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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恶搞才是最大的恶搞_天涯杂谈_天涯社区
天涯杂谈』 禁止恶搞才是最大的恶搞

作者:醒着的和梦着的 提交日期:2006-8-17 10:07:00 访问:2041 回复:70

   这两天,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一部伟大的“条文”,亦即“恶搞”作品上网须领许可证,据说这“条文”马上就要付诸实施了。对于这一“奇文”的问世,我不知道那些“恶搞”作品的创作者们有何感触,据我所知,许多正人君子们却是为之欢呼雀跃的。
   本来,对这些“奇文”的出台,我只准备付诸一笑的。如此前甚嚣尘上的网络实名制一样,我以为,这些东西无非是某些部门为了强化网络管制(或者说专制)的手段而已。许多部门,只不过为了管制(他们是想不到“服务”这一词的)的方便,就痛下毒手搞出一些一刀切的条文来,全不管是否损害了那些被管制者的合法权力。这是某些部门一惯的作法,即使他们不给出任何理由,也不必惊奇。
   但这一次,管制恶搞的条文却得到了许多正人君子的支持,是我始料未及的,而他们给出的理由,尤其令我震惊。
   且不说有关部门如何定义恶搞,已是关乎学术的令人头痛的难题。《西游记》是否是对《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等作品的恶搞,《三国演义》是否是对《三国志》等作品的恶搞?作品影射或丑化某人某事了,就是恶搞?鲁迅早已说过,中国古人写小说,大多都抱了影射某人的原意。如此说来,那些流传至今的作品,岂非都成了恶搞?!
   单是那些正人君子给出的理由就让人吃惊,令人愤怒。他们的理由,总结起来,无非两类。之一,法律的理由:侵犯了别人的版权,损伤了他人的人格。前者如胡戈恶搞“馒头”,后者如有人将赵本山的头接到女人身体上。这些作品是否就真侵犯了版权损伤了人格?(陈如果告胡,能赢吗?公众人物被恶搞,是世界通例。群众不恶搞,他们就自己以炒作的方式恶搞。)即便真如此,那也是版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处理的范畴,它自有法定程序可依,再增加一条“前道” 的管制条文,岂不是脱裤子放P?如果条文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预防此类事件的出现,那么,所有网络上的贴子全都有可能侵犯版权损伤人格,岂不是所有贴子在上网之前都得申请许可?那可就是典型的网络专制!之二,道德的理由:恶搞到后来,将红色经典和人民英雄都发展成了恶搞的对象!我不明白,既然其它经典可以被恶搞,红色经典为什么不可以?!如果普通民众不可以被恶搞,人民英雄自然同样不可以被恶搞,并没有必要特别提示出来。(公众人物能否被恶搞,是另一个问题。美国总统在美国被恶搞的时候多了去了,也没见被人起诉)。将这一“理由”作为理由者,其头脑中必定残存有一种腐臭的惯性思维:每当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必以“庸俗政治”观为因由,以“政治”代替法律。在他们的头脑中,红色经典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其它经典,人民英雄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普通民众。当然,我并不赞成恶搞经典或英雄人物,我可以从道德传统的角度去反对或鄙视;但是,如果这些恶搞并没有超过法律的范畴,我绝对支持作品们的恶搞权力。在没有必要时,法律,绝不该对道德的问题横加干涉!
   还是那句话,我并不支持恶搞的行为,但我支持每个人恶搞的权力!
   恶搞就是公民的一种自由表达权,当这种自由表达并不触犯法律的时候,任何人都有恶搞的权力。因为,当这种表达触犯了相关法律的时候,自有相关法律给以制裁,绝无任何必要认为,恶搞这种自由表达权因为可能触犯法律而必需以许可证的方式予以管制。正如说话是人的自由表达权一样,任何人都可能说出反政府反人类的话语来,但绝不能让任何人在说任何话之前都去申领一个“说话许可证”。以条文的形式禁止恶搞,事实上正是对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自由表权的恶搞和亵渎!
  


