尤其是当地媒体,因为移动是财神爷,你暴光,广告费一年少个几十万几百万.
  
  媒体更是孙子,不敢做出头鸟的.
  
  拿张大条幅,到移动门口扯起来.拿个DV拍下来.放网上.
  等吧
  
  一天后,南京媒体就会写了。放心...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6:46:22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6:17:16 
    乙方所发生的,不是工作事故,不是不安全生产,
    
    是刑事案件!是发生在楼梯间这个隐蔽的非工作岗位的刑事案件!
    
  ---------------------------
  “保证乙方安全文明生产”,这句话不理解吗?还是不愿意去理解?弄出那么多“不是”的结论出来。
  依你逻辑,发生了刑事案件,其他责任就可以忽略不计了?
  首先没有谁否认这是刑事案件,也没有谁否认行凶者责任重大,可这些可以掩盖移动公司没有做到“保证”乙方“安全”文明生产吗?
  
  说得难听一点,如果还冒出来一个12580工作人员的说法(言外之意是不是说不是正式员工呀?),那只能说移动公司是“吸血”公司、“剥削”公司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6:59:13 
 
  我发现tong8931还真是不可理喻.
  
  移动采取种种措施,保证你安全文明生产.但这是刑事案件,已经超越了生产工作的范畴.移动所谓的采取种种措施,是给你创造工作条件,比如遇害人是全球通专席,那么给你发工装,因为你在电脑前工作,给你发辐射津贴.
  另外,我说犯罪嫌疑人是12580的目的,就是针对上面一个称呼遇害人"朱洁姐"的ID,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持刀冲进移动大楼行凶的.从这一点上来说,移动是无责的.
  而受害人在楼梯间被害,移动是无从预知,也无从防范的.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7:36:21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6:59:13 
    我发现tong8931还真是不可理喻.
    
    移动采取种种措施,保证你安全文明生产.但这是刑事案件,已经超越了生产工作的范畴.移动所谓的采取种种措施,是给你创造工作条件,比如遇害人是全球通专席,那么给你发工装,因为你在电脑前工作,给你发辐射津贴.
    另外,我说犯罪嫌疑人是12580的目的,就是针对上面一个称呼遇害人"朱洁姐"的ID,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持刀冲进移动大楼行凶的.从这一点上来说,移动是无责的.
    而受害人在楼梯间被害,移动是无从预知,也无从防范的.
  ----------------------------
  至于谁不可理喻,网明自有论断。
  我只想知道,刑事案件是否可以忽略其他责任。“保证乙方文明安全生产”,是否发生刑事案件就免责?还是那句话:她是在为你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而且还是你的员工。结果是死了,这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不要说是发生了那么久的(4小时)冲突,如果稍加关心、视员工为自己亲人的企业,一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退一万步讲:即便发生天灾人祸(企业看来似乎更无责),企业一样要补偿。
  不管是在楼梯还是什么任何看不见的地方,不能因为看不见就免责,看不见那只能是你自己的问题。如果还有无从防范的、会危及员工生命的地方存在,你觉得这符合法律严谨的特征吗?
  总之还是那句话:人是你的人、还在为你服务、在你的地盘,却死了。想躲避责任,不是一家有良心和有社会道德企业该做的事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8:03:37 
 
    你说说有什么责任?
    你来移动上班,出了事故,这个就算是在路上,也算工伤.因为你为了工作这个目的负伤.
    但这个事情呢?女的为什么死了呢?
    因为女的劈腿,男的杀了她;因为男的是禽兽,杀了她;因为这个因为那个,原因很多,难道因为移动,死人了?
    南京长江大桥上每年都死很多人?是不是南京路桥管理处每个人都要赔钱?仅仅就是因为人死在你大桥上?
  ===========================================================
  你脑子不清楚啊?大桥是公共场所,就跟广场和马路一样.但是移动公司是公共场所吗?在企业内部,企业对所有出入人员负有安全责任.况且这种伤害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1、为什么在一个管理严格的公司内部会出现管制刀具?嫌疑人可以在移动公司内部出入无人之境?
  2、保安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暴行?
  3、作为被害人和嫌疑人,都为公司内部成员,打个很不恰当的比方,移动的招到一个杀人犯进公司,上班时见人就杀,死了一片,你说移动有没责任?

作者:avictor007 回复日期:2009-02-17 18:19:38 
 
  大胆地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8:31:02 
 
  本来女的遇害,从人性化的角度讲,是很令人同情的.但一些贪得无厌的人,利用网民的同情心,拿死者做砝码,令人厌恶.
  
  你口口声声说法律,按照法律,死者根本就不是中国移动通讯责任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对死者赔偿.死者和移动公司有合同吗?死者从移动公司领取报酬吗?死者是为移动公司工作吗?不,死者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和移动根本没有劳务关系.
  
  所以你的观点根本不值一驳.厕所也是无从防范的,也可能发生不可预防的事件,难道在厕所也要装监控探头?

作者:gjjgjjgjjg 回复日期:2009-2-17 18:31:40 
 
  他妈的!移动的托真多!死的是他们自己家的人看这些杂种还会不会这样说!

    此消息发自掌中天涯wap.tianya.cn ,我也要用手机发表留言!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8:40:51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8:03:37   
  1、为什么在一个管理严格的公司内部会出现管制刀具?嫌疑人可以在移动公司内部出入无人之境?.
    2、保安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暴行?
    3、作为被害人和嫌疑人,都为公司内部成员,打个很不恰当的比方,移动的招到一个杀人犯进公司,上班时见人就杀,死了一片,你说移动有没责任?
  ************************
  1.移动公司不是中情局,不会对进出人员X光扫描.皮带也能杀人,难道要求所有人不系裤腰带?犯罪嫌疑人是12580员工,当然可以进出.
  2.楼梯间是隐蔽场所,正如厕所,更衣间等场所一样,不可能也不允许监控.
  3.你的比方有严重问题.凶杀案发之前,男的是一个守法公民.而我认为,不招聘会劈腿的女员工,对移动公司同样重要.
  

作者:秋天的呢喃 回复日期:2009-02-17 18:49:06 
 
  
       姐姐的遗体还在法医中心,解剖完,连衣服都没穿,放在冷藏保存里。。
  =====================
  我不明白楼主的有些话,强调两次没穿衣服,难道给她穿上衣服一定要移动出面吗,家人不可以吗?真的不理解.
  
  法律上的事情不懂,移动给了5万,楼主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呢?意思是移动给的少了,所以想通过媒体来逼他们多给点?我不明白这种事情为什么家人要赶着上媒体,如果是我的亲人,我是不愿意的.如果法律上移动有责任,告他们去
  
  漂亮的女孩,这个世界,宽容的人越来越少,冲动的人越来越多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8:52:23 
 
   这个事情要看移动是否有主观过错。安保人员和安全保卫工作即为保证公司内部安全而设立的部门和岗位,对出入公司的人员应有严格的检查制度,私以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虽然移动公司对员工没有监护责任,但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安全的、符合要求的劳动工作环境。这个环境既包括了硬件条件上的安全环境,也包括了软件及管理上的安全流程,当然也包括人员上的管理。
   不能因为移动公司主观上实施这些安全措施有难度而忽略或者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在问题发生后刻意地回避并找些马甲上来JJYY。
   就这个事件本身,正面处理,及时回应才应该是妥当的做法,刻意回避,银弹压制,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移动自己。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8:57:22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8:03:37   
    1、为什么在一个管理严格的公司内部会出现管制刀具?嫌疑人可以在移动公司内部出入无人之境?.
      2、保安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暴行?
      3、作为被害人和嫌疑人,都为公司内部成员,打个很不恰当的比方,移动的招到一个杀人犯进公司,上班时见人就杀,死了一片,你说移动有没责任?
    ************************
    1.移动公司不是中情局,不会对进出人员X光扫描.皮带也能杀人,难道要求所有人不系裤腰带?犯罪嫌疑人是12580员工,当然可以进出.
    2.楼梯间是隐蔽场所,正如厕所,更衣间等场所一样,不可能也不允许监控.
    3.你的比方有严重问题.凶杀案发之前,男的是一个守法公民.而我认为,不招聘会劈腿的女员工,对移动公司同样重要.
  
  ===============================================
  1、请分清楚皮带和管制刀具的区别,皮带是能杀人,但国家为什么明令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这其中的区别你应该能分清楚。如果真是用皮带,很可能就不会发生悲剧!
  2、谁规定了电梯间是隐蔽场所?国家有规定还是你移动自己拍脑袋想的?什么是隐蔽场所?怎么定义?所谓“隐蔽场所”的员工人身不受保护又是谁说的?你的意思是不是在不隐蔽的地方就应该受保护,在隐蔽的地方就应该不受保护?逻辑是不是有问题?
  3、这跟招人没关系,讲的是地点,不要混淆。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9:06:01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8:52:23 
     这个事情要看移动是否有主观过错。安保人员和安全保卫工作即为保证公司内部安全而设立的部门和岗位,对出入公司的人员应有严格的检查制度,私以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虽然移动公司对员工没有监护责任,但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安全的、符合要求的劳动工作环境。这个环境既包括了硬件条件上的安全环境,也包括了软件及管理上的安全流程,当然也包括人员上的管理。
     不能因为移动公司主观上实施这些安全措施有难度而忽略或者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在问题发生后刻意地回避并找些马甲上来JJYY。
     就这个事件本身,正面处理,及时回应才应该是妥当的做法,刻意回避,银弹压制,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移动自己
  ******************************************************
  1.移动公司的工作环境毫无疑问是符合要求的.
  2.实行你所谓的安全措施是没有必要,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3.就这个事件本身,移动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做出了积极回应,控制凶手,和警方积极配合,并承诺对和自己没有劳务关系的死者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堪称典范.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9:07:32 
 
  纯粹是狡辩,无知和耍赖。
  1、皮带也可以杀人,但问题是现在用的是刀,刀呀,懂吗不是皮带,所以不要扯远。更何况是自己的员工非法带刀上班,没出现问题没关系,出现问题就是监督不严。这和中情局没关系
  2、楼梯间是隐蔽场所?怎么就推理出和厕所更衣间一样呢?那我告诉你:相反90%得场所,需要装摄像头,至少我们装的是这样的。
  3、在还没改革开放前,推荐、引进以后犯法的人进公司是要承担“连坐”责任的。可见一斑。不过我一直不知道为什么你就那么要诋毁一个死者?即便百般错,别人已经用生命付出代价了,还需要你那么再踩墒上一脚吗?
  4、你又说她不是移动公司员工(这个还尚待商榷)?那么行凶者是不是和他一样?问题就来,那他们怎么会事发移动公司?门卫形同虚设?显然说不通。
  人要有良心,企业要有社会公德。人都死了,更何况又不是经常发生的事,怎么就不能体现出企业的风格出来?怎么就不能让伤痛欲绝的父母一点抚慰?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9:11:21 
 
