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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 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本留学生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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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水木鱼  发表日期:2005-2-24 9:55:00
    首先说明,我是个仇恨日本人的中国人,在这里我只想描述一件事实,这丝毫不影响我对日本人的仇恨。一位日本留学生的经历:

  没人要你查乙肝!---我在日本餐馆的工作经历
  
  我是一个在日本半工半读的中国留学生,日本在有些方面做的令我不敢恭维,但那里确确实实是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地方。
  
  在这里生活的三年多中,为了生活我刷锅碗做过寿司端过盘子,几乎从事的都是餐饮业的工作。抽血查乙肝?那是在日本我从来就没有听说过的事情!我目前的工作是在一个全国有着几百个连锁店的自主餐馆,在那里工作两年多了,店里没有人被要求抽血,只是每年有两次尿检,就是这样简单!只要你踏实肯干就可以了(我在店内的工作是炒菜,做沙拉等.)看了中央台的报道看了肝胆相照,知道有很人被不科学的体检制度毁了大好前程,有很多人在谈肝色变的国内,恋爱,婚姻受挫-----------------------------------很痛心!可悲啊,中国!
  
  我所在的大学是公立大学。在那里新学年的第一学期有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就是视力,身高,血压等基本检查,也根本没有抽血这回事!
  
  我的专业是与环保有关的专业,我很想毕业后回去,因为中国的环境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我多想尽自己的一点力啊!我很细想回去!可是看到仅仅是一个乙肝携带者连博士都找不到工作,我犹豫,我不敢回去啊!回去了别说大展宏图了,连基本的生存都是问题!
  
  我在这里每天注意营养,艰苦但充实的过着每一天,在这里我早就忘了自己是一个携带者!
  
  亲爱的战友,
  
  如果是你,你会回去吗?
  
  如果是你,你敢回去吗?
  
  
  
  


作者:慕容小夜 回复日期:2005-2-24 10:01:58 
 
  沙发

作者:kwest 回复日期:2005-2-24 10:03:09 
 
  不会

作者:ymsmy 回复日期:2005-2-24 10:48:56 
 
  坚决不要回来

作者:高子耳刀 回复日期:2005-2-24 10:55:50 
 
  先别回来了!

作者:我爱flyingpig 回复日期:2005-2-24 10:57:04 
 
  不会回来了

作者:senya 回复日期:2005-2-24 11:06:26 
 
  我的专业是与环保有关的专业,我很想毕业后回去,因为中国的环境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
  
  ------------------
  的确啊!
  可是还是自私一点吧,等国内环境宽松(?)一点了再回来吧

作者:lucymm 回复日期:2005-2-24 11:18:00 
 
  发达国家卫生条件好,象日本,美国没有人得乙肝,因为他们整个大环境没有这种传染病,所以没有检查,假如他们知到你有传染病,肯定不会让你在餐饮业干的。

作者:zoomlens 回复日期:2005-2-24 11:19:58 
 
  祝楼主好运气,在外面都不容易。能不回来就别回来了。

作者:gnat 回复日期:2005-2-24 11:24:45 
 
  作者:lucymm 回复日期:2005-2-24 11:18:00 
    发达国家卫生条件好,象日本,美国没有人得乙肝,因为他们整个大环境没有这种传染病,所以没有检查,假如他们知到你有传染病,肯定不会让你在餐饮业干的。
  
  我觉得不是的,他们从出生就注射了乙肝疫苗,根本就不会被传染上的!
  

作者:divix 回复日期:2005-2-24 11:25:04 
 
  
  
  中国现在很大一部分的人的精神思想是很变态的, 用四个字加以概述
  
  " 幸灾乐祸 "
  
  自己不知道进取, 倒天天指望别人遭殃~~

作者:高子耳刀 回复日期:2005-2-24 11:30:02 
 
  作者:lucymm 回复日期:2005-2-24 11:18:00 
    发达国家卫生条件好,象日本,美国没有人得乙肝,因为他们整个大环境没有这种传染病,所以没有检查,假如他们知到你有传染病,肯定不会让你在餐饮业干的。
  —————————————————————————
  
  搞笑呢吧,您?

作者:小蟊贼 回复日期:2005-2-24 11:30:14 
 
  不过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服务也确实有点那个,我认识一个朋友在成都出差吃火锅,回来感染乙肝,都不知道怎么得上的,想起来就害怕

作者:新蜜蜂 回复日期:2005-2-24 11:32:29 
 
  楼主,有乙肝病毒还去餐馆做工,在日本我就不说什么了,要是在中国,就只有鄙视你。既然要求不被歧视,你也要为别人负责!!!

作者:法克生活 回复日期:2005-2-24 11:41:19 
 
  同意 新蜜蜂 的观点,要被日本人知道了,还不知道怎么鄙视你呢。
  
  

作者:账号已被他人使用 回复日期:2005-2-24 11:41:33 
 
  强烈同意楼上的!我不歧视你们HBVER,但你明知道自己是携带者依然从事可能传染别人的工作,我非常鄙视你!假如你是一个健康的人,以你的人品,你可能不歧视携带者吗?日本之所以不检查,是因为日本的乙肝患者比例远小于中国,而且日本人,以尽可能不给别人带来麻烦为与人交往的最基本的原则,所以普通日本人如果和你一样是携带者,他们首先会尽可能注意不传染给别人,而不是让别人冒着可能被你传染的危险宽容你。

作者:gavin2244 回复日期:2005-2-24 11:42:13 
 
  回还是要回地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1:49:53 
 
  我啥也不说啦……
  ··················
  
  《中华医学杂志》2002年1月25日第82卷第2期 
  NatlMedJChina,January25,2002,Vol82,No.2
  
  
  •医药卫生策略探讨•
  
  《对我国慢性病毒性肝炎防治与研究工作的建议》
  
  刘耕陶 斯崇文 王勤环 陈立华 陈鸿珊 【徐道振】 张玲霞 王宝恩 王灵台 李燕 
  
  【作者单位】:100050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刘耕陶、李燕);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斯崇文、王勤环);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陈立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技术研究所(陈鸿珊);北京地坛医院(徐道振);解放军第三○二医院(张玲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王宝恩);上海曙光医院(王灵台)
  
    病毒性肝炎在我国发病率高,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之一。根据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甲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流行率为80 9%,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流行率为57 6%,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率为9 75%(约1 2亿人)。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率为3 2%,丁型和戊型肝炎也有流行。病毒性肝炎在急性阶段,除丙型肝炎外,多为自限性疾病,尤其是甲型和戊型肝炎可以自愈。但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可以发展为慢性肝炎,经过10~20年的病程,约有20%左右将发展为肝硬化,1%~5%会变成肝癌。目前约有3000万慢性肝炎病人在社会上流动。由于HBV可通过母婴传播途径,影响下一代,故危害极大。另外,重型肝炎是发生率不高但病死率极高的一型肝炎。因此,慢性病毒性肝炎的防治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药物治疗现状
  目前国内外用于慢性肝炎治疗的药物种类甚多,归纳起来可分为4大类:(1)抗病毒药,如干扰素和拉米夫定;(2)免疫调节剂,如胸腺素α1,特异性免疫核糖核酸;(3)改善肝功能药,如联苯双酯、甘草甜素;(4)中药,如苦参素、抗肝纤维化中药复方“861”。上述药物各有一定疗效,也都各有其自己的问题。
  1 抗病毒治疗:干扰素和拉米夫定(lamivudin)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抗肝炎病毒药[1 3]。干扰素治疗急性丙型肝炎,使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恢复正常和HCVRNA转阴的有效率可达到40%~50%左右,治疗慢性丙型和乙型肝炎的有效率为30%左右。但停药后复发率高,副反应较重且发生率较高。另外,价格昂贵,长期注射给药使用不方便。为提高干扰素的疗效,曾试用加大干扰素剂量和延长疗程,或与其他抗病毒药如病毒唑联合用药等方法,疗效稍有提高。目前国外正在研制长效干扰素,系将聚乙二醇(PEG)与干扰素聚合,使干扰素在血中浓度维持的时间较长,以达到长效目的,每周注射1次,正在丙型和乙型肝炎患者中试用。拉米夫定为核苷类似物,为DNA多聚酶抑制剂,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连续用药1年,HBVDNA转阴率可达80%,而HBeAg转阴率仅20%左右。但停药后HBVDNA很快恢复阳性。长期服用拉米夫定,HBV可出现点突变,产生耐药性。连续用药1年病毒变异率为2%左右,其后变异率每年约递增10%~20%,如治疗2年病毒变异率为30%~40%。此外,还有单磷酸阿糖腺苷(Ara AMP),该药副反应主要为神经 肌肉症状,价格也较贵,长期注射给药使用不方便。尚未批准生产的阿的法伟(adefovir dipoxil),其抗病毒活性强,临床试用对HBV的疗效优于拉米夫定,但也有神经 肌肉方面的副反应。其他已上市应用的抗疱疹病毒药有泛昔洛伟,已在临床试用,效果不如拉米夫定。
  2 调节免疫药:主要有胸腺素α1(日达仙)、免疫核糖核酸和转移因子类药物。其中应用较多的是日达仙,大多用在不能应用干扰素治疗的病人,或作为联合用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HBeAg转阴率在20%左右。此类药物治疗肝炎的确切疗效还有待更多的验证,价格也相当昂贵。
  3 改善肝功能药:代表性药如联苯双酯、甘草甜素(glycyrrhizin)、水飞蓟素(silymarin)。联苯双酯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自行研制成功的新药,对慢性乙型肝炎患者降ALT作用显著。近年来发现该药对HBeAg和HBVDNA转阴率也有一定疗效[3]。国外用于治疗丙型肝炎有效[4]。该药副反应少,价格便宜,已向4个国家出口。存在的问题是停药后回跳率较高,其抑制HBV复制的疗效有待更多的验证。甘草甜素有降ALT作用。水飞蓟素作用不明显。
  4 中草药[5]:不少中药复方及中草药制剂对慢性乙型肝炎有一定疗效,其中有的在动物模型有抗肝炎病毒作用,有的临床应用也观察到对HBeAg转阴有一定疗效。存在的问题是临床疗效经不起重复,原因是多数未经过临床多中心严格的双盲、随机、对照验证,制剂质量不稳定也影响疗效。大黄、丹参、黄芪、鸡血藤、桃仁、红花等单味中药都有抗肝纤维化作用,有的中药复方如复方“861”,在肝硬化动物模型和肝硬化病人也有抗肝纤维化作用。问题是从中药现代化考虑,究竟单味中药或中药复方中起抗纤维化作用的有效成分或组分是什么,尚不明确。如何研制出合适的制剂及如何进行质量控制,还有待研究解决。我国肝炎的防治研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临床界采用综合治疗方案,在提高疗效和降低病死率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在评价国内外抗肝炎新药的临床疗效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抗肝炎新药的基础研究方面,主要围绕中草药,从中发掘有效药物,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正在寻找疗效较好、价廉、副反应少且服用方便的抗肝炎新药,双环醇是其中的一种。Ⅲ期临床试验结果表明,双环醇口服对慢性乙型肝炎病人降ALT和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作用显著,对HBeAg和HBVDNA转阴也有一定疗效,停药后反跳率较低,无明显副作用,可望成为一种有希望的治肝炎新药。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研制新型抗病毒药:从HBV复制过程看,HBV复制的原始模板是共价闭合环状DNA(covalentclosedcircularDNA,cccDNA),而目前临床上应用的各种抗肝炎病毒药,例如干扰素和拉米夫定,只是在cccDNA以下的复制环节有作用,cccDNA仍存留于体内,病毒可以重新复制,这是现有的抗病毒药疗效不好、停药后容易复发的主要原因。因此,研制新的抗HBV药,消除HBVcccDNA,有可能提高抗HBV的疗效。此外,研制病毒蛋白酶的抑制剂以及反义寡核苷酸类化合物也是值得重视的。
  2 围绕清除HBV的免疫机制,研制抗HBV的免疫治疗新药:目前认为,人体清除HBV的机制是HBV特异性细胞免疫,主要是特异性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CTL)识别及破坏HBV感染细胞,故提高机体特异性免疫(包括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十分重要。因此,研制DNA疫苗以及新的有效的免疫调节剂是重要的环节。另外,HBV感染尤其是慢性HBV感染,HBV难以被机体清除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人体对HBV产生免疫耐受。研制打破免疫耐受的治疗药物也是清除HBV的另一项重要研究内容。炎症细胞因子与肝脏慢性炎症有关,国外有人正在进行用白细胞介素12治疗乙型肝炎的研究。但从调控炎性细胞因子的分子机制考虑,核转录因子NF kB是一个重要的调控炎症细胞因子基因表达的关键环节因子。这些都是研究开发抗肝炎新药值得考虑的作用靶点。
  3 加强治疗慢性肝炎药、抗肝纤维化中药的现代化研究:中医中药在治疗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方面有良好的研究和开发前景,已有不少新的发现,但尚未得出公认的、一致的和实用的结论,从而限制了中药复方的推广和应用。今后应当从临床应用和/或动物实验有较好效果的中药复方及单味中药中挑选出数种,组织多学科的力量进行现代化研究,从中开发出作用多靶点且疗效较好、安全、生产工艺稳定、质量可控的现代中药制剂,推广应用。
  4 创建新的抗肝炎药研究模型,加强药理基础研究:现有的抗肝炎药研究模型主要是2 2 15细胞株,旱獭和鸭肝炎模型,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转基因小鼠。如上所述,抗慢性肝炎新药研究欲想取得突破,需有新的作用靶标(如HBVcccDNA),进一步提高特异性免疫,打破免疫耐受机制,并应进一步加强抗肝炎中药的现代化研究,等等。为此,需要建立新的与上述靶标对应的模型和技术方法,否则无法进行药物筛选,新药又如何能被发现?同时,要加强药理基础研究,明确药物作用的机制和环节。
  5 加强临床综合治疗方案的研究,提高抗肝炎药规范的临床研究(goodclinicalpractice,GCP)水平:慢性病毒性肝炎发病机制十分复杂,现有的各种类型的治肝炎药物疗效有限,想用一种药物或方法解决全部治疗问题的可能性不大。艾滋病的“鸡尾酒”疗法即是多种作用不同的药物联合应用以提高疗效。对慢性病毒性肝炎的治疗可借鉴中医的“辨证论治”、“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基本观点,从多靶标多环节入手,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采用合适的药物联合应用,例如抗病毒药和免疫调节药联合应用,抗病毒药与抗病毒药或与其他药联合使用等,研究出一些疗效较好、适合国情的治疗方案,进行推广应用,并研究其疗效提高的机制。在临床研究中,应遵循GCP的实验原则。双盲、随机、对照的设计,统一的标准,严格的诊断和观察指标,规范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和质量合乎标准的检测试剂,详细的记录,这些都是保证临床试验结果正确与否的关键因素。
  6 加强肝炎防治力量的培训:目前我国部分肝炎防治医务人员由于知识和技术水平限制,不能对患者正确用药和进行治疗,有的不管病毒复制指标阳性与否,一律给予抗病毒药物;有的对病人实行“立体战术”,同时应用十余种药物,静脉滴注、肌内注射、口服一拥而上,既增加肝脏负担,病人要受副作用的痛苦,还要花费不少钱财,使治疗费用日趋增长,且收不到好的效果。因此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推广、普及肝炎防治的新知识、新技术。建议组织人力到基层和边远地区进行肝炎防治队伍的培训。
  7 加强药政管理,整顿肝炎药物市场:由于慢性肝炎的治疗尚无理想药物,不法医药乘机而入,社会上常可见大量缺少科学依据及观点错误的药物广告和宣传资料,诸如“专治肝炎”、“包治转阴”、“HBsAg转阴率可达50%”等等,不少伪劣药品混入市场,迷惑病人。一些病人随广告吃药,花钱不少,效果不佳,甚至耽误病情,造成经济及健康的损伤。药政管理部门应大力整顿药物市场,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和技术监督,净化药品市场。另外,进口药物方面也应把好关,国内已有的药物,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不再批准进口,尽量避免性质相同的进口药物占据市场。这样做既可以发展民族医药工业,因国产药价格相对低廉,又可减轻医药费开支和病人负担。
  8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知识水平,正确对待HBsAg携带者:慢性肝炎波及人群范围大,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知识水平,做好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的普及工作,扩大接种覆盖面,是减少肝炎发生的有效措施。患有慢性肝炎的病人,应该去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的专科病室就诊,这样才能得到规范的、有效的、及时的治疗。社区卫生保健或医疗机构对此应加强督促。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传染病的规范管理,彻底清理那些不合格的“医疗点”和“专治肝炎”场所,以减少肝炎的传播。【对于HBsAg携带者,如果他们的肝功能、B超检查结果正常,除不宜从事餐饮业、保育员以及某些特殊的工作外,应该允许他们参与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应歧视。】目前有些工作单位和学校将HBsAg携带者拒之门外是不对的。应该提倡在全社会营造宽松的环境,让为数众多的HBsAg携带者有为国家效力做贡献的机会。
  9 加强诊断试剂的研制、质量控制及管理:诊断试剂在病毒性肝炎的诊断、疗效评定及预防(如筛选献血员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高质量试剂盒的研制,试剂标准化及质量控制和试剂市场的管理等都需要加强。目前诊断试剂良莠不齐,不能很好适应临床工作的需要,造成很多的混乱。建议行政部门及质量检验部门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诊断试剂盒的质量,以满足需要。针对我国目前慢性肝炎的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上述建议,愿与大家商榷。上述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政府加大科研投入,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为解决我国肝炎的防治问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LokAS.HepatitisBinfection:pathogenesisandmanagement.JHepatol,2000,32:89 97.
  2BoyerN,MarcellinP.Pathogenesis,diagnosisandmanagementofhepatitisC.JHepatol,2000,32:98 112.
  3CuiSN,WangMM.Primarystudyonanti HBVefficacyofbifendateintreatmentofchronichepatitisB.ReportedonScientificsimilarofDDBbetweenEgyptandChinadoctors.Beijing,2001,8.
  4MontasserMF.AclinicalandlaboratorystudyofDDBintreatmentofchronichepatitisC.(2)comparativestudies.AinShamsMedicalJournal.2000,51:209 223.
  5郭传勇,钱珍华,胡泉林.中药防治肝纤维化研究现状.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8,19:77 79.(收稿日期:2001 05 24)
  (本文编辑:刘雪松 燕鸣)
  

作者:cooper 回复日期:2005-2-24 11:55:08 
 
  楼主想想假如你不是乙肝携带者,你怎么想这个问题?
  被歧视也许过分,但毕竟是有原因的,你要不传染,别人躲你干吗?

作者:ubull 回复日期:2005-2-24 11:55:44 
 
  作者:新蜜蜂 回复日期:2005-2-24 11:32:29 
    楼主,有乙肝病毒还去餐馆做工,在日本我就不说什么了,要是在中国,就只有鄙视你。既然要求不被歧视,你也要为别人负责!!!
  ============================================================
  
  同意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1:57:01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
  引言
    对如何预防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及如何认识和正确对待乙肝表面抗面携带者等问题仍有些模糊不清。为澄清这些问题,便于管理,统一认识,特制订本“指南”。
    一、关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及其形成原因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众所周知,我国系乙肝病毒感染高发国之一。1997年发表的病毒性肝炎流行调查资料再次表明,我国人群HBsAg携带率为9.75%,即我国存在数以亿计的HBsAg携带者。HBsAg携带者是指肝功能正常,无任何临床症状,往往在体检或献血过程中发现HBsAg阳性,肝脏B超未见异常者,这些人不是乙肝病人。HBsAg携带者形成原因,主要是与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关,如母婴传播时,婴儿受大量入侵的乙肝病毒(HBV)感染,又缺乏免疫清除能力,即呈现“免疫耐受状态”。使入侵的HBV DNA可与婴儿肝细胞染色体基因整合,逃逸机体免疫系统的攻击,从而表现为长期的HBsAg携带。其次在婴儿期感染,如婴儿长期与HBsAg、HBeAg阳性母亲、保姆、亲属密切生活接触,哺乳喂食、深度亲吻等也可导致感染。另外,也可通过各种注射途径(如果消毒不彻底)而感染。婴儿期感染HBV后成为携带者的机率约高8倍。免疫功能不全或低下的青少年或成人感染HBV后,也可成为HBsAg携带者。
    HBsAg携带者血清可检出抗-HBc、HBsAg、HBeAg或抗-HBe及HBV DNA。一般在携带者HBsAg、HBV DNA阳性者传染性较大,尤其是90%以上的此类孕妇可将HBV传染给他的新生婴儿,称母婴传播,抗-HBe虽不是保护性抗体,但当它阳性时,传染的可能性较小。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一直致力于对HBV感染的控制研究,尤其是对HBsAg携带者治疗的研究,但至今尚未发现特效治疗的药物和方法,致使人们可能长期带毒而肝功能正常。
    国际上对乙肝疫苗的研制始于1970年,我国始于1973年。1985年国产血源性乙肝疫苗正式批准投产和使用,至今已免疫1-2亿人,北京市自1988年开始对新生儿进行乙肝疫苗的普种工作,1994年青少年开始普种,至今已接种175万余人,在减少新的HBsAg携带者发生方面取得非常显著的效果;6岁以下儿童HBsAg阳性率接种前为4.29%,1993年降至0.41%,1996年降至0.25%以下;儿童中乙肝发病率也由1990年的12.56/10万降至1/10万以下;从1995年开始基因工程乙肝疫苗逐步步取代血源性乙肝疫苗,目前本市已接种40余万人次,未见明显不良反应,效果优于血源疫苗。
    二、HBV传播途径
    HBV存在乙肝病人及HBsAg携带者的血液、体液、各种分泌物及排泄物中。这些含有HBV的体液对乙肝病毒的传播具有不同程度的意义。
    (一)母婴围产期传播
    这是全世界公认的HBV重要传播途径,最高是亚洲,非洲其次,美国及西方国家较小。HBsAg阳性母亲新生儿的HBsAg阳性率,在欧洲、美国10%, 非洲25-30$,亚洲30-70%,中国约60%。
    HBsAg及HBeAg双阳性母亲几乎100%传播婴儿,其中60-90%成为阳性携带者。此途径不仅传播率高,且可引起免疫耐受,致终身携带病毒,是人HBV重要储存宿主及似染源,其中一部分可发展成肝硬化和肝癌。
    1.HBsAg携带者家庭成员HBsAg阳性率高于对照组10-15倍。且母亲HBsAg阳性最重要,父亲则无明显影响。
    2.母婴传播的方式
    (1)经胎盘传播:少见,此种传播疫苗接种不能保护。
    (2)分娩期传播:绝大多数可因分娩过程中胎盘细微裂口,母血渗入胎儿血中,或胎儿吸入羊水,婴儿接触母亲阴道分泌物等传播。
    (3)分娩后传播:接触母亲唾液及母乳喂养。唾液及乳汁中均查到HBsAg和Dane颗粒(乙肝病毒),母乳喂养能否传播意见不一,但HBsAg和HBeAg双阳性母亲不宜母乳喂养。
    (二)输血,注射传播为HBV重要传播途径
    1.输血及血制品传播:献血员HBsAg筛选后,此途径传播已明显减少,但多次受血病人阳性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
    2.静脉药瘾者HBsAg阳性明显高于一般人群。针刺、纹身、割扎等亦可引起传播。
    3.其它:反复验血,多次注射,频繁的侵袭性检查和诊断措施等。
    (三)破损粘膜传播
    1.性传播: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可找到HBsAg和Dane颗粒,可通过性传播,因此乙肝为性传播疾病之一。
    (1)国内性滥者HBV感染率82.18%,HBsAg阳性率21.78%,比对照组高4倍。
    (2)血清HBsAg和HBeAg双阳性者,精液HBV检出率高,配偶HBV感染率66.67%。
    2.口腔粘膜破损也可造成传播。
    三、关于如何正确或恰当对待HBsAg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就业、婚育等实际问题
    HBsAg携带者与乙肝病人不同,他们不是病人,没有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化验正常。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是通过正常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因此HBsAg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一般来讲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威胁。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HBsAg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医学观察和随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二)关于入学问题】:除有关餐饮、保育或上述相应专业的专科学院(技校)和特种新兵入伍不宜报考外,HBsAg携带者应享有与其他学生同样选择志愿,参加学习的机会和权利。
    (三)关于结婚问题:【HBsAg携带者有权结婚,但在婚前体检时应将此情况及相关的医学知识告知双方,婚前检查其配偶,如果肝功正常,抗-HBc已经阳性者,可立即批准结婚,如果乙肝病毒“二对半”五项全阴时,则应注射乙肝疫苗,待产生保护性抗体后再结婚。】
    (四)关于妊娠生育问题:HBsAg携带者妇女可以正常,考虑生育,此前应进行医学咨询,一方面对HBsAg携带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同时应了解其可能对新生儿带来的影响。无论母亲或父亲携带HBsAg,其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都必须及时注射乙肝疫苗,并按0, 1, 6方案完成全程免疫。对于HBsAg、HBeAg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 内最好加注乙肝高效价免疫球蛋白(由于HBIG目前已暂停生产,对这样的新生儿注射大剂量乙肝疫苗,即重组酵母乙肝疫苗每次10ug,或血源疫苗每次30ug)。
    (五)关于幼儿入托问题:1991年以来,我国卫生部已把乙肝疫苗作为保护儿童免患乙型肝炎的计划免疫措施。近十年来,国内外早就有HBsAg阳性儿童对注射过乙肝疫苗儿童不再构成传播危险的安全性研究报告。所以,只要在入托幼儿及幼托机构工作人员普种乙肝疫苗的基础上,就不应拒绝HBsAg阳性的婴幼儿入托。
    四、【关于HBsAg无症状携带者本人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从医学角度讲,HBsAg携带者体内在清除HBV的免疫机制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弱点,他们应该定期进行医学观察,在生活上应避免过劳,注意劳逸结合,保持愉快心情,提高个人卫生素养,自觉防止自身血液、唾液、尿液和其他体液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使用并保管好个人专用的食具、刮脸刀、修面具、牙刷及盥洗用品。HBsAg携带者还应注意保护肝脏,禁酒,禁止使用损伤肝脏的药物,注意对其他疾病尤其是感染性疾病的防治,以避免进一步损伤肝脏。
    (二)在医学观察及随访方面,每半年至一年应随访检查一次,自觉有异常情况时则随时就医。随访检查应包括体格检查、肝功能、血清HBV感染指示及肝脏B型超声波检查,40岁以上者应检测血清甲胎蛋白,以便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五、关于乙肝疫苗预防接种的重点对象
    除对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应普遍接种乙肝疫苗外,以下人群亦应作为重点对象。
    (一)HBsAg携带者的配偶,乙肝患者或HBsAg携带者的家庭内密切接触者,婚前检查一方HBsAg阳性时其对方如果是乙肝病毒易感者(HBsAg、抗-HBc和抗-HBs三项均为阴性,或抗-HBsP/N<10者),均应按0、1、6月(或0、1、2月)程序接种大剂量乙肝疫苗(剂量同前)。
    (二)医疗卫生人员的预防:医务人员经常要接触大量的乙肝病人携带者,在手术、注射、护理、化验、检查等过程中不可避免进接触阳性患者的血液及其他分泌物,因此感染乙肝病毒机会相对增加。这些人中的易感染者均应按0、1、6月程序接种大剂量乙肝疫苗(剂量同前)。
    (三)为阻断乙肝病毒在小学生和院校、军队、运动员等青少年中的水平传播,保护青少年健康,这些人群应按0、1、6月程序接种,分别给予10-5-5&micro;g重组酵母乙肝疫苗,用血源疫苗则分别给予30-10-10&micro;g。
    (四)其他人群:肾透析病人、同性恋者,静脉注射毒品成瘾者,职业献员,受血者和器官移植接受者在术前可按0、1、2月程序接种大剂量乙肝疫苗(剂量同前)。
    对于HBsAg携带者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牵动着千家万户,一定要认真对待。
  第一届中国消化系疾病学术周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拟定
  
  

作者:加菲熊猫猫 回复日期:2005-2-24 11:57:04 
 
  能不回来就别回来了

作者:如果没有明天 回复日期:2005-2-24 12:00:30 
 
  很多乙肝病人前方百计的把并传染给别人,喝别人的水杯,用别人的牙刷...做为一个健康人,我能和他们这样交往吗? 不过大部分HVBC还是很好的

作者:sunnyjanet 回复日期:2005-2-24 12:01:47 
 
  偶只是不明白,楼主的乙肝携带者到底有没有传染性呢?如果有,你的签证如果过的啊? 我一个朋友就是小三阳,去日本,签证都没过。
  如果只是携带者,好像国内也没你说的那么严重吧? 我周围的朋友,是乙肝携带者的,都很好的工作生活呢。而且他们除了自己注意身体,还非常尊重别人,主动跟我们吃饭的时候分餐等等,同样得到大家的尊重和理解。

作者:古剑和酒 回复日期:2005-2-24 12:03:11 
 
  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网站:日本人感染率也很高,不过中国是veryhigh
  整个东亚都是高流行区,可是港澳台日就是不其实HBV,在这个一言堂的不负责任的政府治理的国家里,还是享受强奸吧
  
  Where is HBV a problem, globally?
  The world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areas where the prevalence of chronic HBV infection is: high (>8%), intermediate (2-8%), and low (<2%).23, 42
  
  High endemicity areas include south-east Asia and the Pacific Basin (excluding Japa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ub-Saharan Africa, the Amazon Basin, parts of the Middle East, the central Asian Republics, and some countries in eastern Europe. In these areas, about 70 to 90% of the population becomes HBV-infected before the age of 40, and 8 to 20% of people are HBV carriers.15
  
  In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Senegal, and Thailand, infection rates are very high in infants, and continue through early childhood. At that stage the prevalence of HBsAg in serum may exceed 25%. In Panama, New Guinea, Solomon Islands, Greenland, and in populations such as Alaskan Indians, infection rates in infants are relatively low and increase rapidly during early childhood.15
  
  

作者:muse1999 回复日期:2005-2-24 12:03:52 
 
  楼主的帖子告诉我们:那些讨伐病人或携带者的人或言论,不是没有道理的!确实有很多这样的、对别人不负责任的病人和携带者,在到处故意危害健康人群,但还口口声声谴责别人对他们歧视!
  