作者:ruyi171 回复日期:2006-8-17 10:35:06 
 
  顶!!PS:公务员、研究生等考试各地真题、最新资料、在线辅导、答疑解惑,咨询QQ:416044269

作者:流水不与 回复日期:2006-8-17 10:37:27 
 
  国家最好规定ML也要有规范:姿势、动作、部位、灯光、节奏,全部统一!最好时间也作硬性规定,譬如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甭管达没达到高潮,射还是没射,时间一到,就得立即抽出;否则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不得ML之刑!

作者:雨过太行山 回复日期:2006-8-17 10:38:06 
 
  局长皆醉兄独醒,可惜屈原沉汨江。

作者:雨过太行山 回复日期:2006-8-17 10:41:04 
 
  局长皆醉兄独醒,可惜屈原沉汨江。

作者:c_hlh 回复日期:2006-8-17 10:44:51 
 
  任何事物都必须有个度

作者:曲院风荷Malena 回复日期:2006-8-17 11:13:03 
 
  同意
  
  这个也同意
  
  作者:c_hlh 回复日期:2006-8-17 10:44:51 
    任何事物都必须有个度
  
  

作者:其实我在等吴广 回复日期:2006-8-17 11:18:05 
 
  有违我D利益的,全部"禁止".
  不容商量.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1:19:31 
 
  嗯

作者:卧底公务员 回复日期:2006-8-17 11:24:38 
 
  
  
  作者:c_hlh 回复日期:2006-8-17 10:44:51 
    任何事物都必须有个度
  ————————————————————————————
  这话说了等于没说。就像放之四海而皆准的XX真理根本不是真理一样。做爱要有个度,做爱就得领取许可证?话话要有个度,说话就得领个证?贪污要个度,贪污是不是可以发个许可证?度的标准,是法律,既已有法律,再出台条文超越法律,这就是不合度了!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1:25:01 
 
  什么事情都有个度,楼主的标题,似乎超出了这个度。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1:27:57 
 
  作者:卧底公务员 回复日期:2006-8-17 11:24:38 
    
    
    作者:c_hlh 回复日期:2006-8-17 10:44:51 
      任何事物都必须有个度
    ————————————————————————————
    这话说了等于没说。就像放之四海而皆准的XX真理根本不是真理一样。做爱要有个度,做爱就得领取许可证?话话要有个度,说话就得领个证?贪污要个度,贪污是不是可以发个许可证?度的标准,是法律,既已有法律,再出台条文超越法律,这就是不合度了!
  ========================
  法律永远涉后于现实,法律只有不断地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
  所以,出台条文本身并无错,对错要看条文的内容。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1:34:48 
 
  可惜的是条文的内容还没有出来,只是据说,就开始捕风捉影大加评论? 未必有点操之过急了吧?

作者:卧底公务员 回复日期:2006-8-17 13:36:57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1:25:01 
    什么事情都有个度,楼主的标题,似乎超出了这个度。
     法律永远涉后于现实,法律只有不断地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
    所以,出台条文本身并无错,对错要看条文的内容
   可惜的是条文的内容还没有出来,只是据说,就开始捕风捉影大加评论? 未必有点操之过急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题超度?人的自由表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法律,对这一大法的
   违背或修正,这样的恶搞难道不是最大?!
   法律需要完善,但完善法律的权力部门是人大,而不是任何部门都能随便“完善”的权力。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即,自由表达权没有任何限定或修订的余地,公民可以随意表达,至于表达的内容是否触犯有关法律,是事后考虑的问题,而不是事前限制。中国人习惯了许可制。在韩国,电影制作完成之后只需向政府登记就可以上市,如果犯法,再做惩处。而许多国家办报或杂志,也只需登记即可。登记不许可的区别是,登记只履行告知义务,政府没有许可或不许可的权力。这才是真正的表达自由。重回恶搞许可制,这次许可的是恶搞,下次说不定就连说话都得许可了!
   至于说到条文的具体内容,连这条文本身是违宪的,内容如何,也都改不了其违宪的实质。何况,当条文出台后再议论,想改变事实,困难就更大了。
  
  
  
  
  