   1、请分清楚皮带和管制刀具的区别,皮带是能杀人,但国家为什么明令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这其中的区别你应该能分清楚。如果真是用皮带,很可能就不会发生悲剧!
    2、谁规定了电梯间是隐蔽场所?国家有规定还是你移动自己拍脑袋想的?什么是隐蔽场所?怎么定义?所谓“隐蔽场所”的员工人身不受保护又是谁说的?你的意思是不是在不隐蔽的地方就应该受保护,在隐蔽的地方就应该不受保护?逻辑是不是有问题?
    3、这跟招人没关系,讲的是地点,不要混淆。
  ********************************
  1.国家禁止携带管制道具,犯罪嫌疑人违法法律,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移动公司作为为社会提供无线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性公司,无此责任和义务;
  2.请核实案发地点--楼梯间,非电梯间.
  3.移动公司对假设性问题,不做建设性回答.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9:23:14 
 
   1、皮带也可以杀人,但问题是现在用的是刀,刀呀,懂吗不是皮带,所以不要扯远。更何况是自己的员工非法带刀上班,没出现问题没关系,出现问题就是监督不严。这和中情局没关系
    2、楼梯间是隐蔽场所?怎么就推理出和厕所更衣间一样呢?那我告诉你:相反90%得场所,需要装摄像头,至少我们装的是这样的。
    3、在还没改革开放前,推荐、引进以后犯法的人进公司是要承担“连坐”责任的。可见一斑。不过我一直不知道为什么你就那么要诋毁一个死者?即便百般错,别人已经用生命付出代价了,还需要你那么再踩墒上一脚吗?
    4、你又说她不是移动公司员工(这个还尚待商榷)?那么行凶者是不是和他一样?问题就来,那他们怎么会事发移动公司?门卫形同虚设?显然说不通。
    人要有良心,企业要有社会公德。人都死了,更何况又不是经常发生的事,怎么就不能体现出企业的风格出来?怎么就不能让伤痛欲绝的父母一点抚慰?
  ********************************
  1.国家禁止携带管制道具,犯罪嫌疑人违法法律,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移动公司作为为社会提供无线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性公司,无此责任和义务;
  2.说楼梯间是隐蔽场所是由其构造特性决定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出现在楼梯间的机会极小,更不会逗留4小时之久;
  3.不管改革开放前的连带,还是封建社会的株连,和这个事件无任何关系;
  4.死者是第三方劳务公司委派,非移动公司员工.
  
  对死者表示深切哀悼,对凶手严厉谴责.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可贵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她人生命.死者家属应根据法律,对责任方进行索赔.只有凶手得到应有的惩罚,才是对死者父母最好的抚慰.

作者:俺真是痛啊 回复日期:2009-02-17 19:24:57 
 
  作者:秋天的呢喃 回复日期:2009-02-17 18:49:06 
    
         姐姐的遗体还在法医中心,解剖完,连衣服都没穿,放在冷藏保存里。。
    =====================
    我不明白楼主的有些话,强调两次没穿衣服,难道给她穿上衣服一定要移动出面吗,家人不可以吗?真的不理解.
    
    法律上的事情不懂,移动给了5万,楼主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呢?意思是移动给的少了,所以想通过媒体来逼他们多给点?我不明白这种事情为什么家人要赶着上媒体,如果是我的亲人,我是不愿意的.如果法律上移动有责任,告他们去
  =====================
  真是说到点子上了,说遗体没有穿上衣服这又关移动什么事呢,拿逝者的遗体说事,我觉得LZ简直就是对自己逝去的亲人的侮辱。还说什么没有送花圈、没有领导出面,就算是移动都按照你说的做足了功夫你就会满足了吗,更何况花圈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追悼会上才送的,而且没有领导出面的话那5万元补偿是谁和你们谈的,是不是觉得领导级别不够啊。
  其实在这件事情里最应该赔偿的是杀人凶手,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啊,如果想向移动要求更多赔偿也应该通过诉讼啊,就算是在欧美国家要想获得巨额赔偿最后还不都是通过诉讼才能获得的吗,面对移动这种巨无霸企业要想通过媒体来施加压力获得赔偿那简直是异想天开,还是现实点吧。
  还有希望某些人不要因为别人观点和你不一样就指责是马甲,那我也可以怀疑你是LZ的马甲啊,讨论就是讨论,不要那么容不得人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9:29:53 
 
  说到底,你只有抓住她不是公司员工,否则,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不是公司员工,就回到道德层面了,可见移动也是一个大黑心公司。因为他在施行同工不同酬、员工歧视性政策。同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请移动不要再让父母心寒,不要再让社会心寒。
  

作者:时舞 回复日期:2009-02-17 19:36:47 
 
  清越是否律师出身?

作者:时舞 回复日期:2009-02-17 19:38:45 
 
  说一下,我不是谁的马甲,我谨代表我自己.只是好奇问一下.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9:39:39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9:29:53 
    说到底,你只有抓住她不是公司员工,否则,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不是公司员工,就回到道德层面了,可见移动也是一个大黑心公司。因为他在施行同工不同酬、员工歧视性政策。同样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
  以上所说纯属企业经营策略,和案件没有任何联系.同样,个别人别有用心的指责,也绝不能冠以"社会舆论"的帽子.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9:39:44 
 
     1、请分清楚皮带和管制刀具的区别,皮带是能杀人,但国家为什么明令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这其中的区别你应该能分清楚。如果真是用皮带,很可能就不会发生悲剧!
      2、谁规定了电梯间是隐蔽场所?国家有规定还是你移动自己拍脑袋想的?什么是隐蔽场所?怎么定义?所谓“隐蔽场所”的员工人身不受保护又是谁说的?你的意思是不是在不隐蔽的地方就应该受保护,在隐蔽的地方就应该不受保护?逻辑是不是有问题?
      3、这跟招人没关系,讲的是地点,不要混淆。
    ********************************
    1.国家禁止携带管制道具,犯罪嫌疑人违法法律,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移动公司作为为社会提供无线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性公司,无此责任和义务;
    2.请核实案发地点--楼梯间,非电梯间.
    3.移动公司对假设性问题,不做建设性回答.
  ==================================================
  1、我们在这里没有讨论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问题,因为很清楚他负有主要责任,现在问题在移动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问题。
  2、那就根据你的意思更改为楼梯间,请说明一下谁规定了楼梯间是隐蔽场所?国家有规定还是你移动自己拍脑袋想的?什么是隐蔽场所?怎么定义?所谓“隐蔽场所”的员工人身不受保护又是谁说的?你的意思是不是在不隐蔽的地方就应该受保护,在隐蔽的地方就应该不受保护?逻辑是不是有问题?
  3、还是那句话,回避问题不是办法。无论是已经发生的,还是没有发生的。正因为你们这种处理事情的态度,才会发生悲剧,如果防范于未燃,又何至此?

作者:特洛亚 回复日期:2009-02-17 19:41:25 
 
  ....w我怎么不知道這個事情....

作者:tolimin 回复日期:2009-02-17 19:44:44 
 
  移动在公关

作者:聿铂 回复日期:2009-02-17 19:49:04 
 
  真事,当天我碰巧在抢救的医院看见了,围观的人说的和楼主差不多,后来看见众人搀着一个中年妇女,估计是死者的妈妈,都哭晕过去了,后面还有一个表情木讷的男人,都傻了,估计是死者的父亲,真可怜.听说死者才26岁
  
  南京本地确实听不到一点消息,我也很奇怪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9:51:02 
 
   1、我们在这里没有讨论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问题,因为很清楚他负有主要责任,现在问题在移动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问题。
    2、那就根据你的意思更改为楼梯间,请说明一下谁规定了楼梯间是隐蔽场所?国家有规定还是你移动自己拍脑袋想的?什么是隐蔽场所?怎么定义?所谓“隐蔽场所”的员工人身不受保护又是谁说的?你的意思是不是在不隐蔽的地方就应该受保护,在隐蔽的地方就应该不受保护?逻辑是不是有问题?
    3、还是那句话,回避问题不是办法。无论是已经发生的,还是没有发生的。正因为你们这种处理事情的态度,才会发生悲剧,如果防范于未燃,又何至此?
  **************************
  1.移动公司作为为社会提供无线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性公司,无此责任和义务;
  2.以事实为依据.说楼梯间是隐蔽场所是由其构造特性决定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出现在楼梯间的机会极小,更不会逗留4小时之久.员工应有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果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有潜在的危险行为,应报告公司保卫部门.
  3.根据公安部门初步判断,该案件系情杀,女方受害和移动公司无关.我们应从事实出发,避免主管臆断.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9:56:44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18:52:23 
       这个事情要看移动是否有主观过错。安保人员和安全保卫工作即为保证公司内部安全而设立的部门和岗位,对出入公司的人员应有严格的检查制度,私以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虽然移动公司对员工没有监护责任,但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安全的、符合要求的劳动工作环境。这个环境既包括了硬件条件上的安全环境,也包括了软件及管理上的安全流程,当然也包括人员上的管理。
       不能因为移动公司主观上实施这些安全措施有难度而忽略或者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在问题发生后刻意地回避并找些马甲上来JJYY。
       就这个事件本身,正面处理,及时回应才应该是妥当的做法,刻意回避,银弹压制,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移动自己
    ******************************************************
    1.移动公司的工作环境毫无疑问是符合要求的.
    2.实行你所谓的安全措施是没有必要,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3.就这个事件本身,移动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做出了积极回应,控制凶手,和警方积极配合,并承诺对和自己没有劳务关系的死者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堪称典范.
  ======================================================
  1、符合要求与否不是嘴说的,命案已经发生,事实胜于雄辩。为什么这起命案没在马路上发生?犯罪嫌疑人看中的是移动公司的哪一点?我想毋庸置疑,在一个神经正常人想来,必定看中了它的管理混乱和容易逃脱。
  2、安全措施没有必要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为什么安全措施没有必要?什么是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什么是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人身安全难道比所谓的企业商业安全更没有价值?难道C类员工真的比狗还贱?这也就是你为什么会说第3点的原因。
  3、劳务关系的建立一方面看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看是否真实存在劳动关系。在前面已经说过,虽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他们确实是为移动工作的员工。

作者:紫色小星 回复日期:2009-02-17 19:58:29 
 
  南京移动出了这么个事情啊,我也不知道。看来媒体是被封口了。看来媒体也不怎么样,每天电视里一坐,跟包青天似的,骂这个骂那个的,原来也有不敢报道的。
   就这个事情来看吧,我觉得好象对移动公司是不应该要求的过高,可能LZ对移动公司的意见就是有些地方对的太淡泊了,也是,毕竟人家员工在你公司干了5年,又是在你单位被杀的,你领导去慰问一下,安抚一下,而且你公司财大气粗的,有能力就多付些,人家毕竟死了一个女人,突遭不幸,做为大公司还是善待一点比较好吧,不要过于冷漠了。这个是个道理。
   如果从法律责任来讲,对移动好象也确实不能要求太高,毕竟都是员工,不是外来人员。要求员工个个都见义勇为,好象也不可能。毕竟将心比心,一个普通人遇到这种事情,多数都吓蒙了,对他们要求太高也不现实。至于公司保安是否有责任,确实要看争执发生的时间长短和发生的场所了。如果是2个人好好的在讲话,男的又是公司的员工突然拔了巴刀出来,自然反应不过来。如果确实大声吵了很久还没有人管,那公司也是有责任了。