  我上次看到一个女性携带者的言论。她因为读书,寄住亲戚家,姨夫是个医生。她起初破口大骂她姨夫等家人“歧视”她,我还挺同情的,觉得他们既然不能接受她,为什么不一开始就拒绝她入住呢?她住进来再对她不好,实在不应该!结果,看了半天,才明白,她所谓“歧视”她、严重伤害她的行为,仅仅是“把她的餐具、个人卫生用品,和别人的分开来清洁、洗涤”!都没有其他共同饮食方面的限制,这些东西的清洁也不是要求她自己去做,而是替她做的!谁嫌弃她了?!但,她花了很大篇幅讨伐这样接纳她的亲戚,骂的很粗鲁、难听,还有一大帮“难兄难弟”在后面叫好!!!

作者:低调的土匪 回复日期:2005-2-24 12:04:27 
 
  能不回来就别回来了
  

作者:黄灰红 回复日期:2005-2-24 12:20:45 
 
  住你好运

作者:非典型性神经病 回复日期:2005-2-24 12:23:56 
 
  最讨厌的一种人:只会要自由,民主,但从不去考虑自己该如何付责任,义务.

作者:上火多喝白开水 回复日期:2005-2-24 12:28:21 
 
  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

作者:epan5539 回复日期:2005-2-24 12:32:29 
 
  试想一下,如果你是携带者,别人这样对你,你会怎样?
  
  

作者:天使的獠牙 回复日期:2005-2-24 12:34:39 
 
  最讨厌的一种人:只会要自由,民主,但从不去考虑自己该如何付责任,义务.
  
  
  ZT~!

作者:月歌浮云 回复日期:2005-2-24 12:34:47 
 
  别回来了~~~
  
  不过生活中还是要注意卫生,别传染给别人~~~哪怕是日本人。

作者:海山仙子国 回复日期:2005-2-24 12:37:14 
 
  别回来了,把病毒都带给日本吧!

作者:从所多玛到锡安 回复日期:2005-2-24 12:48:43 
 
  各位楼上的有点常识好不好?
  
  乙肝是血液传染病,不通过消化道和日常接触传染,可靠的传染途径是母婴传播,输血和性行为,和艾滋病基本一致
  
  整个东亚,东南亚都是乙肝高携带地区
  在台湾,香港,东南亚乙肝携带比例比中国大陆只高不低,据说香港台湾人中六分之一还是七分之一都是携带者
  那儿从来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有任何限制
  
  中国人口十分之一都是携带者,如果传染这么容易,早就没有正常人了
  各位如果怕乙肝通过生活接触传染,那连家门都不要出了,出门记得穿戴防生化武器的防化服,背上氧气瓶

作者:沙隆巴斯1972 回复日期:2005-2-24 12:58:19 
 
  楼上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经血传播:如输入全血、血浆、血清或其它血制品,通过血源性注射传播。
  
    (2)胎源型传播:如孕妇带病毒者通过产道对新生儿垂直传播;妊娠晚期发生肝炎的孕妇对胎儿感染等。
  
    (3)医源性传播:如医疗器械北乙肝病毒污染后消毒不彻底或处理不当,可引起传播;
  用1个注射器对几个人预防注射时也是医源性传播的途径之一;血源透析患者是乙型肝炎传播的对象。
  
    (4)性接触传播:近年国外报道对性滥交、同性恋和异型恋的观察肯定:乙型肝炎的性传播是性伙伴感染的重要途径,这种传播也包括家庭夫妻间的传播。
  
    (5)昆虫叮咬传播:在热带、亚热带的蚊虫以及吸血昆虫,可能对乙型肝炎传播起一定作用。
  
    (6)生活密切接触传播:与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长期密切接触,唾液、尿、血液、胆及乳汁,均可污染器具、物品,经破损皮肤、粘膜而传播乙型肝炎。
  

作者:从所多玛到锡安 回复日期:2005-2-24 13:16:06 
 
  昆虫叮咬传播:在热带、亚热带的蚊虫以及吸血昆虫,可能对乙型肝炎传播起一定作用。
  --------------这个医学上还没有发现一个临床案例,正如没有发现一个人是因为蚊虫叮咬而患上艾滋病一样
  
  生活密切接触传播:与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长期密切接触,唾液、尿、血液、胆及乳汁,均可污染器具、物品,经破损皮肤、粘膜而传播乙型肝炎。
  ———————所谓能长期密切接触传染的人,大多数只能归结到家人,传染往往是因为共用某些可能导致皮损出血的器具,如牙刷,剃须刀,理发工具,以及母婴直接传染
  除了血液之外的体液中病毒含量并不高,还没有高到足以传染的有效浓度,而且这些病毒必须接触到你的破损皮肤才会导致传染(还是透过血液),成人对乙肝病毒有较好的自我免疫力,大多数感染后会自动免疫(这个不像艾滋病),少数成人和幼儿免疫力不健全,可能在
  乙肝病毒进入血液后成为携带者
  
  最后说一下,如果你害怕你可以去打疫苗(爱滋可是没有疫苗的)
  如果你疫苗不愿打,又因为偏见怕感染,那就真的不要出门了
  你不可能在户外不接触乙肝携带者的

作者:棠下 回复日期:2005-2-24 13:18:30 
 
  好

作者:6狼桥梦遗9 回复日期:2005-2-24 13:19:20 
 
  作者:非典型性神经病 回复日期:2005-2-24 12:23:56 
    最讨厌的一种人:只会要自由,民主,但从不去考虑自己该如何付责任,义务.
  
  
  ------------------------------------------------------------
  他们为这个国家,为这个社会,为自己的家庭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可是他们又是怎样回报他们的?科学就是科学,自己不了解的知识,妄加揣测,贻笑大方而已

作者:6狼桥梦遗9 回复日期:2005-2-24 13:21:06 
 
  作者:非典型性神经病 回复日期:2005-2-24 12:23:56 
    最讨厌的一种人:只会要自由,民主,但从不去考虑自己该如何付责任,义务.
  
  
  ------------------------------------------------------------
  他们为这个国家,为这个社会,为自己的家庭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可是他们又是怎样回报他们的?科学就是科学,自己不了解的知识,妄加揣测,贻笑大方而已

作者:6狼桥梦遗9 回复日期:2005-2-24 13:22:25 
 
  作者:非典型性神经病 回复日期:2005-2-24 12:23:56 
    最讨厌的一种人:只会要自由,民主,但从不去考虑自己该如何付责任,义务.
  
  
  ------------------------------------------------------------
  他们为这个国家,为这个社会,为自己的家庭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可是他们又是怎样回报他们的?科学就是科学,自己不了解的知识,妄加揣测,贻笑大方而已

作者:非典型性神经病 回复日期:2005-2-24 13:32:25 
 
  作者:6狼桥梦遗9 回复日期:2005-2-24 13:22:25 
  就你才真的了解科学懂知识?
  妄加揣测别人的认识的人,才真的贻笑大方.

作者:早晨的虫子 回复日期:2005-2-24 13:45:12 
 
  希望别人不歧视自己的同时请好好检讨自己的行为,比如说有传染性疾病的人还从事餐饮业!其实我很赞成中国对入职入学前进行体检的作法,这并不是针对某一两个身体健康欠缺的人,而是对所有在职在读的人负责。
   再说了,如果只是个携带者,找工作是不受影响的,象你说的那个携带者博士找不到工作,我想是他自己要求高别人不敢要然后就把自己失业的原因归咎于这个病吧。

作者:从所多玛到锡安 回复日期:2005-2-24 13:55:20 
 
  希望别人不歧视自己的同时请好好检讨自己的行为,比如说有传染性疾病的人还从事餐饮业!其实我很赞成中国对入职入学前进行体检的作法,这并不是针对某一两个身体健康欠缺的人,而是对所有在职在读的人负责。
  ------乙肝和餐饮业没有关系,硬是扯到一起只会让人以为乙肝有很强的消化道传染性,真正和消化道传播有关的是甲肝
  如果通过入职体检就可以避免和乙肝携带者接触简直是笑话,除非你是做直升机上下班,穿防化服出去逛街
  
  再说了,如果只是个携带者,找工作是不受影响的,象你说的那个携带者博士找不到工作,我想是他自己要求高别人不敢要然后就把自己失业的原因归咎于这个病吧。
  --------
  你可以去找工作的时候试一试对每个公司声称自己是携带者,看看别人的态度是怎么变化的,不要想当然

作者:跑路小鸡 回复日期:2005-2-24 14:05:31 
 
  我支持lz在那里传染更多小日本鬼子得乙肝~

作者:早晨的虫子 回复日期:2005-2-24 14:15:11 
 
  作者:从所多玛到锡安 回复日期:2005-2-24 13:55:20 
  
   请睁开你的眼睛看清楚,我说的是带传染病,没说是乙肝!
   出门是不能避免传染,那也只是接触,毕竟传染机率相对较小,而入职入学那是一天八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在一起接触,还要一起共餐,那样被传染的机率就更大了!
   另外,多数企业包括外企对携带者是不排斥的,因为那没有传染性,小三阳也看工作性质而决定要不要录用,还有,有哪个携带者会傻呼呼地对每个应聘的企业说自己是携带者?
   我没有对肝病的人有什么歧视好不好!如果我是歧视那些人,那当初我就不会因为同情一个没钱买日用品的肝病传染者而跟她共用一个刷牙杯,共睡一铺床了(那时候她还口口声声对我说大三阳不会传染!)

作者:心型水晶 回复日期:2005-2-24 14:19:16 
 
  不知道怎样说好。。。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4 14:22:03 
 
  又是乙肝的帖子!
  为什么没有人调查一下为什么中国人50%以上都是肝炎感染者?!
  难道是有人故意传播吗?
  还有谁应该为这6亿以上的中国乙肝感染者负责?!
  卫生部、国务院、还是他们的父母、医院,还是他们自己?

作者:suxa2008 回复日期:2005-2-24 14:23:31 
 
  "中国人口十分之一都是携带者,如果传染这么容易,早就没有正常人了"说得好!!!!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4 14:24:49 
 
  如果照着目前的发展趋势,也许有一天所有的中国人都是乙肝了(东亚病夫?)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4 14:27:29 
 
  作者:suxa2008 回复日期:2005-2-24 14:23:31 
    "中国人口十分之一都是携带者,如果传染这么容易,早就没有正常人了"说得好!!!!
  
  如果没有这么容易传播,怎么会有这么多病人?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1:49:53 
    我啥也不说啦……
    ··················
    
    《中华医学杂志》2002年1月25日第82卷第2期 
    NatlMedJChina,January25,2002,Vol82,No.2
    
    
    &#8226;医药卫生策略探讨&#8226;
    
    《对我国慢性病毒性肝炎防治与研究工作的建议》
    
    刘耕陶 斯崇文 王勤环 陈立华 陈鸿珊 【徐道振】 张玲霞 王宝恩 王灵台 李燕 
    
    【作者单位】:100050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刘耕陶、李燕);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斯崇文、王勤环);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陈立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技术研究所(陈鸿珊);北京地坛医院(徐道振);解放军第三○二医院(张玲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王宝恩);上海曙光医院(王灵台)
    
      病毒性肝炎在我国发病率高,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之一。根据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甲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流行率为80 9%,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流行率为57 6%,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率为9 75%(约1 2亿人)。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率为3 2%,丁型和戊型肝炎也有流行。病毒性肝炎在急性阶段,除丙型肝炎外,多为自限性疾病,尤其是甲型和戊型肝炎可以自愈。但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可以发展为慢性肝炎,经过10~20年的病程,约有20%左右将发展为肝硬化,1%~5%会变成肝癌。目前约有3000万慢性肝炎病人在社会上流动。由于HBV可通过母婴传播途径,影响下一代,故危害极大。另外,重型肝炎是发生率不高但病死率极高的一型肝炎。因此,慢性病毒性肝炎的防治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作者:焚完琴鹤没熟啊 回复日期:2005-2-24 14:30:44 
 
  祸完日本人再回来!记住啊!任务艰巨啊!

作者:脱水的粥 回复日期:2005-2-24 14:37:54 
 
  ding

作者:马格里布 回复日期:2005-2-24 14:57:32 
 
  日本人对这个问题宽容不宽容,
  楼上这么多人争来争去有个P用,
  让我们来做个小小的试验就好了:
  请楼主明白告诉他的老板——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看看人家会如何反应不就一清二楚了吗?!!
  
  A、继续挽留其刷碗、拌色拉。
  B、立刻让其走路!
  
  楼主,你有胆子试吗?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5:25:20 
 
  作者:从所多玛到锡安 回复日期:2005-2-24 12:48:43 
    
      
    整个东亚,东南亚都是乙肝高携带地区
    在台湾,香港,东南亚乙肝携带比例比中国大陆只高不低,据说香港台湾人中六分之一还是七分之一都是携带者
    那儿从来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有任何限制
    
    中国人口十分之一都是携带者,如果传染这么容易,早就没有正常人了
    各位如果怕乙肝通过生活接触传染,那连家门都不要出了,出门记得穿戴防生化武器的防化服,背上氧气瓶
  
  
  ···················
  《中华医学杂志》2002年1月25日第82卷第2期 
    NatlMedJChina,January25,2002,Vol82,No.2
    
    
    &#8226;医药卫生策略探讨&#8226;
    
    《对我国慢性病毒性肝炎防治与研究工作的建议》
    
    刘耕陶 斯崇文 王勤环 陈立华 陈鸿珊 【徐道振】 张玲霞 王宝恩 王灵台 李燕 
    
    【作者单位】:100050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刘耕陶、李燕);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斯崇文、王勤环);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陈立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技术研究所(陈鸿珊);北京地坛医院(徐道振);解放军第三○二医院(张玲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王宝恩);上海曙光医院(王灵台)
    
   8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知识水平,正确对待HBsAg携带者:慢性肝炎波及人群范围大,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知识水平,做好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的普及工作,扩大接种覆盖面,是减少肝炎发生的有效措施。患有慢性肝炎的病人,应该去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的专科病室就诊,这样才能得到规范的、有效的、及时的治疗。社区卫生保健或医疗机构对此应加强督促。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传染病的规范管理,彻底清理那些不合格的“医疗点”和“专治肝炎”场所,以减少肝炎的传播。【对于HBsAg携带者,如果他们的肝功能、B超检查结果正常,除不宜从事餐饮业、保育员以及某些特殊的工作外,应该允许他们参与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应歧视。】目前有些工作单位和学校将HBsAg携带者拒之门外是不对的。应该提倡在全社会营造宽松的环境,让为数众多的HBsAg携带者有为国家效力做贡献的机会。
  
  
  【对于HBsAg携带者,如果他们的肝功能、B超检查结果正常,除不宜从事餐饮业、保育员以及某些特殊的工作外,应该允许他们参与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应歧视。】--这话是【徐道振】先生有份说的。怎么,你们又驳倒了【徐道振】先生啦?
  
  
  
  
  
  

作者:一个传奇 回复日期:2005-2-24 15:26:35 
 
  3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5:27:54 
 
  我可以负责人的告诉落寞男:
  
  徐道振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人们还在讨论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当公务员的时候,科学已经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5:33:16 
 
  WHO(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
  乙肝病毒不会通过乙肝病毒携带者“污染”的水和食物传播。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5:38:48 
 
  《乙型肝炎传播途径的研究现状及进展》
  陈立章,莫显昆(综述),范学工(审校)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传染病学教研室,湖南 长沙 410008)
  [关键词]  HBV;传播途径
  [中图分类号]R512 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372(2003)08-1141-03  
  乙型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全身性传染病,主要靶器官为肝脏,是世界上最常见的传染病之一。据估计,全世界每年感染HBV的新病例数超过5千万,每年约有一百万人死于HBV感染所导致的各种结局。全球有超过半数的人口曾感染过HBV,约3 5亿人成为慢性HBV携带者。乙型肝炎虽呈世界性分布,但各地慢性HBV感染的流行情况不一致,可分为高流行区(HBsAg阳性率≥8%,如亚洲、非洲、西太平洋地区)、中流行区(HBsAg阳性率2%~7%,如南欧、东欧)和低流行区(HBsAg阳性率<2%,如西欧、北美、澳大利亚),三种流行区分别覆盖世界上45%、43%、12%的人口[1]。HBV感染的临床谱很广,可引起急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肝癌。乙型肝炎累积病人多,危害严重。据报道,我国有73%慢性肝病患者、78%的肝硬化患者和71%的肝癌患者为HBsAg阳性,有6亿人曾感染过HBV,约1 2亿携带HBV,现有慢性肝炎病人1200万例,每年因肝病死亡30万人,其中50%死于原发性肝癌[2]。
  1 医源性传播
  医源性传播是乙型肝炎的重要传播途径之一,它的三种传播方式为:医务人员(healthcareworker,HCW)传给病人,病人传给HCW,病人传给病人。医源性传播主要通过输血及血液制品,或被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它物品等,使HBV经皮肤或黏膜进入人体而感染。
  1&#8226;1 经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传播 经输血(包括血清、血浆、全血及其它血液制品)后引起的肝炎称为输血后肝炎,约7%的接受输血治疗的病人发生输血后肝炎,其中20%为乙肝[3]。患者输入乙肝病毒阳性者的血液,约50%的人会发生输血后肝炎。此外,输入被HBV污染的血小板、因子Ⅷ等血凝抑制剂,或注射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口腔治疗等也可传播HBV。HBV可经极微量的感染性血液传播,注射10-4mlHBsAg阳性(补体滴度1:10)血浆即可引起发病,注射10-8ml可致亚临床感染。
  1&#8226;2 经被污染的医疗器械传播 由于使用被乙肝病人的血液或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物品是乙肝医源性传播的主要方式。Kane等通过模型估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800万至1600万人因不安全注射而感染HBV,因注射而感染HBV的病例占发展中国家全部HBV感染的20%以上[4]。Alyward等通过模型估计,在HBeAg阳性率为4%的地区每支注射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严重复使用一次,可导致每十万婴儿中有980例感染HBV;如果重复使用四次,每十万婴儿中就会有3740例感染HBV。Ljunggren等报道了两例因注射被污染的止痛剂而感染HBV的女性患者,她们的HBVDNA测序分析结果与当地静脉注射吸毒人群中的六名乙肝患者高度一致[5]。另外,经纹身、针刺、放血疗法、割礼或针炙亦可传播HBV[7]。
  因不安全注射而传播HBV在发达国家有大量的文献报道,而发展中国家相对较少,但是大量的证据表明,使用未消毒或消毒不严的注射器材在发展中国家是个普遍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5],其主要原因有:⑴血源性传播疾病的高发病率;⑵注射或输液治疗深受医患双方的“喜爱”,存在被滥用或过度使用现象;⑶这些注射中有很高比例是不安全的。
  2 母婴传播
  HBsAg和HBeAg阳性母亲有80%~90%的可能会将其病毒传给后代,其中85%以上会成为HBsAg携带者,而HBsAg(+)HBeAg(-)母亲的HBV传播率只有2%~5%[7]。HBV母婴传播的途径有宫内感染、分娩期感染及产后感染。
  2&#8226;1 宫内感染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孕妇的胎儿宫内感染率为5%~15%,宫内感染可发生在孕中期,但主要的发生时间是孕晚期。胎儿宫内感染的发生可经二条途径:⑴血源性:由于先兆早产等事件引起胎盘的破损,使含高浓度HBV的母血直接进入胎儿血循环造成感染;⑵细胞源性:HBV首先感染孕妇的蜕膜细胞(DC)和绒毛滋养层细胞(VTC),然后经过“细胞转移”,最后使胎儿绒毛毛细血管内皮细胞(VCEC)受感染引起胎儿宫内感染。胎盘各层细胞的HBV感染率自母面向胎儿面逐层降低,但愈靠近胎儿面组织细胞的HBV感染,其引起宫内传播的危险性愈高。HBV在胎盘组织的逐层“细胞转移”最可能的途径之一是通过FcγR介导HBsAg-抗HBs复合物的形式进入细胞内。人FcγR分为3类:FcγRⅠ、Ⅱ、Ⅲ,主要分布在白细胞表面,但FcγRⅢ2存在于胎盘细胞表面,介导免疫复合物的跨膜转运。HBV宫内感染率与HBV的感染状态有关。孕妇血中HBeAg阳性是胎儿宫内感染的危险因素,用PCR法检测血HBV-DNA是诊断感染的有效方法和直接依据。国内外文献证实HBeAg、HBV-DNA与Dane颗粒三者之间有良好的相关性。
  2&#8226;2 分娩期感染 HBV在产程中能经母血渗漏和产道分泌物传播,是因为HBsAg阳性产妇产程中的血液、尿液、阴道分泌物均可含有HBV,婴儿通过产道时受到感染。Schroter等报告HBV急性感染的母亲所生婴儿脐带血中检出HBsAg[8];胡丽娜等对HBV感染的37对母儿配对研究发现,新生儿胃内容物HBsAg检出率为95%,而乳汁检出率为20%,脐血检出率为50%,羊水检出率为33%,为分娩时新生儿通过口感染HBV提供了证据。HBV母婴传播大多是经母血渗漏和产道分泌物传播,部分是经哺乳和母婴密切接触而引起,宫内感染只占10%左右。
  2&#8226;3 产后感染 产后水平传播的机率很高,主要为母乳喂养感染,其次为唾液感染等。婴儿每天进食母乳的量很多,且进食时期长达数月之久,一旦消化道黏膜有小的损伤,HBV可通过破损处进入血循环,就可能会感染HBV。岳瑛等报道血清HBV-M阳性产妇乳汁中存在HBV-M,阳性检出率为22 73%,且HBeAg阳性者排毒率最高,达30 77%。曾文铤等认为HBsAg(+)母亲中血HBeAg或乳汁HBV-M阳性者哺乳是传播乙型肝炎的一个危险因素,建议这种情况下不要哺乳。王楸等发现HBeAg阳性和HBeAg阴性产妇初乳的乙肝标志物阳性率分别为71%和45%,认为HBeAg阳性产妇的乳汁排毒率高,传染性强,不宜哺乳。张兰英等报道携带乙肝病毒产妇下乳24h后母乳HBV-DNA携带明显低于最早初乳,因此在不具备检测母乳HBV-DNA的地区,应指导携带HBV产妇排掉24小时内的初乳再进行母乳喂养。Hill等报道对婴儿进行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联合免疫,可阻断母乳传播[9]。但对于HBeAg和HBV-DNA都阳性的母亲的婴儿的联合免疫仍有5~10%的免疫失败。血清HBV-M阳性产妇唾液传播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人们先后通过各种方法证实了唾液中HBsAg的存在,但阳性率高低不一,为3 3%~83 3%,考虑与唾液标本的处理方式和检测方法不同有关。1988年戴子森运用斑点杂交法测得HBV携带者唾液中HBV-DNA阳性率为2 5%。Robert等通过用HBeAg(+)的唾液对长臂猿进行皮下注射或口服,结果接种者发生感染,而口服者无感染发生。何津等报告血清HBV-M阳性的产妇的唾液HBV-M阳性率为30 43%,且唾液中HBV-M阳性率与其血清中HBV-M的传染性高低有关。杨立刚等明确提出口腔黏膜传播是乙肝的一种传播途径。
  3 性接触传播乙肝或HBsAg携带者的唾液、精液、经血和阴道分泌物中都可检测出HBV,慢性乙肝患者配偶与一般人群对照组、其他家庭成员对照组相比,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阳性率明显偏高[10],证实夫妻间性接触传播HBV的高危险性,这也是导致家庭聚集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夫妻间性接触传播的乙型肝炎,其亚临床感染率较高,临床表现较轻,HBeAg自然阴转率和HbsAb自然阳转率高,而且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配偶间HBV由女方传给男方的效率比男方传给女方为高[11],其机理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性恋者及双性恋者是病毒性肝炎的高危人群,一些研究揭示同性恋者具有较高的乙肝血清标志物阳性率,而且无论是对于同性恋还是异性恋来说,性行为与乙肝的传播有关。美国CDC资料表明,在有明确传染源的乙肝患者中,1/3是男同性恋者,1/4是由于与异性性接触传染的。因而在美国成人中约50%以上的乙肝病例与性接触有关。据台湾的一项调查:83%的成人急性乙肝与性传播有关,发病前6个月内具有新的性伴侣,或者多个性伴侣,首次性交年龄低于20岁是乙肝的危险因素,其OR值分别为52 2、3 8、11[12]。
  4 日常生活接触传播
  国内外大量研究揭示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是乙肝高流行区HBV感染的主要传播途径,这种传播尤其在幼儿期、儿童期多见[13]。Martinson等1994年在加纳所做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婴幼儿的HBV感染是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的,与之有关的危险行为包括共用浴巾(OR=3 1,95%CI2 1~4 5),分食口香糖或糖果(OR=3 4,95%CI2 3~5 0),共用牙具(OR=2 5,95%CI1 3~4 6)等[14]。Degertekin等报告水平传播是土耳其7~11岁小学生感染乙肝的重要原因[15]。Duk-HeeLee等报告在韩国的一个岛屿省份经常外出就餐的人群HBsAg血清阳性率明显高于对照人群,认为饮食行为可能与乙肝传播有关[16]。Knutsson等在乙肝携带者尿液中检出HBV-DNA[17];黄力毅等报告乙肝病人血液、唾液、尿液HBV-DNA检出率分别为75 89%、47 17%、23 73%[18]。
  5 父婴传播
  多年来学者们从精液、精子中检测到HBV-DNA[19],加之近年来从配偶无HBV标志的男性携带者的胎儿检测到HBV标志,故认为存在HBV父婴传播。王珊珊等发现父儿传播的HBV存在S基因变异株,父儿间基因型别基本一致。赵连三等用体外试验证实正常人活精子能俘获HBV-DNA,被俘获的HBV-DNA在精子内的分布与乙肝患者精子相同,位于膜部或核心部,未见有存在于顶体部者。父婴传播主要是通过生殖细胞传播,胎儿体内已有HBV,故出生后的联合免疫几乎无效,但母亲孕前或婚前接受乙肝疫苗接种,并且免疫成功,可阻断父儿传播。因此在产前检查时,如发现男性为HBV携带或乙肝患者,其配偶最好立即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并争取在婚前至迟在孕前获得免疫,可有效地避免HBV的父婴传播。近年来由于病毒分子生物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HBV在分子水平上的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乙型肝炎传播途径研究及防治工作的全面发展。但如何有效切断各种传播途径,使我国由乙型肝炎高发区过渡到低发区还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MaddreyWC,HepatitisB.Animportantpublichealthissue[J].JournalofMedicalVirology,2000,61:362~366
  2 MericanI,GuanR,AmarapukaD,etal.ChronichepatitisBvirusinfectioninAsiancountries[J].JGastroenterolHepatol,2000,15(12):1356~1361
  3 TadonBN,AcharyaSK,TadonA.EpidemiologyofhepatitisBvirusinfec tioninIndia[J].Gut,1996,38(suppl2):S56~S59
  4 KaneA,LloydJ,ZaffranM,etal.TransmissionofhepatitisB,hepatitisCand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esthroughunsafeinjectionsinthedevelop ingworld:Model-basedregionalestimates[J].BulWHO,1999,77(10):801~807
  5 Ljunggrenkk,BromanE,EkvallH,etal.Nosocomialtransmissionofhep atitisBvirusinfectionthroughmultiple-dosevials[J].JournalofHospitalInfection,1999,43:57~62
  6 WalshB,MaguireH,CarringtonD.OutbreakofhepatitisBinanacupunc tureclinic[J].CommunDisPublicHealth,1999,2(2):137~140
  7 MicheilsenPP,VanDP.Viralhepatitisandpregnancy[J].ActaGastroen terolBelg,1999,62(1):21~29
  8 SchroterB,ChaouiR,MeiselH,etal.MaternalhepatitisBinfectionasthecauseofnonimmunologichydropsfetalis[J].ZGeburtshilfeNeonatol,1999,203(1):36~38
  9 Hill.RiskofhepatitisBtransmissioninbreast-fedinfantsofchronichepati tisBcarriers[J].ObstetricandGynecology,2002,99(6):1049~1052
  10 何炳福.乙型病毒性肝炎Ⅰ级血亲及配偶感染状况调查[J].中国中西医结合消化杂志,2001,9(1):38~39
  11 KoYC,YenYY,YehSM,etal.FemaletomaletransmissionofhepatitisBvirusbetweenChinesespouses[J].JMedVirol,1989,27:142~144
  12 HouMC,WuJC,KuoBT.HeterosexualtransmissionasthemostcommonrouteofacutehepatitisBvirusinfectionamongadultsinTaiWan—theim portanceofextendingvaccinationtosusceptibleadults[J].JID,1993,167:938~941
  13 GBYao.ImportanceofperinatalversushorizontaltransmissionofhepatitisBvirusinfectioninChina[J].Gut,1996,38(suppl2):S39~S42
  14 MartinsonFEA,WeigleKA,RoyceRA,etal.RiskfactorsforhorizontaltransmissionofhepatitisBvirusinaruraldistrictinGhana[J].AmJEpi demiol,1998,147(5):478~487
  15 DegertekinH,TuzcuA,YalcinK.HorizontaltransmissionofHBVinfectionamongstudentsinTurkey[J].PublicHealth,2000,114:411~412
  16 DHLee,JHKim,JJNam,etal.EpidemiologicalfindingsofhepatitisBinfectionbasedon1998nationalhealthandnutritionsurveyinKorea[J].JKoreanMedSci,2002,17:457~462
  17 KnutssonM,LjunggrenKK.UrinefromchronichepatitisBviruscarriers:implicationsforinfectivity[J].JMedVirol,2000,60:17~20
  18 黄力毅,江建宁.应用聚合酶链反应检测112例乙型肝炎患者血液、尿液、唾液中HBV-DNA结果分析[J].广西医学,1997,19(4):541~543
  19 吕小平,姜海行,汤春园.应用多聚酶链反应技术研究HBV感染者精液的传染性[J].广西医学,2000,22(2):234~236
  [收稿日期:2003-02-10]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5:38:48 
 