作者:星夜兼程的毛毛虫 回复日期:2006-8-17 13:45:01 
 
  中 国 特 色

作者:湖底的青鱼 回复日期:2006-8-17 13:49:14 
 
   作者:星夜兼程的毛毛虫 回复日期:2006-8-17 13:45:01 
    中 国 特 色
  
   这才是正解!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4:35:47 
 
  作者:卧底公务员 回复日期:2006-8-17 13:36:57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1:25:01 
  什么事情都有个度,楼主的标题,似乎超出了这个度。
  法律永远涉后于现实,法律只有不断地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
  所以,出台条文本身并无错,对错要看条文的内容
  可惜的是条文的内容还没有出来,只是据说,就开始捕风捉影大加评论? 未必有点操之过急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题超度?人的自由表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法律,对这一大法的
  违背或修正,这样的恶搞难道不是最大?!
  法律需要完善,但完善法律的权力部门是人大,而不是任何部门都能随便“完善”的权力。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即,自由表达权没有任何限定或修订的余地,公民可以随意表达,至于表达的内容是否触犯有关法律,是事后考虑的问题,而不是事前限制。中国人习惯了许可制。在韩国,电影制作完成之后只需向政府登记就可以上市,如果犯法,再做惩处。而许多国家办报或杂志,也只需登记即可。登记不许可的区别是,登记只履行告知义务,政府没有许可或不许可的权力。这才是真正的表达自由。重回恶搞许可制,这次许可的是恶搞,下次说不定就连说话都得许可了!
  至于说到条文的具体内容,连这条文本身是违宪的,内容如何,也都改不了其违宪的实质。何况,当条文出台后再议论,想改变事实,困难就更大了。
  =================================
  楼主的标题是“禁止恶搞才是最大的恶搞”,细思考的确似乎超出某种尺度。评论什么事情都要有一个相对的环境内或条件下,否则,任何事情都可以套上此话,如“禁止民主才是最大的民主”等。
  适当小的恶搞有利于事情,而恶搞成风或恶搞成犯罪等,则不利于事。
  诚然,“人的自由表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但人也有义务注意表达的内容和方式。否则,骂人也是表达的一种,谩骂者岂不是有了法律依据? 只要骂得不违法,谩骂不成风了吗?
  
  所以,搞个恶搞许可,未必弊大于利。如果人人可以任意恶搞,而法律的后置,也许会严重影响社会风气。
  另:你说“这条文本身是违宪的”的证据不充分,让人无法辩论。

作者:真理永存 回复日期:2006-8-17 14:44:48 
 
  一帮流氓

作者:疯子无恋 回复日期:2006-8-17 14:48:02 
 
  四大名著是经典还是恶搞?是经典的话,那后来出现的偏离原著的电视剧是不是恶搞?
  还有出现的一大堆戏说**是不是恶搞?

作者:我来啦1mnuz7d 回复日期:2006-8-17 15: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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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醒着的和梦着的 回复日期:2006-8-17 15:41:43 
 
  首先鄙视一下在我的文章内插播广告的行为:)
  
  
  非常感谢 雨过太行山 的提醒!
  
  感谢基本前提和卧底公务员的辩论。这样的文字,不过是一个手无寸权的书生在生活之余发出的一点小小的感慨,既不指望能作稻梁谋,更不指望能对现实有丝毫改变。不过感慨而已。“法”的理念,只能是理念,在“ZG特色”之下,一切都会变样。但是,如果我们都不去说,这一切也许将永久存在吧。

作者:需要一个马甲 回复日期:2006-8-17 16:09:36 
 
  任何事情都不能逃离我如来佛的手心!想脱离我的控制,那还了得!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6:10:59 
 
  楼主,也许,发表观点不能改变现实,但理不辩不明。
  人可以无法改变环境,但可以明理的前提下去适应环境,这也是对某些无可奈何之事讨论的意义?
  何况,有时,也许能些许改变点什么,因为每个人都是环境的一个分子。

作者:基本前提 回复日期:2006-8-17 16:20:41 
 
  人不能在无奈中再失去对真理的追求及在混恶中去消沉。
  无法改变和随时适应环境地改变是两种境界。
  机会往往就是这样宠幸有准备的人的。
  而不会绝对的平等。这也是适者生存的原理吧。

作者:水晶棺神社 回复日期:2006-8-17 16:34:06 
 
  言论自由算个屁,不说话能死人阿?!
  支持稳定压倒一切!