作者:yuntian1 回复日期:2009-02-17 19:58:57 
 
  各位不要纠缠于移动的责任了。。真没劲
  公道自在人心。。这是一件刑事案件。。社会的不和谐一面
  和那个啥的杀上海警察案件一样。。你说警察局够安全了吧?
  还不是有人能冲进去。。社会和谐靠大家。。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0:06:54 
 
     1、我们在这里没有讨论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问题,因为很清楚他负有主要责任,现在问题在移动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问题。
      2、那就根据你的意思更改为楼梯间,请说明一下谁规定了楼梯间是隐蔽场所?国家有规定还是你移动自己拍脑袋想的?什么是隐蔽场所?怎么定义?所谓“隐蔽场所”的员工人身不受保护又是谁说的?你的意思是不是在不隐蔽的地方就应该受保护,在隐蔽的地方就应该不受保护?逻辑是不是有问题?
      3、还是那句话,回避问题不是办法。无论是已经发生的,还是没有发生的。正因为你们这种处理事情的态度,才会发生悲剧,如果防范于未燃,又何至此?
    **************************
    1.移动公司作为为社会提供无线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性公司,无此责任和义务;
    2.以事实为依据.说楼梯间是隐蔽场所是由其构造特性决定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出现在楼梯间的机会极小,更不会逗留4小时之久.员工应有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果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有潜在的危险行为,应报告公司保卫部门.
    3.根据公安部门初步判断,该案件系情杀,女方受害和移动公司无关.我们应从事实出发,避免主管臆断.
  ======================================================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是否对员工提供必要的人身保护完全不相矛盾。公司是否应当为员工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与公司有没有能力提供这种保障是2个概念。
  2、构造情况有无书面说明?极小是个什么概念?如何统计的?你之前说过没有监控,那么又如何判断2人是一直逗留在楼梯间4小时?安全保卫人员是否应当按时巡视所有办公部位?如何没有发现?员工有无自我保护意识是否影响到移动公司正常的安全巡视和安全保卫工作?
  3、女方受害是否与移动有关当由法律判断,移动公司在管理制度与安全制度方面为何有如此漏洞?试问,如果再发此类事件该当如何?你是否仍然会理直气壮地说“无责任”?

作者:跃天下 回复日期:2009-02-17 20:10:16 
 
  牛头不对马嘴

作者:yuntian1 回复日期:2009-02-17 20:10:39 
 
  希望世界和平。。。
  

作者:紫色小星 回复日期:2009-02-17 20:11:07 
 
  刚回完,就看见楼上的这句。到是这么个道理。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周末,还会不会发生?不过事情没有假如,他就是在移动发生,所以才会谈移动有些什么责任。
  现在好象因为感情杀人的事情还不少。看来对待感情还是要慎重,
  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满可怕的,处理人际关系也是学问。社会和谐靠大家。。。也对。。。

作者:amedawawa 回复日期:2009-02-17 20:11:46 
 
  清越
  10086内部都是封锁消息的,你不是领导你怎么会知道这么多啊,我就奇了怪了,移动公司内部人都不怎么清楚这个情况,因为内部人不让在工作地方说一句,被逮到直接待岗,相当于就是开除,内部工作的普通员工一点都不了解,甚至就在2楼接电话的都不清楚,大家只知道死了人了。
  而且12580和10086虽然都是移动的,相距了3、4站路,平时也没什么来往,12580工作人员不等于就是10086工作人员,差的有点小远,不要混淆是听。
  责任不是推卸就没有的!!该负的就负起来,这么大的公司这么小家子气,还想封住活人的口,简直是可笑,是对是错,还怕人讲啊!!!
  移动还弄N个马甲上来炮轰,你真让人无语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0:15:26 
 
  1、符合要求与否不是嘴说的,命案已经发生,事实胜于雄辩。为什么这起命案没在马路上发生?犯罪嫌疑人看中的是移动公司的哪一点?我想毋庸置疑,在一个神经正常人想来,必定看中了它的管理混乱和容易逃脱。
    2、安全措施没有必要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为什么安全措施没有必要?什么是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什么是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人身安全难道比所谓的企业商业安全更没有价值?难道C类员工真的比狗还贱?这也就是你为什么会说第3点的原因。
    3、劳务关系的建立一方面看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看是否真实存在劳动关系。在前面已经说过,虽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他们确实是为移动工作的员工。
  ***********************************
  1.事实是,案发后,移动公司迅速采取措施报警,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如果受害人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公司保卫部门,很有可能避免惨剧的发生.
  2.移动公司的安保等级显然不可能和中南海相比.菜市场也会发生凶杀案,你认为菜市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安全措施呢.保护自身安全必须首先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3."虽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他们确实是为移动工作的员工"。这句话本身就是矛盾的.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0:17:41 
 
  我想,作为对一个生命应有的尊重,移动公司应该对受害人有个交代。最起码做到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应该做的,什么叫有社会责任感?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的义务。对于一个在自己的公司内工作了5年的员工,被杀害后,还计较于“不是自己的员工”“是情杀不是因工殉职”等等旁枝接,未免让人感觉有些悲凉。望移动好自为知。

作者:微软党委副书记 回复日期:2009-02-17 20:19:30 
 
  临时工还是正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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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软党委副书记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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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3:08 
 
  
  
   看了大家的留言, 首先我代替死者家属给关心这件事的网友们道声感谢,!
  
   我只想问下楼上质疑家属是为了多的几万块抚恤金的朋友, 如果是你们的亲人! 难道在他们的工作单位被残忍杀害 你们会认为那单位毫无问题和责任吗??
  
   父母好不容易把唯一一个女儿养成人 正是青春年华的时候, 被这样连杀10几刀而死! 试问谁能接受 试问在企业上班的工作人员 在上班单位里 应该得到安全保护不?
  
  
  
   不止是移动, 警察同志们, 难道非要等到人被杀, 命案发生 才能出警 ?? 为什么之前被威胁时报警 都不肯来, 人一死 却来了 ?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3:20 
 
    1、符合要求与否不是嘴说的,命案已经发生,事实胜于雄辩。为什么这起命案没在马路上发生?犯罪嫌疑人看中的是移动公司的哪一点?我想毋庸置疑,在一个神经正常人想来,必定看中了它的管理混乱和容易逃脱。
      2、安全措施没有必要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为什么安全措施没有必要?什么是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什么是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人身安全难道比所谓的企业商业安全更没有价值?难道C类员工真的比狗还贱?这也就是你为什么会说第3点的原因。
      3、劳务关系的建立一方面看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看是否真实存在劳动关系。在前面已经说过,虽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他们确实是为移动工作的员工。
    ***********************************
    1.事实是,案发后,移动公司迅速采取措施报警,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如果受害人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公司保卫部门,很有可能避免惨剧的发生.
    2.移动公司的安保等级显然不可能和中南海相比.菜市场也会发生凶杀案,你认为菜市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安全措施呢.保护自身安全必须首先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3."虽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他们确实是为移动工作的员工"。这句话本身就是矛盾的.
  ================================================
  1、这是移动在案发后应该做的,而在案发前是否做到应该做的呢?请清越不要将案发后的行为归纳为移动公司在案发前是否有责任和义务的旁证。
  2、菜市场是公共场所,第2次强调了。不要把公开场合与公司内部办公场合相混淆。
  3、这句话不矛盾,请参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而且这里在说的是“为移动工作的员工”,没有任何问题。请负起责任来!

作者:tresdom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7:34 
 
  一个年青的生命逝去,真让人惋惜!
  
  凶手应得到应有的惩罚
  
  虽然我对移动一直无好感,但认为这件事移动没有责任!移动出5万,家属不满意
  
  其实说现在说倒底就是个数目问题,别怪我把话说得这么直

作者:yuntian1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7:42 
 
  无休止的纠缠。。。
  二十一世纪和谐最贵。。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7:57 
 
  其实在这里跟某些人讨论口水挺没劲的,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对生命的敬畏。而不是站在某些利益集团的角度去看问题。
  这个时间到最后很可能不会有移动什么事,原因大家也都清楚,但是,这里的每一个人内心都会有一杆称,责任和义务,该做到的和没有做到的。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9:36 
 
  
   这个情杀命案发生在情人节前一天, 杀人手法极其恶劣残忍!
  
   平时的报纸 论坛遇上这种新闻 都会当料写出来, 因为它的时间 结果 过程都很有突出性, 可是这次所有媒体 甚至西祠网站 都不敢公布 你们认为这是为什么??
  
  
   杀人者并没有什么特殊背景 , 那这些媒体们在忌惮 什么?

作者:amedawawa 回复日期:2009-02-17 20:31:59 
 
  请移动的马甲自重,不要再自说自唱了,不要往人家的伤口上撒盐了,哪天你同样死在公司了,说不定移动用一样的方式对你,你得意什么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0:34:42 
 
   被害者家里又不是缺那几万块!!! 难道多赔几万就能补偿那条生命的消逝?
  
   而且家属目前也没有对移动提什么金额补偿要求! 只是伤心质疑!! 人死后 移动判人来称毫无任何责任, 连花圈都没得! 是不是太狠???
  
  

作者:俺真是痛啊 回复日期:2009-02-17 20:37:02 
 
  在国内有多少这种情杀案是会在官方媒体及时报道的,而且就算报道了也不会指明是什么单位什么人的。其实媒体被垄断企业压制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也别幼稚的以为只有中国才这样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0:38:51 
 
  危机公关没有错,但是至少,应该做到承担的起

作者:真是中国 回复日期:2009-02-17 20:49:35 
 
  这这个帖子后面的狗不少啊。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0:51:35 
 
  
  
  
   真的很心痛, 这个姐姐我也认得, 父母都五十多 奔60的人了。。 家里居然遭这种变故 现在都要崩溃了
  
   发到这里来 是因为在南京已经被媒体们全部封闭 连南京本地的网站都封IP。。
  
   实在太郁闷 才发到这里 希望集大家之智 看能不能提些 有帮助的建议 。 也想将几日来的目睹 家属们的痛苦悲伤的郁闷心情发泄出来。
  
  
  
   实在没想到 居然会被人认为家属为了多讨几万块才如此闹事, 可笑之极!!!
  
   在当今的社会 物价水平 即使多的几万又能有个什么用? 从小到大, 虽然经常听说社会很黑暗 可是在自己身边还是头一次发生这样的事, 也让我看到了大公司和警察相互推辞!
  