  乙肝传播解误
    
      1)并非一旦感染乙肝病毒就会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
    
    后90%左右会因自身的免疫作用而自行痊愈,只有10%左右会慢性化。但是,若在婴
    
    幼期感染,则有超过90%的人会慢性化。
    
      2)乙肝病毒不经正常消化道传播。
    
      3)一般生活、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不会传染乙肝。握手、拥抱、共同进餐不会
    
    传染乙肝。乙肝病毒不经空气或动物传播,蚊虫叮咬也不传播乙肝病毒。
    
      4)多数情况下,接吻并不传播。但是双方有口腔黏膜破损或者牙周疾病时,可
    
    能导致感染。
    
      5)乙肝传播途径和乙肝病发作不发作无关.换言之,乙肝病情发作时,日常接
    
    触仍不会传染别人。
    
      6)采取及时正确的阻断措施可以有效阻断母婴传播。
    
      7)注射乙肝疫苗是成熟、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预防措施!注射乙肝疫苗
    
    并产生抗体以后,能有效抵御除输血以外的任何途径的乙肝病毒。提倡使用避孕套
    
    ,这可以有效预防多种传染疾病。
  
  
  
      
  
  来源: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2004年6月17日  8:39:00
  
      
      1、问:乙肝基本不传染,现在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怎样形成的?
    
    
      答: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由于,90年代前,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献血等环节不严格导致血液传播,第二是,以前没有母婴阻断技术,导致母婴传播。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和血液传播、母婴传播逐步被阻断,今后乙肝传播会逐步减少,因此,虽然这么多年没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采取隔离措施,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直在1.2亿左右,没有大流行。卫生部的目标是到2050年中国乙肝病毒携带率降到  1%  以下。
  
  
  
  
  
  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加拿大找工作的真实经历:
    
    一个月前我出国了,在加拿大留学.今天终于抽出时间到老地方看看,可是原来的网名密码登陆不了,只好重新注册.
    
    看了大家的留言,我觉得中国的情况变化并不大.大家都还在挣扎,斗争.可是于我,多年来压在身上的大山竟然转眼消失得干干净净.
    
    一个星期以前,我申请到在学校做TA的工作,教这里的本科生经济学.我坦坦然然地接受面试,坦坦然然地与当地的学生竞争,不必担心体检,不必担心乙肝歧视,不用作弊,不用撒谎.当教授伸出手对我说congratulation的时候,我大大方方地握住他那只温热的手.我觉得我和他是一样的,我是健康的!
    
    然后秘书找我签工作合同,给我一本雇佣手册.当我翻开手册的第一页,竟直觉得喉头发紧鼻子发酸视线模糊.手册的第一页第一条写着:
    
    禁止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歧视!
    
    我转过脸,不让秘书看到我湿润的眼睛.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5:4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乙肝表面抗原带者管理指南草案》规定 关于如何正确或恰当对待HBsAg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就业、婚育等实际问题: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
  
  
  
  
  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研讨会专家意见和建议(部分)
      (2004年4月26日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学术研讨会杭州会议)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参加体能负荷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毒带面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作者:afanger 回复日期:2005-2-24 15:45:46 
 
  还是要加强科普教育啊,
  乙肝是血液病,和艾滋病传播途径一样
  蚊虫叮咬也不会传播,消化道也不会传播。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5:47:06 
 
  世界卫生组织的网站和美国关于肝炎的网站,各网站上都明确提出-----
    
    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 and can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即乙型肝炎不会通过被病毒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 在工作中也不会传染乙肝.
    
    我们乙肝携带者之所以使别人感到可怕,根本原因在于很多医生包括大多数的科普读物都宣称:吃饭会传染乙肝,家里有乙肝携带者应该分餐,碗筷分用.所以你的同事当然有理由相信和你一起吃饭会传染.
    
    现在国家的一些权威医学机构和专家已经表明了立场,过去中国医学界对乙肝的了解是片面的,即乙肝不会通过一起吃饭传染,甲肝才是通过被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染的,乙肝携带者可以当厨师.这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看法是一致的.
  

作者:当兵人 回复日期:2005-2-24 15:55:06 
 
  日本人是你爷爷,别他妈回来啦.

作者:高子耳刀 回复日期:2005-2-24 15:56:17 
 
  其实不是当事者,又有几个中国人会真正的做到平等对待呢?
  
  身边活生生的例子,人们一提到肝病马上色变,不管什么肝病,现在也就脂肪肝名声好点,大家还好意思承认,其余的谁敢说出来,越是不敢说,问题就越多啊!
  
  再说一些人可以寻问一下么,成人感染乙肝病毒大部分都没事,而且现在有这个疫苗,打上一针就完全没事了!
  
  都是虚假广告害的啊,为了钱啊,为了钱!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5:58:28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5:27:54 
    我可以负责人的告诉落寞男:
    
    徐道振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人们还在讨论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当公务员的时候,科学已经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
  
  我可以 更加负责任 的告诉你:
  
  徐道振发表的正规的学术文章是这样说的:
  
  【对于HBsAg携带者,如果他们的肝功能、B超检查结果正常,除不宜从事餐饮业、保育员以及某些特殊的工作外,应该允许他们参与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应歧视。】
  
  
  至于徐道振先生私底下说的言论【是不是徐真的说过,我没有听过录音,而且即使徐说过,徐是不是在清醒、能为自己的言论负责的情况下说,我也不知道,故不发表评论,】,如果他能发表在正规的生物医学期刊,为国家的生物医学期刊数据库所收录,我必毕恭毕敬拜读。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00:37 
 
  顺便寻找被 河北经贸大学 强令休学的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
  
  现在,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了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请这些新生看到此贴后速与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联系。(可登陆论坛,也可邮件联系)。肝胆相照论坛将为您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援助!
  
  也请知情的热心网友帮忙寻找并告知这些同学!多谢了!
    
    
    肝胆相照论坛2005.02.01.
    
    Email::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作者:hrb7810 回复日期:2005-2-24 16:05:17 
 
  现在国家的一些权威医学机构和专家已经表明了立场,过去中国医学界对乙肝的了解是片面的,即乙肝不会通过一起吃饭传染,甲肝才是通过被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染的,乙肝携带者可以当厨师.这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看法是一致的.
  在世界卫生组织网站上,该组织反复强调注射乙肝疫苗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建议每个没被乙肝病毒感染的人都要注射.但中国的医生反复强调要体检,查乙肝,而对乙肝疫苗的宣传却很少.这是为什么???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6:08:39 
 
  凡讨论学术问题,请引用正规学术期刊所刊发过的言论,并请注明期数、页数、作者。凡未经证实的言论(据说某某知名人士说过的言论),请勿采用。
  
  凡是反驳说别人的观点陈旧的,请注明你的最新观点来源(参考上文)、发表日期、作者、详细的文献号。以备查。

作者:ceree 回复日期:2005-2-24 16:14:04 
 
  我也来说一个。上次公公来日本,给在山口县的亲戚(是个日本老头)邮寄点东西。到了邮局,公公主动打开包裹让人家检查。可是邮局的人呢,表情就有点意外。看都没看就给办了。我看他们旁边的日本人邮寄东西也是根本不检查,就给邮。挺纳闷的,他就不怕有人邮个炸弹什么的?还是对治安忒有信心了。确实,非典的时候日本真是一点都没慌,好像对他们的卫生安全很有信心的样子。
  
  还有一个,每次回日本拿很大的行李,带很多吃的什么的回日本。可是他们根本也不检查。那意思好象是,只要中国方面放行了就说明没问题。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6:15:45 
 
  《上海医学检验杂志》2002年第17卷第4期 
  ShanghaiJofMedLabSci2002,Vol17.No4.
  
  
  文章编号:1001 2087(2002)04 0252 03   中图分类号:R373.2   文献标识码:A
  
  《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唾液HBVDNA检测及其意义》
  
  胡大春1, 邵剑春1, 孙保明2, 太继琼1, 王 毅2
  (1.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云南650011;2.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诊断有限公司,昆明650011) 
  【摘要】:【目的】探讨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唾液HBVDNA检测的流行病学意义及诊断价值。【方法】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HBV血清学标志物。用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反应(FQ PCR)法检测HBVDNA。对114例慢性HBV感染者唾液和血液标本进行检测与分析。【结果】 114例慢性HBV感染者唾液和血液HBVDNA阳性率分别为28.1%和47.4%,阳性者平均HBVDNA含量分别为6.37±0.95和8.18±1.54(拷贝数/ml的对数),后者均显著高于前者。唾液HBVDNA含量与血液含量高度正相关(r=0.918)。血液HBVDNA阳性者的唾液阳性率为59.1%(32/54)。血液HBVDNA阴性者唾液阳性率0.00%(0/60)。血液HBsAg(+)、HBeAg(+)者的唾液HBVDNA阳性率为100%(20/20)。血液HBsAg(+)、HBeAg(-)者的唾液HBVDNA阳性率为15.1%(11/73)。【结论】 慢性HBV感染者尤其是HBeAg阳性者和血液HBVDNA阳性者的唾液含有HBV,可能有一定传染性。
  【关键词】:乙型肝炎病毒;DNA;唾液;血液 
   乙型肝炎病毒DNA是乙型肝炎病毒(HBV)复制和传染的重要标志。国外文献报道唾液可能是潜在传染源。为观察慢性HBV感染者唾液HBVDNA含量及其检测意义,我们对114例慢性HBV感染者进行了唾液、血清HBVDNA含量和HBV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材料和方法
  一、材料
  1.检测对象 随机抽取2000年1月~10月来我院检验的慢性HBV感染者114例,男61例,女53例,年龄19~71岁。HBV血清学标志物阳性,肝功能检查正常。
  2.标本采集方式 (1)唾液:在检测对象无口腔粘膜创伤破损的条件下,用清洁的一次性塑料杯留取自然分泌的唾液0.5~1ml备用。(2)血清:在留取唾液标本的前后1~3d内空腹静脉采血4ml并在2h内分离血清备用。
  二、方法
  1.试剂来源 HBV血清学标志用ELISA检测,上海科华公司试剂,按说明书操作。HBVDNA用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反应(FQ PCR)检测,personalcyclerPCR扩增仪为Biometra产品,DA620微量荧光检测器和试剂均为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诊断有限公司产品。均严格按规程操作,HBVDNA检测每次带阴、阳性标本同时检测,并参加卫生部的室间质评及能力比对实验,成绩合格。HBV血清学标志在作室内质控的同时参加卫生部的室间质评及能力比对实验,成绩合格。
  2.统计学处理 定性部分用x2检验,PEM2.0统计软件包完成。HBVDNA用每毫升血拷贝数的对数表示。t检验或方差检验,用SPSS9.0统计软件包完成。
  【结果】
  一、唾液HBVDNA检测结果114例慢性HBV感染者的唾液HBVDNA阳性32例,阳性率为28.1%。阳性者平均HBVDNA含量为6.37±0.95。不同血清学标志物结果模式者唾液阳性率及HBVDNA含量见表1。【-sorry,表复制不过来-】
  二、唾液与血液检测结果比较
  114例慢性HBV感染者血液HBVDNA阳性54例,阳性率为47.7%。阳性者平均HBVDNA含量为8.18±1.54。阳性率和含量均显著高于唾液(x2=9.04,P<0.01;t=6.74,P<0.05)。血液HBVDNA阳性者中唾液阳性率为59.1%(32/54),血液HBVDNA阴性者唾液阳性率为零(0/60),前者显著高于后者(x2=49.43,p<0.001)。
  
  ×(表1 不同血清学标志物结果模式者唾液HBVDNA阳性率及含量血清学标志物阳性/例数HBVDNA阳性率(%)x2ΔHBVDNA拷贝数/ml的对数FP HBsAg(+)HBeAg(+)20/201006.68±1.071.53>0.05HBsAg(+)HBeAg(-)11/7315.150.966.03±0.72HBsAb(+)HBeAb(+)HBcAb(+)或HBeAb(+)HBcAb(+)1/214.834.386.61  注:HBsAg(+)HBeAg(+)组与其它组的HBVDNA阳性率比较,△P<0.001; HBVDNA含量方差检验。×(表是乱的,忽略不看吧,转过来只是为了表示我没有更改文章)
  
  32例唾液阳性者和22例阴性者血液HBVDNA含量分别为8.95±1.87和6.72±1.13,前者显著高于后者(t=5.53,P<0.001)。
  32例唾液阳性者的唾液和血液HBVDNA含量高度相关,r=0.918,但前者显著低于后者,其含量为6.37±0.95(t=9.38,P<0.001)。
  【讨论】
  乙型肝炎有明显的家庭聚集性,家庭成员中可造成彼此传染。唾液是否是生活接触性传播的媒介?Noppornpanth等[1]报道23例HBsAg阳性者中11例唾液HBVDNA阳性,认为HBV携带者的唾液可能具有潜在的传染性。Zhevachevsky等[2]对505例男性乙型肝炎患者唾液HBsAg和HBeAg的检测分析也提示唾液可能具有传染性。本研究结果显示HBsAg(+)HbeAg(+)者的唾液HBVDNA阳性率为100%。HBsAg(+)HBeAg(-)者唾液HBVDNA阳性率也有15.1%。HBVDNA定量检测结果显示,尽管唾液HBVDNA含量显著低于血液,但与血液含量高度正相关。唾液阴性者的血液HBVDNA平均含量显著低于唾液阳性者。这些结果提示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尤其是HBeAg阳性者和血液HBVDNA阳性者的唾液含有HBV,可能有一定传染性。在易感者口腔粘膜有破损等情况下,与感染者共用牙具、共用水杯、共餐等时,唾液中的HBV会通过口腔粘膜破口进入易感者血液引起乙型肝炎生活接触性传播。本研究中,HBsAb(+)HBeAb(+)HBcAb(+)或HBeAb(+)HBcAb(+)者共21例,其中有1例HBeAb(+)HBcAb(+)者血液和唾液HBVDNA均阳性,唾液HBVDNA含量为6.61。此例感染者是否是HBsAg含量低于检测下限或由于“前带现象”未能检出,或者存在其它原因,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参考文献
  [1] NoppornpanthS,SathirapongsasutiN,ChongsrisawatV,etal.DetectionofHBsAgandHBVDNAinserumandsalivaofHBVcarriers[J].SoutheastAsianJTropMedPublicHeath,2000,31:419 21.
  [2] ZhevachevskyNG,NomokonovaNY,BeklemishevAB,etal.DynamicstudyofHBsAgandHBeAginsali vasamplesfrompatientswithhepatitisBinfection:diag nosticandepidemiologicalsignificance[J].JMedVirol,2000,61:433 8.(收稿日期:2001 12 19)(本文编辑:范基农)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16:34 
 
  回hrb7810 :
  这和中国的某些利益集团是有密切关系的:
  
  广告为什么夸大乙肝的危害和传播途径?因为那样他们这些庸医可以赚到大把的钞票!
  
  为什么有的人一再要求强迫婚检? 因为这婚检油水大得很!
  
  为什么医院会很主动推荐公司查乙肝? 因为 利益驱动!
  
  为什么有这么多的人一再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运动? 因为这牵扯到很大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为什么中国不推行乙肝疫苗免费制? 有利益集团阻挠!(都TM没有乙肝了,他们吃什么?)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22:41 
 
  网友 ceree 的发言也能说明一个问题:隐私权。

作者:nanorain 回复日期:2005-2-24 16:24:23 
 
  作者:sunnyjanet 回复日期:2005-2-24 12:01:47 
    偶只是不明白,楼主的乙肝携带者到底有没有传染性呢?如果有,你的签证如果过的啊? 我一个朋友就是小三阳,去日本,签证都没过。
    ---------------------------------------------------------
  
  奇怪! 俺来日本咋没人要求体检? 你朋友在哪办的啊.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27:40 
 
  作者:hrb7810 
    现在国家的一些权威医学机构和专家已经表明了立场,过去中国医学界对乙肝的了解是片面的,即乙肝不会通过一起吃饭传染,甲肝才是通过被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染的,乙肝携带者可以当厨师.这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看法是一致的.
    
  
  谢谢hrb7810对最新医学知识的了解。鄙视不懂装懂和一知半解还充老师的人。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6:29:06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5:4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我不得不提醒你,清水木鱼先生,你在引用的时候舍去了一部分很重要的内容,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被你给阉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http://www.moh.gov.cn/public/open.aspx?n_id=8509&seq=0国家卫生部网站】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29:58 
 
  回nanorain :
  
  出国签证不查 乙肝病毒。这也说明了其他国家对待乙肝病毒挟带着的态度,很明确:欢迎。

作者:晚安_吾爱 回复日期:2005-2-24 16:30:28 
 
  靠,有乙肝还去从事餐饮工作,看楼猪的意思,难道国内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工作,就是歧视了?真是SB
  
  鄙视,再鄙视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35:04 
 
  澳大利亚是怎样保障乙肝人群的工作权利的
    
    有关肝炎在工作场所的规定:
    根据平等机会法1984和残疾/障歧视法1993,雇主不得因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缺陷(障碍)歧视雇员.歧视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直接的歧视包括,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条件下给予某人比另外一个人更好的待遇.
    
    例如,因为雇员感染乙肝而解雇该雇员,或要求乙肝患者佩戴起标志作用的腕带/饰物.
    间接的歧视包括:制定对某一群人有不利因素,不合理的且适用于所有雇员的规定或要求.
    雇主的责任:
    有关工作场所内,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 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员应该得到和其他患有不影响工作(工作无关)的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的雇员相同的待遇.
    . 所有有关雇佣的决定应该只基于雇员品德和工作能力,是否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不得作为影响决定的因素.
    . 除非在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艾滋病,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
    . 所有有关雇员的艾滋病,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情况属于保密.
    来源:www.safetyline.wa.gov.au/default.htm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6:3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6:43:2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2]245号)
  
  
   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45:27 
 
  从 落寞男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可以看到 病毒性肝炎属于乙类传染病。请看: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国家是怎样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范围的呢?请看: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 (第一届中国消化系疾病学术周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拟定)
    
    
     三、关于如何正确或恰当对待HBsAg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就业、婚育等实际问题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而世界卫生组织是怎样说明乙肝的传播性的呢?大家请看:
  
  世界卫生组织的网站和美国关于肝炎的网站,各网站上都明确提出-----
    
    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 and can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即乙型肝炎不会通过被病毒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 在工作中也不会传染乙肝.
  
  这恰恰说明了:我国某些人的认识和世界的认识不是一致的。
  某些认为消化道能传播乙肝的人该醒醒了,向世界水平看齐!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59: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在饮食行业体检、婚检中,查验乙肝不做强制性规定_搜狐http://vnet.health.sohu.com/health/2004/04/21/26/article219902640.shtml
  
  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_《新闻周刊》
  
  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_《健康时报》记者 王纯
  http://www.snweb.com/gb/jk/2005/01/27/0127p001d001.php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4 17:12:21 
 
  国外好像分餐的时候多。
  中国人喜欢用筷子在一个盘子里吃夹菜,有些人喜欢挑来挑去,有些人喜欢用咬完筷子再夹菜,难免会传染一些疾病。
  必要的卫生习惯还是要的。作为一个健康人,我们不歧视任何乙肝患者(因为我们周围10个里面就一个),但是也坚决反对那些不自觉的人,明明知道自己是乙肝患者,还不注意自己的卫生习惯,造成其他人受传染的。
  作为任何严重的传染病,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也包括这些患者有自知之明!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7:16:32 
 
  这次全国两会中,我们积极提案。请 落寞男 关注,你有权利说“不”,当然,如果你是人民代表 :)
  
  关于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提案
  
  
  
  一、提案建议
  
  
  
  
  
  建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相关条款,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对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人员体检中,不再强制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
  
  
  
  
  
  
  
  
  二、为什么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
  
  
  
  
  
  (一)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医学界对乙肝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而不像甲肝那样,通过消化道传染。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也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2004.4.21)因此,现存的一些法律和文件中关于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饮食行业的规定是过时的,应当予以摒弃。
  
  
  
  (二)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那么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严重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必须尽快加以修改。这样的法律法规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开性歧视条款,在公然倡导“乙肝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规定
  
  
  
  
  
  (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严重误导了缺乏相关医学知识的民众,使得乙肝“病从口入”的谬论流传日广。乙肝与甲肝虽同属肝炎,传播途径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倒是比较接近的,这一点已经为世界权威医学界所公认。对一般公众而言,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自然会使他们会非常自然的联想到乙肝病毒会通过吃饭传播,进而排斥乙肝病原携带者。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了“乙肝歧视”的源头,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根源,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的负面危害已经被放大上百倍。相反,如果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将是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最好解释,是消除社会公众对乙肝认识误解的最好依据和科普宣传,是消除乙肝歧视的一个有力途径。
  
  
  
  
  
  
  
  
  
  
  
  附件:一、相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卫生业的法律法规条文
  
  
  
   二、我国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在饮食行业体检、婚检中,查验乙肝不做强制性规定_搜狐
  
   四、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_《新闻周刊》
  
   五、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_《健康时报》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4 17:21:28 
 
  如果当年我们对待乙肝病人态度就想对待现在艾滋病病人一样,现在我们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乙肝了。
  作为乙肝病人,你应该自己反省我为什么会得上乙肝!
  如果按照WHO最新的观点,绝对不是消化道传染的,那好:
  如果你是由于输血、打针引起,请追究医院的责任;
  如果你是因为性交得的,请你使用安全套;
  如果你是爹妈给的,请你注意好你的下一代;
  如果你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那么请你保护好你周围的人,自觉自愿的做好自己的防护!!
  