作者:皓月戏蝶 回复日期:2006-8-17 16:58:20 
 
  不要搞啦!

作者:fisher888 回复日期:2006-8-17 17:07:30 
 
  中国特色。认命吧

作者:yangnaa123 回复日期:2006-8-17 17:10:43 
 
  言论自由算个屁,不说话能死人阿?!
    支持稳定压倒一切!
  ==================================================朝鲜就稳定.你怎么不去

作者:petercheng 回复日期:2006-8-17 17:22:04 
 
  再乱说 把你天涯也封了

作者:真理永存 回复日期:2006-8-17 17:37:47 
 
  人!~可以象我这样无耻!

作者:coacher 回复日期:2006-8-17 17:51:50 
 
  民间恶搞领导人的小段子少吗?能查到是谁恶搞吗
  
  查查查,我看你搽皮鞋还差不多(石头语)
  是不是以后每个人都带1个mp3(本来想说录音机)录好批准的话,多于的话不准说
  
  红色就好吗,红色经典,狗屁
  
  老子还喜欢黑色经典呢。

作者:马甲不见了 回复日期:2006-8-17 18:15:07 
 
  hahahahahahahahahahahha哈哈^_^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辉煌哈哈辉煌

作者:古月寒衫 回复日期:2006-8-17 18:21:32 
 
  恶搞实为搞恶。
  
  搞恶搞才是恶搞。

作者:fmyleka 回复日期:2006-8-21 09:22:25 
 
  路过,拿三分走人!
  
  
   顺便找一个原来帮我做湖南大学本科和英语四级证的网络办证哥们!办证哥们!你上次帮我女朋友做的四级和毕业证我们十分满意!现在又有两个朋友托我找你做证,我把你手机号码掉了,你看见信息请给我发站内信!拜托了!我已经把数码证件照片和办证资料发到你专业办证邮箱zhengren369@163.com,请速处理,如果少什么资料请给我回邮件啊!这次还要和上次一样做的和真的一模一样哦!朋友报名急用的,拜托了哥们!

作者:83054038 回复日期:2006-8-21 17:21:04 
 
  国情

作者:徐家二少爷 回复日期:2006-8-21 18:03:28 
 
  楼上的楼上广告很有创意!

作者:o0h 回复日期:2006-8-21 18:14:59 
 
  ...

作者:只在树上行走的猫 回复日期:2006-8-22 00:17:57 
 
  转贴 http://ppggdbk.blog.sohu.com/10499063.html
  C&K新闻:洛山矶市就辛普森杀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
  
  美国洛山矶市政府通报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的妻子妮曼系被男友戈德曼谋杀身亡,与辛普森无关。
  
  
   备受媒体关注的“辛普森杀妻案”复查工作结束。今天(8月18日)上午,洛山矶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纽约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复查情况。复查表明:辛普森的妻子妮曼系被男友戈德曼谋杀身亡。其男友在作案后畏罪自杀,妮曼的父亲向检查机关提供的辛普森手套上的血迹为妮曼的父亲本人所留。妮曼的父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洛山矶市警察局立案侦察。
  
  
   1994年6 月12日晚,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身亡。纽约市警察局调查认定,辛普森的妻子妮曼系被男友戈德曼谋杀身亡,其男友在作案后畏罪自杀。事隔12年,美国广播公司(ABC )发表了《妮曼之死九问》等报道,对妮曼之死提出了种种质疑,美国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等众多媒体相继转载,妮曼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给美国政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联合国安理会现在开会也不通知美国了。开会的经费也不给欠了。
  
  
  
   洛山矶共和党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白宫、美国联邦法院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实真相。组成联合复查组,并邀请联邦调查局有关专家指导、参与,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对妮曼死亡事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面复查。
  
  
   联合复查组认真审核了妮曼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核,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辛普森的妻子妮曼系被男友戈德曼谋杀身亡,其男友在作案后畏罪自杀。认定戈德曼有精神异常表现,其杀害妮曼与精神异常有关。
  
  
   此前,妮曼的父亲一直声称其女和男友是辛普森谋杀的,并保存有妮曼死亡时留在现场的一副手套和袜子,上面留有血迹。这次复查,联邦调查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妮曼父亲提供的妮曼死亡现场遗留的手套上的血迹进行了检验,与可能谋杀妮曼和她的男友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结果做了比对,均被排除。经对所提取的妮曼父亲拭纸的检验,血迹为其本人所留。
  
  
   包括纽约时报、C&K新闻社等在内的30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复查组有关负责人还就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作者:只在树上行走的猫 回复日期:2006-8-22 00:19:35 
 
  纽约电视台记者:
  
  开这样一个新闻发布会的初衷是什么?
  