  
   而好不容易在天涯能够发表了, 还有无谓的人为了几万块质疑! 这个社会究竟是怎么了!?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1:03:31 
 
  
   和移动的确没扯头吗
  
   请 先注意, 我是质疑移动和警察。
  
   原因: 第一, 在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里 遇害, 工作单位毫无责任吗( 毫无责任是移动自己的说法)。
  
   第二, 家属不在乎你那几万块抚恤, 多几万少几万又如何? 但是被害者在移动工作五年多, 在移动楼里被害, 移动事后 除了称毫无责任 连慰问花环都不送, 既然如此 ,为什么在家属愤怒质问后 却说给 五万抚恤? 害怕家属闹事了? 既然移动声称毫无责任 那您人正不怕影子歪, 何必事后怕闹事 又说给五万?
  
  
   第三, 如果这种发生在情人节前夕, 杀人手法残忍 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都不会被任何媒体看中登出, 那请大家买买南京报纸看下 为什么一些事态比不上这个的 偷窃 抢劫都会被登出来? 为什么连西祠网站都不敢登这个帖子 只会一律封IP?
  
  
   第四, 在死者遇害前, 曾收到杀人犯发来的威胁短信, 事后马上报案 警察却推说 命案未成事实 不提供任何保护措施!! 这样的说辞 请冷眼嘲讽的人们设身处地想想! 你们遇到警察这样说 亲人在第二天就被杀! 你们难道服气吗??
  
  
  
  

作者:gcfangbing 回复日期:2009-02-17 21:33:03 
 
  生命诚可贵!!1让死者安息,让她的父母活得尽可能好一点!

作者:宝马新Z4 回复日期:2009-02-17 21:45:58 
 
  2月13日,10086话务员被杀,南京新闻媒体被移动全城封杀!!!
  
  
   2月13日下午,龙江阳光广场的 江苏移动12580增值中心 一男性话务员(濮
  
  锐),到定淮门 江苏移动10086客服中心,杀死了里面的一女性话务员(朱洁)
  
  ,两人原是情侣。
  
    移动最可恨的,对员工开了紧急会议,说“话务员都是派遣合约的,不算移
  
  动正式员工,所以跟我们移动一点关系也没有!!!”
  
  并且封杀了南京所有的媒体!所有的南京网站,不允许我们说一句!没有一家电
  
  视台,报社敢出面报道 !!法制现场,零距离这些!!遇上稍微有些背景的单
  
  位,电视台完全不敢插手!
  
    呵呵,您移动财大气粗!您想一手遮天!!
  
   移动领导禁止员工谈论此事,相关媒体新闻均被删除。
  事实就是事实,干嘛不许说,新闻也有权报道,知情人也有权说出情况,
  想一手遮天啊~~~~~~
  有钱怎么了,财大气粗,吓不死人,央视大楼和陈水扁就是个好例子!!!

作者:宝马新Z4 回复日期:2009-02-17 21:49:32 
 
   我想在移动工作的都知道, 大多数人,都不是移动本公司签定合同,而是
  
  与别的公司签定,外派到移动, 也就是属于最低层的劳动用工者! 换句话说,
  
  这件事表明,在移动工作的大多数人 您的一切和移动基本没有任何关系,移动
  
  管不了你工作期间任何安全问题!! 死活,与他移动没有关系! 呵呵,也就是
  
  在移动工作的人请注意,您连工地上的农民工的身份都不如!!!他的说法,你
  
  人死在移动公司,只是一个被害地点,你不属于移动人员!
  
   移动的责任就在于,自己的员工在岗期间,在工作地点被害身亡。虽然
  
  从技术角度讲,C类员工确实不算移动的正式员工,但从法律既成事实角度讲,
  
  她们无论工作、用餐都在移动公司,使用的通讯工具也是移动公司的,所穿服装
  
  、所领福利也都是移动公司的,这些都不能从事实角度否认她是移动公司员工。
  
  只是没有跟移动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协议。瞥开这种用工制度是否符合新劳动法规
  
  定不谈,打个比方说,一个农民工,在工作的工地身亡,无论他与工地是否签定
  
  有劳动合同,都应视为正常劳动过程负伤身亡,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所以,移动有责任。有很
  
  大责任。
  
   这件事牵扯到事发单位即南京移动, 移动却一直推说研究中,连花圈都没
  
  有一个送来!!谈判时居然问家属,他们有什么责任??? 难道朱洁姐不是你
  
  移动工作人员?她在10086工作了5年!连一个抚慰的表示都没有??已经3天了
  
  啊!! 姐遗体还在法医中心呀!!身上连件衣服都没有!,这叫人不心痛?人
  
  人都说入土为安,这样怎么入土??死不瞑目呀,家里人连续带他合了3次眼,
  
  才闭上啊!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1:55:27 
 
  
  
   谢谢LS的 朋友, 看来你也对这事比较清楚。。
  
   希望这帖子能被更多朋友们关注。 并因此而引起对社会一系列现象的重视。

作者:知崖若比邻 回复日期:2009-02-17 22:11:40 
 
  如果是你的亲人在工作场所死了,你还无动于衷吗?就算公司给了5万块又能怎么样?能换回一条生命吗?既然你移动没有错,干嘛封杀了所有的媒体?南京零距离,法制现场这些平常为百姓做主的媒体怎么一个个都怕了呢?

作者:知崖若比邻 回复日期:2009-02-17 22:18:03 
 
  居然这个地方还埋伏了移动的狗,还真不少只呢

作者:挂枝哥 回复日期:2009-02-17 22:18:57 
 
  奴才坏过主子。
  移动的领导在等警方说法,目前的做法无可指责。慰问什么的,他不做,就算了吧。这个无法强求。
  但是楼上一些人上窜下跳,让人齿冷。你算老几?明天遇害的,可能就是你。小小奴才而已,何必如此。
  

作者:老夫是也 回复日期:2009-02-17 22:20:00 
 
  主要是没有编制,没有编制的基本是下三等人
  
  这就是天朝特色

作者:我需要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7 22:27:29 
 
  楼主把移动当保姆还是保镖?不是工作行为或工作目的受的伤害关移动p事
  家属闹的目的不就是为了钱吗?可怜的死者,如果希望死者早日入土为安那立刻办后事不就完了,纠缠的目的真的是为了死者早日入土吗?回家问问自己的良心

作者:毫无希望地活着 回复日期:2009-2-17 22:29:59 
 
  应该评因公牺牲。女孩在移动公司上班时被害,与在上班时被杀的上海警察情景相似。为什么警察能评老百姓就不能评?

    此消息发自掌中天涯wap.tianya.cn ,我也要用手机发表留言!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2:35:04 
 
  无论谁的生命,都是可贵的。也许女孩有错,但罪该至死么?行凶者必将得到严惩,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受害者家属不是法官,不应该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将某些企业,某些媒体定性。是非自有公论。其实事实是:
  1。事发后移动公司已经到医院探望,抢救未果后也提出人道主义补偿方案。这是LZ没有提到的,而仅仅纠缠于一个花圈。人还在太平间,花圈怎么送?不是愿意不愿意送,是能不能送的问题。
  2。媒体。说南京媒体被封杀同样不靠谱。如果你需要,并且家属认为这不是对死者不敬的话,我可以马上贴一个网址出来。
  死者已矣。家属悲痛可以理解。相信法律会给他们一个公道。但有些人心怀叵测,拿死者做筹码,可悲可叹。

作者:england88 回复日期:2009-02-17 22:42:16 
 
  首先做为南京人确实没听到过此事,光头孟非、老脸东升都没讲此事。
  在中国基本如此了。你总不至于去套用万恶的美帝法律吧,我们比人家好5倍。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2:46:31 
 
  对死者我是尊重的。但对楼上一些ID,动不动就说什么移动马甲,移动员工,我就用不着客气了,你们真是些DB。鉴于你们的智商,别的话我也不说了。
  
  声明:本人和移动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知情者,只是看不惯某些人的嘴脸。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2:48:43 
 
  媒体为什么报道呢?为什么报道了就是正常,不报道就是封杀?某些人是不是要调整一下你们的思维定式。
  凶杀案有必要大张旗鼓报道么?有什么新闻价值么?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2:55:55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0:27:57 
    其实在这里跟某些人讨论口水挺没劲的,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对生命的敬畏。而不是站在某些利益集团的角度去看问题。
    这个时间到最后很可能不会有移动什么事,原因大家也都清楚,但是,这里的每一个人内心都会有一杆称,责任和义务,该做到的和没有做到的。
  ××××××××××××
  对生命敬畏,家属就不应该让死者躺在太平间里,却和一个法律初步认定没有责任的自己认为可以敲一笔的企业讨价还价。还跑到网上说什么死者没穿衣服,合了三次眼才闭上。居心何在?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2:57:04 
 
   因为情杀案在情人节前一天发生, 其次杀人手法及过程非常残酷, 然后发生案件的地方是在公开场所, 影响恶劣。
  
   如果这种残忍的凶杀案都没有被报道的价值, 那请劳烦你仔细翻阅南京报刊, 看看上面那些新闻是否都比这个结果更加恶劣,发生的时间地点更加突出。 当然 头版的政治新闻之类不算在内。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2:59:56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1:55:27 
    
    
     谢谢LS的 朋友, 看来你也对这事比较清楚。。
    
     希望这帖子能被更多朋友们关注。 并因此而引起对社会一系列现象的重视。
  *************************
  我提醒LZ,你口里所说的朋友宝马新Z4资料如下: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1900-01-01 省 份 : 婚姻状况: 所在城市: 注册日期: 2009-02-17 最高学历: 请选择 从事职业: 发表主题: 2 上站次数: 2 发表回复: 2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3:10:09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2:57:04 
     因为情杀案在情人节前一天发生, 其次杀人手法及过程非常残酷, 然后发生案件的地方是在公开场所, 影响恶劣。
    
     如果这种残忍的凶杀案都没有被报道的价值, 那请劳烦你仔细翻阅南京报刊, 看看上面那些新闻是否都比这个结果更加恶劣,发生的时间地点更加突出。 当然 头版的政治新闻之类不算在内
  ××××××××××××××××××
  新闻的价值包括三个部分,即导向价值、受众价值和事实价值。
  导向价值肯定是没有的,总不能提倡男的去杀人,女的去劈腿吧
  在没结案前,受众价值也谈不上。事实价值呢?除了对死者的不尊重,还有什么呢。
  新闻价值不是你所以为的,越血腥越好。写恐怖小说呢?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3:11:14 
 
  
  
   请说话不腰疼的人设身处地的想下, 在案件发生后 事发所在单位称与其毫无责任, 死者在其单位工作几年,上班时间死在上班单位里 移动没有丝毫慰问, 先表明自己无责任。 这样的处理态度不叫人 伤心生气?
  