  其实楼主自己应该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得的吧?那么请你自觉自愿地做好自己的防护,不要传染给周围的人!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4 17:25:03 
 
  乙肝病人现在要做的是做好自己的防护,不要四处散毒。
  如果他们连这样的自觉性都没有,目前取消相关的法规还是早点!
  如果1。2亿的乙肝人群都想楼主去国外呆几年,我想这样的法规倒是可以考虑取消了!

作者:在超市少要塑料袋 回复日期:2005-2-24 17:27:56 
 
  天!跟歧视没关系,但还是想说,如果有机会去日本,决不吃寿司,而且在国内也不会再吃。以前我就觉得,在餐馆吃饭,只吃高温加工过的,决不吃生冷的。这跟歧视根本没关系,但传染是真格的!

作者:歌啦 回复日期:2005-2-24 17:29:40 
 
  作者:divix 回复日期:2005-2-24 11:25:04 
    
    
    中国现在很大一部分的人的精神思想是很变态的, 用四个字加以概述
    
    " 幸灾乐祸 "
    
    自己不知道进取, 倒天天指望别人遭殃~~
  ===
  就像某些人看到别人出车祸幸灾乐祸一样

作者:gnat 回复日期:2005-2-24 17:31:47 
 
  TMD!看了天涯的帖子,我终于明白中国为什么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了~那么多无知的白痴!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4 17:35:29 
 
  呵呵,这个帖子贴出来不到一天,就受到大家的注意了!真是“宠爱有加”啊!!
  
  看完帖子,我觉得好笑!真是中国的悲哀啊!!!居然还有这么多连基本的传染知识都不懂的人,在这里唾沫横飞的骂人家不负责任!真的是悲哀!!
  如果乙肝病毒那么容易传染,中国1.2亿几年前早就传染给其他的12亿人了!那中国现在还有所谓的“健康人”吗?
  
  请各位用脑子想想就知道了!!
  
  虚假广告的误导还真是不小啊!居然欺骗了十几亿的正果人啊!!
  真的是中国的悲哀啊!!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4 17:36:16 
 
  呵呵,这个帖子贴出来不到一天,就受到大家的注意了!真是“宠爱有加”啊!!
  
  看完帖子,我觉得好笑!真是中国的悲哀啊!!!居然还有这么多连基本的传染知识都不懂的人,在这里唾沫横飞的骂人家不负责任!真的是悲哀!!
  如果乙肝病毒那么容易传染,中国1.2亿几年前早就传染给其他的12亿人了!那中国现在还有所谓的“健康人”吗?
  
  请各位用脑子想想就知道了!!
  
  虚假广告的误导还真是不小啊!居然欺骗了十几亿的正果人啊!!
  真的是中国的悲哀啊!!

作者:书生乙 回复日期:2005-2-24 17:37:14 
 
  楼上两位说得在理,可有些人心里就是怕得要命,为什么怕,主要还是因为缺乏对乙肝知识的了解啊。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4 17:37:46 
 
  呵呵,这个帖子贴出来不到一天,就受到大家的注意了!真是“宠爱有加”啊!!
  
  看完帖子,我觉得好笑!真是中国的悲哀啊!!!居然还有这么多连基本的传染知识都不懂的人,在这里唾沫横飞的骂人家不负责任!真的是悲哀!!
  如果乙肝病毒那么容易传染,中国1.2亿几年前早就传染给其他的12亿人了!那中国现在还有所谓的“健康人”吗?
  
  请各位用脑子想想就知道了!!
  
  虚假广告的误导还真是不小啊!居然欺骗了十几亿的中国人啊!!
  真的是中国的悲哀啊!!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7:40:25 
 
  回 越来越老了 :
  
  1 我可能是因为打针而传播的,但N年过去了,已经找不到证据,也不知道究竟是哪个医院给我打针传播的。所以我没法起诉;
  
  2 我可以明确的确定我不是因为性交得的,我没有老婆,没有女友(靠,为了澄清问题,隐私都公布了),如果我有了老婆,我一定会让她去打疫苗;
  
  3 我可能是爹妈传播的,我会保护好下一代,就向你保护下一代一样;
  
  4 我不能确定是什么原因自己得病的,如同我知道自己怎么得病的一样,我会保护他人不受我的传播,包括:我不去献血,不乱性,不和别人共用牙刷,刮胡刀。我也不会四处传播,不会用针头扎完我再扎你。
  
  5 我很有自觉性;
  
  6 我不会呆在国外不回来;
  
  7 我一定要争取这样的法规实施!
  
  还有什么问题吗?
  
  

作者:书生乙 回复日期:2005-2-24 17:42:26 
 
  至于有的病者想法子把病传染给别人,
  这根本就是一个关于人性的劣根性的问题,
  和他得不得病没有多大的关系,
  为什么有的人老是把矛头对准其身后患病的那个群体?
  我想这也是人性的劣根性的问题吧。

作者:长尾 回复日期:2005-2-24 17:52:35 
 
  我想知道为什么非典可以这么快就研制出疫苗而乙肝不行?我知道非典的性质跟乙肝是不同的,或许乙肝比非典难治愈的多,可政府重视非典忽视乙肝是不容置疑的。政府为乙肝做过多少事情呢?十只手指头可以说出来!尽管近来有不少法规出台,可是这有多少实际意义呢?不少携带者还是被拒绝,当然这种拒绝是冠以其他理由的!乙肝是一个严重的社会性的问题,它与社会的治安、发展、民族的身体素质等有着密切关系。一百个中国人里面就有一个携带者,情况严重如斯,然而政府还是无动于衷,这不可悲吗?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4 17:54:37 
 
  越看这个帖子的回帖部分就越觉得可笑、悲哀!
  至于像“落寞男”那种人,大家就没必要跟他多费口舌了!
  其他同仁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尽管提,但是在不了解基本知识的前提下,请不要随便下定论或者去指责别人可以吗?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7:55:59 
 
  我可以负责人得告诉 越来越老了 ,
  
  我不会用针头扎完我再扎你,绝不会!(除非你把我逼极了,除非你威胁到我的生存,除非你剥夺我法律赋予的生存权,我才会正当防卫。)

作者:雪雨海 回复日期:2005-2-24 17:56:44 
 
  我男友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找工作屡屡碰壁,都快没自信了,只好专门找那些小型的私营企业。他们不检查这个的。
  真是不明白,社会怎么这么歧视,这么无知,
  

作者:书生乙 回复日期:2005-2-24 18:05:44 
 
  作者:雪雨海 回复日期:2005-2-24 17:56:44 
    我男友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找工作屡屡碰壁,都快没自信了,只好专门找那些小型的私营企业。他们不检查这个的。
    真是不明白,社会怎么这么歧视,这么无知
  
  --------------------------------------------------------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4 18:07:19 
 
  回“长尾”:
  你的反问有分量,值得大家好好的去思考!不过得更正你一点,不是“一百个中国人里面就有一个携带者”,而是十个人里面就有一个是携带者!呵呵,够可怕的吧?怕传染的所谓的健康人就不要出门吧!
  
  另外,非典可以这么快就控制,是因为传染性强,不治会死人,人类会灭绝的!
  
  而乙肝就不同了,乙肝的传播途径有限,也就那3种。能拖的就尽量拖呗!已经拖了几十年了,再这样拖下去日子不是照样过?拖成现在这种歧视的状态!人家说“杀人见血的是利刃,杀人不见血的是歧视。”
  
  不是有被逼杀人的周一超吗?不是有被逼跳楼的N多大学生吗?不是有最近的博士因乙肝自杀吗??.......
  
  看看上面各位“高人”的发言吧,不知道逼死了多少人啊!
  
  楼上的各位“高人”可曾知道你们用唾沫杀死了多少人啊!!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4 18:08:29 
 
  回“长尾”:
  你的反问有分量,值得大家好好的去思考!不过得更正你一点,不是“一百个中国人里面就有一个携带者”,而是十个人里面就有一个是携带者!呵呵,够可怕的吧?怕传染的所谓的健康人就不要出门吧!
  
  另外,非典可以这么快就控制,是因为传染性强,不治会死人,人类会灭绝的!
  
  而乙肝就不同了,乙肝的传播途径有限,也就那3种。能拖的就尽量拖呗!已经拖了几十年了,再这样拖下去日子不是照样过?拖成现在这种歧视的状态!人家说“杀人见血的是利刃,杀人不见血的是歧视。”
  
  不是有被逼杀人的周一超吗?不是有被逼跳楼的N多大学生吗?不是有最近的博士因乙肝自杀吗??.......
  
  看看上面各位“高人”的发言吧,不知道逼死了多少人啊!
  
  楼上的各位“高人”可曾知道你们用唾沫杀死了多少人啊!!

作者:书生乙 回复日期:2005-2-24 18:09:22 
 
  CCTV历次乙肝节目视频(含12月30日松月节目)
  
  
  与天战友、冷心战友制作
  
  
  近期节目:
  
  CCTV法治在线年终盘点,松月部分(冷心制作) —2004.12.31
  
  焦点访谈-- 征询民意定规矩(冷心制作) —2004.12.04.
  
  2004年度法治人物评选颁奖晚会《法治的力量》,松月当选部分(冷心制作) —2004.12.04
  
  新闻会客厅“肝胆相照”专题节目视频_2004.07.08.
  中央4台视频,《海峡两岸》谈乙肝_2004.07.09.
  在线视频:中央2台揭密乙肝治疗黑幕1、2、3
  央视《健康之路》谈乙肝治疗
  北大反乙肝歧视视频_2004.05.20
  
  
  稍早前节目:
  CCTV-1 《新闻调查》 乙肝歧视
   rtsp://real.cctv.com.cn/news/column/56K/429750908probe.rm
  
  
  2004.1月6日央视《当代工人》乙肝专题视频!
  CCTV《东方时空》时空连线“消除乙肝歧视” 视频完整版
  中央台19日对乙肝第一案的报道 视频!
  1月14日社会记录播放地址
  1月15日社会记录
  2月9日央视论坛 (感谢 冷心 倾力制作!!!)
  2月16日中央6台科普视频(感谢 冷心 倾力制作!!!)
  2月18日健康周刊视频
  3月2日的《实话实说》http://www.hbver.com/video/shss040302.rm
  3月2日的《实话实说》
  央视4月8日黄金时间播出松月案,在线视频
  安徽卫视4月11日《周末断案》播出松月案
  央视10套《公益行动》乙肝村(上)
  CCTV-2套经济频道:播出松月案,MP3直接播放!
  科学对待乙肝及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安网)
  
  
  乙肝治疗真相(1)-合作的另一种意义
  乙肝治疗真相(3)揭秘中医肝病协会
  乙肝治疗真相(4)神秘的特效药
  乙肝治疗真相(5)透视基因治疗
  乙肝蚂蚁疗法〈视频〉(虚假广告典范!)
  引起公愤的虚假广告(天津台视频)
  (北京某医院)虚假广告典范(天津卫视视频)
  电视片《目击者》(29):“乙肝歧视”行政诉讼第一案_在线sina
  
  《央视时空连线采访张先著》等9个视频在线和下载
  下载http://cn.briefcase.yahoo.com/
  Yahoo! ID: hbvhbvhbvhbv
  密码: hbvhbv
  由于对单个文件大小有限制,所以压缩一下,做成了一个自解压文件
  两个人不能同时登陆。如果是登陆不上,让你等一会再试,就是已经有人用着呢
  
  
  
  登陆以下网址看看关于电视台关于乙肝节目的视频吧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56474&page=1
  
  
  肝胆相照论坛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8:37:36 
 
  顺便寻找被 河北经贸大学 强令休学的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
    
    现在,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了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请这些新生看到此贴后速与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联系。(可登陆论坛,也可邮件联系)。肝胆相照论坛将为您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援助!
    
    也请知情的热心网友帮忙寻找并告知这些同学!多谢了!
      
      
      肝胆相照论坛2005.02.01.
      
      Email::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作者:没人权莫言民主 回复日期:2005-2-24 18:38:15 
 
  携带者怎么不能做餐饮?
  从科学角度看,hbv病毒并不通过消化道传播。难道你把食物装进血管吗?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8:43:10 
 
  
  乙型肝炎
  
  (卫生部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教材 供预防医学类专业用)
  
  第二十六章 病毒性肝炎
    
    第二节 乙型肝炎
    
    乙型肝炎(hepatitis B,简称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以肝脏病变为主并可引起多种器官损害的传染性疾病。乙肝在已知各型病毒性肝炎中危害最严重,在急性病毒性肝炎中,乙肝约占25%,在慢性肝炎中,乙肝占80%-90%。乙肝病程迁延,易转为慢性肝炎、肝硬化及肝癌。该病呈世界性流行,我国是HBV感染高发区,在实施乙肝疫苗计划免疫前,慢性乙肝患者约有3000万例,每年急性乙肝新发病例约300万例;HBV总感染率约57%,约7亿人感染过HBV,约1.2亿人携带HBsAg,每年约60万新生儿成为HBsAg携带者。目前虽已通过接种乙肝疫苗预防HBV感染,但现有乙肝患者及HBsAg携带者的防制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一、病原学
    
    (一)病毒形态及基因结构
    
    人类乙肝病毒是嗜肝DNA病毒科,嗜肝DNA病毒属(hepadna viruses)的一个成员。在感染HBV的病人血液中,电镜下可见到三种不同形态的颗粒:一是直径约22nm的小圆球状颗粒;二是直径约22nm,长度为50-500nm的管状颗粒,由小圆球状颗粒连接而成。这两种颗粒为HBV的多余外壳,即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不含病毒核酸,无感染性,但有抗原性,可刺激机体产生中和抗体。第三种是直径约42nm的大圆球状颗粒,由双层衣壳和核心组成。外壳厚7nm,是病毒的包膜,为HBsAg;核心表面有一种类似壳微粒的对称结构,称为核壳蛋白,是HBV的核心抗原(HBcAg)和e抗原(HBeAg);核心内有HBV DNA和DNA多聚酶,此颗粒即为HBV,因1970年英国的Dane首先描述,故又称Dane颗粒。
    
    HBV基因组为非闭合的双股环状DNA,由一条长链和一条短链绞扎而成。长链为正链,由3200个左右的核苷酸组成,短链为负链,长度为正链的1/2-3/4。长链含有4个主要的开放读码框架(ORF),分别命名为s、c、P和x基因区,互有重叠现象。s区又称表面抗原编码区,由S、前S1和前S2基因组成,该区编码病毒外壳蛋白,其中S基因编码HBsAg,其上游的前S1和前S2区编码前S蛋白。C区又称核心抗原编码区,由C区和前C区组成,C区编码核心抗原(HBcAg),前C区编码e抗原(HBeAg)。P区又称多聚酶编码区,编码DNA聚合酶(polymerase)。X区编码X蛋白(HBxAg),是一种通用的转录启动因子。
    
    目前将乙肝病毒分为A-G 7种基因型,其分布呈一定的地域性,A型在全球范围内流行,B型和C型主要分布在亚洲,D型主要分布在南欧,E型分布在非洲,F型见于美国,G型主要分布在美国和欧洲。我国的优势基因型为B型和C型,但其分布也有明显的地区性,如广西和湖南省主要为B型和C型,而河南和河北省主要为C型。HBV基因型的差异与其地区间流行程度的差异及预后有关。
    
    (二)抗原-抗体系统及其流行病学意义
    
    1&#8226;表面抗原-抗体系统(HBsAg和抗-HBs)
    HBsAg是机体感染HBV后最先出现的血清学指标。一般在血清中出现于感染后l~2个月,在症状期及转氨酶异常期达高峰,以后逐渐下降,一般维持1~6周,但约5%-10%的成人、90%以上新生儿可超持续超过6个月,变成慢性HBsAg携带者。
    
    HBsAg阳性是HBV感染的一个指标,但它不是诊断乙肝的唯一依据,应按照临床症状和体征、肝功能的改变以及其它血清学标志物,并结合流行病学特征才能做出结论。
    
    HBsAg除具有共同的“a”抗原决定簇外,还有两组相互排斥的d、y和w、r抗原决定簇。w亚型又分为w1~w4,构成了HBsAg的8个血清亚型和5个混合型,常见的亚型有adw、adr、ayw和ayr。研究HBsAg的亚型有助于追踪传染源,了解亚型的地理分布,对疫苗的研制也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地HBsAg亚型分布各不相同,我国汉族以adr为主,adw次之;少数民族以ayw居多;长江以南以adw为主,长江以北以adr多见。
    
    抗-HBs是HBsAg刺激机体产生的一种特异性抗体,一般在感染后4-5个月出现,可持续数年甚至终生。抗-HBs是乙肝唯一有效的保护性抗体,保护效果与抗体滴度成正比,它的出现标志着感染恢复、病毒清除、传染性消失和免疫力产生,也是考核乙肝疫苗免疫效果的指标。
    
    2&#8226;核心抗原-抗体系统(HBcAg和抗-HBc)
    HBcAg主要在肝细胞核内合成,HBcAg阳性表示存在病毒颗粒,具有传染性。外周血中的HBcAg存在于HBV的内核,血清中无游离的HBcAg,需要将HBV经特殊处理才能测到,实际工作中一般不检测血清中HBcAg。
    
    抗-HBc是乙肝病毒核心抗原的总抗体,无保护作用,分为抗-HBc IgM和抗-HBc IgG两种。抗-HBc IgM是HBV感染后的第一种应答抗体,是HBV急性或近期感染的重要标志,一般约持续6个月,以后逐渐消失,如果持续阳性,则表示体内病毒复制活跃,易转为慢性。
    
    抗-HBc IgM下降、消失后,抗-HBc IgG出现,它可在血清中长期存在,是HBV既往感染的标志。
    
    3&#8226;e抗原-抗体系统(HBeAg和抗-HBe)
    HBeAg是HBV内核的主要结构蛋白,多见于HBsAg阳性者血清中,几乎与HBsAg平行出现,但消失较早。HBeAg阳性时,一般血清中HBsAg滴度较高,DNA多聚酶及HBV DNA也阳性。HBeAg阳性表示感染早期,HBV在体内复制,传染性大。HBeAg持续阳性则提示疾病预后不良,易发展成慢性。
    
    大部分抗-HBe在HBeAg消失后出现,表示HBV在体内复制减少或终止,传染性减弱或消失,病情开始恢复。但抗-HBe不一定总在HBeAg消失后才出现,有前C区变异的HBV感染者,HBeAg阴性,而抗-HBe可呈现阳性。
    
    上述三大抗原抗体系统已成功地应用于流行病学研究。另外,HBV感染血清学标志还有前S(Pre-s)和前S抗体(抗-Pre-s)、HBxAg和抗-HBx、HBV DNA、DNA聚合酶(DNAP)等。HBxAg主要分布在肝细胞浆内,与HBV复制有关,HBxAg和抗.HBx可作为HBV感染和抗病毒治疗的重要预后指标。HBV DNA存在于病毒的核心部分,为HBV感染最直接的指标,是HBV复制的可靠标志。HBV多聚酶是HBV复制酶,它的存在表示病毒复制活跃,传染性强。HBV感染血清学标志的动态变化见图26-l。
    
    图26-1 急性乙型肝炎病程中各种血清学标志动态变化(略)
    
    (三)抵抗力
    
    HBsAg不能单独作为测量HBV灭活的指标。采用HBV DNA多聚酶、HBV DNA探针及电镜下观察HBV形态等多种手段,对HBV抵抗力进行综合研究表明,HBV对外界环境抵抗力较强,-20℃条件下可存活15年,60℃加热l小时,乙醚或pH2~4处理6小时,均不能完全灭活。100℃直接煮沸2分钟;微波(频率2450MHz、输出功率500W、75℃)1-3分钟,O.5%过氧乙酸,3%漂白粉溶液,5%次氯酸钠和环氧乙烷等处理均可灭活HBV。
    
    (四)动物模型和组织培养
    
    在体外细胞中尚不能培养HBV。黑猩猩和长臂猿等高等灵长类动物是人类HBV的动物模型。但由于这些动物价昂量少,不是理想的动物模型。美洲旱獭、美洲黄鼠和鸭可感染与人类HBV类似的病毒,这些病毒均属嗜肝DNA病毒科,因此此类动物常作为间接乙肝动物模型。另外,采用转基因鼠作为慢性HBV携带者的动物模型,可以测定乙肝DNA疫苗的免疫效力。但由于转基因鼠与HBV自然感染情况不同,故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传染源
    
    乙肝的传染源主要是乙肝病人和HBsAg携带者,其中以慢性乙肝病人和HBsAg携带者最为重要。动物作为传染源的意义不大。
    
    (一)病人
    
    乙肝病人的潜伏期一般为50-150天,平均60-90天,潜伏期的长短取决于病毒感染数量、感染途径及机体状态,经血感染的潜伏期较短。
    
    HBV感染后可表现为 临床型和无症状感染,临床型包括急性黄疸型、急性无黄疸型和慢性乙肝。一般认为,当血液中病毒颗粒浓度达到lO00-10000/ml时即可引起传染。急性期病人由于血中HBV浓度最高,可达1,000,000,000/ml,因此是危险的传染源。而无黄疸型肝炎在流行区所占的比例远高于黄疸型,可达100:1,且经常被误诊和忽视,故它是比黄疸型更重要的传染源。慢性乙肝病人因反复发作,排毒时间较长,也是重要的传染源。
    
    (二)HBsAg携带者
    
    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据估计全世界有3.5亿HBsAg携带者。HBsAg携带者因数量大、隐蔽性强、活动不受限而成为乙肝最主要的传染源,其传染性除与自身滴度的高低有关外,还与HBeAg、HBV DNA、HBV DNA多聚酶等指标是否阳性有关,若这些指标阳性,说明传染性较大。
    
    HBsAg阳性,特别是HBeAg阳性的母亲,因HBV母婴传播而具有重要的传染源意义。我国HBsAg携带者中至少有40%来源于母婴传播。如果在婴幼儿时期感染HBV,则易发展成为慢性携带状态且常伴HBeAg阳性。迄今为止,对于已有的HBsAg携带者,尚无有效的HBsAg消除手段。HBsAg携带者已成为一个非常特殊而棘手的问题。
    
    三、传播途径
    
    HBV可通过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唾液、月经、乳液、胆汁、泪液、尿液、汗液等多种体液排出体外。因此,HBV可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主要为医源性传播、母婴传播和接触传播。
    
    (一)医源性传播
    
    主要通过输血及血液制品,或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它物品,使HBV经皮肤或粘膜进人人体而感染。医源性传播既可以由乙肝患者或HBsAg携带者传染给其他人或医务人员。也可以由携带HBV的医务人员传染给病人。
    
    1.经血液和血制品传播
    经输血(包括血清、血浆、全血及其它血液制品)后引起的肝炎为输血后肝炎。近年来通过敏感的血清学筛检方法,使输血后肝炎发病率大幅度下降。但目前最灵敏的血清学筛检方法仍不能完全阻断HBV经输血传播。采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发现部分HBsAg阴性者仍有低水平的HBV复制,此类感染称为HBV隐匿型感染。因此,对肝炎经输血传播的途径仍不容忽视。
    
    输入被HBV污染的血小板、因子Ⅷ等血凝抑制剂,或注射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也会引起乙肝传播。这主要是因为所采用的血液未按规定筛检HBsAg、生产中未采取有效的灭活措施所造成的。
    
    2.经污染的医疗器械传播
    使用消毒不严格的医疗器械及物品,在外科手术、拔牙、静脉穿刺、化验采血、注射、预防接种、针刺、使用不洁注射器静脉吸毒时,均可引起乙肝传播,这是HBV医源性传播的主要方式。另外,使用未严格消毒的器械进行纹身、理发等操作以及共用剃刀、牙刷等都极易经破损的皮肤粘膜传播HBV。
    
    (二)母婴传播
    
    乙肝病毒母婴传播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产前或宫内传播,即HBV在孕期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约占整个母婴传播的5%;二是产程传播,即在分娩过程中母血或阴道分泌物渗入胎儿体内,约占90%;三是产后传播,即产后母亲在护理婴儿的过程中发生传播。在乙肝高流行区,特别是我国,母婴传播是HBV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经此传播的婴儿至少可携带HBVl0年以上。
    
    (三)接触传播
    
    乙肝接触传播可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传播。
    
    1.直接接触传播
    乙肝患者或HBsAg携带者的唾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都可检测到
    HBV。家庭中HBsAg阳性者的配偶较其他成员更易感染HBV,妓女和男性同性恋者HBV感染率也较高。国外资料表明,性乱人群HBsAg阳性率比一般人群高13倍。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
    该传播方式的机理是带有HBV的血液、唾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等通过易感者的皮肤、粘膜的破损处进入机体,而非经粪.口传播。河南曾调查760例HBsAg阳性者,其中57.5%无注射史,99%无输血史。有人对191例乙肝患者的一级亲属及配偶进行调查,发现乙肝家庭中暴露人群的HBV感染率明显高于无乙肝患者的家庭。
    
    此外,其它的传播途径如吸血昆虫传播、经粪-口途径传播等均尚未证实;水和衣物不是HBV的传播媒介;空气飞沫传播在人群中不起传播作用,但在疫苗生产车间的传播作用不容忽视。
    
    四、人群易感性
    
    人对HBV普遍易感,我国的主要易感人群是全体新生儿和约40%左右的未感染者。人感染HBV后可获得持久的免疫力,其标志是血清中出现抗-HBs,免疫力的大小和持续性与抗-HBs滴度成正比。HBV不同血清亚型之间存在交叉免疫,免疫后各亚型间能交叉保护,但与其它各型病毒性肝炎之间无交叉免疫。
    
    人感染HBV后,机体可产生原发性和继发性抗体反应,前者是指初次感染HBV,大多数感染者可产生抗HBs,并持续一定时间,但抗体滴度不高;后者是指既往曾感染过HBV,且体内已存在抗-HBs,再次感染后使抗-HBs水平迅速升高,但不发病。
    
    五、流行特征
    
    (一)地区分布
    
    乙肝在世界各地均有发生,但各地差异较大。如亚太地区,新加坡HBsAg携带率13.6%;菲律宾9.O%-15.0%;韩国12.3%;印度尼西亚5.5%;澳大利亚2.5%;日本1.3%。1982年WHO将乙肝在世界各地的流行状况划分为低、中、高三类流行区,我国为乙肝高发地区。1992年全国乙型肝炎调查显示,HBsAg流行率平均为9.75%,各省之间差异很大,最高为广东省,达17.81%;最低为河北省,仅为4.94%;长江以南地区(10.85%)高于以北地区(8.54%);东部沿海(11.12%)高于西部边疆(8.71%);中南和华东地区(12.75%)高于华北地区(5.53%);农村(10.49%)高于城市(8.08%)。抗.HBs和抗.HBc流行率分别为27.42%和49.8l%,乙肝病毒总感染(HBVM)率为57.63%。
    
    (二)性别和年龄分布
    
    乙肝发病率、现患率和HBsAg流行率均为男性高于女性,抗-HBs流行率女性高于男性,不同性别间HBV总感染率无明显差异。我国HBsAg阳性率男性为11.33%;女性为8.23%,抗-HBs阳性率女性为28.88%;男性为27.48%。
    