  洛山矶市共和党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泰森:
  
  之所以到纽约开新闻发布会,不仅仅是辛案在网上广泛传播.这个案件对普通老百姓,对洛山矶市,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形象影响很大,我们很重视,所以选择在纽约.我们要强调的是任何的个人或者组织想挖我们资本主义墙角的行动都是徒劳的。当前美国的和谐、稳定大局不容破坏!
  
  
  C&K新闻社社记者:
  
  妮曼的父亲捏造了谁,那么他诬告了谁?陷害了谁?在何种情况下作了伪证?妮曼的父亲的行为不可思议,那么他的动机是什么?他的爱人有无证词?
  
  
  复查组副组长,洛山矶市法制科副科长克林顿:
  
  从目前调查取证的情况看,妮曼父亲陷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是多次的.主要有妮曼的前夫,此外,还有其他对象,我们正在调查之中,不便透露.为什么妮曼的父亲自留血迹?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她的妻子不知情,而妮曼的父亲不予承认此事,所以目前我们不好作判断。
  
  
  美国广播电台记者:
  
  妮曼的补偿费是谁支付的?有何依据?
  
  
  复查组副组长洛山矶市警察局法制科副科长克林顿:
  
  妮曼的补偿费一部分是洛山矶市政府支付10万美元,辛普森支付6万元。市政府支付的这笔钱,主要是考虑到妮曼家的实际困难,出于人道主义和维护稳定而支付的。由于我国的那些大嘴巴媒体的煽动和不实的报道,使得合众国的国际形象一落千丈,我们一贯优良的人权状况因为这个案件被中国远远地超过,一超就是五倍。(哭泣)
  
  
  美国广播电台(ABC)记者:
  
  一个普通的妇女被杀事件,为何有这样的反响?地方政府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洛山矶共和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泰森: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改善美国在国际上人权差的形象,维护美国公民的利益。争取早日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据悉,在第二天《纽约时报》的头版头条刊登了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的讲话,全文内容如下:
  
   今后我们的合众国里,不管死了哪个姑娘,不管是被强奸致死,还是被谋杀的,只要她的确是被凌辱致死的,我们都要给她定性为自杀,开个新闻发布会。这要成为一个习惯。这个方法也要介绍社会主义国家那里去。那里的姑娘死了,开个新闻发布会。用这样的方法,展现我们的公正,使全世界官员团结起来!
  
  
  以上新闻纯属扯淡,如有雷同,一定见鬼。
  
  

作者:只在树上行走的猫 回复日期:2006-8-22 00:33:58 
 
  转贴
  C&K快讯:基地组织调整领导班子并授予扎卡维烈士称号
  
  
   基地组织14日在阿富汗北部山区的一个地下人民大会堂,召开基地组织恐怖分子代表大会。本拉登组织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会上宣布了关于调整基地组织领导班子的重要决定。经本拉登提请与会代表表决,代表们一致同意授予扎卡维同志烈士称号。
  
  
   在大会开始时,本拉登首先提议,对在恐怖袭击战斗中壮烈牺牲的扎卡维同志默哀三分钟。他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在以扎卡维为首的恐怖别动队,团结带领队员,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取得了恐怖袭击的巨大成就。扎卡维生前的恐怖别动队被命名为“扎卡维别动大队”,扎卡维的妻子乌姆.穆罕默德表示自己要继承丈夫的遗志,做一名光荣的恐怖分子。
  
  
   新任的“扎卡维别动大队”队长扎斯尼梅闪量宣布开通了扎卡维烈士的网上纪念馆,纪念馆的主题是“誓言无悔当炸弹,立志建功慰真主”。各界人士可以在网上悼念扎卡维。留言者都强烈谴责了美军的暴行。世界各地的恐怖分子也留言表示,他们要继续搞恐怖袭击,扎卡维同志让更多的人重新认识恐怖分子,恐怖工作!愿他一路走好,天堂上的72个处女正在等着他!
  