  
   再者, 这事是13号发生 家属一直在处理, 至于你提到的 是我直接从死者亲属空间转来的, 似乎多转了 文不对题。
  
  
   请你好好看下 上面我提到的 4个生气难过的原因。 相信明白人自然明白。
  
  
   最后再补充说下, 死者家里又不穷, 需要为了那几万块闹? 气的是企业和警察的处理态度!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3:14:15 
 
  
  
  
   如果您固执的认为 来天涯发帖就是为了闹事,为了多的几万块。
  
   那确实我无法以悲痛的心情与您仔细辩论这个。
  
  
   天涯是近日来 唯一使我们能刊登出这个事情的媒体。 是几日来悲伤气愤心情的发泄口。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3:18:02 
 
  那你可以告企业连带责任,告警察不作为,告媒体收黑钱
  
  把能想到的都告了吧
  
  就是麻烦你们家属别拿死者还没穿衣服什么的说事了。
  
  睡觉,你们接着闹。

作者:华子888 回复日期:2009-02-17 23:19:50 
 
  生命诚可贵!!1让死者安息,让她的父母活得尽可能好一点!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3:20:49 
 
   当你的直属亲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被连杀10多刀而死。 可事情似乎就毫无声息的被淹没了 。
  
   不是一直拿移动说事, 因为警察的行为也是我们十分失望。
  
   我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了。 如果您一直纠结在 什么新闻的报道价值 导向价值 什么家属讹诈几万块这些观点上。
  
  
   我只能说 这个帖子没有你再关注的必要。 因为你是在冷眼旁观 不曾设身处地的思考。 所以你说的这些是很冷血的。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7 23:36:04 
 
  只问一句
  从报警到造成最后结果,前后4小时,没有一位警察出现! 事情发生后,10分钟内,来了14 辆警车! 这是效率吗
  究竟是什么时候报警,不知道楼主是什么逻辑,是谁的报的警,难道是死者托梦告诉你她4个小时以前的报的警,或者这个男的混进大楼在楼梯间卡了死者4个小时?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3:38:59 
 
  如果这个时间被报道的话至少有4方面价值:
  1、警示人们在企业中,特别在移动公司工作中,除了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外,第一要务就是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所有的保安、检查、门卫都靠不住。最重要的是要靠自己紧绷的神经,同志们,拿起武器吧,上班也不能放松。
  2、警示人们至少避免在单位内部谈恋爱。
  3、揭示某些企业的用人制度之黑暗,让大家提高警惕,要不到死了还不知道自己为之贡献多年青春的企业根本没把自己当盘菜。
  4、警示人们在遇到危险时,工作地点还不如大马路上安全,马路上至少还有交警。
  
  请原谅我用这种调侃的语气,但这确实目前发生的一个消逝的生命告诉我们的一个事实。
  另外,以上不叫新闻的价值,这是新闻价值。新闻的价值指的是这条新闻值多少钱。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3:46:04 
 
    只问一句
    从报警到造成最后结果,前后4小时,没有一位警察出现! 事情发生后,10分钟内,来了14 辆警车! 这是效率吗
    究竟是什么时候报警,不知道楼主是什么逻辑,是谁的报的警,难道是死者托梦告诉你她4个小时以前的报的警,或者这个男的混进大楼在楼梯间卡了死者4个小时?
  ======================================
  可以从手机通话记录查到,但不知具体情况,望某位知情人做答?

作者:cwl75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0:00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22:48:43 
    媒体为什么报道呢?为什么报道了就是正常,不报道就是封杀?某些人是不是要调整一下你们的思维定式。
    凶杀案有必要大张旗鼓报道么?有什么新闻价值么?
  
  ---------------------------------------------------------
  确实没必要大张旗鼓的报道,因为如果这样报道的话,以后谁还敢去移动公司办业务呀,不过现在知道了,以后真的不敢去了,移动太危险,门口的保安都是摆设,移动公司的个别人连为自已公司服务的员工不在了,还在说人家辟腿,简直说这种话的人就是无耻加混蛋,如果我是死者的家属,我会打的你满地找牙。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1:14 
 
  有2种情况
  1,死者未卜先知,4个小时以前就知道这个男的会混进10086的大楼去劫持她
  2男方劫持了她,然后她打电话报警
  不知道哪一种情况可以成立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2:34 
 
   11号 杀人犯去死者家纠缠未果, 12号 发信息威胁死者 13号 死者觉得杀人犯似乎来真的, 感到威胁 于是出事前4小时报警过 , 可是警察说 命案未造成 不予出警。。 没想到4小时后人就死了。
  
   不过人死后警察倒来的多快地。

作者:crazy_zero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3:27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7 23:36:04 
    只问一句
    从报警到造成最后结果,前后4小时,没有一位警察出现! 事情发生后,10分钟内,来了14 辆警车! 这是效率吗
    究竟是什么时候报警,不知道楼主是什么逻辑,是谁的报的警,难道是死者托梦告诉你她4个小时以前的报的警,或者这个男的混进大楼在楼梯间卡了死者4个小时?
  -------------------------
  如果只是吵架,没人会报警,报警警察也不受理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4:19 
 
  那我觉得现在有人要杀我,我打电话,警察是不是就要来管呢?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6:49 
 
  诸位移动饭一直在避免讨论责任问题,转而用钱和感情说事,私以为不妥。
  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看,钱只是在万般无奈下的最后一种表达方式。
  从我的角度出发,LZ无非是想找个抒发情感的地方,怎耐所有渠道都被封堵,只留有天涯还能自由言论。
  难道诸位以为移动给个100万真的就能抚平逝者家属的伤痛?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个情感的问题,没有人会在自己最亲的人被害后还默不做声。
  当然,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无论最后结果怎么样,死者已矣,生者还要继续生活,惟独在移动的诸位,可能需要为今后的工作安全多做考虑了。

作者:cwl75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7:26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9:23:14 
  1.国家禁止携带管制道具,犯罪嫌疑人违法法律,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移动公司作为为社会提供无线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性公司,无此责任和义务;
      2.请核实案发地点--楼梯间,非电梯间.
      3.移动公司对假设性问题,不做建设性回答.
  ------------------------------
  nnd,你公司配备的保安是做什么用的,只是摆设吗?在公司争执几个小时,公司的领导是做什么的,不下来制止吗?最起码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你竟然说你们移动不负责任?真希望死的不是那个女的,而是你这种niao ren.

作者:mobiado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7:56 
 
  个人觉得和移动没什么关系。这种算谋杀了,并不是和工作相关的。一个人身上装把刀进个企业大楼,看见目标了再砍。谁反映的过来啊。还有lz老是纠结1刀还是10刀的问题。我想请问你,如果你正在工作,一个歹徒冲进来对你同事砍了100刀,你敢上去和他搏斗吗?
  我也比较讨厌移动,但是这个是你朋友劈腿造成的谋杀,实在不关移动鸟事。说白了,移动给了500万,你还会闹吗?

作者:cwl75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0:50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4:19 
    那我觉得现在有人要杀我,我打电话,警察是不是就要来管呢?
  ------------------------------------------------------------jc肯定不会管,但如果出事后你去告他,他肯定有责任,只要他没采取必要措施。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0:56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7 23:54:19 
    那我觉得现在有人要杀我,我打电话,警察是不是就要来管呢?
  ================================================
  又见小马甲,唉。
  一般当事人如果接到恐吓,是可以申请警方保护的,因为刑法明确恐吓罪为刑事犯罪。根据死者手机之前收到过恐吓短信,已经是证据在手,随时可以申请保护和将嫌疑人羁押。

作者:wlg1998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1:09 
 
  支持,支持,支持!!!!!!!!!!!!

作者:playmusicboy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3:20 
 
  大楼保安也是人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6:09 
 
  这个是事后我们谈论,如果我现在打110,说有人发短信恐吓我,警察会不会出警呢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7:23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6:09 
    这个是事后我们谈论,如果我现在打110,说有人发短信恐吓我,警察会不会出警呢
  
  ======================================
  唉,你多大了?
  你要有证据!警察来了后你无证据也会将你羁押。
  你到底多大?

作者:真是中国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7:46 
 
  过来过去就这么几个五毛不停叫唤。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8:14 
 
  恐吓罪  我国刑法修订条文第 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 性之资料,或谩骂 、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
  法律法规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这样的恐吓这是构成犯罪的。如果罪名成立,情节严重的要触犯刑法判刑,但没有恐吓的特定条文,可根据他威胁恐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8 00:09:09 
 
  
  
   死者家属从来没主动向移动提过金钱补偿, 因为移动在第一时间第一句话就是 与他们无关 等等 毫无慰问抚慰之话, 死者作为移动的老员工,在公司大楼被害, 移动急于撇清的态度使家属失望难过! 家属是看到移动这种态度才决定追究的, 移动才说什么拿5万。 如果移动真觉得自己毫无责任 那何必又说拿5万呢? 我们也不在乎那几万块! 更没想过借此机会从自己亲人尸体上发死人财!!
  
  
   请某些刻薄人士设身处地思考下!!!
  
  
   还有! 遇害者在报警后4小时就被害! 而警察之前一直坚持不接受处理这报警。 让家属们何以信服?? 你的爸妈在被杀前报警 警察说 人死了再来 你会舒服 会心服?

作者:全程全程 回复日期:2009-2-18 0:11:35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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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8 00:14:29 
 
  小马甲,你还可以参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42条第一款。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18:15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7 14:35:40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7 14:18:39 
          你说说有什么责任?
          你来移动上班,出了事故,这个就算是在路上,也算工伤.因为你为了工作这个目的负伤.
          但这个事情呢?女的为什么死了呢?
          因为女的劈腿,男的杀了她;因为男的是禽兽,杀了她;因为这个因为那个,原因很多,难道因为移动,死人了?
          南京长江大桥上每年都死很多人?是不是南京路桥管理处每个人都要赔钱?仅仅就是因为人死在你大桥上?
        
        --------------------
        你倒会举例子。一个是社会公共场所,一个是工作场所。其实,即便如此,如果大桥是每年死很多人,路桥管理处确实应该反省。不过这一点好像国内人已经固化思维了,不会想到这一点吧。
        其实不管任何原因,在你工作场所被人加害了,你企业没责任?最少,你没有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这就是责任。其次,管理不善。你说杀了一两刀还可以理解,竟然杀了那么多刀,直至人死亡,这样的企业,太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那些:见义勇为、还有平时喊的口号到哪里去了?
      ********************************
      第一.移动有责任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你说的很对,但请注意,是工作场所.如果因为任何工作行为导致员工受到伤害,那就是工伤,移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请问,两个移动员工因为感情纠纷在隐蔽的楼梯间里发生的故事,移动如何预防?如何干预?
      第二,管理不善我不敢苟同.你说的"杀了一两刀还可以理解"我怎么也理解不了,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请注意你的逻辑,男的杀了女的,怎么成了移动没有责任心和社会良心了?
    