    HBV感染年龄分布与乙肝流行程度有关。在低、中流行区,HBV感染者主要为成人,HBsAg携带率高峰年龄为20-40岁;在高流行区,HBV感染者以儿童为主。我国乙肝发病率、现患率和HBsAg阳性率的年龄分布均有两个高峰,10岁以前为第一个高峰,30-39岁为第二个高峰,
    以后随年龄增长而逐渐降低。
    
    (三)职业及特殊人群分布
    
    不同职业人群由于其HBV暴露率和强度不同而使其感染率不同。我国1992年调查。HBsAg流行率工人(8.51%)低于农民(9.93%);抗-HBs则以干部最高,农民最低。除医务人员外,其它如托幼机构儿童、妓女、静脉内滥用毒品者和男性同性恋者等HBV感染率均较高。血液透析单位和口腔科工作人员HBsAg携带率和乙肝发病率比普通人群高数倍。上海市的12所医院中,在透析室工作1年的医务人员和经两次透析的病人HBV感染率均达100%。妓女、暗娼、犯人中HBV标志阳性率在我国高达85%以上。
    
    不同民族之间HBV流行率也有差别。黄种人HBsAg阳性率高于其它肤色的民族。我国维吾尔族HBsAg阳性率只有2.07%,而壮族则高达12.88%。
    
    (四)家庭聚集性
    
    乙肝病人、HBsAg和HBeAg携带者均呈明显的家庭聚集性现象,在乙肝高流行区,特别是居住拥挤、人口众多的家庭尤为明显。我国1980年调查的19421个家庭中,8569个HBsAg阳性者分布在5305户中,表现出明显的家庭聚集现象。HBsAg携带者的家庭聚集性可能与遗传因素有关。在我国,家庭聚集性主要与HBsAg、特别是HBeAg阳性的母亲有关,主要由母婴传播和家庭内密切接触传播引起。
    
    六、预防措施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区,应采取以接种乙肝疫苗为主的综合性防制对策。
    
    (一)管理传染源
    
    1.乙肝病人管理
    乙肝病人确诊后,应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住院治疗者病情稳定后即可出院,不宜以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为出院标准。对从事饮食或保育工作的患者,应调离岗位,痊愈后应观察半年,无明显症状且肝功能正常,无乙肝传染性标志者方可恢复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确诊之前,应停止原工作,待观察至无明显临床症状时为止。
    
    2.HBsAg携带者管理
    这类人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作为献血员、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和保育员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应加强随访。HBsAg携带者应注意个人卫生。
    
    3.献血人员管理
    对义务献血者应严格做到每次献血前体检,检查丙氨酸转氨酶(ALT)和HBsAg(RIA或ELISA法),凡ALT异常或/和HBsAg阳性者不得献血。
    
    (二)切断传播途径
    
    1.防止医源性传播
    医疗单位应加强消毒等防护措施,注射应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制,医疗器械用具应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严格对血液污染物品的处理及血液透析病房的管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采用多种灵敏方法检测HBsAg,阳性制品不得出售使用,禁止输入国外血液制品。
    
    2.阻断母婴传播
    将HBsAg作为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对HBsAg阳性的孕妇应设专床分娩,
    分娩过程中尽量防止损伤胎儿,以防母婴传播。对HBsAg和HBeAg双阳性的母亲所生婴儿应进行乙肝特异性高效价免疫球蛋白(HBIG)和乙肝疫苗联合免疫,对其他所有新生儿于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
    
    3.其它
    坚决遏止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丑恶活动。服务行业的理发、刮脸、修脚等用具应做好消毒处理。
    
    (三)保护易感人群
    
    1.自动免疫
    乙肝的自动免疫是接种乙肝疫苗。第1代乙肝疫苗为血源性疫苗,由于其原料有限、成本高及纯化与灭活技术要求高,现已被基因工程疫苗取代。目前我国使用的主要为重组(酵母)乙肝疫苗和重组(中国地鼠卵巢细胞,CHO)乙肝疫苗。实验表明,3针接种后抗-HBs的阳转率可达90%-95%,母婴传播阻断的保护率为79.8%-92.1%,免疫持久性在15年以上,无明显不良反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
    
    乙肝疫苗的免疫对象为全体新生儿,条件许可时,可扩大到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免疫程序按0、l、6个月的时间间隔接种,即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l针;1个月(4~8周)时接种第2针;第3针在接种第1针后的6个月(5-8个月)进行。出生时未能及时接种乙肝疫苗的婴幼儿,以接种第1针的时间为O,并在接种首针后1个月和6个月分别接种第2、第3针。接种部位为上臂三角肌内。
    
    自2002年起,我国已将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即所有新生儿免费接种乙肝疫苗,这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乙肝防制事业的发展。
    
    2.被动免疫
    乙肝的被动免疫是注射HBIG,可预防急性HBV感染、意外暴露或阻断母婴传播。HBV感染者的血或分泌物由皮肤破口或针刺部位进入体内时称为意外暴露,应在24小时内注射HBIG,以后按时注射疫苗3次。
    
    3.联合免疫
    HBIG还可与乙肝疫苗联合使用,阻断HBV母婴传播。对于HBsAg阳性(特别是同时HBeAg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HBIG,2-4周时按0、1、6个月程序接种乙肝疫苗。如用低效价HBIG(50-100IU/0.5m1),可与乙肝疫苗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比较研究表明:联合使用HBIG可提高5%-10%的保护率。
    
    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的乙肝基因工程疫苗无疑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也有一些缺点,如全程免疫需接种3剂;约l%-10%的健康人对疫苗应答不佳;可能存在逃避现有疫苗保护作用的HBsAg变异株等。目前正在研制乙肝DNA疫苗、合成肽疫苗、重组表面抗原亚单位疫苗、口者估计为9.7亿人;约有1.2亿多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近10年来,通过大规模接种甲、乙肝疫苗,我国病毒性肝炎的发病率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但甲、乙型肝炎所占比例仍未改变。更严重的是,乙、丙、丁型肝炎易慢性化,且可进一步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病毒性肝炎还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据估算我国每年因病毒性肝炎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有300-500亿元。因此,病毒性肝炎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公共卫生问题。
    
    
    
    流行病学
    第5版 2003年
    卫生部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教材
    供预防医学类专业用
    人民卫生出版社
  

作者:马格里布 回复日期:2005-2-24 18:44:42 
 
  扯这么多干嘛,
  让楼主跟老板承认自己有乙肝病毒,
  看看老板的反应就知道日本人民欢迎不欢迎这样的厨师了!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8:49:56 
 
  孙志刚死了, 于是政府取消了万恶的收容制度。
  
  周一超死了, 于是人事部颁布了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向取消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又迈了一步。
  
  究竟我们要死多少人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力???!!!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8:51:17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8:37:36 
    顺便寻找被 河北经贸大学 强令休学的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
      
      现在,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了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请这些新生看到此贴后速与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联系。(可登陆论坛,也可邮件联系)。肝胆相照论坛将为您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援助!
      
      也请知情的热心网友帮忙寻找并告知这些同学!多谢了!
        
        
        肝胆相照论坛2005.02.01.
        
        Email::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 (第一届中国消化系疾病学术周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拟定)
          
       三、关于如何正确或恰当对待HBsAg携带者的入托、入学、就业、婚育等实际问题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二)关于入学问题】:除有关餐饮、保育或上述相应专业的专科学院(技校)和特种新兵入伍不宜报考外,HBsAg携带者应享有与其他学生同样选择志愿,参加学习的机会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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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二)关于入学问题】:除有关餐饮、保育或上述相应专业的专科学院(技校)和特种新兵入伍不宜报考外,HBsAg携带者应享有与其他学生同样选择志愿,参加学习的机会和权利。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8:57:45 
 
  
  
  
  
  
  
  
  
  
  
  
  我祈求,一个平等的法律,一个平等的机会。
  
  我是守法的公民,我可以对天发誓:从小到大我没偷过人家任何东西。
  
  我热爱自己的国家,可是,国家的政策却一而再,再而三让乙肝病毒挟带者失望。
  
  也不知道大家的忍耐能有多久,现在我仍然努力让国家出台一个平等的,和韩国,和台湾,和澳大利亚,和美国,和日本,和加拿大 一样的 平等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 法律。
  
  我祈求,一个平等的法律,一个平等的机会。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19:06:50 
 
  什么叫平等?以我的浅薄的理解,就是既要保障国民的公共卫生安全,也要让不传染或者传染性小的乙肝病人或者携带者可以自食其力的平等的参加工作。
  
  ···············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金融才子 回复日期:2005-2-24 19:12:44 
 
  
  
  明知自己有乙肝还去从事餐饮业,这已经不是医学问题,而是道德问题。这样的人真不配来谈什么歧视不歧视。
  也许比乙肝病毒更可怕的是这些人道德上的病。
  
  他们这样漠视别人的健康,当别人在可能被乙肝者的这种行为而传染时,采取一定的自我防护措施,他们就说别人在歧视他们。难道别人维护自己不被传染的权利都没有,否则就是歧视。
  
  

作者:我独清 回复日期:2005-2-24 19:26:48 
 
  中国有1.2亿人感染了乙肝,他们因生在中国而不幸,一个尚不发达国家的公民昂起自以为高贵的头颅在歧视着染病的同胞。

作者:尼山萨满 回复日期:2005-2-24 19:30:17 
 
  发达国家卫生条件好,象日本,美国没有人得乙肝,因为他们整个大环境没有这种传染病,所以没有检查,假如他们知到你有传染病,肯定不会让你在餐饮业干的。
   __________这是真的
  如果你是大三阳,稍微有些知识的人都不会让你在餐饮业干的,如是小三阳,也一定要定期检查,明知自己有乙肝还去从事餐饮业,这已经不是医学问题,而是道德问题。
  

作者:njqizhang 回复日期:2005-2-24 19:46:45 
 
  中国为什么总是落后于别人,就是因为太多的中国人不求甚解,不肯接受科学的东西。乙肝不通过日常生活的接触传播,不通过消化道传播,这早就为科学所证明的。至于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被感染,去问问政府吧。中国现在还有很多不发达地区的医院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还有很多像拔牙、穿耳等有几家消毒设施到位。就像中国这几年突然多了很多爱滋感染者,难道是爱滋到了中国就改变了传染途径?国外的爱滋大多是由不洁的性交传播,中国确是大多是卖血和输血造成的传播。感受到乙肝歧视最深的是那些出生于七八十年代的人,他们绝大多数是由母婴传染和医源性传染造成的。我还记得小时候在学校打防疫针的时候,医生用一个针头给全班的同学打过来,其间只是用酒精棉花擦擦针头。天哪!这样能不传染乙肝吗?前面有人说到出去吃火锅感染了乙肝,你有科学常识吗?乙肝需要全社会共同防御,但防治乙肝不能把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就业门外,那种想通过使个人小范围内排除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防御乙肝的做法是幼稚和可笑的。难道这个社会是吃人的野蛮社会,要把1.3亿同胞逼到死路?真正科学和最有效的防御乙肝的方法是积极接种疫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关爱乙肝病毒携带者,给他们平等的权利,创造和谐文明的社会!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9:50:10 
 
  请 尼山萨满 注意:
  
  整个东亚,东南亚都是乙肝高携带地区
    在台湾,香港,东南亚乙肝携带比例比中国大陆只高不低,据说香港台湾人中六分之一还是七分之一都是携带者
    那儿从来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有任何限制
  

作者:素洛美人 回复日期:2005-2-24 19:51:37 
 
  楼上很多歧视楼主的其实都无知得可笑,我自己就是学医的,携带者根本就不会传染,只要定期去医院检查,注意营养,休息,到死都跟正常人没区别.
  
  瞧瞧网上这些人恶心的嘴脸,无知者果然无畏..去歧视吧,你身边的人当中也许10个就有2个是携带者,去慢慢歧视吧!
  

作者:爱恋BL 回复日期:2005-2-24 19:54:05 
 
  我觉得在日本没有人查是因为他们餐饮业的卫生消毒做得很好,所以不必担心你有乙肝病毒或者艾滋病毒或者什么病毒可以通过没洗干净的碗筷,没消毒过的杯盘传染给就餐者。
  在中国嘛,我就不说什么了........说很干净?夏天那么多肠胃炎和痢疾患者都是从哪里跑出来的?

作者:寻求一线希望 回复日期:2005-2-24 19:55:19 
 
  请落寞男不要反反复复拷贝大段的文字,既浪费服务器空间,又影响版面,好不好?!
  若真要引用,之间给连接不就行了

作者:寻求一线希望 回复日期:2005-2-24 19:58:30 
 
  回爱恋BL:
  我觉得你说的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还是因为乙肝不经过消化道传播。
  有空希望您多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尤其是权威的说法,例如WHO上的关于乙肝传播的知识,谢谢

作者:senya 回复日期:2005-2-24 20:00:50 
 
  大段大段的科学文献简直没有精力看-"-
  
  没想到还在这么火的帖子抢了个前排啊~~~hiahia

作者:2591565 回复日期:2005-2-24 20:01:22 
 
  hah ..好玩....中国什么人都有..鸟人特别多

作者:2591565 回复日期:2005-2-24 20:02:05 
 
  支持一下楼主.....BS那些不懂装懂的SB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0:04:05 
 
  回复 爱恋BL:
  
  在日本:
  “我所在的大学是公立大学。在那里新学年的第一学期有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就是视力,身高,血压等基本检查,也根本没有抽血这回事!”
  
  在中国,好多大学,小学入学体检中就有查乙肝病毒,有乙肝病毒的就休学,或者干脆拒之门外。
  
  请问,这做何解释?难道日本的学校里课桌,书籍等等消毒措施好,崇日也未必要这样吧!!
  
  很明显,这是制度的问题,是法律不健全,没有完善的人权!
  

作者:cyblin 回复日期:2005-2-24 20:05:58 
 
  先转载在肝胆相照论坛里面的一张老贴:
  
  [原创]在加拿大找工作的真实经历
  就在三个月前,我还在这里愤怒地讨论乙肝歧视,教大家如何作弊,号召大家看陆莉"体育人间"的故事.对了,那时我的网名是"灯塔山"
  
  一个月前我出国了,在加拿大留学.今天终于抽出时间到老地方看看,可是原来的网名密码登陆不了,只好重新注册.
  
  看了大家的留言,我觉得中国的情况变化并不大.大家都还在挣扎,斗争.可是于我,多年来压在身上的大山竟然转眼消失得干干净净.
  
  一个星期以前,我申请到在学校做TA的工作,教这里的本科生经济学.我坦坦然然地接受面试,坦坦然然地与当地的学生竞争,不必担心体检,不必担心乙肝歧视,不用作弊,不用撒谎.当教授伸出手对我说congratulation的时候,我大大方方地握住他那只温热的手.我觉得我和他是一样的,我是健康的!
  
  然后秘书找我签工作合同,给我一本雇佣手册.当我翻开手册的第一页,竟直觉得喉头发紧鼻子发酸视线模糊.手册的第一页第一条写着:禁止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歧视!
  
  我转过脸,不让秘书看到我湿润的眼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多人都在乙肝传不传染上面兜圈,总有一种意识认为,如果是传染的话,就要不能工作了,因为会传染给别人。
  大家可以用这个实例来看看资本主义西方发达国家是怎样去对待这个问题的。一个成熟的民主文明社会,认为:一个人需要生存,那么他就需要工作,一个人的生存权利是他的基本人权,因此一个人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利,而绝对不能因为身体上的特征或缺陷而去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
  
  于是肯定有人问,这样岂不是对这个社会造成危害。我想,长期在一种制度下生存的人在许多问题上以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其实是对人性的一种极大的歪曲,可惜总有人冠以“中国特色”称号。不要说乙肝,哪怕是爱滋,任何一个重视人权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而去把他们强制性的隔离,剥夺其做人的最基本权利。
  
  为什么,大家想一想为什么?难道这些政府社会里都是猪头,没有一个明白这样会有一些人得到伤害吗?我想不是的,他们没有剥夺这些病人人权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如果剥夺了这些人的人权,带来的是整个社会民主制度的权威的丧失。今天你因为爱滋剥夺这部分人的人权,明天就会因为种族,肤色,出身,财富而其他人的人权,最终,整个社会只可能是陷入万劫不复的独裁。
  
  于是,当权者唯一能够作的,就是动用社会的医疗机构,去保护好所有感染和未被感染的人,动用社会的宣传机构,去让所有人认识到病毒的危害,而动用社会的保险机构,去对受到不幸伤害的人作出有效的补偿。这样就是整个政府的责任。
  
  比起爱滋,乙肝算什么,为什么中国当局在宣传的时候总有领导人作握手,拥抱。而对1.2亿的生存权利去默然,这让我不得不觉得,在政治的舞台上,尽管所有的政治者,无论是国内的还是西方的,都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上演着种种戏剧。但是,在一个缺乏民主的社会里面,不要说是1.2亿的声音,哪怕是12亿的声音,一样不能够改变某种制度所带来的不公,不如户籍制度的歧视。

作者:cyblin 回复日期:2005-2-24 20:08:34 
 
  先转载在肝胆相照论坛里面的一张老贴:
  
  [原创]在加拿大找工作的真实经历
  就在三个月前,我还在这里愤怒地讨论乙肝歧视,教大家如何作弊,号召大家看陆莉"体育人间"的故事.对了,那时我的网名是"灯塔山"
  
  一个月前我出国了,在加拿大留学.今天终于抽出时间到老地方看看,可是原来的网名密码登陆不了,只好重新注册.
  
  看了大家的留言,我觉得中国的情况变化并不大.大家都还在挣扎,斗争.可是于我,多年来压在身上的大山竟然转眼消失得干干净净.
  
  一个星期以前,我申请到在学校做TA的工作,教这里的本科生经济学.我坦坦然然地接受面试,坦坦然然地与当地的学生竞争,不必担心体检,不必担心乙肝歧视,不用作弊,不用撒谎.当教授伸出手对我说congratulation的时候,我大大方方地握住他那只温热的手.我觉得我和他是一样的,我是健康的!
  
  然后秘书找我签工作合同,给我一本雇佣手册.当我翻开手册的第一页,竟直觉得喉头发紧鼻子发酸视线模糊.手册的第一页第一条写着:禁止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歧视!
  
  我转过脸,不让秘书看到我湿润的眼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多人都在乙肝传不传染上面兜圈,总有一种意识认为,如果是传染的话,就要不能工作了,因为会传染给别人。
  大家可以用这个实例来看看资本主义西方发达国家是怎样去对待这个问题的。一个成熟的民主文明社会,认为:一个人需要生存,那么他就需要工作,一个人的生存权利是他的基本人权,因此一个人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利,而绝对不能因为身体上的特征或缺陷而去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
  
  于是肯定有人问,这样岂不是对这个社会造成危害。我想,长期在一种制度下生存的人在许多问题上以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其实是对人性的一种极大的歪曲,可惜总有人冠以“中国特色”称号。不要说乙肝,哪怕是爱滋,任何一个重视人权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而去把他们强制性的隔离,剥夺其做人的最基本权利。
  
  为什么,大家想一想为什么?难道这些政府社会里都是猪头,没有一个明白这样会有一些人得到伤害吗?我想不是的,他们没有剥夺这些病人人权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如果剥夺了这些人的人权,带来的是整个社会民主制度的权威的丧失。今天你因为爱滋剥夺这部分人的人权,明天就会因为种族,肤色,出身,财富而剥夺其他人的人权,最终,整个社会只可能是陷入万劫不复的独裁。
  
  于是,当权者唯一能够作的,就是动用社会的医疗机构,去保护好所有感染和未被感染的人,动用社会的宣传机构,去让所有人认识到病毒的危害,而动用社会的保险机构,去对受到不幸伤害的人作出有效的补偿。这样就是整个政府的责任。
  
  比起爱滋,乙肝算什么,为什么中国当局在宣传的时候总有领导人作握手,拥抱。而对1.2亿的生存权利去默然,这让我不得不觉得,在政治的舞台上,尽管所有的政治者,无论是国内的还是西方的,都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上演着种种戏剧。但是,在一个缺乏民主的社会里面,不要说是1.2亿的声音,哪怕是12亿的声音,一样不能够改变某种制度所带来的不公,比如户籍制度的歧视。

作者:掌子吕 回复日期:2005-2-24 20:11:52 
 
  1.2可能连黑人都不如,还是赶快去投胎吧。

作者:cyblin 回复日期:2005-2-24 20:12:36 
 
  最后,我只好引用一句名言来结束我的文字:
  
  “在一个出版自由,人人识字的社会,人民终将得以自由”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0:17:28 
 
  
  
  
  
  
  我要摧毁的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
  
  就像摧毁万恶的遣送制度一样,
  
  我的敌人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而不是非乙肝病毒携带者,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疫苗。
  
  再次强调::我针对的目标是乙肝歧视制度。 而不是非乙肝病毒
  
  携带者,如果你能支持我们,我将会非常感谢,以后你有什么权益需要保护,我们一样会支持你。
  
  
  在这样一个法律不见全,法律不执行,人权得不到保障的 国度里,我们只有自己去争取权益。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20:25:12 
 
  我的资料大部分都来自医学期刊文献数据库,只有少部分来自国家卫生部网站或者扫描自医学院校教材,所以,恕没有链接。
  
  至于你们的“权威”一词,恕不认同,国内的专业的教材和期刊文献,并不支持你们这些民间“权威”的“说法”。

作者:生于80年代 回复日期:2005-2-24 20:25:34 
 
  靠,今天就是因为这个没有去coca cola面试!
  
  
  唉,郁闷就是了~~~~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20:3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如何来保障???
  
  如何对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我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生效)已经做了很好的回答。
  
  
  
  
  

作者:njqizhang 回复日期:2005-2-24 20:48:00 
 
  在美国等国家把乙肝作为一般的性病来看待,而对新生婴儿一出生就接种疫苗。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0:5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不歧视原则”讲得含糊不清,根本就无法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这次两会上提案:
  
  
  
  《传染病防治法》“不歧视原则”具体化的提案
  
  
  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具体化的建议
  
  
  
  
  
  
  
  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目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不像甲肝那样,通过消化道传染。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http://www.who.int/inf-fs/en/fact204.html),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工作显然是不妥的。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2003年以来,乙肝歧视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对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不歧视的条款;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调整为合格,并不再检查乙肝两对半。
  
  
  
  
  
  
  
  
  
  但是针对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没有得到根本遏止,乙肝歧视依然十分严重。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首次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60%乙肝患者在得知自己患有乙肝后彻底改变了原有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需要强调的是,此次被调查的对象都来自于北京、上海等地的二、三级医院,调查结果相对较好,现实情况实际更严峻。2004年,全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比较典型的歧视事件有:2004年3月,广东东莞一工厂百余携带乙肝员工被炒(据4月1日北京青年报)事件;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格的情况,2004年10月,河北经贸大学仍强令50多名携带乙肝病毒的新生休学(据2005年1月22日燕赵晚报);在目前新生儿普遍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幼儿园拒绝招收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以中科院为代表的部分普通高校仍然拒招携带者乙肝病毒的考生。1.2亿人基本的劳动权和受教育都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也不符合中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针对这一严重问题,有必要通过国家强制立法,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人权利,保护他们的劳动权、教育权,规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等加以保护,通过系统的方法加以解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于2004年12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一规定意义十分重大,表明了国家保护公民人权,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利,要求社会各界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总的原则,表明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但是这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不得歧视”的大的原则,何种情况应界定为“歧视”,“歧视”传染病人和病源携带者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既没有行为模式,也没有法律后果,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有待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将此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建议在国务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对不歧视原则进行具体化,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在招聘中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处罚”。要反对乙肝歧视,就要彻底反对。检测乙肝两对半,是为了诊断和治疗病人,与其是否能上班无关。找工作体检只是为了看他的身体是否能胜任其工作,只要检查肝功能是否正常就可以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与能否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无关,再则,目前都是社会化的医疗保险,企业只要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医保费,招聘乙肝携带者没有增长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应禁止招聘单位检查乙肝两对半。
  
  
  
  
  
  
  
  
  
  2、建议在国务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对不歧视原则进行具体化,规定“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罚”。入学体检只是为了看他的身体是否进行学习,只要检查肝功能是否正常就可以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与能否进行学习无关。
  
  
  
  
  
  
  
  
  
  3、建议在国务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日常福利体检结果为个人隐私,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体检信息的法律责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日常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应通过机密函件的方式将体检结果寄给体检者本人,或者由体检者本人来医疗机构领取,如违反本条款,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任何体检单位不得强行检查乙肝两对半,如在招聘中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属于歧视传染病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属于歧视传染病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建议卫生部发布规章,参照上海做法,规定“在学前教育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而询问有没有接种乙肝疫苗,检查相应接种免疫记录卡,如没有,应及时接种乙肝疫苗”,采用询问有没有接种乙肝的方式,既保证了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上幼儿园的权利,也可以保证其他儿童已经接种乙肝疫苗,有乙肝抗体,杜绝了传染的可能,这样做显然更加人性化。此外,早在十来年前,中山大学附属三院传染病学的姚集鲁教授就已经通过实验证明了: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接触中是不会被传染的。当时姚教授在某幼儿园选择了两个班进行观察,其中一个班纯粹是没有乙肝病毒DNA呈阳性的儿童,另一个班则是病毒DNA呈阳性和阴性的儿童混合上课。结果一段时间后观察发现,两个班的儿童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据2004年3月1日羊城晚报)  
  
  
  
  
  
  
  
  
  
  
  
  
  
  
  
  附件目录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1018&ID=425951&page=1
  
  1、中国人事报关于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的报道
  2、我国首次发布乙肝患者生存状态和治疗调查报告
  3、国内首发乙肝患者生存报告 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4、我国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
  5、2004年广东东莞一工厂百余携带乙肝员工被炒
  6、河北经贸大学强令50多名新生休学!
  7、上海幼儿园入园体检无强制性两对半检查
  8、肝病专家认为:携带乙肝病毒可上幼儿园
  9、该有一部《乙肝患者权益保护法》了
  10、应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
  11、为什么要禁止招聘单位检查乙肝两对半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1018&ID=425951&page=1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0:58:39 
 
  
  
  
  我要摧毁的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
    
    就像摧毁万恶的遣送制度一样,
    
    我的敌人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而不是非乙肝病毒携带者,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疫苗。
    
    再次强调::我针对的目标是乙肝歧视制度。 而不是非乙肝病毒
    
    携带者,如果你能支持我们,我将会非常感谢,以后你有什么权益需要保护,我们一样会支持你。
    
    
    在这样一个法律不见全,法律不执行,人权得不到保障的 国度里,我们只有自己去争取权益。
  
  
  
  
  

作者:njqizhang 回复日期:2005-2-24 21:00:25 
 
  其实我们没必要说日本美国怎样,就看看同样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台湾,台湾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比例也很高,公众和政府不可能不重视吧。但在台湾,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做厨师,参军服役也不受影响。难道台湾很落后至今还没发现乙肝,抑或是傻了不成。不是的!反观大陆,政府口口声声喊着以人为本,在社会反乙肝歧视的浪潮下,依然死死抓住乙肝不放;各类企事业单位无一例外的把乙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在科学面前,这样的行为不是野蛮的行为吗?这样的政府不是痴人的政府吗?这样的社会不是吃人的社会吗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1:12:27 
 
  作者:njqizhang 回复日期:2005-2-24 19:46:45 
    中国为什么总是落后于别人,就是因为太多的中国人不求甚解,不肯接受科学的东西。乙肝不通过日常生活的接触传播,不通过消化道传播,这早就为科学所证明的。至于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被感染,去问问政府吧。中国现在还有很多不发达地区的医院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还有很多像拔牙、穿耳等有几家消毒设施到位。就像中国这几年突然多了很多爱滋感染者,难道是爱滋到了中国就改变了传染途径?国外的爱滋大多是由不洁的性交传播,中国确是大多是卖血和输血造成的传播。感受到乙肝歧视最深的是那些出生于七八十年代的人,他们绝大多数是由母婴传染和医源性传染造成的。我还记得小时候在学校打防疫针的时候,医生用一个针头给全班的同学打过来,其间只是用酒精棉花擦擦针头。天哪!这样能不传染乙肝吗?前面有人说到出去吃火锅感染了乙肝,你有科学常识吗?乙肝需要全社会共同防御,但防治乙肝不能把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就业门外,那种想通过使个人小范围内排除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防御乙肝的做法是幼稚和可笑的。难道这个社会是吃人的野蛮社会,要把1.3亿同胞逼到死路?真正科学和最有效的防御乙肝的方法是积极接种疫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关爱乙肝病毒携带者,给他们平等的权利,创造和谐文明的社会!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21:30:47 
 
  请不要传播错误知识!!!
  