  
   据基地组织新任的2号领导人哈立德·谢赫·穆罕默介绍,这次会议很振奋人心,新的领导班子年轻、团结、精干,平均年龄还不到70岁,都有函授大专以上学历,新的领导班子集体是团结的集体,是奋进的集体,我们一定能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新任基地组织文工团团长乌英.侯赛因兴奋地对记者说,今天是个好日子。乌英.侯赛因是基地组织有名的青年女歌唱演员,曾经多次受到本·拉登同志的亲自接见。她表示要创作出更多的广大恐怖分子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来慰问战斗在第一线的恐怖组织官兵。
  
  
   据悉在第二天扎卡维同志的葬礼上,基地组织工商局长乌代.那假的吞枪自杀,人们在他的胸前的口袋里找到了一封遗书,遗书上说,由于来自中国大陆的廉价人造处女膜到处甩卖,不排除天堂上接待扎卡维的72个处女里有伪劣处女。他决心追随扎卡维上天堂打假,不能让烈士流血又流泪。
  
  
   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时由于与会的一名人肉炸弹代表因过度兴奋不慎引爆了炸弹,造成场面混乱,记者侥幸逃出,以上是记者冒着生命危险为您带来的报道。
  
  
  以上新闻纯属扯淡,如有雷同,一定见鬼。

作者:首映式 回复日期:2006-8-22 0:46:48 
 
  连看动画片的时间都在做规定,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
  中国特色

作者:云淡风清月朗星稀 回复日期:2006-8-22 02:26:19 
 
  今天,我给老婆讲了韩复榘和“关公战秦琼”的故事,她恍然大悟,说:原来恶搞是从韩复榘开始的……

作者:醒着的和梦着的 回复日期:2006-8-22 15:01:03 
 
   仿佛是有天,在禁止恶搞之后,我正搞的那些贴子,删的删,封的封!
   既不让恶搞,又不让正搞。从明天起,我开始写下面几个贴子了:
  
   《今天,我踩了堆臭狗屎,他们说香,我也赶紧说香》
   《昨天我将200万给了一个乞丐,他哭了》
   《老公说我的乳房太大,情人却说太小,怎么办》
   《湖北人就该穷,谁让你摊上了大贪官》
   ……………………
  
   如此一来,天下太平了!
  

作者:tandr 回复日期:2006-8-22 15:29:32 
 
  顶楼主!说白了,在中国依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才是根源啊!

作者:水调2锅头 回复日期:2006-8-22 21:18:56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作者:samxu131 回复日期:2006-8-22 21:25:23 
 
  tongyi

作者:andy12007 回复日期:2006-8-22 23:17:23 
 
  这年头纯粹搞笑的政策越来越多

作者:醒着的和梦着的 回复日期:2006-8-23 16:58:54 
 
  难道,杂谈封了我的发贴权?今天三个贴子都未能出来!

作者:wyl极品人生 回复日期:2006-8-23 17:04:23 
 
  3分走人

作者:醒着的和梦着的 回复日期:2006-8-24 09:15:56 
 
  靠,真是强人啊,发了一个讨伐易中天的贴子,也被转移了,天涯杂谈怕了我吗?!

作者:弱势用户 回复日期:2006-8-24 09:35:37 
 
  支持搞黄色,谨慎搞红色.

作者:木尧青 回复日期:2006-8-24 09:50:02 
 
  什么意思,难道恶搞之前还要去有关部门申请个“恶搞许可证”吗

作者:繁雨阁 回复日期:2006-8-24 10:33:50 
 
  有人从多年前就提议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因为触犯了执政者的利益,所以没有下文.所谓恶搞动摇了执政者树立的神像,马上就有限制恶搞“条文”出台.