    ----------------------------
    针对第一、多看主帖,有4个小时的争吵,难道不能干预?难道不能说有什么是下班后再说?或者调解?如果不能调节,可以不可以帮助寻找警察?或者干脆让他先下班解决问题?这些工作他们做了吗?或者做到位了吗?说到底:企业没有管员工的死活,或者至少是麻木的。
    针对第二、突然拔刀当然作为局外人是措手不及的。这就是可以理解的地方。而杀那么多刀,却没有一个人制止就不理解了。要知道受害的是自己的同事而不是陌生人(即便陌生人也要制止呀,这不是宣传的吗?),可见移动对“同事”或者“员工”的概念是多么的淡。责任心和社会良心就是:一则是你员工,二则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你都还如此推三阻四,区区5万打发,这体现了他的社会责任心和社会良心吗?
  我想问你几个问题,是谁告诉你死者和男方争吵了4个小时?
  关于你说的没有第二个人制止,你知道当时案发现场在哪么?你知道移动上班的环境么?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8 00:18:45 
 
  在这里不想讨论法律,那由法官去看,咱们只看道理,只讲人性。
  从事前报警,到事发应对,到事后处理。
  几方面的失误共同造成了这个年轻人的死亡。警方的怠慢,移动公司的安全和管理,以及事后的冷漠,和对舆论的限制。总总看来,这件事不是偶然的,如果不加以干预,说不定以后还会发生。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22:42 
 
  我不想说事情的对错,对于死者的离去,我同样感到可惜,但楼主只说了部分的事实,并且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向了男方,和社会,你为死者的离去,愤慨可以理解,可也不要太偏激,误导其他人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8 00:27:31 
 
  其实在这里的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提过一分钱的要求,这5万块钱根据某些“消息灵通人士”说,也是移动首先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提出的抚恤金。
  那么,在另外一个角度说,移动公司是不是也在有意想通过自己的银蛋将此事摆平?
  确实很耐人寻味啊。
  同样一件事,看的角度不同,就会有截然相反的观点和结论。
  

作者:fzx8032153 回复日期:2009-02-18 00:28:02 
 
  死者是不是移动的工作人员?死者是不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遇害?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30:50 
 
  死者是10086全球通VIP的接线员,在上班的时间迁出和男方到楼梯间谈话,然后被捅死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37:20 
 
  我在说一点事实,男方是12580的员工,可以排除一点,他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会逼的一个正常的男人走上绝路呢?难道仅仅是因为女方家嫌男方家穷,阻止2人在一起,这里面有些更深层次的东西,是许多人不知道,现在把所有的问题指像男方,移动和警察,那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像男方表示同情呢

作者:穷穷地CJ小LOLI 回复日期:2009-02-18 00:42:48 
 
  
  
   那你认为死者被害是因为她该被杀吗? 什么叫把所有责任推到男方和社会?
  
   我只想 没有人该被人剥夺生存的权利 ! 死者的死,最大主因是男方。 但是事发单位, 警察 就毫无责任吗?
  
  
   至于死者报警的前因后果 我已经说的十分清楚了。 死者报警后 过了2个多小时 那男人找到死者 2人发生争吵 中间持续了接近1个小时 然后凶手杀掉死者。
  
  
   所有事情 在整篇文章里我已经说的十分清楚了
  
   也不想再为了你这些无谓猜想而费心说明了。 死的不是你家人, 站着说话不腰疼。 你继续带着马甲说话吧, 取了马甲也行。

作者:gjjgjjgjjg 回复日期:2009-02-18 00:43:06 
 
  他妈的。。。。当托的死全家。。那么简单的事情都要辩。。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46:33 
 
  楼主你在10086上班么,你怎么知道移动上班的规定么,你怎么知道2人争吵1小时的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0:48:16 
 
  如果你在旁边看到2人争吵1小时,你怎么不去制止啊

作者:木头大钻石 回复日期:2009-02-18 01:01:25 
 
  你口口声声说法律,按照法律,死者根本就不是中国移动通讯责任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对死者赔偿.死者和移动公司有合同吗?死者从移动公司领取报酬吗?死者是为移动公司工作吗?不,死者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和移动根本没有劳务关系.
  
  -----------------
  
  我一直怀疑这样的形式,劳务外派,是否合法。
  
  如果是合法的话,那么所谓的世界500强,也不过如此。
  
  又怎么要求其他企业能正常的遵守劳动法?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1:08:56 
 
  我用不用马甲我乐意,和这件事情没有任何关系,也不需要像任何人解释
  
  
  作者:gjjgjjgjjg 回复日期:2009-02-18 00:43:06 
    他妈的。。。。当托的死全家。。那么简单的事情都要辩。。
  这句话我喜欢,谁当托谁死全家。
  死者年纪青青就失去生命,我感到可惜,移动有没有责任,我说有,死者是在工作地点死去的。但我还是要说一点,就是男方的错,就错在过于冲动,但不应该所有的错误都有他承担,剩下的那一部分,也不是由移动和警察替来分担。
  死者已去,我们不再讨论她的对错,只是楼主此番言辞,对于一个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的人来说。。。。。。

作者:toyame 回复日期:2009-02-18 01:12:26 
 
  法律是支持继成事实结果的,既:虽然没有正式合同文本,但基于人在你移动公司上班,干的是移动相关工作岗位(别说10086不是移动的岗位,那我真无话可说了,服务外包真强大),领取相应的工作报酬(报酬可以指工资奖金等经济上的,也可以是实物等以福利方式发放的,包括工作餐).只不过大部分报酬是以市场费用的形式通过代理费渠道利用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发放从而节约公司人工成本.这从本质上改变不了他们C类员工是移动员工的事实.

作者:换上小马甲 回复日期:2009-02-18 01:12:29 
 
  楼主的多次提到自己不是南京本地人,未免有点此地无银,只是看不惯楼主的这样的行为,接个马甲上来说几句,如果言辞中对死者有所冒犯,只能说能抱歉

作者:rainywo1 回复日期:2009-2-18 1:14:07 
 
  清越孩子,你怎么上天涯了啊?我正苦苦寻你好几天了。虽然你是不是我元配夫人生的。但怎么也使我骨肉呀。我听人家说,那鳖三婆娘从小就天天给你喝三鹿。害你现在说话不着边际。我知道不是我给你喂的三鹿。但是我有很大的责任。你可别怪为父啊。要怪就怪移动吧。那时候我不在那鳖三肚皮上移动。那鳖三也给你喂不了三鹿,给你喂不了三鹿。你也不会像现在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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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jc725 回复日期:2009-02-18 01:17:03 
 
  移动公司多少应该给一点!!!
   如果真的要讹诈的话,毕竟在法律上看来,移动不存在在多大的责任。。。。。。。。。。。最主要还是那个男人。。。。还有就是交友一定要小心啊

作者:该死的移动请灭亡 回复日期:2009-02-18 09:18:15 
 
  看了一半大家的留言我是看不下去了.......
  移动怎么就没有责任呢?一些说风凉话的朋友..试想一下是就是你姐姐在移动 你家人在移动工作 上班好好的..被12580的人杀了 你还会说跟移动没有关系嘛??只是站的角度不一样了 那也请你们考虑一下死者家属的心情 不要说话跟放屁一样!
  公司有保安..移动这些保安是移动来看大门的 那眼睛瞎了嘛?话务中心给12580的一个没来过的人进去嘛?为什么不登记呢?移动公司内部可以随便进出的嘛?那就是制度问题..移动的保安还不如条看家门的狗 狗看到陌生人还会叫还会咬呢
  移动太卑鄙 什么事情都内部解决 ..这次为什么封锁所有的消息 原因很简单:因为受害者 和杀人犯都是移动的员工 他怕影响公司的名誉和形象!!他肯定会推卸任何责任!缺德的移动公司!
  说风凉话的人你们不是当事人 也不知情 那就不要乱发言..看看就可以!

作者:focpai 回复日期:2009-02-18 09:19:48 
 
  作者:zhxichz 回复日期:2009-02-17 12:23:57 
    我是南京的,怎么没听说这件事啊?
    不会是网特造谣吧?
  
  ----------------------
  这点可以证明,不是造谣,当天早上就知道消息了,事发地点据说是在10086那边.

作者:该死的移动请灭亡 回复日期:2009-02-18 09:26:33 
 
  为什么移动公司要招C类工?为什么C类工甘愿被折磨 即使移动不跟你正式签约也愿意为他服务?为什么不反抗?因为移动的势力太强 我 确实财大气粗啊,谁能奈何的了呢?南京的东升呢?南京的孟菲呢?嘴巴那么肯讲的人 都去哪了?怎么不敢出来说了??只能可怜了死者和死者的家人!
  活着的人要坚强的生活下去!用清醒的头脑面对!
  节哀顺变!

作者:白天看见鬼 回复日期:2009-02-18 09:30:46 
 
  2007年4月27日上午,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早准备好了大批警察,防暴队员,救护车,消防,市容,等等,是有目的和准备而来的,在拆迁过程中产生了毛盾,说我母亲是心脏猝死?明明是给防暴警打死的,请问这怎么解释…顶部见4cmx2•5cm的头皮挫伤,左手腕前侧见3•5cmx2•5cm的皮下出血,左手大鱼际处隆起畸形,右手腕及手背外侧见9cmx5cm的皮下出血,顶部头皮挫伤处见3cmx2•5cm的头皮出血,左胸1—6肋骨折伴间出血,右胸2—8肋骨骨折,胸骨体向内凹陷其中石侧第4—5肋骨分离,肺表面及肺叶间见出血斑。我母亲在我眼前给防暴警察打死,我亲眼所见(当时我母亲在我前面我也伤了),我们报案孝陵卫所不受理此案(有证明)现在向各部门反映,省,市,区,有一年多了到现在没有解决!玄武区政府是不理不问,大家的是父母生,各位能否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各位母亲在你眼前被打死你们会怎么样?我母亲被打死,我家兄弟两又坐了一年牢房,我差点死在看守所里,这是什么社会?
  

作者:nmtlwy 回复日期:2009-02-18 09:37:29 
 
  移动公司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但比例不会太大,因为劳动合同属于第三方外包合同,即被害人未与移动公司直接签订劳务协议,而只是移动公司与外包公司签订的用人协议,因此第三方外包公司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家属可向犯罪嫌疑方定罪后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作者:65度二锅头 回复日期:2009-2-18 9:40:02 
 
  瞎扯淡!

    此消息发自掌中天涯wap.tianya.cn ,我也要用手机发表留言!

作者:polywh 回复日期:2009-02-18 09:42:30 
 
  所谓的媒体就是霉体,记者就是妓者,有钱就是他爹
  或者有不少跟砍柴一样有良知的记者,但你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吗?
  
  移动怎么会没有责任,派遣人在你这里工作5年,在工作时间被害
  负有次要责任!!!至少要站出来表示慰问,而不是忙不迭去
  封口,你觉得你封得了民众之口???
  