   再说别人知识陈旧前,请给出知识来源(正规的出版期刊文献)!!!
  
  限定就业范围不是“把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就业门外”
  
  
  三、传播途径
      
      HBV可通过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唾液、月经、乳液、胆汁、泪液、尿液、汗液等多种体液排出体外。因此,HBV可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主要为医源性传播、母婴传播和接触传播。
      
      (一)医源性传播
      
      主要通过输血及血液制品,或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它物品,使HBV经皮肤或粘膜进人人体而感染。医源性传播既可以由乙肝患者或HBsAg携带者传染给其他人或医务人员。也可以由携带HBV的医务人员传染给病人。
      
      1.经血液和血制品传播
      经输血(包括血清、血浆、全血及其它血液制品)后引起的肝炎为输血后肝炎。近年来通过敏感的血清学筛检方法,使输血后肝炎发病率大幅度下降。但目前最灵敏的血清学筛检方法仍不能完全阻断HBV经输血传播。采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发现部分HBsAg阴性者仍有低水平的HBV复制,此类感染称为HBV隐匿型感染。因此,对肝炎经输血传播的途径仍不容忽视。
      
      输入被HBV污染的血小板、因子Ⅷ等血凝抑制剂,或注射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也会引起乙肝传播。这主要是因为所采用的血液未按规定筛检HBsAg、生产中未采取有效的灭活措施所造成的。
      
      2.经污染的医疗器械传播
      使用消毒不严格的医疗器械及物品,在外科手术、拔牙、静脉穿刺、化验采血、注射、预防接种、针刺、使用不洁注射器静脉吸毒时,均可引起乙肝传播,这是HBV医源性传播的主要方式。另外,使用未严格消毒的器械进行纹身、理发等操作以及共用剃刀、牙刷等都极易经破损的皮肤粘膜传播HBV。
      
      (二)母婴传播
      
      乙肝病毒母婴传播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产前或宫内传播,即HBV在孕期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约占整个母婴传播的5%;二是产程传播,即在分娩过程中母血或阴道分泌物渗入胎儿体内,约占90%;三是产后传播,即产后母亲在护理婴儿的过程中发生传播。在乙肝高流行区,特别是我国,母婴传播是HBV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经此传播的婴儿至少可携带HBVl0年以上。
      
      (三)接触传播
      
      乙肝接触传播可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传播。
      
      1.直接接触传播
      乙肝患者或HBsAg携带者的唾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都可检测到
      HBV。家庭中HBsAg阳性者的配偶较其他成员更易感染HBV,妓女和男性同性恋者HBV感染率也较高。国外资料表明,性乱人群HBsAg阳性率比一般人群高13倍。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
      该传播方式的机理是带有HBV的血液、唾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等通过易感者的皮肤、粘膜的破损处进入机体,而非经粪.口传播。河南曾调查760例HBsAg阳性者,其中57.5%无注射史,99%无输血史。有人对191例乙肝患者的一级亲属及配偶进行调查,发现乙肝家庭中暴露人群的HBV感染率明显高于无乙肝患者的家庭。
      
      此外,其它的传播途径如吸血昆虫传播、经粪-口途径传播等均尚未证实;水和衣物不是HBV的传播媒介;空气飞沫传播在人群中不起传播作用,但在疫苗生产车间的传播作用不容忽视。
      
      四、人群易感性
      
      人对HBV普遍易感,我国的主要易感人群是全体新生儿和约40%左右的未感染者。人感染HBV后可获得持久的免疫力,其标志是血清中出现抗-HBs,免疫力的大小和持续性与抗-HBs滴度成正比。HBV不同血清亚型之间存在交叉免疫,免疫后各亚型间能交叉保护,但与其它各型病毒性肝炎之间无交叉免疫。
      
      人感染HBV后,机体可产生原发性和继发性抗体反应,前者是指初次感染HBV,大多数感染者可产生抗HBs,并持续一定时间,但抗体滴度不高;后者是指既往曾感染过HBV,且体内已存在抗-HBs,再次感染后使抗-HBs水平迅速升高,但不发病。
  
   ···············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21:33:41 
 
  所
  有
  期
  望
  了
  解
  乙
  肝
  的
  人
  ,
  请
  耐
  心
  把
  所
  有
  的
  引
  用
  医
  学
  文
  献
  等
  资
  料
  看
  完
  ,
  
  不
  要
  上
  当
  受
  骗
  !!!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1:36:44 
 
  
  
  
  
  
  
  我要摧毁的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
      
      就像摧毁万恶的遣送制度一样,
      
      我的敌人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而不是非乙肝病毒携带者,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疫苗。
      
      再次强调::我针对的目标是乙肝歧视制度。 而不是非乙肝病毒
      
      携带者,如果你能支持我们,我将会非常感谢,以后你有什么权益需要保护,我们一样会支持你。
      
      
      在这样一个法律不见全,法律不执行,人权得不到保障的 国度里,我们只有自己去争取权益。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1:41:57 
 
  
  
  打疫苗产生抗体后,可以阻挡任何的传播途径。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乙肝疫苗,而不要纠缠在具体是怎么传播的。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乙肝知识,请来:
  
  新手必读:本版精华帖子总汇: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7&ID=340700&page=1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1:43:20 
 
  1、unpigdual 整理《新战友请看!关于乙肝的若干基础问题的回答》: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198603
  
  2、森非尔 整理《ANTI HBV版好帖导读专栏》: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183809
  
  3、youyu 整理《新战友请看,乙肝基础知识!(新战友必看帖)》: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335993
  
  4、axx 整理《肝炎临床常用检验正常值一览表》: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90919
  
  5、liver411 整理《几个不合格肝病"治疗保护"药物》: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271715
  
  6、雪绒花 整理《如果您有任何肝脏问题,不妨先浏览此帖》: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285659
  
  
  7、莓子 整理《问答集》: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271244
  

作者:行走的笔尖 回复日期:2005-2-24 21:43:58 
 
  所以说日本人再来
  现在的汉奸估计南北全是
  现在骂人家
  到时人再来
  估计现在人一个个丸药鞠躬
  欢迎欢迎
  以前人还有一些封建士大夫和共产党人抛头颅撒热血的
  现在人估计蚊子咬一口
  都要找全无敌
  去扫除中国最可怕的害人虫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1:47:21 
 
  乙肝传播解误:
      
        1)并非一旦感染乙肝病毒就会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
      
      后90%左右会因自身的免疫作用而自行痊愈,只有10%左右会慢性化。但是,若在婴
      
      幼期感染,则有超过90%的人会慢性化。
      
        2)乙肝病毒不经正常消化道传播。
      
        3)一般生活、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不会传染乙肝。握手、拥抱、共同进餐不会
      
      传染乙肝。乙肝病毒不经空气或动物传播,蚊虫叮咬也不传播乙肝病毒。
      
        4)多数情况下,接吻并不传播。但是双方有口腔黏膜破损或者牙周疾病时,可
      
      能导致感染。
      
        5)乙肝传播途径和乙肝病发作不发作无关.换言之,乙肝病情发作时,日常接
      
      触仍不会传染别人。
      
        6)采取及时正确的阻断措施可以有效阻断母婴传播。
      
        7)注射乙肝疫苗是成熟、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预防措施!注射乙肝疫苗
      
      并产生抗体以后,能有效抵御除输血以外的任何途径的乙肝病毒。提倡使用避孕套
      
      ,这可以有效预防多种传染疾病。
    
    
    
        
    
    来源: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2004年6月17日  8:39:00
    
        
        1、问:乙肝基本不传染,现在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怎样形成的?
      
      
        答: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由于,90年代前,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献血等环节不严格导致血液传播,第二是,以前没有母婴阻断技术,导致母婴传播。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和血液传播、母婴传播逐步被阻断,今后乙肝传播会逐步减少,因此,虽然这么多年没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采取隔离措施,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直在1.2亿左右,没有大流行。卫生部的目标是到2050年中国乙肝病毒携带率降到  1%  以下。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1:58:12 
 
  打疫苗产生抗体后,可以阻挡任何的传播途径。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乙肝疫苗,而不要纠缠在具体是怎么传播的。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乙肝知识,请来:
    
    新手必读:本版精华帖子总汇: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7&ID=340700&page=1
  

作者:初春的迷雾 回复日期:2005-2-24 22:04:07 
 
  问件事情呗,偶老公为什么打了疫苗也不产生抗体呀?那怎么办呢?会不会被传染?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2:12:13 
 
  回初春的迷雾:
  乙肝疫苗要打三次,每次一针。间隔时间为 第二针在 第一针打完后1一个月打,第三针在第二针打完后6个月打。
  如果还不产成抗体,加大疫苗量。
  (我非专业医生,请听医嘱)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2:15:35 
 
  乙肝疫苗的价格很便宜,在我这(中等城市)每针8元,三针共24元。
  
  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健康,请非乙肝病毒挟带者注射乙肝疫苗。

作者:爱恋BL 回复日期:2005-2-24 22:45:31 
 
  TO 清水木鱼
  那是因为日本的大学生们不象中国大学生们一样同住同食“亲密无间”,既然没有接触的途径,干嘛要检查?
  说日本餐饮业消毒严格就是哈日啦?中国大排档的卫生状况不是报纸上报道过无数次,大家也都有目共睹的么?你非要说中国餐饮业的卫生状况好,好得不得了?这都不让说,眼睛闭起来,耳朵也可以闭起来?
  我倒是很赞成有位朋友的说法,明天就请楼主对老板说明,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看老板的态度,那时候才说明到底是歧视还是不歧视。
  
  
  
  

作者:法雨寺 回复日期:2005-2-24 22:49:35 
 
  赞同楼上

作者:小李材刀 回复日期:2005-2-24 23:02:54 
 
  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的人都知道,午餐也都和我一起吃,原因也很简单,我老板是南非人,在南非的母公司里,爱滋病携带者比比皆是,所以乙肝携带就不算什么了!

作者:寻求一线希望 回复日期:2005-2-24 23:04:52 
 
  有什么好争的,
  怕死的赶快去注射疫苗,不就没有事情了,很便宜的
  

作者:疯狂洋葱头2004 回复日期:2005-2-24 23:19:00 
 
  这里有人说只有甲肝才通过消化道传染。
  本葱保留态度。
  本葱一表兄弟,医生,
  在小排档里吃了蹲饭,
  过了半个月就是戊肝。
  此人10年中没有被打过针,输过血,为何?
  