作者:人蛮红 回复日期:2006-8-24 10:38:58 
 
  可笑的政府,以后还不知道要出台多少恶搞的条文出来

作者:雄鹰11 回复日期:2006-8-24 10:48:56 
 
  尾巴大的中国特色

作者:zdcardinal 回复日期:2006-8-24 11:07:52 
 
  爱国同盟会:27309085

作者:axpor 回复日期:2006-8-24 11:10:33 
 
  折腾吧,看官员们还能折腾多久

作者:太阳我捣鼓亮的 回复日期:2006-8-24 11:17:41 
 
  这说明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而是一个道德国家.道德是主观的、可浮动的、任统治者解释的。有这样的背景,今天禁止恶搞原是题中应有之意,如果明天提倡全民恶搞,也不是很奇怪的事。
  “恶搞”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之一,只要不伤害具体人的名誉和经济损失,根本无所谓度不度的。
  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可惜人们宁愿不自由,也不愿意付出任何代价。

作者:与爱长流 回复日期:2006-8-24 11:23:44 
 
  “道德”总局实在是有点弱智啊
  看看近几年一系列SB政策,根本就没人理!
  说是禁止医疗广告,可满屏幕都是

作者:llosa 回复日期:2006-8-24 11:42:42 
 
  关键是恶搞有没有违法,没违法就让舆论去监督,舆论爱批评就批评,爱表扬就表扬,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不就是恶搞吗,随它去吧,群众的眼睛自然雪亮.

作者:只在树上行走的猫 回复日期:2006-8-24 11:49:34 
 
    转贴 http://ppggdbk.blog.sohu.com/10842087.html
    C&K快讯:我国跨入精神病强国行列
    
     在广西某政协的司机闹市醉后驾车撞死撞伤多人,最后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成功之际,中国精神病患者协会掌门不疯白不疯先生表示,这次的鉴定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标志着精神病患者开展高技术、高规格发疯新阶段的开端”。他说,这是我国首次对重大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进行了中国第一次有高级患者参与的精神科学鉴定。这位精神病协会掌门满怀信心地说:“作为世界上第三个实现政府高级雇员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国家(前者为美国和英国),我国已经跨入精神病大国的行列。”
    
    
      不疯白不疯掌门介绍说,这次被鉴定为精神病的广西某政协的患者和上海的被鉴定为精神病的交通肇事患者相比,主要变化有三个:一是撞死撞伤人数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上能撞死的都撞死了;二是作案的工具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从无牌奥迪提升为有牌帕萨特,三是从不明身份变成有名有姓的政协高级司机。这次鉴定任务的的圆满完成,是中国成为精神病大国不可或缺的关键一步。
    
    
      按照我国精神病患者高技术含量发作事业发展规划,我国高技术含量的精神病发作计划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吵吵闹闹,进行非肢体接触的发作,并不造成人员伤亡;第二步是突破仅仅限于口头争吵发作,在此基础上由动口到动手乃至持械伤人,取得精神病发作的中等技术水平;第三步是让患者积极参与社会各项事务,参加各项工作,作案工具价值和杀伤力史无前例地提高,造成的影响巨大。不疯白不疯掌门说,昆明精神病肇事司机的成功鉴定标志着我们第三步计划的圆满成功。
    
    
      不疯白不疯掌门谈到,具体来说,这次的精神病鉴定完成了三大任务:第一,继续突破了精神病患者发作的基本技术;第二,鼓励了更多的高级精神病患者参与;第三树立疯威,沉重打击了正常人的嚣张气焰,为将来更高级别的发疯水平做准备。
    
    
      不疯白不疯掌门说,衡量一个精神病大国的基本标准是,能够让精神病患者独立自主地制定和完成有一定规模的发疯计划。虽然我国已经是精神病大国,但与美、英等精神病强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政府雇员发疯是当今世界技术最复杂、难度最大的发疯工程之一,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我们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发疯方针,充分发挥 “谁说疯子不能进政府工作”的社会主义优势,坚持走发疯创新、跨越式发展的道路,从总体上体现中国特色和发疯技术进步。
    