  CCAV大裤衩屁股烧掉了半边,不也没封得住??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09:51:24 
 
  我也是南京的,我昨晚特意问了通信公司的朋友,也不知道此事,只是依据楼主得描述判断(如果,移动公司认为楼主说得不对可以把真相也说出来)。
  
  1、看了以上回复,楼主反复强强调不是为了钱。其实我认为没必要,人死了,任何都挽回不了,而唯一可以令亲属或的稍许安慰的就是将心比心的抚慰、和资金的补助(我认为补偿50万都不嫌多)。这完全符合制造和谐社会的宗旨,希望某些龙头企业不要带头说谎话:嘴上创造和谐,实际却行欺凌之事。
  
  2、特别要说一点的是,我也是一个小企业主,我平时最担心的就是消防和企业员工安全,如果真发生在我企业,我一定会变成“弱势”,主动积极配合警察、配合劳动法、体谅父母的心情以最大的给予抚慰,我想大部分普通企业都会这么做。现在反而是越是鼓励别人“爱国用国货的”强势企业、垄断企业,越践踏普通人的感情,越剥削“低三等”公民的权利。
  
  3、而造成他们的嚣张和“看人上菜”、外秀而内阴的根本原因就是:楼主所说的媒体的不公和记者的良心。这社会太需要了,可却又太缺乏了。
  
  4、对于警察,我们太不敢惹了,甚至在这里说两句都怕被抓区和他“躲猫猫”了。一句话:他们太冷血了。(小时候我以为那叫威严)。
  我亲身经历过:没出事想叫他出警?很难。终于等到出事了,很不情愿的来了,人影没见到,走了。后来又打110,质问:为什么还没来?回答:来了没看到人,以为是恶作剧的。
   我真地认为,警察们应该感谢那些极少恶作剧的人,因为他给你们创造了很多可以唐塞的完美解释。
  
  5、我们也是做父母的人,同时我们也是有父母的人,大部分人深知这其中悲痛.唯独看不出移动的悲痛(失去两位员工,无视父母的伤心欲绝)。那么请问需要你们这些龙头企业做什么?要知道:除了挣钱,你还有引导社会向主流社会价值观发展的义务和责任。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09:55:29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作者:喜喜喜哟喜喜喜 回复日期:2009-02-18 10:04:23 
 
  支持维权。打击一些不作为部门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10:06:35 
 
  其实移动公司也知道,这是丑闻,是经不住媒体曝光的。
  最好的处理方法对他来说:就是封锁。一个人怎么也对付不了财大气粗的垄断企业。
  不过有两点他想错了:
  1、现在是资讯社会,网络发达,通信技术先进,很多东西都可以还原真相,可以方便传播。封锁是封锁不了的。奉劝移动公司不要等事情变得难于收局了,在去改变。这教训太多了。
  2、其次,移动难道没算过账: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极少发生,如果发生了,你就大方体恤一下家属,这成本一定比你封锁媒体来的省一点。同时,还可以造成很好的社会观感。
  不过遗憾的是:中国是弱肉强食的社会,他们的眼光只看到了“上等人”。用“下等人”的工作心血、“下等人”的通信费用来打造他“强势”的资本。
  至少我,是一定不会用这样企业的一切“服务”的。

作者:门前树雨 回复日期:2009-02-18 10:18:44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
  如果不是父母爱财,让女儿劈腿,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男方凶手是该严惩和谴责。
  但这件事的发端,女方难道就真的这么无辜。
  ……………………………………………………
  按lz的总是形容凶手是畜生、性格有问题。说不定,在死者劈腿前,此人也是个大好青年呢。
  而且ls有网友指出,女方是在快结婚的情况下,才和凶手摊牌~~~~我只能说,这种处理事件的方式就是自取其祸

作者:门前树雨 回复日期:2009-02-18 10:23:49 
 
  还要告诉楼主一个事实
  你目前大不了也不过只能在网上干嚎两声。
  
  按照网络的习惯
  如果你能指出具体某人***作了什么可恶事,估计会有很多网友帮你人肉、谴责什么的。说不定会达到效果。比如:林嘉祥、周久耕
  而如果把矛头对准企业、机构或是制度,顶多大家同情同情你。不会对现实有什么帮助
  ……有点尖锐,但这就是目前网络监督的一个现象。
  
  何况,现在移动是否有责任,还没有法律的认定。事情还很难说。只能说,对你亲人或者朋友,表示同情和哀悼!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10:24:59 
 
  作者:门前树雨 回复日期:2009-02-18 10:18:44 
    请不要再让父母伤心,不要让社会心寒
    ………………………………………………………………
    如果不是父母爱财,让女儿劈腿,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男方凶手是该严惩和谴责。
    但这件事的发端,女方难道就真的这么无辜。
    ……………………………………………………
    按lz的总是形容凶手是畜生、性格有问题。说不定,在死者劈腿前,此人也是个大好青年呢。
    而且ls有网友指出,女方是在快结婚的情况下,才和凶手摊牌~~~~我只能说,这种处理事件的方式就是自取其祸
  ----------------------------------------------------
  因为我们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死者的情况。即便我相信她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这最起码还只是道德问题。再者,她个人的道德问题和移动公司在她被杀的问题上有没有责任有什么关系?
  

作者:crazy_zero 回复日期:2009-02-18 10:25:37 
 
  知情人能不能尽量不带情绪地描述一下事情来龙去脉,包括时间,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等等,那么多反问句,除了挑动观者的情绪外,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意义!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10:26:38 
 
  何况,现在移动是否有责任,还没有法律的认定。事情还很难说。只能说,对你亲人或者朋友,表示同情和哀悼!
  -------------------
  你这“同情和哀悼”,怎么更像是在嘲笑?

作者:该死的移动请灭亡 回复日期:2009-02-18 10:30:24 
 
  是,也许是感情问题,也许是没有处理好感情问题,犯错的人 该得到的惩罚也得到了,也许就像“门前树雨”说得那样..但是移动公司 为什么要反问跟他们移动有什么关系??他们确实很多员工 包括一些所谓得线管 所谓得督导 确实自身素质不高 也没什么技术含量,但是高层领导都是没有文化得人嘛?说自己公司的员工在工作地点被杀 公司一点责任也没有 是什么人说的?知情人士把他揪出来问问!移动真他妈的垃圾 赚的都是黑心钱也揪算了 就算是买个花圈安抚一下死者家属的诚意都没有!!太过分!

作者:门前树雨 回复日期:2009-02-18 10:34:21 
 
  你这“同情和哀悼”,怎么更像是在嘲笑?
  …………………………………………………………
  我的看法是(完全根据你和ls网友的描述)
  1.这件事的发端,女方及其家人 可能也有做得不地道的地方
  2.男方杀人,是不理智的行为。做了,就该接受法律的严惩
  3。对于死者,我们当然应该同情的。毕竟,这么年轻的一个人,还是独女。
  4.对于lz在意的移动公司的责任,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不能说出什么来。相信很多人也搞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所以,觉得女方家属还是可以走法律程序。尽管前路漫漫,但毕竟可以争取。
  5、就目前这种力度的谴责,我觉得很难有什么实际效果。就是在网络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反响。
  
  这是我的个人看法。绝没有对死者的不幸遭遇有“嘲笑”的意思。

作者:言11 回复日期:2009-02-18 10:34:44 
 
  真的很可悲,那些移动的马甲,何必呢?在这发,你敢亮出您移动的真实身份么? 现在的社会,几万快算什么? 她家庭情况虽然不是很好,
  父母为女儿储蓄了10W快,准备结婚用,你知道么?家里出了这样的事,
  父母把所有的钱,都花在了墓地上,一辈子的积蓄呀.你懂么?你以为这个世界上,钱真的是了不起的东西?你以为钱能买回生命,如果可以,即便倾家荡产.即便父母拿自己的生命也要去换回女儿,你懂么?
   居然世界上有你这样的人,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那口气,如果你移动,从一开始就积极去处理这事,家里人不会对你有任何怨言!
   也许,你拿了移动给你的工资,你连最起码的人格,做为人最起码的
  良知也丧失了.
   也不怕告诉你,我就是死者的弟弟,你知道我姑妈,昏迷过去多少次?你知道么?如果事情在你身上发生,你的公司,你的领导,没有人去积极处理,你知道我们家属的内心是多么痛苦??
   现在家里只有一个孩子,辛辛苦苦抚养26年呀!!!你真的没有一点的感触? 对他们来说,人死了,要钱????还有什么用?????你真的以为,拿了这点钱,以后的日子就可以过的舒服了?过的开心了????
   他们都是年过半百的人!!!
   你说话真的太不负责任了,我们只为争口气!为争你移动只知道逃避,只知道推卸,这一口气!!
   你说你移动没有责任,那我告诉你,早上10点40左右,我姐姐看见那男人在楼下,马上打电话给我姑妈,我姑妈先要她报警,电话记录都在! 接着,要求我姐姐和领导说,你门公司别说不晓得事情,因为当时仅仅是把我姐姐从原来的工作位置换到了组长边上,
   姐姐在公司5年,基本没请假过,你们知道情况,有没有说和家属联系?有没有说安排保安在公司巡查?有没有说即便依旧需要在岗,安排人员进行保护?有没有说再次联系警方????
   你们是做了,却是仅仅换了个位置.也许您想否认,你想否认你们有这样的做法,表明你们完全不知道情况,呵呵,对不起,这样的事实,你无法去否认!!
   这个帖子不是我发的,是我一个朋友看到后,自己去帮忙的.
   你知道么?明天我姐姐就下葬了.我的心情真的很悲痛.2天也没睡觉了,准备休息的时候,却看到你们这样的言辞..让我很震惊,震惊你们居然可以说出这样的话...
   我姐姐的家人,已经想好,不想把事情闹大,已经准备接受你门的最后协议! 钱对于他们是真的无所谓了
   但是!!我告诉你们移动,从你们现在的语气上来看!!!
   对不起,事情不会再想你们想象中的这么简单.南京的媒体,你不报,没关系,会有媒体来的,
   钱,我们可以一分不要,但是你会为你门所说的话,所做的事,付出你们应有的代价!!!
   也许,出与愤怒,这篇原本在我QQ空间的日志,我的措辞是有不妥.
   我不该写出姐姐的悲惨遭遇,因为没想到,最后竟成为你们移动的攻击借口,呵呵,我对不起我姐姐,真的很对不起...
  