  得了病,不好好把自己看好,还到处乱跑,谁知道你是不是毒源。
  对于这类自私的中国人,
  除了鄙视,还有什么呢?
  ^-^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4 23:38:00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21:58:12 
    打疫苗产生抗体后,可以阻挡任何的传播途径。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乙肝疫苗,而不要纠缠在具体是怎么传播的。
  `````````````````````````````````
  
  <<医护人员对乙型肝炎的自我防护>>
  毛爱香,张秀兰,王素梅
  关键词 医护人员;乙肝;防护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号:R1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1257(2004)03-0028-01 
   乙肝是一种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我国是该病的高发地区。医护人员经常接触乙肝患者,时刻都有感染乙肝的危险。世界卫生组报告医院工作人员中乙肝的感染率比一般居民高3~6倍,严重威胁着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
  1 危险因素
  1 .1 物理因素 针刺伤、锐器伤是传染乙肝的最大威胁,乙肝病毒(HBV)主要是通过血液、体液传播,污染的针头、锐器在刺伤时,只需10-6~10-7ml【说明:是-6次方和17次方,word格式转过来的,天涯好像不支持】带有HBV的血液,足以使受伤者感染HBV[1]。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针刺伤、锐器伤是最常见的。特别是护理人员,有资料报告:护理人员每年针刺伤、锐器伤发生率为80%。
  1. 2 心理因素 因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特殊职业、责任心强、精神压力大、工作紧张、轮班换班、生活没有规律,使机体免疫力下降,加之频繁直接与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体液接触,如不加强个人防护极易造成感染。
  2 防护措施
  2 .1 提高医护人员自我防护能力 加强医护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及整体素质教育,制订合理的防护措施,增强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乙肝病的发生,促进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
  
  2 .2 洗手 人与人接触传播的感染中,手起很大作用,有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HBV传播为接触性传播,因此,医护人员在接触每个患者前后都要洗手,包括脱手套后。如果手或身体的其他部位被血液、体液污染时,需立即用肥皂和流动的水清洗,至少3遍,并进行消毒,以防自身感染和他人感染。
  2 .3 戴手套 当预料到手要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或污染物时,要戴手套进行操作,特别是医护人员手上有伤口时必须戴手套,以减少皮肤的接触。在操作中如手套破损要立即更换,脱手套后仍需立即彻底洗手。在护理操作中如抽血、静脉穿刺、伤口换药、处理血液、污染的器械、持血标本等,均需戴手套。必要时穿防护服、戴面罩。医护人员不要戴手饰、留长指甲、杜绝人为因素,防止再感染和交叉感染。
  
  2. 4 防止和减少针刺伤和锐器伤的发生 针刺伤、锐器伤是感染HBV的主要途径。在各种诊疗、护理操作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不要太慌乱,手持针头和锐器时,不要让锐利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患者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助,用过的针头、锐器、安瓿等物品,及时处理,不要将其留在治疗台、治疗车、床旁桌上,以免刺伤他人,避免将用过的针头套回针帽,防止刺伤自己的手,如果要求这样做,可用钳子钳夹针头帽套回,放到固定的容器内一并消毁。一旦被污染的针头、锐器刺伤,应立即挤出少量血液,用流动自来水冲洗,然后用碘酊、酒精消毒后包扎,并注射乙肝疫苗或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做到早期预防。
  2 .5 乙肝疫苗接种 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HBV感染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有效率为96%~99%[2]。建议乙肝表面抗原(HB sAg)阴性的所有医护人员都要接种乙肝疫苗,建议乙肝疫苗三、三、一注射,即零月第1针注射疫苗3支;1个月第2针注射2支;6个月第3针注射1支。
  2 .6 心理因素的防护 医院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HBV的危害性,HBsAg阳性者发生肝癌的危险性比HBsAg阴性者高200多倍[2]。为工作人员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工作量大,危重病人多的科室加强人员配备,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减轻医护人员职业紧张和心理压力;对值夜班的科室,要加强门窗防护,防止蚊虫叮咬,以减少吸血昆虫的传播;建立医护人员健康档案,定期查体,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做到早期预防,早期治疗。
  3 参考文献
  [1]冯树异,程松高,吴光照,主编 医学微生物学 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2 277-278
  [2]李映兰 美国护士预防血液传播疾病的意识和措施,中华护理杂志,2002,37(8):633
  
  (收稿:2003-08-27)
  (本文编辑:吴学霖)
  
  
  【2 .5 乙肝疫苗接种 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HBV感染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有效率为96%~99%[2]。】
  
  【[2]李映兰 美国护士预防血液传播疾病的意识和措施,中华护理杂志,2002,37(8):633 】
  
  

作者:乙人甲 回复日期:2005-2-25 0:03:21 
 
  这么多无知的傻逼,要是这么说,国家应该颁布一条法令,所有的公共餐馆门口都应该设立一个验血站,凡是hbv阳性的不许入内?
  别说什么餐馆有什么消毒设施,可以对餐具进行消毒,别的城市我不知道,北京绝大多数的餐馆(包括中高档),对餐具的消毒都是走个形式.
  怎么没见乙肝大规模爆发

作者:西电天羽 回复日期:2005-2-25 0:29:58 
 
  “寂寞男”不像其他网友留言,雁过留声而已。他肯定是“乙肝治疗即号称大小三阳转阴的即得利益者”。只有大量存在hbv才有他的饭吃,只有社会存在普遍对hbv的歧视,才会使人们更加要去“转阴”,他和当初的“平和心态”所引的资料都是出至一处。
  
  且不管乙肝传不传染,
  ×××××××××××××××××××××××××××
  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歧视某个群体就是侵犯人权。
  ×××××××××××××××××××××××××××
  更何况这个群体有1.4亿。我敢保证,“寂寞男”的亲友中就有一位是hbver。

作者:manitou 回复日期:2005-2-25 0:42:44 
 
  日本是个和西欧北美一样的高度文明社会,这么做不奇怪。。。

作者:vincentcloud 回复日期:2005-2-25 1:15:31 
 
  很多携带者在这个问题上有点变态了。
  大家都知道携带者没什么影响但是个人卫生还是要注意。
  很多携带者认为分餐啊之类的竟然是歧视,呵呵。
  

作者:河床 回复日期:2005-2-25 1:33:22 
 
  我想知道,如果我口腔溃疡,或者牙龈出血(我牙龈经常出血),或者乙肝病人牙龈出血,,我与乙肝病人一个盘子里进餐,有没有可能被传染呢?

作者:河床 回复日期:2005-2-25 1:37:20 
 
  我的朋友中就有乙肝携带者,我很怕被传染,可又不想让他感觉到我在歧视他,所以非常有必要弄清楚,究竟怎样的接触会导致传染,各位所列举的医学文献似乎有些矛盾而含糊。
  
  与乙肝携带者共同进餐(尤其是吃火锅),究竟是绝对不会传染呢?还是在口腔有破损的情况下有可能被传染??
  
  此外,如果我已注射疫苗,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传染了?

作者:顾如 回复日期:2005-2-25 2:25:55 
 
  楼主在日本干餐馆很合适。。。传染他们 !
  
  
  这世界不只餐馆一种工作吧 ? 在国内不干餐馆还找不到工作了 ?
  
  
  如果是这样,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素质,而不是抱怨。

作者:东湖之滨珞珈山上 回复日期:2005-2-25 2:58:45 
 
  我觉得,自己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倘若的确不存在传染性,从事任何职业也无所谓啊。
  的确听说过有些病人自己得了传染病就跑去故意传染给别人,不过我相信楼主不是这样的人。
  周围没有有这样经历的朋友,现在才知道,原来乙肝病毒携带者会受到这样的歧视,支持你们维权!

作者:眠蛇 回复日期:2005-2-25 6:47:47 
 
  这世界让我们变得如此无耻,悲哀的是我们居然以为这是理所当然.
  看了楼上一些和楼主辩驳的数据狂有感.

作者:高子耳刀 回复日期:2005-2-25 8:21:56 
 
  有很多人还不知道社会上现在对乙肝歧视有多严重呢吧??
  
  
  你想知道有多严重么,那你去找个工作看看,十个工作有九个会拒你,根本不管什么行业,如果真的像所宣传的那样,只有几个像餐饮
  的行业不能去,其他的都可以的话,我就不在这里回贴了!
  
  
  如果真的能做到如传染病法所说的,那我也烧高香了!
  既然规定只有那几个行业不可以参加,那其他的行业为什么要查肝功?包括我们的公务员,只有出了大事死了人了,现在才改过来,
  这也只是一个信号而已,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难道非要多死几个人政府才要关注?
  
  好,明天我要为广大乙肝患者做贡献了,“落寞男”
  请你告诉我你的地址,我要干掉你这个不知道想干什么的人,让大家关注,让政府关注,革命不流血、不死人怎么能行呢?
  
  战友么,革命还没有成功啊,人死的还不够啊,望继续努力!

作者:naga666 回复日期:2005-2-25 8:35:03 
 
  我是大三阳,在美国纽约一家医院工作,上班前做了较为全面的体检,包括抽血和尿样。

作者:寐蝶 回复日期:2005-2-25 8:43:41 
 
  乙肝患者的确很可怜,可楼主这样的却让人讨厌。
  
  日本没有人查是因为在那里患这个的人不多,就好像德国这里
  也不会没事突然上我们学生这里来查乙肝一样。
  
  国外是怎样对待传染性疾病的。我可以负责的说只有比国内还要
  严格。你没受到"歧视"的唯一原因是因为没有人知道你有病。
  我前男友的公司曾有一位同事被诊断患有肺结核,他病假的时候
  卫生局派人到公司里,把全公司都喷了药,所有和这个人有过
  接触的雇员免费检查身体,闹得沸沸扬扬。
  
  当然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也还是有区别的,但是既然破损的口
  腔或者食道粘膜有传染可能,那么你怎么可以去做餐饮业呢??
  万一你一不小心刷盘子擦破了手指没发现,万一那天使用盘子
  的顾客里有人因为口腔溃疡,上火之类的原因,甚至是不小心
  自己咬到舌头而有了破损的伤口。。。。。。
  
  后果不可想象。
  
  其他的职业,我认为没问题,但是餐饮业真的应该只有健康的
  或者患有如胆结石之类非传染性疾病的人才有资格从事的。
  
  乙肝患者受到歧视的原因之一就是有楼主这样自私的患者的存在。

作者:我爱flyingpig 回复日期:2005-2-25 8:59:29 
 
  楼主还是在日本注意休息,注意饮食,好好保重吧。

作者:沙隆巴斯1972 回复日期:2005-2-25 9:00:03 
 
  以前给移民的查体,好象是阿根廷的吧,陈旧性肺结核都不给办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5 9:02:29 
 
  帖子发到现在,我发现已经变成了一个权利之争了!
  乙肝患者在争取人权了!
  变成一个政治问题了!!
  不过,我仍然觉得,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乙肝患者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必须付出同等的义务!!
  如果有人说乙肝传染性不强,这种人绝对没有医学知识。动动脑子就知道,一亿多的病人不都是传染上的吗?!!除了发烧感冒,现在国内又有哪种疾病能有如此高的发病率?
  所以,一个具有传染性的社会公民,必须在保证在尽到其他人不受传染的义务下,才能享受自己的权利!!
  像楼主这样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会不会传染别人情况下(或者知道自己可能会传染给别人),仍然从事相关的行业,自己没有尽到义务,却要求社会给其自由,真是又卑鄙又可怜呀!

作者:马坡 回复日期:2005-2-25 9:05:12 
 
  祝愿那些谈乙肝色变的都染上艾滋病毒

作者:马坡 回复日期:2005-2-25 9:07:48 
 
  帖子发到现在,我发现已经变成了一个权利之争了!
    乙肝患者在争取人权了!
    变成一个政治问题了!!
    不过,我仍然觉得,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乙肝患者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必须付出同等的义务!!
    如果有人说乙肝传染性不强,这种人绝对没有医学知识。动动脑子就知道,一亿多的病人不都是传染上的吗?!!除了发烧感冒,现在国内又有哪种疾病能有如此高的发病率?
    所以,一个具有传染性的社会公民,必须在保证在尽到其他人不受传染的义务下,才能享受自己的权利!!
    像楼主这样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会不会传染别人情况下(或者知道自己可能会传染给别人),仍然从事相关的行业,自己没有尽到义务,却要求社会给其自由,真是又卑鄙又可怜呀!
  
  科学已证明了一般日常接触、饮食不会感染乙肝,除非你和艾滋病老婆性交,你他么的没有眼睛和脑子,傻比。

作者:ubull 回复日期:2005-2-25 9:11:23 
 
  作者:马坡 回复日期:2005-2-25 9:05:12 
    祝愿那些谈乙肝色变的都染上艾滋病毒
  ===========================================================
  
  你终于说出了乙肝者的心声

作者:ubull 回复日期:2005-2-25 9:14:27 
 
  作者:马坡 回复日期:2005-2-25 9:07:48 
  科学已证明了一般日常接触、饮食不会感染乙肝,除非你和艾滋病老婆性交,你他么的没有眼睛和脑子,傻比。
  ============================================================
  
  善意提醒,你骂人的话会使你封发言权的
  同时,我也明白了以你为代表的某些人的素质
  

作者:njqizhang 回复日期:2005-2-25 10:02:40 
 
  我是携带者,已婚。和我老婆在一起,从不分餐,性生活也没什么顾忌。怎么没见我老婆被传染!那些怕被传染的人你们去打疫苗吧,这是你们的责任,不要用你们的无知掩盖你们的自私!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0:08:28 
 
  
  
  
  
  
   我要摧毁的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
      
      就像摧毁万恶的遣送制度一样,
      
      我的敌人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而不是非乙肝病毒携带者,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疫苗。
      
      再次强调::我针对的目标是乙肝歧视制度。 而不是非乙肝病毒
      
      携带者,如果你能支持我们,我将会非常感谢,以后你有什么权益需要保
  
  护,我们一样会支持你。
      
      
      在这样一个法律不见全,法律不执行,人权得不到保障的 国度里,我们只
  
  有自己去争取权益。我对政府出台的政策非常不满,和其他国家相比,我觉得自己
  
  的人权没有得到保障,我渴望政府给我人权。如果各位认为自己的所有权益都得到
  
  保障了,你可以选择离开,请不要阻挠我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果各位认为自己的权
  
  益同样需要加强保障,请你支持我,有一天,我也会支持你。
  
  
  
  打疫苗产生抗体后,(请注意,是产生抗体后,)可以阻挡任何的传播途径。有的
  
  人注射疫苗还不产生抗体是因为免疫耐受性强,解决方法:加大疫苗量。(本人非
  
  专业医生,请听医嘱)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乙肝疫苗,而不要纠缠在具体是怎么传播的。
    
   我会注意自己的个人卫生,我会宣传乙肝知识,推广疫苗(其实这应该是政府
  
  的责任),避免传播给他人。日本的乙肝病毒挟带者也很多,餐厅不查乙肝原因不
  
  在老板,在于日本的隐私权对隐私的保护性措施,在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权的
  
  保护,在于对科学的尊重。
  
  
   请乙肝病毒挟带者不要用粗口,不要骂人。
   也请非乙肝病毒挟带者不要用粗口,不要骂人。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乙肝知识,请来:
    
    新手必读:本版精华帖子总汇: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7&ID=340700&page=1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0:15:55 
 
  回复 越来越老了:
  
  请你去打疫苗,当你产生抗体后,你就不用担心任何的传染途径。
  
  建议你去打疫苗应该是政府的责任(现在的政府却没有做到),也是你自己的责任,现在由我来告诉你,并且我还会告诉其他人。
  
  我会通过各种途径推推荐大家去打疫苗,我自费印刷宣传资料在大街上发,我在网上宣传疫苗,我告诉我的亲朋好友去打疫苗。

作者:优优瞅天涯 回复日期:2005-2-25 10:22:37 
 
  都他妈妈混蛋,谈一这么多,很少有人谈疫苗。
  打三针疫苗花不到100元钱吧,就可以有效阻止被传染了。
  
   政府应该宣传鼓励人们打疫苗,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减少人们的恐惧感。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5 10:57:06 
 
  作者:河床 回复日期:2005-2-25 1:37:20 
    我的朋友中就有乙肝携带者,我很怕被传染,可又不想让他感觉到我在歧视他,所以非常有必要弄清楚,究竟怎样的接触会导致传染,各位所列举的医学文献似乎有些矛盾而含糊。
    
    与乙肝携带者共同进餐(尤其是吃火锅),究竟是绝对不会传染呢?还是在口腔有破损的情况下有可能被传染??
    
    此外,如果我已注射疫苗,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传染了?
  
  ======================================================
  
  
  
  
  
  只要注射了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感染的!
  
  
  
  
  
  
  

作者: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5 11:03:42 
 
  
  
  
  
  
  
  一句谎言,说上千次万次就变成真理了!!
  
  正是因为电台的虚假广告整天的吹嘘,才导致现在人们对乙肝的误解!!
  
  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与其在这里争个你死我活,还不如赶紧去打疫苗!
  
  请没有打疫苗的赶紧去打疫苗吧!!!!!
  
  
  
  
  
  

作者:jjxiner 回复日期:2005-2-25 11:16:58 
 
  怕传染乙肝,就去打疫苗吧,三针50块钱不到(以前只要28元),我们这儿在医院里小孩一生下来24小时之内就打第一针乙肝疫苗,满月后打第二针,过六个月再打第三针,省里规定的,有十来年了吧。

作者:书生乙 回复日期:2005-2-25 11:30:24 
 
  顶上去。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乙肝知识,请来:
      
      新手必读:本版精华帖子总汇: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7&ID=340700&page=1

作者:wenny555 回复日期:2005-2-25 11:40:32 
 
  楼主还是不要回来了
  中国无知的人太多,看看楼上的一些回复就知道了。。。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5 11:44:48 
 
  作者:高子耳刀 回复日期:2005-2-25 8:21:56 
    有很多人还不知道社会上现在对乙肝歧视有多严重呢吧??
    
    
    你想知道有多严重么,那你去找个工作看看,十个工作有九个会拒你,根本不管什么行业,如果真的像所宣传的那样,只有几个像餐饮
    的行业不能去,其他的都可以的话,我就不在这里回贴了!
    
    
    如果真的能做到如传染病法所说的,那我也烧高香了!
    既然规定只有那几个行业不可以参加,那其他的行业为什么要查肝功?包括我们的公务员,只有出了大事死了人了,现在才改过来,
    这也只是一个信号而已,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难道非要多死几个人政府才要关注?
    
    好,明天我要为广大乙肝患者做贡献了,“落寞男”
    请你告诉我你的地址,我要干掉你这个不知道想干什么的人,让大家关注,让政府关注,革命不流血、不死人怎么能行呢?
    
    战友么,革命还没有成功啊,人死的还不够啊,望继续努力!
  
  ····················
  
  
  就是因为有你这样的败类,才使得乙肝反歧视的道路苦难重重!!!

作者:cuppccino 回复日期:2005-2-25 11:52:10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求病毒携带者这样那样呢?为什么我们不自己要求自己去打疫苗呢?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啊,打了疫苗有了抗体,根本不用去担心身边有没有病毒携带者啊,要知道,现在没有真正能治疗病毒携带者的药物,如果我们总是去要求生病了的人,不残忍么?如果自己的家人,你真忍心天天去提醒人家,你是携带者么?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5 11:58:21 
 
  
     再说别人知识陈旧前,请给出知识来源(正规的出版期刊文献)!!!
    
    限定就业范围不是“把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就业门外”,这是既要让携带者可以就业,也要保障公共卫生系统的安全。
  
   支持你们争取正当的就业权利,但是请不要传播错误乙肝知识!!
   ··················
  
  《传染病学》2003版本
   
     (卫生部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教材 供预防医学类专业用)
   
    三、传播途径
        
        HBV可通过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唾液、月经、乳液、胆汁、泪液、尿液、汗液等多种体液排出体外。因此,HBV可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主要为医源性传播、母婴传播和接触传播。
        
        (一)医源性传播
        
        主要通过输血及血液制品,或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它物品,使HBV经皮肤或粘膜进人人体而感染。医源性传播既可以由乙肝患者或HBsAg携带者传染给其他人或医务人员。也可以由携带HBV的医务人员传染给病人。
        
        1.经血液和血制品传播
        经输血(包括血清、血浆、全血及其它血液制品)后引起的肝炎为输血后肝炎。近年来通过敏感的血清学筛检方法,使输血后肝炎发病率大幅度下降。但目前最灵敏的血清学筛检方法仍不能完全阻断HBV经输血传播。采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发现部分HBsAg阴性者仍有低水平的HBV复制,此类感染称为HBV隐匿型感染。因此,对肝炎经输血传播的途径仍不容忽视。
        
        输入被HBV污染的血小板、因子Ⅷ等血凝抑制剂,或注射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也会引起乙肝传播。这主要是因为所采用的血液未按规定筛检HBsAg、生产中未采取有效的灭活措施所造成的。
        
        2.经污染的医疗器械传播
        使用消毒不严格的医疗器械及物品,在外科手术、拔牙、静脉穿刺、化验采血、注射、预防接种、针刺、使用不洁注射器静脉吸毒时,均可引起乙肝传播,这是HBV医源性传播的主要方式。另外,使用未严格消毒的器械进行纹身、理发等操作以及共用剃刀、牙刷等都极易经破损的皮肤粘膜传播HBV。
        
        (二)母婴传播
        
        乙肝病毒母婴传播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产前或宫内传播,即HBV在孕期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约占整个母婴传播的5%;二是产程传播,即在分娩过程中母血或阴道分泌物渗入胎儿体内,约占90%;三是产后传播,即产后母亲在护理婴儿的过程中发生传播。在乙肝高流行区,特别是我国,母婴传播是HBV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经此传播的婴儿至少可携带HBVl0年以上。
        
        (三)接触传播
        
        乙肝接触传播可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传播。
        
        1.直接接触传播
        乙肝患者或HBsAg携带者的唾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都可检测到
        HBV。家庭中HBsAg阳性者的配偶较其他成员更易感染HBV,妓女和男性同性恋者HBV感染率也较高。国外资料表明,性乱人群HBsAg阳性率比一般人群高13倍。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
        该传播方式的机理是带有HBV的血液、唾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等通过易感者的皮肤、粘膜的破损处进入机体,而非经粪.口传播。河南曾调查760例HBsAg阳性者,其中57.5%无注射史,99%无输血史。有人对191例乙肝患者的一级亲属及配偶进行调查,发现乙肝家庭中暴露人群的HBV感染率明显高于无乙肝患者的家庭。
        
        此外,其它的传播途径如吸血昆虫传播、经粪-口途径传播等均尚未证实;水和衣物不是HBV的传播媒介;空气飞沫传播在人群中不起传播作用,但在疫苗生产车间的传播作用不容忽视。
        
        四、人群易感性
        
        人对HBV普遍易感,我国的主要易感人群是全体新生儿和约40%左右的未感染者。人感染HBV后可获得持久的免疫力,其标志是血清中出现抗-HBs,免疫力的大小和持续性与抗-HBs滴度成正比。HBV不同血清亚型之间存在交叉免疫,免疫后各亚型间能交叉保护,但与其它各型病毒性肝炎之间无交叉免疫。
        
        人感染HBV后,机体可产生原发性和继发性抗体反应,前者是指初次感染HBV,大多数感染者可产生抗HBs,并持续一定时间,但抗体滴度不高;后者是指既往曾感染过HBV,且体内已存在抗-HBs,再次感染后使抗-HBs水平迅速升高,但不发病。
    
     ···············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
  第一届中国消化系疾病学术周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 拟定
  
       【(一)关于就业问题】:HBsAg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餐具的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工农商学兵各业、各类公司都不应拒绝接收这些人员工作,更不能因为查出HBsAg阳性而令其下岗或解雇。在工作场所不敢同室工作、不敢同坐一桌、不愿同看一份报纸、文件,不敢交谈甚至疏远、歧视、恐慌都是对HBsAg携带者缺乏认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甚至影响事业发达的偏激情绪和行为。我们希望全社会对HBsAg携带者参与工作的权利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作者:cyblin 回复日期:2005-2-25 11:59:45 
 
  比起爱滋,乙肝算什么,为什么中国当局在宣传的时候总有领导人作握手,拥抱。而对1.2亿的生存权利去默然,这让我不得不觉得,在政治的舞台上,尽管所有的政治者,无论是国内的还是西方的,都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而上演着种种戏剧。但是,在一个缺乏民主的社会里面,不要说是1.2亿的声音,哪怕是12亿的声音,一样不能够改变某种制度所带来的不公。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2:01:23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5 11:44:48 
  
  就是因为有你这样的败类,才使得乙肝反歧视的道路苦难重重!!!
  
  ………………………………………………………………………………
  
  非也,正是因为有了孙治刚,才加速政府取消了万恶的遣送制度;
  
   正是因为有了周一超,才加速政府出台了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
  
   正是因为有了马加爵,才加速了社会对大学生心里的重视。
  
   我不是在提倡流血死人,我只是在描述一个道理。

作者:violayan 回复日期:2005-2-25 12:01:28 
 
  嘿嘿,看这个标题我就知道落寞男会跳出来
  
  大段的摘抄却又无法注明出处,自己无法证明引用材料的权威却还对别人的"权威"拒不承认.鸵鸟吗这不是?
  
  真是继承了平和心态的衣钵啊

作者:vincentcloud 回复日期:2005-2-25 12:06:23 
 
  swan1619 回复日期:2005-2-25 10:57:06 
    作者:河床 回复日期:2005-2-25 1:37:20 
      我的朋友中就有乙肝携带者,我很怕被传染,可又不想让他感觉到我在歧视他,所以非常有必要弄清楚,究竟怎样的接触会导致传染,各位所列举的医学文献似乎有些矛盾而含糊。
      
      与乙肝携带者共同进餐(尤其是吃火锅),究竟是绝对不会传染呢?还是在口腔有破损的情况下有可能被传染??
      
      此外,如果我已注射疫苗,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传染了?
    
    ======================================================
    
    
    
    
    
    只要注射了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感染的!
  
  典型的不负责任、不科学的说法。我坚决支持大家维权,但是还是要懂点科学才是。

作者:cyblin 回复日期:2005-2-25 12:11:26 
 
  说来奇怪,以前平和心态他老人家不见了,之前我还费了不少唇舌跟他说了不少。
  现在又多了一个。。是不是换了马甲?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2:12:28 
 
  
    
  
  
  
     我要摧毁的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
        
     就像摧毁万恶的遣送制度一样,
        
     我的敌人是万恶的乙肝歧视制度,而不是非乙肝病毒携带者,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疫苗。
        
    再次强调::我针对的目标是乙肝歧视制度。 而不是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你能支持我们,我将会非常感谢,以后你有什么权益需要保护,我们一样会支持你。
        
        
    在这样一个法律不见全,法律不执行,人权得不到保障的 国度里,我们只有自己去争取权益。我对政府出台的政策非常不满,和其他国家相比,我觉得自己的人权没有得到保障,我渴望政府给我人权。如果各位认为自己的所有权益都得到保障了,你可以选择离开,请不要阻挠我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果各位认为自己的权益同样需要加强保障,请你支持我,有一天,我也会支持你。
    
    
    
    打疫苗产生抗体后,(请注意,是产生抗体后,)可以阻挡任何的传播途径。有的人注射疫苗还不产生抗体是因为免疫耐受性强,解决方法:加大疫苗量。(本人非专业医生,请听医嘱)
      
    请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去打乙肝疫苗,而不要纠缠在具体是怎么传播的。
      
     我会注意自己的个人卫生,我会宣传乙肝知识,推广疫苗(其实这应该是政府的责任),避免传播给他人。日本的乙肝病毒挟带者也很多,餐厅不查乙肝原因不在老板,在于日本的隐私权对隐私的保护性措施,在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权的保护,在于对科学的尊重。
    
    
     请乙肝病毒挟带者不要用粗口,不要骂人。
     也请非乙肝病毒挟带者不要用粗口,不要骂人。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乙肝知识,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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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werpond 回复日期:2005-2-25 12:48:05 
 
  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请打疫苗!请打疫苗!

作者:aanimabi2 回复日期:2005-2-25 12:55:39 
 
  楼猪,看你的名字就讨厌,你怎么不是日本鬼子啊!卖国贼,你他吗的有奶就是你 娘啊!!!

作者:土匪6666 回复日期:2005-2-25 12:56:32 
 
  我不知道落寞男靠虚假广告赚了多少黑心钱,但是当你和你的家人以及你的后代用着这些血淋淋的黑心钱的时候,别忘了你们已经受到了一亿多人的诅咒!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3:22:12 
 
  请版主注意: aanimabi2  使用肮脏的话辱骂 我。 这对于天涯论坛是一种污染。请求版主屏蔽其发言,如果 aanimabi2  再次用肮脏的话,请求版主封其 ID。
  

作者:小李材刀 回复日期:2005-2-25 13:26:13 
 
  我喜欢日本,起码比中国民主!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5 14:40:49 
 
  帖子上的某些病人心态不对!
  自己是乙肝患者者,不能做到不自己传毒,却要求别人注射疫苗?!不合逻辑!!
  是传染病人就应该正确面对,不要为了自己的自由,强加给其他10多亿人民负担!!
  
  另外,乙肝疫苗的有效期是5年左右,5年后部分人群将失去免疫能力,难道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让大多数人一生注射10多次疫苗?!
  对很多人来说20多块钱注射费不算什么,但是对10多亿人民的国家而言,就是200多亿!!为什么要大多数的健康人承担这样的费用?!
  再说,注射疫苗真的有效率是多少?到底什么时候需要再次注射才能避免感染?一个正常人到底一生要注射多少次乙肝疫苗都没有定论。如果现在就想取消乙肝作为传染病管理的一些法规,为时太早!!
  
  是乙肝就该当传染病看待!不能让乙肝再成为中国下一代人的屈辱!!

作者:情商问题 回复日期:2005-2-25 14:49:03 
 
  只有一个原因:
   乙肝疫苗太贵,穷人小孩打不起。国内只有读到大学才有机会接种疫苗,前边的这20年能防的住吗?
  
    ————————情商工作坊————————
    人的心理状态,决定他的成就高低。
    情商矫治,改变人的一生! www.eqworkshop.com
   www.eqworkshop.com/102/gg.gif
  

作者:落寞男 回复日期:2005-2-25 16:43:19 
 
  作者:土匪6666 回复日期:2005-2-25 12:56:32 
    我不知道落寞男靠虚假广告赚了多少黑心钱,但是当你和你的家人以及你的后代用着这些血淋淋的黑心钱的时候,别忘了你们已经受到了一亿多人的诅咒!
  
  
  ·················
  
  
  你以为使用诬蔑就可以蒙蔽别人的眼睛了吗?!
  
  我所有的资料都有正当的来源,而不像某些人,只会说些不负责任的话,蔑视其他人的健康。
  
  打疫苗是目前最为有效的预防方法,但是,这种保护效果不是100%,而且,有了疫苗也绝不等同于乙肝不再是传染病!
  
  我支持乙肝携带者去争取自己的正当的就业权,但是,我也支持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因为,我们需要公共卫生系统得到保障!

作者:高子耳刀 回复日期:2005-2-25 17:38:06 
 
  唉,说多了都是眼泪,有人会看,有人会听,有人会关注么?
  
  
  不死人是没用的!
  
  或者我们这1亿多人,单独在中国的一角,独立吧,新建立个国家,那里没有歧视,大家都可以工作,同时剩下的中国人可以安安心心的了,不用再担心什么,不用管这些人,你们就可以建康的活下去了!
  
  这个方法比较好,如果政府不同意,就派军队把这一亿多人都干掉,从此天下清静!
  
  落寞男先生,你到底想干什么????????
  
  你放心,我在死之前,也要为人类除掉几个败类!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7:43:15 
 
  
  
  
  
  
   我祈求,一个平等的法律,一个平等的机会。
    
    我是守法的公民,我可以对天发誓:从小到大我没偷过人家任何东西。
    
    我热爱自己的国家,可是,国家的政策却一而再,再而三让乙肝病毒挟带者失望。
    
    也不知道大家的忍耐能有多久,现在我仍然努力让国家出台一个平等的,和韩国,和台湾,和澳大利亚,和美国,和日本,和加拿大 一样的 平等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 法律。
    
    我祈求,一个平等的法律,一个平等的机会。
    
  
  
  
  

作者:allen24 回复日期:2005-2-25 17:46:55 
 
  在很多方面日本却是比我们好很多!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7:54:21 
 
  
  
   为什么在韩国,在台湾,在澳大利亚,在美国,在日本,在加拿大 可以做到的 平等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 ,在中国就是这么难?
  
   为什么在我们中国有这么多的人阻挠我们的平等?
  
   为什么在我们中国有这么多的人阻挠我们的人权?
  
   为什么在我们中国有这么多的人会为政府考虑,而不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考虑?
  
  
   祖国啊,难道真的要在放弃一部分人的生命才能让我们获得人权?!
  
  
   我只祈求一个平等的竞争机会啊,我只祈求一个平等的工作机会啊。
  
   为什么韩国,台湾,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加拿大 可以做到的 ???????

作者:ieon 回复日期:2005-2-25 17:55:04 
 
  楼主,你在大阪吗?

作者:胡晓珅 回复日期:2005-2-25 18:02:41 
 
  打倒国民党!

作者:lilyqiao 回复日期:2005-2-25 18:09:33 
 
  是啊,虽然我没有乙肝,但乙肝不是你的错。。
  我还不是回来了。。。
  祝工作学习快乐。。
  问楼主所在城市?

作者:zhangfu04 回复日期:2005-2-25 19:02:03 
 
  乙肝病毒携带者
  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举步为坚啊!!!!!!!!!!!!!!!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9:39:30 
 
  顺便寻找被 河北经贸大学 强令休学的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
      
     现在,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了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请这些新生看到此贴后速与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联系。(可登陆论坛,也可邮件联系)。肝胆相照论坛将为您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援助!
      
     也请知情的热心网友帮忙寻找并告知这些同学!多谢了!
        
        
     
        
     Email::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9:43:51 
 
  论坛可以给被 河北经贸大学 强令休学的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提供如下帮助:
  
  一 舆论上,道义上的支持;
  
  二 分析案情,提供相关法律及医学文件;
  
  三 肝炎基金会专家提供的权威医疗证明;
  
  四 资金援助。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19:55:53 
 
  
  
  
  敬请注意:
     被河北经贸大学强迫休学的50名大学生,不管用什么治疗方法,大三阳转成小三阳的几率微乎其微,(几乎所有的乙肝广告都夸大疗效,提醒大家千万别上当。)所以这50名大学生通过转成小三阳再上学的可能性很小。唯一的方法是让学校消除这个歧视性的规定!
    
    请被休学的同学或者知道被休学同学联系方式的网友们和我们联系:
          Email::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作者:gnat 回复日期:2005-2-25 19:56:04 
 
  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支持清水木鱼!

作者:紫苏A 回复日期:2005-2-25 20:21:11 
 
  作者:跑路小鸡 回复日期:2005-2-24 14:05:31 
    我支持lz在那里传染更多小日本鬼子得乙肝~
  
  嘿嘿~!

作者:architecture 回复日期:2005-2-25 21:04:13 
 
  支持清水木鱼!
  歧视有意义吗?凭什么歧视呢?
  得了乙肝的就治病,没得乙肝的就打疫苗,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是不明智的.
  我高中的同桌就是乙肝携带者,我们也会牵手的,我到现在也没事,不过,我从小学到研究生一直都有打疫苗,她自己也很注意,餐具都是自带的,
  现在想想,我们高中真的很过分,我们班有三个乙肝携带者,学校用广播把他们的名字公开了(应该还有别的班的,我记不得了),这其实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不知道他们当时心里有多难过呢,还好,高中同学都很单纯的,大家都没觉得有什么特别的,不过,高考体检时,我知道有个男生是找人替他验的血,他现在大学也毕业了,工作也找到了,他也没说过他找工作很难的,当然,这种事也不好和别人说。
  
  我觉得,很多事真是防不胜防,做好自己该做的,何必难为别人呢

作者:长尾 回复日期:2005-2-25 22:08:18 
 
  “越来越老”是一个冷漠,片面,肤浅,自以为是的人!!!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5 22:43:57 
 
  感谢大家的支持,你们的发言,俺很高兴。
  
  人们往往因为不了解而误会,当大家真正清楚的时候,大家就会知道,没什么大不了的。
  
  希望大家都产生抗体,希望我们消除歧视。

作者:dawnson 回复日期:2005-2-25 23:31:23 
 
  顶一下
  

作者:维也纳小冻猪 回复日期:2005-2-26 2:30:18 
 
  
  
  作者:长尾 回复日期:2005-2-25 22:08:18 
    “越来越老”是一个冷漠,片面,肤浅,自以为是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jm
  
  顺便支持楼主,一切都会好得
  也感谢这个帖子让我知道这么多关于乙肝的知识
  我也会向身边的人宣传这些知识
  反正一句话,健康的人都去注射疫苗吧

作者:shuairenhuli 回复日期:2005-2-26 8:52:10 
 
  hao

作者:shuairenhuli 回复日期:2005-2-26 9:16:29 
 
  “落寞男”=“平和心态”or“和平心态”???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6 11:48:35 
 
  
  
  感谢理解我的人,感谢支持我的人。 敬礼!
  
  
  当然我很希望能得到更多人的理解与支持,不过,无论大家理解与否,我都会坚持自己的维权行动。
  
  
  :)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6 12:21:05 
 
  
  
  
  想了解 乙肝 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 的人请到新浪网:
  
  肝胆相照集体创作新书《战胜乙肝》已荣登新浪热门新闻评论 排行榜第五:
  http://book.sina.com.cn/nzt/ele/1106534107_zhanshengyigan/index.shtml 
  
  
  人们往往因为不了解而误解,因为了解而理解。
  
  谢谢。
  
  

作者:长尾 回复日期:2005-2-26 13:24:07 
 
  这个话题讨论到这里已经没有太多的话可说。只是希望不幸患有乙肝的今后坎坷少一点,坚强面对,自己才是生活的主人;希望人们对乙肝病人的偏见少一点,心理的病态比生理的病态来的可怕,你的一言半语将深深的伤到别人;希望社会开始真正的正视、解决这个问题,乙肝群体是一个弱势群体,不容疏忽;希望乙肝终有一天被征服!

作者:jqf116 回复日期:2005-2-26 15:37:35 
 
  落寞男 :打疫苗是目前最为有效的预防方法,但是,这种保护效果不是100%,而且,有了疫苗也绝不等同于乙肝不再是传染病!---------------------搞笑!!傻人也知道,用得着你这么郑重的宣布吗???用100%作论据,典型的狡辩,我想请问:你能保证你以后100%不被饼干噎死吗?你能保证你以后100%不在洗脸的时候溺死吗???你能保证你外出100%不会被撞死吗????那你就不吃饼干了?不洗脸了???不外出了??天下什么事情没有意外,照你逻辑,人还能在世上活嘛!!!!!
  
  
  

作者:广场之约 回复日期:2005-2-26 15:52:12 
 
  求求你,最好不要回来。

作者:jqf116 回复日期:2005-2-26 16:27:06 
 
  越来越老了:帖子上的某些病人心态不对!————---------------------------------------是你心里有鬼!
    自己是乙肝患者者,不能做到不自己传毒,却要求别人注射疫苗?!不合逻辑!!------------------------------------怎么做?据我所知,基本上的乙肝患者都很自重的。你感冒以后就不再接触这世上的一草,一木,一人了才和逻辑?提倡注射疫苗有错吗??
    是传染病人就应该正确面对,不要为了自己的自由,强加给其他10多亿人民负担!————————————————————————你这是向中央挑战!!!!中央刚说要建“和谐社会”,你就来对社会挑拨离间。个人只管个人,社会就乱了,比如那你就无权使用那么多公路(那是你造的吗??)。
  
   另外,乙肝疫苗的有效期是5年左右,5年后部分人群将失去免疫能力,难道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让大多数人一生注射10多次疫苗?!-——————-----------------------------------------群众的健康重要,还是去注射几次疫苗重要?一亿多人的生存重要,还是大家去注射几次疫苗重要??按你的说法,接种天花疫苗也是违背天理了?再举个例子,按照你的逻辑,当年一部分中国人遭受到日本人侵略侮辱,大多数中国人不能因此向日本开战了?(因为当时遭受侵略侮辱的只是少部分中国人啊)。只有你这种败类才会说这种明哲保身,不顾他人的话。还想把10亿中国人民和你这种败类拉在一起。阴毒。
    
   对很多人来说20多块钱注射费不算什么,但是对10多亿人民的国家而言,就是200多亿!!为什么要大多数的健康人承担这样的费用?!------------------------------长江三峡工程我享受不到,但我纳的税收照样有用到这上面,难道也要问为什么嘛??因为世上有爱滋病,我们提倡用安全套,也要大声问一声,为什么吗??而每年因歧视被那些黑医骗去的钱何值200亿。偏要把这两百亿拿来打疫苗,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制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偏不把这些钱放进你的腰包。
    
    是乙肝就该当传染病看待!不能让乙肝再成为中国下一代人的屈辱!!-------------------------------------------传染病不是歧视的理由。乙肝携带者从来都非常支持国家推行免费为全国人民接种疫苗,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等措施。有一小撮人之所以制造害怕,其幕后动机无非是那些黑医想赚取黑心钱
   总之,本来看你说话道貌岸然,后来越看越不对劲!还企图制造社会对立。你自己觉得呢??
  
  

作者:装腔作势 回复日期:2005-2-26 17:38:09 
 
  我是中国人

作者:小飞侠101 回复日期:2005-2-26 18:23:22 
 
  我的骨肉血亲刚刚患上乙肝,我很为他的健康和将来担心。目前国内对乙肝的歧视的确很严重,但我不认为日本不查乙肝就是重视人权或是什么的,在中国乙肝充斥这个特殊国情的限制下,从事餐饮业当然必须作全面健康检查,你也不想自己变成社会的一颗“毒瘤”四处散播病毒吧!这种说法很伤人,很不近人情,但却是事实!

作者:家歆 回复日期:2005-2-26 21:02:07 
 
  
  
  并非仅仅日本的餐饮业不需要查乙肝,搜索一下各个主要英语国家的官方文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象中国大陆一样规定乙肝携带者不从事餐饮业。我国台湾地区卫生部门则明文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业。
  
  只有中国大陆政府规定乙肝携带者这也不许、那也不许。
  
  难道人家都是傻子,就中国大陆的政府官员聪明?
  
  

作者:家歆 回复日期:2005-2-26 21:04:33 
 
  
    
    并非仅仅日本的餐饮业不需要查乙肝,搜索一下各个主要英语国家的官方文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象中国大陆一样规定乙肝携带者不从事餐饮业。我国台湾地区卫生部门则明文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业。
    
    只有中国大陆政府规定乙肝携带者这也不许、那也不许。
    
    难道人家都是傻子,就中国大陆的政府官员聪明?
    
    
  

作者:沙隆巴斯1972 回复日期:2005-2-26 21:05:50 
 
  大三阳转成小三阳的几率微乎其微?

作者:Gwynnie 回复日期:2005-2-26 23:36:09 
 
  不知道说什么…………顶一个吧

作者:dawnson 回复日期:2005-2-27 1:02:31 
 
  虽不甚了解,但我估计病是并不可怕的,可怕的是中国的人口——多呀,僧多粥少。既然并非人人都能出类拔萃,那么公众心态就必然是区分少数派,凌驾其上,尽管不符科学原理,民主思想,但却符合社会原理。呵呵,一家之言!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7 13:12:12 
 
  
  
  
  
  
  
  寓言故事:
  
  
   情况不同
  
  一只小猪、一只绵羊和一头乳牛,被关在同一个畜栏里。有一次,牧人捉住小猪,牠大
  声号叫,猛烈地抗拒。绵羊和乳牛讨厌牠的号叫,便说:「他常常捉我们,我们并不大呼小
  叫。小猪听了回答道:「捉你们和捉我完全是两回事,他捉你们,只是要你们的毛和乳汁,
  但是捉住我,却是要我的命呢!
  立场不同、所处环境不同的人,很难了解对方的感受;因此对别人的失意、挫折、伤痛
  ,不宜幸灾乐祸,而应要有关怀、了解的心情。要有宽容的心!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8 12:39:54 
 
  楼主讲了个寓言故事我就讲个真实的故事(十年前的事情了)。
  我以前所在医院(非传染病医院)的某外科,为了创效益,大量收治乙肝及携带者病人做手术。(这种病人在很多大的非传染性医院是不收治的,当然也有给携带者做的,是专门的手术室,防护要求也很高)。先是科主任手术是将自己手套扎破,感染病毒,接着是付主任、主治医。我校友刚到科室的时候,小心翼翼,用他的话说,做手术只做3助,也就是远远地拉构看着。但最后他也没有幸免遇难。
  十年过去了,老主任退休了,反聘到别的医院接着做手术了,我们校友也都老主治了,还再做手术。乙肝病人感染了他们,他们还继续有可能感染别人。
  我从来没有歧视任何乙肝的病人,他们是病人,是需要救治的。但是我鄙视那些毫不自律,不尊重别人,到处传毒的人!
  乙肝病毒是一种传染性强,而又很难消毒杀灭的病毒,从事餐饮业,很多环节都有可能造成病毒的传播,限制他们从事相关行业是为了保护大多数没受感染人的利益。
  如果肝炎同盟没有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自律条例,我想国家的强制政策还是有意义的
  
  

作者:小李材刀 回复日期:2005-2-28 12:51:59 
 
  拜托楼上的蒙古大夫去北京的302医院和地坛医院考察一下,照你说的,这两个医院的医生护士应该全部被感染了!

作者:马坡 回复日期:2005-2-28 13:03:09 
 
  越来越老了是不是脑子有毛病,你怎样给乙肝携带者\给乙肝病毒做手术.快点进你的坟墓好好躺着吧,别在这丢人现眼了

作者:马坡 回复日期:2005-2-28 13:12:22 
 
  TO:ubull
  你妈的老子是正常人,你妈的有种的拉出来检验一下,你妈的祝愿你你妈的

作者:aimi_xu 回复日期:2005-2-28 13:32:48 
 
  我妹妹也是携带者,她在日本呆两年了,有一次上医院体检,突然发现自己已经全部转阴了!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以前在国内都说是治不好的,到了那边没治疗倒自己好了!
  不过,小日本很讨厌的,还是自己的祖国好!

作者:man1999 回复日期:2005-2-28 13:47:07 
 
  说实在的,我原来没觉得乙肝咋样,现在也开始歧视乙肝了。你们整天嚷嚷被歧视,为啥歧视你?要说你干点儿别的什么工作我都没意见,可楼主你明明有乙肝还去饭馆工作,真他妈缺德。乙肝咋就不传染,中国就因为以前不重视这个,才弄得现在到处都是乙肝。人家日本人这病少,所以不用查。中国艾滋病人少,所以找工作也不查这个,可这不代表这病没有危害。
  不能让乙肝病人参加餐饮、服务行业!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2-28 14:32:56 
 
  
  
   并非仅仅日本的餐饮业不需要查乙肝,我国台湾地区卫生部门也明文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业。台湾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比例并不比大陆少。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对乙肝病毒携带是作为隐私保护的。为什么人家可以做到的,到我们大陆就做不到,除了一些人对科学的不尊重外,就是思想保守的人不愿意还人民这个权利----平等权,隐私权。
  
   今天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要权益,明天农民来要权益,后天进城民工来要权益,那这些现在的法律既得利益者的优越权怎么去实现?发对公民去争取权益的人无非是无非是现在法律的既得利益者,有人说的好,有钱人在国外生活,没有有权人在中国生活的舒服,因为他在中国可以随意践踏别人的权益,而在国外他没有这个特权。因为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人权是平等的,它们就是比中国大陆有人权。
      
     只有中国大陆的政府和企业可以随意检查和公布乙肝携带者,并毫无道理的规定不能这,不能那。什么原因?无非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人权践踏。
  
  
     为什么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能做到的人权平等,我们国家就做不到?????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2-28 14:35:30 
 
  
  
  请大家不要骂人,因为自己都代表这一个群体。谢谢!

作者:枯烛 回复日期:2005-2-28 15:53:22 
 
  刚好把病毒传染给小日本,呵呵,楼主你为中国立下大功了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2-28 17:37:42 
 
  
  
  
   想了解 乙肝 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 的人请到新浪网:
    
    肝胆相照集体创作新书《战胜乙肝》已荣登新浪热门新闻评论 排行榜第五:
    http://book.sina.com.cn/nzt/ele/1106534107_zhanshengyigan/index.shtml 
    
    
    人们往往因为不了解而误解,因为了解而理解。
    
    谢谢。
  
  
  
  

作者:晚安_吾爱 回复日期:2005-2-28 17:55:34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2-28 14:32:56 
    
    
     并非仅仅日本的餐饮业不需要查乙肝,我国台湾地区卫生部门也明文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业。台湾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比例并不比大陆少。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对乙肝病毒携带是作为隐私保护的。为什么人家可以做到的,到我们大陆就做不到,除了一些人对科学的不尊重外,就是思想保守的人不愿意还人民这个权利----平等权,隐私权。
  ===================================================================
  你好意思谈科学?谈权利,自己得了乙肝,好跑去做餐饮工作,你有想过别人的权利么???
  
  你有本事就告诉你老板,你有乙肝,Y不把你从头到脚拿去消毒才怪。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2-28 19:39:48 
 
  
  在美国:
  
   美国单位没人管你的病况。只要你能胜任你的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体检一说,那时违法的。面试或简历不要求问年龄和一切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健康是你和医生私下讨论的问题。单位为你买医疗保险,所以看病的一切与单位无关。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落个双方轻松。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2-28 19:41:47 
 
  
  
  
  一下是一位在美国留学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发言:
  
  
   看着这么多国内战友们由於乙肝携带而产生的就业艰难,我觉得自己还蛮幸运的。我知道自己是乙肝携带在大学时(10几年前)。两对半是1,5+。肝功一直正常,所以医生不建议用药。算是稳定的携带者吧。
  
   我每次去美国医院验血后,医生都会给我鼓励。她还总是谈笑风生的,说肝功正常没事。注意休息,戒酒等等。因为目前无特效药。她还说真的肝实在不行了,可以移植一个。肝脏移植技术目前很成熟,已知有人移植后活了33年了。
  
   美国单位没人管你的病况。只要你能胜任你的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体检一说,那时违法的。面试或简历不要求问年龄和一切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健康是你和医生私下讨论的问题。单位为你买医疗保险,所以看病的一切与单位无关。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落个双方轻松。
  
  
   有人会问:传染病怎么办? 一般来说,医生发现你的病情有接触传染给他人的可能,医院会建议你隔离与其他人群。包括住院。而乙肝被认为可以安全的工作,只是医生提醒你不要献血,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做好预防措施,如安全套,打疫苗等。
  
  
   我想中国也应该落实这样的法律制度,保障就业权和隐私权。大家一起努力!美国有什么乙肝药物新发现,我会及时通报。:-)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2-28 19:47:06 
 
  
   替楼主回复 晚安_吾爱 :
  
   在日本,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这是我的隐私,你没有权利知道,同事没有权利知道,老板也没有权利知道。如果我告诉老板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也不会因这个理由开除我,否则他就准备吃官司吧,因为他在歧视我。
  
   好好了解其他国家是怎样对待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这有助于你的进化。
  
  
  
  

作者:cyblin 回复日期:2005-2-28 20:11:11 
 
  似乎有些人只会说传染性怎样怎样。
  我从来都承认乙肝病毒是有携带性的,试问那种病毒不是通过大量复制来实现其生存的目的?非典,爱滋都是这样。
  我从来都认识乙肝病毒是很难治愈的,试问那种病毒不是通过不停的变异而进化,一般的药物根本不可能杀死它。有谁听说过非典,爱滋是有特效药的吗?没有
  我从来都知道乙肝病毒是有疫苗的,疫苗的作用使得这个社会上非携带者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试问非典,爱滋有疫苗吗?可是为什么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如此害怕,而却认识到爱滋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不会因此而感染。
  但我却是现在才知道,我生存在一个这样的国度,每天我看见报纸是一幅幅盛世的景象,但我却不得不徘徊在失业和无奈的边缘。
  每一个人都为了自己的生存的奔走,呼告,包括我,包括这个帖子里的许多不幸的人,同时也包括了许多用别样的眼光看待我们的人。我只觉得,如果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民主主义社会国家真的沦落到弱肉强食的地步。今天也许牺牲的是我们携带者,明天牺牲的是别的弱者,到明天的明天,也许牺牲的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到最后,牺牲的是也许是所有今天在座的,包括那些既认为我们身上的血是可怕的,却不好意思直说我们应该拿去人道毁灭的人。
  

作者:巽雷 回复日期:2005-2-28 20:28:52 
 
  哥们别回来了,多传染几个小日本哦!

作者:jjgmail 回复日期:2005-2-28 22:08:24 
 
  好,中央情报处派你去日本卧底,任务:在2008年前让日本乙肝传染率提升到100%,你的代号008!
  
  
  
  
  

作者:清木水鱼 回复日期:2005-3-1 13:08:50 
 
  
  
  
  
  
  请被休学的同学或者知道被休学同学联系方式的网友们和我们联系:
            Email::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3-4 22:16:57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 and can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网址: 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04/en/
  
  

作者:恩哥 回复日期:2005-3-4 22:38:25 
 
  歧视总归有的
  

作者:没脚的飞鸟 回复日期:2005-3-4 23:52:01 
 
  看了这么多,眼前恍惚就是鲁迅笔下的那个世界,一般的人物,一般的神态语调。一开始的不断膨胀的表达欲念突然就不行了,唯有送上几断平时的摘录:
  我自己就是地狱和天堂。
           ——菲茨杰拉德
  
    有人和上帝谈论天堂与地狱的问题。上帝对这个人说:“来吧,我让你看看什么是地狱,”他们进了一个有一群人围着一个大锅肉汤的房间。每个人看来都营养不良、绝望又饥饿。每个人都拿着一只可以够到锅子的汤匙,但汤匙的柄比他们的手臂长,没法把东西送进嘴里,他们看来非常悲苦。
  
  
    “来吧!我再让你看什么是天堂。”过了一会儿上帝说。他们进入另一个房间,和第一个没什么不同。一锅汤、一群人、一样的长柄汤匙。但每个人都很快乐,吃得也很愉快。
  
  
    “我不懂,”这人说,“为什么他们很快乐,而另一个什么都一样的房间中,人们却很悲惨?”
  
  
    上帝微笑说:“很简单,在这儿他们会去喂别人。”
  
  
  在德国,他们先开始对付共产党人,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后来他们对付犹太人,我也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对付工运者,我也没出声,因为我不是工运者。后来他们对付天主教徒,我还是没有出声,因为我是基督新教徒。最后他们对付我,这时已经没有人剩下为我出声了......
  
  祝愿大家都能有一颗宽容和善良的心。。。。goodnight

作者:天涯伴你行 回复日期:2005-3-5 23:18:50 
 
  记得出国好象要体检的,肝功能是要检查过才能出国的吧!而且在日本乙肝好象不是主要的传染病,而中国是世界第一乙肝大国,当然会引起大家的重视了,乙肝有可能通过血液跟体液传播,伤口传播等,所以大家应该检查一下,没有患上乙肝的可以去打乙肝防疫针,这样就不容易感染了,应该也不会歧视乙肝患者了!不过应该去好的防疫站,象我上次打防疫针,去的两个不同的防疫站,别说防疫针有问题,连打手上还是臀部都打错位置了,所以有些人连防疫针都不敢去打,怕不打还好,一打反而打出问题来,这都扯远了,总之如果有好的防疫站还是应该去打防疫针的,这样应该可以解决歧视的问题,毕竟身体是本钱,很多人小心也是正常的!

作者:小李材刀 回复日期:2005-3-5 23:54:40 
 
  其实要解决乙肝歧视很容易,中国有1.2亿乙肝携带者,每人抽自己一管血,用它扎10个人,这样中国就全是乙肝携带者了,大家谁也别歧视谁!

作者:清木水鱼 回复日期:2005-3-11 20:53:32 
 
  解决乙肝歧视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组织全民注射乙肝疫苗。
  

作者:硬是不怕烫 回复日期:2005-3-11 21:16:47 
 
  作者:清木水鱼 回复日期:2005-3-11 20:53:32 
    解决乙肝歧视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组织全民注射乙肝疫苗。
  
  ``````---------------------------
  非也,最好的办法是远离共区!!!!!!!!!!!!!!!!!!
  这辈子都不要在红色歧视之下为最好,去一个尊重人权的地方,管他日本还是,美国,日本和我没仇,和我祖宗也没仇,我不会因为它屠杀南京就如何如何,要说的话,我更应该恨张献忠,他曾经屠杀四川,不过想也没有必要,因为我祖上也是湖广填四川填过去的。所以我更恨的是流氓政府的诸如乙肝歧视,身份证,暂住证之类的制度