    
      这位73岁的老精神病患者从1952年就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至今,已投身高科技发疯事业半个世纪,1972年担任我国精神病患者开拖拉机撞人工程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组组长,工程立项后即任中国精神病患者驾驶高级轿车撞人工程总设计师,是我国精神病患者驾驶交通工具撞人的开创者之一。2004年中国精神病患者协会成立后,受聘为首任掌门。不疯白不疯掌门说,“我从事发疯肇事设计和研制工作几十年,每次发疯都是一样的心情。发疯前常常处于兴奋状态,难以入睡,总想着多撞死几个人后再好好睡,可成功后就更兴奋、更睡不着了。干发疯这一行没有重复的工作,新的任务总是更难。”他殷切希望越来越多有背景的精神病患者投入这一行列,为我国精神病患者高技术含量发疯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本新闻纯属扯淡,如有雷同,一定见鬼。

作者:抽烟的晓晓 回复日期:2006-8-24 12:00:26 
 
  那有些讽刺的漫画也是恶搞了?晕,看样子以后看不到漫画了,,。。

作者:kaowang2003 回复日期:2006-8-24 12:12:51 
 
  虽然本人非常不喜欢某些恶搞的作品,但是禁止恶搞绝对是岂有此理

作者:醒着的和梦着的 回复日期:2006-8-30 14:33:49 
 
  草他妈的,又一篇贴子被删,难道天涯杂谈就是贪官污吏们的二奶?!

作者:恶搞有理 回复日期:2006-8-30 15:28:00 
 
  恶搞“恶搞”给它上套
  
  近来读到过许多有关“恶搞”的新鲜有趣的新闻,比如“中央一套”“二人转”“春晚”等被注册成安全套。也有人恶搞“闪闪的红星”“雷锋”等“红色经典”,我不理解,红色经典怎能容许肆意恶搞。
   为了表达我的态度,我昨天去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恶搞”商标,用于安全套、尿不湿”等商品。商标中的“恶”是恶补的恶;“搞”是“搞对象”的搞。
  我还把“党中央”申请注册为婴儿奶粉商标,以此来赞美党的恩情,不是有首歌“唱支山歌给党听”吗,我把党来比母亲,你用那甘甜的乳汁把我喂养大。
   商标局受理了我的申请,并收取了商标注册费。
   我对商标法比较精通,注册成功应该没有问题。
   我以公司的名义注册,是为了将来开发相应的商品做准备,因为注册商标时间太长。
   我不想透露我本人的名字也不想说出我公司的名字,因为不是想借机抄作公司和个人,但我希望大家就这件事来评论,同时提醒大众,许多商标申请是白花钱根本不可能获准注册,从而起到普法的作用。
  
  北京一公司李先生 电话:13366 419 419
  

作者:就这样约定 回复日期:2006-8-30 15:52:30 
 
  好像在谁的博客里看到过这篇.........
  
  其实最大的恶搞是所谓的n次line斗争.....

作者:皓月戏蝶 回复日期:2006-8-30 16:06:24 
 
  你为我们作了和平天使
  见证民主自由的无知
  让你挡子弹真不好意思
  原来我们统统是白痴

作者:一路狂歌而来 回复日期:2006-8-30 16:09:31 
 
  那我们就毫不犹豫地进行最大的恶搞吧,阿门~~~~~!

作者:fisher888 回复日期:2006-8-30 16:41:37 
 
  作者:kaowang2003 回复日期:2006-8-24 12:12:51 
    虽然本人非常不喜欢某些恶搞的作品,但是禁止恶搞绝对是岂有此理
  
  
  

作者:乡亲们先转移 回复日期:2006-8-30 17:14:39 
 
  作者:皓月戏蝶 回复日期:2006-8-30 16:06:24 
    你为我们作了和平天使
    见证民主自由的无知
    让你挡子弹真不好意思
    原来我们统统是白痴
  ++++++++++++++++++++++++++
  这位姐姐是法哥粉丝, 我发觉身份和法哥一样非常具有神秘性!不可捉摸

作者:frank0323 回复日期:2006-8-30 22:50:37 
 
  这话说了等于没说。就像放之四海而皆准的XX真理根本不是真理一样。做爱要有个度,做爱就得领取许可证?话话要有个度,说话就得领个证?贪污要个度,贪污是不是可以发个许可证?度的标准,是法律,既已有法律,再出台条文超越法律,这就是不合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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