作者:可爱邦 回复日期:2009-02-18 10:38:06 
 
  000

作者:jessci 回复日期:2009-02-18 10:50:35 
 
  南京典型的案例·
  不奇怪,
  在南京这样的事情多了数不过来,
  LZ节哀吧!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10:50:43 
 
  作者:门前树雨 回复日期:2009-02-18 10:34:21 
    你这“同情和哀悼”,怎么更像是在嘲笑?
    …………………………………………………………
    我的看法是(完全根据你和ls网友的描述)
    1.这件事的发端,女方及其家人 可能也有做得不地道的地方
    2.男方杀人,是不理智的行为。做了,就该接受法律的严惩
    3。对于死者,我们当然应该同情的。毕竟,这么年轻的一个人,还是独女。
    4.对于lz在意的移动公司的责任,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不能说出什么来。相信很多人也搞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所以,觉得女方家属还是可以走法律程序。尽管前路漫漫,但毕竟可以争取。
    5、就目前这种力度的谴责,我觉得很难有什么实际效果。就是在网络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反响。
    
    这是我的个人看法。绝没有对死者的不幸遭遇有“嘲笑”的意思。
  -------------------------------
  其实我相信你不是移动的“托“,也宁愿相信这里面没有移动公司的马甲,因为我觉得,这不合乎逻辑:移动没必要搞白色恐怖,到处安插卧底。否则,那移动公司太恐怖了。
  同时我也表明,我和楼主和死者没有一点关系。
  纯粹出于对死者的“哀悼和同情”。但我觉得这“哀悼和同情”和你的好象不一样。
  
  有一点你也应该知道:个人对强势的法律程序,是难于上青天的。所以我理解楼主的希望让社会大众来评理:如果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大家都这么说,那他们也就会得到宽慰了。那么移动有没有责任,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相信群众”。
  
  南京市长朱鄯璐也说:欢迎网络的监督

作者:添蚜射蛐 回复日期:2009-02-18 10:51:42 
 
  虽然移动很垃圾很变态很无耻很XX,可是这事儿真是跟移动没多大关系,拿点抚恤金就可以了,或者可以讨价还价再多要一点。但是真的就可以了,不要折腾了。还是让死者安息吧。
  还有,这点屁事哪来那么多移动的马甲。别草木皆兵了吧。
  况且,你在这里发了帖子又有什么用?移动要鸟你丫就不是移动了。还是那句话,别折腾了。
  你要真不服气,给你指条明路——上法院

作者:我不是打酱油 回复日期:2009-02-18 10:56:26 
 
  
  家人认为不合适是因为人品和性格原因
  
  以下是摘自凶手空间日志
  
  
   今天本来换的的中班,因为要办大牌,加上量工作服不能换班,上了个迷迷糊糊的早班。早上在高架上,老子还没的睡醒,眼睛半睁半闭,一辆黑色桑塔纳老是往我这边开,我看看边上路很宽啊,这才反映过来他在避老子,老子开上去头盔顶到他玻璃想骂他,他居然拿后脑勺对到我,老子气的一比,不管什么磨合,直接提速开到他车前面一个急刹车,他跟到老子杀,然后老子双手做了个FUCK的手势,然后就一直在他前面晃,抽到了80,然后直接抽100扬长而去!操!老子要是坦克就压平了它!!!
   后来中午和班组去吃牛蛙,日,我问班长你坐车还是搭我车,她说坐你的摩托,“你开的不快吧”,我说"我带人都很慢的"。然后就50-60开到了王子牛蛙,耗时5分钟,下来之后班长来句,"我知道你为什么不买汽车了,是比汽车快",再看看她的发型,挖哈哈。最后我们吃了2个小盆,1个大盆,结果只要110几块,外日,从今天开始牛蛙5折,真是他妈的运气好。
   付钱走人,办大牌,吊车管所的JJ拽的一比,去了跟我说你这个合格证上是黑白,你要嘛把花撕了,要嘛不办!操!之后在黄牛和JJ的协商下,撕了油箱上一块贴花,其他的没撕。办牌总算成功,大家欣赏下什么叫大牌吧!哈哈!绝对经典!!
  
  因为我暂时没的驾驶执照,就只能这样遮挡牌照了,哈哈。
  
   虽然一句话就可以表达,虽然没有漂亮的照片,但是我要写:老子过老!过老,还知道啊?全称叫做交通法规,我过的老!!!哇哈哈
   考了近2年了,今天去考试,已经复习的很好,自信满满的,可是一看题目傻眼了,跟我书上跟本不一样,题目全改了,最后得了个86,马的还是要继续补考。出来一个黄牛问我,啊想过啊,当然想老,想了2年了,交了100块,结果不是代考,是补习班,进去做了三套题目,她指点了我很多要点和一些必考的题目,差不多老,进去再考,哇哈哈,96,OK!
  
  
  胜利老!来个小马牛肉面奖励自己!闷骚的高兴!!! 吊表情脸都变形了
  
  
  
   今天从下雨到雨夹雪,风还很大,冷的要命,看看淋的。元帅一直陪到我,雨衣和羽绒衣全是雨水和打的的泥,还在我补习的时候等了将近一个小时,感谢!
  
  去他妈的交规!!
  
  
  因无法贴图 最后一张照片把交规书烧了

作者:wby3979 回复日期:2009-02-18 11:07:23 
 
  还是回回吧,不属于工伤啊 。最多进行人道主义方面上的抚慰。
  不过楼主说来说去,给人感觉就是嫌钱少啊。别怪我把话说得太直。

作者:酒酣扬意跨神骢 回复日期:2009-02-18 11:10:49 
 
  美女啊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11:17:17 
 
  作者:wby3979 回复日期:2009-02-18 11:07:23 
    还是回回吧,不属于工伤啊 。最多进行人道主义方面上的抚慰。
    不过楼主说来说去,给人感觉就是嫌钱少啊。别怪我把话说得太直。
  ------------------------
  作为局外人的我。我也觉得钱太少了。10分之一的样子而已。这和移动公司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不相称。

作者:起名太难拉 回复日期:2009-02-18 11:19:29 
 
  典型狗咬狗!
  一个泯灭人性,一个人性泯灭!
  
  自己琢磨去吧

作者:被老鼠伤害的猫 回复日期:2009-02-18 11:19:54 
 
  移动不动警察失职

作者:tong8931 回复日期:2009-02-18 11:24:26 
 
  关于警察不作为,在国外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了。但是在国内,“算了”是唯一的办法。对于警察他甚至连丑闻都不算

作者:allen6666 回复日期:2009-02-18 11:25:27 
 
  一路走好吧,没办法!社会黑暗啊

作者:somnus暖 回复日期:2009-02-18 11:27:32 
 
  我觉得移动的确什么责任啊,这个人在文中说了“不是移动本公司签定合同,而是与别的公司签定,外派到移动,” 这就说明,她不是移动公司的员工,是其他公司外派到移动干活的,属于其他公司的员工,移动美什么责任

作者:37度金刚 回复日期:2009-02-18 11:28:32 
 
  哎,一直关注此事,大家再看看凶手的兄弟们看法把。http://www.xici.net/b366126/d85056803.htm
  发生这样的谁都不想。但是男孩为什么这么做呢?
  这个帖子好像就是死者表弟空间内的原帖,还是让你姐姐入土为安吧。你姐姐原意她的事在网上这么讨论吗?感情的事导致这样的结果,问题是什么呢?
  
  

作者:我不是打酱油 回复日期:2009-02-18 11:30:39 
 
  据内部人说
  1.南京移动10086大楼安保严密外人一般根本进不去,案发当天是凶手的熟人开的门,开门的人已被立即解雇,当班经理全部待岗。
  
  2.案发前死者收到恐吓短信,并向上级主管反映,之后打110报警 ,当地派出所以只是收到短信并没有实施犯罪为理由不予出警。
  
  3.当时现场有两名目击者,被突如其来情形吓傻了,未能及时呼救。现因受刺激,至今没有上班。
  
  了解的情况只有这些,还有知道的版友继续补充
  

作者:清越 回复日期:2009-02-18 11:32:55 
 
  不管如何,受害人罪不该死,任何人也无权剥夺她生的权利.对一条生命的逝去,表示哀悼.
  但家属应不应该以理性的态度,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处理后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迁怒移动,迁怒警察,迁怒媒体?
  
  从你的帖子里看到,
  迁怒移动,无非是说死者是移动员工,移动赔5万少了.那么我问你,赔多少你就满意了呢?根据是什么?移动在警方初步判断无责的情况下探望死者,提出初步赔偿计划.难道仅仅是因为没有满足你们的胃口,移动就该死?无一是处?
  
  迁怒警察,姑且不说你的报警是否存在,当时的情况满足出警条件吗?或者你可以诉讼警察不作为,也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迁怒媒体.不是你认为有新闻价值的媒体就会报道.每天有一万个南京人觉得孟飞应该读报读到他,你可能仅仅是其中之一.另外,我再说一遍,当然有网站报道这件事,但是鉴于南京人说话刻薄的特点,出于尊重死者的考虑,我不准备贴出来,但如果你需要,我可以站内消息你.
  
  动辄移动的托,某某的马甲,这也恰恰说明你们的狭隘,说明了在死者后事的处理上你们为什么这么怨气四溢.我和移动没有任何联系,只是知情者.麻烦你不要质疑我既然不是移动的人,怎么会知道内情.你们家属也不是移动的人,不也知道很多么.真诚希望,法律能严惩凶手,给死者一个交代.

作者:郁闷de胖子 回复日期:2009-02-18 11:35:46 
 
  私人恩怨,又是临时工,这样的公司都不愿缠和。警察到是失职

作者:37度金刚 回复日期:2009-02-18 11:40:36 
 
  移动不想传播是肯定的,凶手的父母肯定也不想传播,你这样传播对你姐姐好吗?还是为了什么呢?

作者:心田丫丫 回复日期:2009-02-18 11:40:45 
 
  感觉跟1月美国那个大学里的砍人案很像啊。都是情感纠葛吧。所以说女人不要骗男人太狠,即使骗也不要骗那些具有偏执倾向的男人,以前是泼硫酸,现在是直接动刀子了。。。。。
  
  移动公司选择媒体公关,没什么错吧。哪个大公司都注重企业形象的。其实即便报出来,也没什么影响,老百姓可能对当事人的八卦消息更感兴趣。。。。。对于移动对什么C类员工的待遇,这个不太清楚,不发表意见。
  
  警察之前不出警,也没大错。除非当事人当时报警说发生纠纷打架。等警察来了再说。只说有人害她,没确切证据一般都不来的。

作者:37度金刚 回复日期:2009-02-18 11:42:25 
 
  哎,双方受害最大的是父母,是家庭。为什么要大势传播给双方的家庭再插一把刀呢?

作者:心田丫丫 回复日期:2009-02-18 11:44:53 
 
  让你姐姐入土为安吧
  
  帮顶帖子。希望给移动一点压力,多给一些抚恤金。毕竟父母年纪大了,老年丧子。。。。。。

作者:wby3979 回复日期:2009-02-18 11:45:43 
 
  按照楼上有些朋友意思,在移动公司挂了差不多能拿上百万。比飞机坠毁赔的还多。
  如果明天你有个熟人在你家被杀,是不是他的家属也可以让你赔个几十万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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