作者:清木水鱼 回复日期:2005-3-12 12:08:57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 and can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网址: 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04/en/
    
  
  
  大家与其躲避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如去注射乙肝疫苗,这才是真正保护自己的好方法!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保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受教育等权利。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反过来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作者:硬是不怕烫 回复日期:2005-3-12 19:38:14 
 
  作者:疯狂洋葱头2004 回复日期:2005-2-24 23:19:00 
    这里有人说只有甲肝才通过消化道传染。
    本葱保留态度。
    本葱一表兄弟,医生,
    在小排档里吃了蹲饭,
    过了半个月就是戊肝。
  ````````````````````````````
  
  
  你整个就一傻比,人家说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染你说你表兄吃饭得了戊肝
  
  这就好比人家说人家说阴道炎用甲硝唑这药好使,你却说你上次胃疼了半天,吃了好几包甲硝唑都没有见效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3-14 20:52:16 
 
  硬是不怕烫你好,感谢你对科学的了解。
  
  给你个建议,请勿说脏话:) 这对争取更多人的理解很重要。感谢配合:)

作者:清空皓月 回复日期:2005-3-18 11:28:04 
 
  用事实说话:
  
  这不是我们的错——————
       《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困境调查》目录:
      
      全文内容请点击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42525&page=1
      
      
       代前言 经济观察报:“乙肝”问题的社会学解读
      第一部分 乙肝基础知识
      
      一、卫生部肝炎专家委员会委员姚光弼--为无症状HBsAg携带着解惑
      二、新闻周刊:卫生部肝炎防治组徐道振---他们可以当厨师
      
      第二部分 入学受歧视
      
      一、北京晚报--考研学子携带乙肝病毒不被录取状告中科院
      二、羊城晚报--教育部门:治好乙肝才能上幼儿园?
      三、千龙新闻网--兰州某大学对“小三阳”的学生进行隔离管理
      四、中国消费者报--南昌大学拒绝乙肝“大三阳”读研
      
      第三部分 就业受歧视
      
      一、华商报--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
      二、央视国际--研究生跳楼亡 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
      三、广州日报 --一硕士毕业生呼声:有乙肝就不能工作
      四、北京青年报--2004年广东东莞一工厂百余携带乙肝员工被炒
      
      第四部分 来自社会的巨大歧视和就业压力使乙肝病毒携带者放弃感情
      
      一、扬子晚报---HBV女孩因感受社会歧视和怕传染对方而放弃感情
      
      第五部分 乙肝虚假广告泛滥、误诊误治普遍
      
      一、健康报--乙肝医疗市场虚火太旺42.7%的人以前存在误诊误治情况
      
      第六部分 域外介绍 澳大利亚、日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
      
      一、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雇主对员工进行录用前体检筛选
      二、日一男子应聘检出乙肝遭拒 东京地裁判决赔偿
      
      第七部分 HBV的维权行动
      
      一、 南方都市报--千余公民以乙肝携带者名义诉请违宪审查
      二、 北京青年报--“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名义上获胜
      
      第八部分 当务之急是立法禁止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保护携带者的隐私权--41
      一、消除乙肝歧视的根本途径在于保护隐私权
      
      第九部分 希望所在
      
      
      一、广州日报--广东35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立法扫清“乙肝歧视”
      
      第十部分 后记 我也有一个梦想
    
  

作者:呜呜拉 回复日期:2005-3-18 13:04:33 
 
  乙肝携带者大多是无辜的,传染途径也非常有限,退万步说,还有乙肝疫苗啊!!!
  可以理解每个人对自己本能的保护,但那不能成为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理由。如果你害怕,请你打疫苗。

作者:CATLET 回复日期:2005-3-18 16:20:37 
 
  虽然正在上班,但是每次看到这样的贴子还是忍不住有流泪的感觉。如果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是携带者的亲属,永远不会理解到我们内心深处的痛苦。我自问,从小没干过坏事,一直是认认真真学习,认认真真工作,仅仅因为带上了病毒,又说出了被歧视的事实,怎么就突然被归到“无耻”那一类了?但是,有什么理由要我们这一群人来承担政府的缺位而造成的这个后果?由于读书早,总算在求学的路上没遇到什么障碍,可是在找工作的路上却是遇到了无数的白眼,我找的工作可是跟餐饮没有任何的关系!现在才好不容易在朋友的介绍下进了这家私企,不用体检,但是什么“五金”,听都没听说过,也不敢强求。
  或许你身上没有乙肝病毒,但你就一定不会被歧视?现在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种种歧视,明天就有可能加在别的上面。而且,本来这个社会的歧视就并不是仅仅对我们这群人的。如果你是女人,你会发现,极有可能,你生了一个小孩,就失去了一份工作。如果你长得不够高,外表不够好,你就有可能得不到工作;如果你没有你生活的那个城市的户口,如果你生在农村,如果你有一个犯过罪的至亲......在你歧视我们的同时,你有没有想过,你有极有可能因为别的什么东西而受到歧视?被歧视的总是这个社会的一小部分人,可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这一部分人。宽容一点,这个社会才会美好一点。
  强烈支持清水木鱼,至于那个什么“落寞男”,没兴趣理他。

作者:kyohon 回复日期:2005-3-18 16:51:26 
 
  作者:越来越老了 回复日期:2005-2-28 12:39:54 
    楼主讲了个寓言故事我就讲个真实的故事(十年前的事情了)。
    我以前所在医院(非传染病医院)的某外科,为了创效益,大量收治乙肝及携带者病人做手术。(这种病人在很多大的非传染性医院是不收治的,当然也有给携带者做的,是专门的手术室,防护要求也很高)。先是科主任手术是将自己手套扎破,感染病毒,接着是付主任、主治医。我校友刚到科室的时候,小心翼翼,用他的话说,做手术只做3助,也就是远远地拉构看着。但最后他也没有幸免遇难。
    十年过去了,老主任退休了,反聘到别的医院接着做手术了,我们校友也都老主治了,还再做手术。乙肝病人感染了他们,他们还继续有可能感染别人。
    我从来没有歧视任何乙肝的病人,他们是病人,是需要救治的。但是我鄙视那些毫不自律,不尊重别人,到处传毒的人!
    乙肝病毒是一种传染性强,而又很难消毒杀灭的病毒,从事餐饮业,很多环节都有可能造成病毒的传播,限制他们从事相关行业是为了保护大多数没受感染人的利益。
    如果肝炎同盟没有制定出切实有效的自律条例,我想国家的强制政策还是有意义的
  
  这位的意思就是YG携带者不能接受外科手术,YG携带者不能分娩?不小心感染了YG病毒的手术医生不能再动刀?
  
  
    
  

作者:huss 回复日期:2005-3-18 17:05:53 
 
  只要给现在出生的婴儿注射乙肝疫苗,等现在那1.2亿人都死光了,中国的乙肝就消灭了。
  
  以上就是我国政府的乙肝政策。

作者:TREEINSKY 回复日期:2005-3-18 17:13:42 
 
  乙肝病毒携带者均具有传染性,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造成传染。乙肝是经血传播疾病,血液中的乙肝病毒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伤口进入机体而造成感染,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和消化道传染,不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就学、就业、结婚及参加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应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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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T

作者:清木水鱼 回复日期:2005-4-1 18:32:53 
 
  2004年年秋季,河北经贸大学强令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此举违反了教育部和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违反了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燕赵晚报》2005.1.22.)
    
     现在,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了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但是,由于50多名学生绝大多数已休学回家,不了解这一信息,有可能错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机,因而肝胆相照论坛急切希望互联网热心网友们协助寻找这50名被无理休学的河北经贸大学新生。
    
     长期以来,由于国人卫生常识的缺乏,对国际公认的不会危及公共卫生的乙肝谈之色变,因而往往将乙肝携带者当作“危险分子”来防范、排斥,致使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诸多社会生活领域遭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歧视,生存环境十分恶劣。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8月中旬,国务院领导也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把乙肝病原携带者遇到的一些问题抓紧做好。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其中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
    
    
     在这种全社会共同反对乙肝歧视、消除乙肝歧视的历史潮流下,河北经贸大学悍然采取强令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的歧视行为,不仅仅是逆人类社会的潮流而动,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50多名新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肝胆相照论坛紧急寻找这50多名被迫休学的新生,请这些新生看到此贴后速与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联系。(可登陆论坛,也可邮件联系)。肝胆相照论坛将为您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援助!
    
    也请知情的热心网友帮忙寻找并告知这些同学!多谢了!
    
    
    肝胆相照论坛2005.02.01.
    
    Email::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附录]“肝胆相照”论坛与中国反乙肝歧视运动
    
    
    
     “肝胆相照”,中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论坛,发轫于2003年的中国民间“反乙肝歧视”运动就是由该网站发起并不断推动。
    
    ——他们发起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依法将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国内数百家媒体曾专题采访报道);
    
    ——他们发起了关于公务员考录过程中乙肝歧视现象违反宪法的《违宪审查书》;(注:《新京报》、《新闻周刊》等曾报道)
    
    ——他们联名致信国务院领导同志反映乙肝携带者的疾苦和企盼平等的呼声,并在四天后就收到了回复(注:《郑州晚报》、《江南时报》、《燕赵晚报》等曾报道);
    
    ——他们响应政府号召组织了要求立法保护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系列建议信,派专人递交给中央七个相关部委(注:《郑州晚报》、《江南时报》、《燕赵晚报》等曾报道);
    
    ——他们中的许多人走向电视镜头,走进《实话实说》、《焦点访谈》、《东方时空》……将1.2亿乙肝携带者人群鲜为人知的苦恼、遭遇和诉求向全社会陈述;
    
    ——他们编写出版了多本反映自己生存状态、呼吁消除乙肝歧视、控诉非法乙肝广告的著作(注:《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等曾报道);
    
    ——他们积极与各地卫生部门合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乙肝科普活动,并破天荒地被邀请出席全国肝炎学术会议……
    
  

作者:250369412 回复日期:2005-10-17 23:27:56 
 
  我要吃饭,我要工作,惹了这些人,对你们有什么好处,你门来杀死这1.2个亿吧,活着我就要吃饭,你不让我工作,我就去偷,就去抢,杀,1.2个亿,一人杀2.3个,全灭了吧。携带者传染的太慢了,要是和非典一样,我天天做火车,逛商场,哪人多我去哪,生死有命,富贵再天,胆小的总会被吓死的,哥们别叫,携带者他和爱滋不一样,他死不了,你今天碰不上,也许明天就遇上了, 战友们何尝不想早点结束战斗,我恨他染的慢,不然,咱一人染个3.5个,全染上不就没歧视了吗/?都不穿裤子,谁笑话谁呀

作者:为这篇文章注册 回复日期:2005-10-17 23:42:20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16:34 
  回:清水木鱼
    这和中国的某些利益集团是有密切关系的:
    
    为什么要中国推进教育普及?因为教育油水大的很!  
    为什么小孩要注射天花疫苗,是因为利益驱动!  
    为什么医院会要求人年年体检,是因为这个牵扯到医院的利益!  
    为什么有人一再要求医保改革,是因为医保改革对他们好处多!
  
  怀疑论者,这下舒服拉?呵呵~~ 
    
  
  

作者:为这篇文章注册 回复日期:2005-10-17 23:47:32 
 
  作者:清水木鱼 回复日期:2005-2-24 16:16:34 
  回:清水木鱼
    这和中国的某些利益集团是有密切关系的:
    
    为什么要中国推进教育普及?因为教育油水大的很!  
    为什么小孩要注射天花疫苗,是因为利益驱动!  
    为什么医院会要求人年年体检,是因为这个牵扯到医院的利益!  
    为什么有人一再要求医保改革,是因为医保改革对他们好处多!
  
  怀疑论者,这下舒服拉?呵呵~~ 
    
  
  

作者:reere 回复日期:2005-10-18 00:33:02 
 
  中国人太多(其实是官太多), 总要想办法找借口排挤掉几个,乙肝就是一个很好的借口.
  

作者:我真的不是民工 回复日期:2005-10-18 00:36:11 
 
  3分

作者:wangyihua 回复日期:2005-11-16 10:35:16 
 
  如果真不通过饮食传播,那怎么有些人没有献过血,一个人单住,只是经常在外面吃就得了小三阳呢.
  

作者:wangyihua 回复日期:2005-11-16 10:38:37 
 
  叫人怎么不怕呢
  我们公司经常在一起吃饭,结果查出好几个肝炎的,有的是以前得过,有的是没有得过的,大家都没有哪个去献过血呀
  

作者:yatakey 回复日期:2005-11-16 11:19:57 
 
  归根结底就是中国人多的问题,成也人多,败也人多。

作者:gjy6753 回复日期:2005-12-11 23:02:22 
 
  歧视的恶果只能是社会不平恒不和谐不文明,结果受害的是整个国家、民族在人类社会中的行象。文明发达的国家为何能做到不歧视,关键是人对科学态度和认识和对人本身的尊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相比之下在一个文明不够的国度中能对人的尊严能做到何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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